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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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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第三章 本公司注册资本与股权变动5第四章 党组织(党委)7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职权和义务8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11第一节 董 事11第二节 董事会14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19第七章 监事会20第一节 监 事20第二节 监事会22第八章 高级管理人员24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27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7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9第十章 劳动管理30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30第一节 合并和分立30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2第十二章 本章程的修改34第十三章 附 则34工银理财有限责任

2、公司章程第1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中文名称: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文简称:工银理财英文名称:ICBC Wealth Management Co., Ltd.英文简称:ICBC Wealth Management 第三条 本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96号中海财富中心6层,邮编100032。第四条 本公司为

3、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 董事长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本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本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任何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第九条 在本章程中,“高级

4、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以及由本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2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条 本公司经营宗旨: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为客户提供优良服务,为股东创造最佳回报,持续提高经营绩效和企业价值,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一)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三)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 (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3章 本公司注册资本与股权

5、变动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亿元,全部注册资本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并于2019年4月23日一次性实缴。 第十三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由本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二) 公司成立日期;(三) 公司注册资本;(四) 股东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应记载于本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一) 股东的名称和住所;(二) 股东的出资额;(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

6、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本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名称及其出资额向本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十五条 本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股东批准,可以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注册资本。 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应当依法向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 本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公

7、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限额。第十七条 股东在成为本公司股东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并且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东有权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股东转让股权的,

8、应及时以书面方式事先通知本公司董事会。第4章 党组织(党委)第十八条 在本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党委成员由上级党组织任命。董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确定1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本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第十九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9、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三)研究讨论本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本公司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五)加强本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10、,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公司改革发展;(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第5章 股东的权利、职权和义务第二十条 本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 了解本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得股权、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三)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及其与受让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可向符合本公司股东资质的任何人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四)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并持有本公司相关信息,包括

11、但不限于:1. 本章程原件一份;2. 出资证明书(原件)和股东名册(复印件);3.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4. 本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复印件);5. 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原件);(五) 如本公司终止或清算,参加本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六) 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本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七) 股东以其向本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向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本公司的债务承

12、担责任。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他请求权人仅对本公司的财产拥有追索权,而无权自股东处要求补偿、损害赔偿或其他救济;(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 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自有资金投资计划;(二) 委派、更换及罢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 批准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批准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 批准本公司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资产核销等事项;(八) 对本公司增加或减少

13、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 对本公司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资本工具方案作出决定;(十) 批准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公司形式变更;(十一) 批准本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十二) 修改本章程;(十三) 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公司上述事项均须经股东审议并批准通过后方可执行。股东就上述事项行使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经其有权人士签名并加盖其公章后置备于本公司。第二十二条 上述股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决定,但在必要时可由股东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决定。授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就该等股东授权董事会行使的权利,董事会应当根据其议事规则作出决定。

14、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二) 依其出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三) 以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四) 在本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撤回或抽逃出资;(五) 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维护本公司信誉与利益;(六)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之规定确保本公司和股东自身的法人人格和财产相互独立;(七) 股东与本公司签定交易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签名和盖章后置备于本公司;(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股东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由此对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

15、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的,拟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必须满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第二十六条 股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转让本公司股权的,应事先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将该股权转让以及转让后的股权结构以合理方式向本公司登记机构登记。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章程规定进行的股权转让应被视为无效。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 董 事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应按照相关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6、。本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本公司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第二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委派、更换或罢免,任期每届三年,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连选连任的任期自股东委任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为履行本公司董事职责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章程所称亲自出席,是指由有关参会人员本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参会方式;委托出席,是指有关参会人员因故不能亲

17、自出席的,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参会方式。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利益。董事的行为不得超越本章程所赋予的职权,不得滥用权利或职权谋取私利或损害本公司利益。当董事自身的利益与本公司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本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不得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中禁止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本公司或董事会名义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董事代表本公司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三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18、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予以撤换。 第三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首先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或者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而使董事会的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在补选或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补选出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三十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期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第三十六条 董事的报酬由股东决定。第三十七条 在不违反本章程及其他规定的前提下,董事

19、在其任期内可以兼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位,董事担任该等其他职位的任期、报酬和其他有关事宜由董事会决定。在董事会就其担任本公司其他职位之事宜进行表决时,该名董事不得享有表决权也不得列入出席人数之中。第二节 董事会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本公司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股东授予的职权,向股东负责。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由5至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非执行董事和执行董事,视情况补充独立董事,董事会的人数和结构由股东决定。本公司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股东提名,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四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决定;(三) 决定本公

20、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发展战略;(四) 制订本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订本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订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资本工具的方案;(七) 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案以及解释本章程;制定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八) 制订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 制订本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方案;(十) 在股东授权范围内批准本公司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资产核销等事项;(十一) 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二) 制定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以及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和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十三) 研究确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席

21、和委员;(十四)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总经理(总裁),根据总经理(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副总裁)及法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十五) 制定本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十六) 管理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十七) 管理本公司内部审计事务,决定或授权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决定审计主要负责人任免及其薪酬;(十八) 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审议批准本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依法应当由股东决定批准的关联交易除外),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股东作专项报告;(十九) 聘用、解聘、续

22、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二十) 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听取本公司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以确保各位董事及时获得履行职责有关的充分信息,监督并确保总经理(总裁)有效履行管理职责;(二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及股东赋予的其他职权。上述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决定。如授权事项属于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做出授权;如授权事项属于应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做出授权。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重大事项

23、决策机制,并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股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由其认为合适的董事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行使自己的权利,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根据上述规定组成的委员会应按照董事会的要求行使上述授予的权利。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 代表董事会向股东报告工作;(二)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三)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四) 签署应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五) 行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的及本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职务。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评估本公司经营情况,并根

24、据评估结果全面评价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监督本公司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定期对本公司发展战略进行审议,确保本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相一致。董事会决策本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应于定期董事会召开十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并附有关会议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五日内签发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或同意;(三) 总经理(总裁)提议;或(四) 股东认为有必要时。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合理时间内发出通

25、知。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发出: (1) 定期会议以书面方式通知; (2) 临时会议原则上以书面方式通知,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事后补送书面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该等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等事项时应该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也不能计算在出席会议的人数内。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决议采取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普通决议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26、过;作出特别决议时,应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董事会审议本章程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第(五)、(六)、(七)、(八)、(十)项所列事项时,应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并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

27、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若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本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第五十条 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确实无法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28、会议上的表决权。通过电话会议方式、视频会议方式或签署书面决议方式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视作亲自出席会议。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签署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本章程,致使本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本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经签署的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作为本公司档案按本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第3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关联交易委员会、战略与提名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

29、员会分别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设主席1名。委员会的具体人选由战略与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决定。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据本章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本公司为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十四条 风险控制与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审议本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基本管理制度,定期评估本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制订关联交易管理基本制度,确认关联方名单;以及行使本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五条 战略与提名薪酬委员会负责审议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方案,就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

30、职资格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及行使本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内部审计有适当资源运作,并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有效沟通;向董事会汇报内外部审计情况及建议。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各董事应充分表达意见,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第七章 监事会第1节 监 事第五十八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及职工代表担任。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选举,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31、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五十九条 监事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履行股东赋予的监督职责; (二)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监事有了解和查询本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必要时,监事可以聘请专业性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给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六十条 监事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诚信、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维护本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并公平对待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 (二)监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

32、尽的职责; (三)监事应当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能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总裁)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本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四)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知悉的本公司业务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中关于董事任职资格限制和禁止行为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第2节 监事会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负责。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2名股东代表监事和1名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委派和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企业民主管理相关规定选举和更换。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

33、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本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十六条 对董事会和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

34、程,损害本公司、股东、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应当要求其限期纠正;如损害严重且未在限期内纠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决定。 对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损害本公司、股东、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会限期处理。第六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三) 在监事权利范围内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报告工作;(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监事长

35、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经任何一名监事提议,监事长应当召集监事会会议。第六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并提供会议相关资料。第七十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不包括本数)。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第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或对本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以免除相应责任。第八章 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36、的任职资格,并应按照相关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7人,其中设总经理(总裁)1名,根据经营需要设置副总经理(副总裁)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均由总经理(总裁)提名,由本公司董事会聘任。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可根据需要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创新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该等专门委员会对总经理(总裁)负责。本公司应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七十四条 总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副总裁)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总裁)负责。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

37、职责。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第七十五条 总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本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 向董事会提交本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三) 拟订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资本工具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四) 拟订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五) 拟订本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基本管理制度;(六) 制定本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副总裁)及法律法规规定

38、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八)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九)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从事或授权副总经理(副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十) 制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除外)的薪酬方案和绩效考核方案,并对其薪酬水平评估和绩效考核; (十一)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十二) 在本公司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符合本公司利益的紧急措施,并最迟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十三) 负责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并

39、签署相关协议;(十四) 决定本公司的非重大关联交易;(十五) 其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上述各项职权,可由总经理(总裁)向副总经理(副总裁)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转授权,但转授权不影响总经理(总裁)应承担的管理责任。第七十六条 总经理(总裁)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七十七条 总经理(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要求,在董事会召开会议时报告本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重大合同、资金运用、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第七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七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40、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约定。 第八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董事会决议以及本公司经营活动的要求,建立以内部规章制度、经营风险控制系统、业务审批系统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本公司安全稳健运行。第八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选任合格人员管理各个业务部门,并对本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风险进行严格监控。第八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依职权进行的检查活动。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第1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八十三条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41、第八十四条 本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是,本公司第一个会计年度从设立日开始,截至于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八十五条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有效的中国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编制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由董事会向股东报送经审计的该等财务报告。第八十六条 本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理财业务与非理财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理财业务单独进行核算。公司应当将理财产品财产与自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第八十七条 本公司分配当

42、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本公司法定公积金。本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本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本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决定,可以分配。本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法律允许的其它方式向股东分配利润。本公司只能在董事会提议并得到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向股东分配利润。第八十八条 本公司的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本公司的亏损、扩大本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

43、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八十九条 本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百分之十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百分之一时可以不再提取。本公司的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本公司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第2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十条 本公司聘用适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报表、核实净资产并提供其他相关的咨询意见,聘用期为一年或为董事会决定的其他聘用期。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期到期后,本公司可续聘。第九十一条 经本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一) 查阅本公司财务报表、记

44、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本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说明;(二) 要求本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其他材料和说明。第九十二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现空缺,董事会应尽快重新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以填补空缺。第九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决定。第九十四条 本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九十五条 本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本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负责内部审计的部门应每年至少向董事会及高

45、级管理人员报送一次内部审计报告。第十章 劳动管理第九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招聘员工的条件、数量、招聘时间、招聘形式和用工形式。本公司应当制定合理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和薪酬激励约束机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处理与雇佣、解雇、薪酬、劳动保险、福利津贴以及处罚员工有关的事项。本公司应当根据法律同每一个雇员签订劳动合同。第九十七条 本公司建立员工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合规意识和道德水准等。第九十八条 本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公司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1节 合并和分

46、立第九十九条 本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分立。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事项应当遵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一百条 本公司合并或分立,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董事会拟订合并或分立方案;(二) 股东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以决定形式批准董事会拟订的合并或分立方案;(三) 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分立合同;(四)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五)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分立事宜;(六) 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第一百零一条 本公司合并的情况下,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决议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47、接到本公司发出的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零二条 本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零三条 本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本公司分立的情况下,本公司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决议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零四条 本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本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零五条 本公司合并或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本公司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本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第一百零六条 本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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