关于调整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部分规定的通知各普通高校: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完成质量,经研究决定对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部分事项做如下调整:一、科研项目结题验收1.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验收报告书面材料一式两份;2.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验收审批表纸质材料一份;3.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报告电子版一份(pdf格式,不大于 10M);结题报告书面材料由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各留存一份,省教育厅留存验收审批表和结题报告电子版。二、科研项目变更1.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下达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超过一年的按撤项处理;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变更应与结题同时进行。申请变更的科研项目,其负责人在结题后三年之内不得申请教育厅科研项目。2.科研项目应在研究时限内完成,在研究时限内确实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的,应在时限结束前 6 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依据进展情况可以申请延期 1 至 2 年。超期未延或延期后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的,按撤项处理。撤项的项目负责人在五年之内不得申请教育厅科研项目。3.项目延期申请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以上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高职高专院校科研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20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