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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纪检监察组织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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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总公司纪检监察组织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2015-02-1600:22:18 纪检监察组织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集司纪发20019 号 条中铁程纪(2001 )5 号文件和铁路工程总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 ,企业,制定本实施办法。 条集团公司、股份纪检监察组织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集司纪发20019 号 条中铁程纪(2001)5 号文件和铁路工程总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 ,企业,制定本实施办法。 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管理权限,受理对所属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检举控告。 条信访举报工作实事求是和, ,分级,归口办理的

2、原则。党纪、政纪规定办理,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保护举报人。 条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填写纪检监察组织控告(申诉)信件单(附表一) , 。 第五条举报人当面举报或电话举报,应就被举报人姓名、工作及职务、政治面貌、案发、地点、违纪事实、结果等,如实记录,填写纪检监察组织受理来访(电话)举报登记表 (附表二) , 。 第六条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的机关或反映,并作好解释工作。不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经纪委同意,转交有权的。 第七条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的举报,分别不同情况做如下: 一、对非工程总公司管理的股份公司的人员,集团

3、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人员(本办法及以后各实施办法规定中,人员均指正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正副经理或行政正副职、三总师、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职务人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正副职的举报,按规定办理: 1对性问题的反映,中铁程纪(1999)4 号文件的规定,填写 纪检监察组织摘转问题回复函 (附表三) ,按管理权限,经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党政主要同意,纪委签发,将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摘要发函给本人,请其在收到函后 30 日内,就反映的问题书面回复。 2对举报的问题,需要核实的,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纪委建议,呈同级党政主要审批,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办理,或由集团

4、公司纪委监察部牵头办理。 3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纪委收到对同级党委委员的举报,按管理权限,经向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纪委报告后,可核实。 二、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各级党组织的举报,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纪委或各纪委办公会建议,呈同级党政主要审批。 三、本条款规定人员以外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党员和中级及管理人员的举报,按规定办理: 1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收到的举报,属性问题的,经纪委批准,转或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阅处;属举报,需报调查核实结果的,经纪委批准,下转办理。 2各纪检监察组织收到的信访举报,比照本条款第 1、2 项规定办理。 第八条

5、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对受理的举报,要分析,对反映问题,有可查性的列为案件线索,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实施办法办理;对无可查性的举报件,由经办不予办理的建议,经纪委批准,留存一年。 第九条对纪检监察组织和党政批办的需报结果的举报,应核实,写出初核报告,经纪检监察组织签批后,按规定上报。对逾期未报结果的,需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对各纪检监察组织上报的初核报告要把关,看来信反映的问题调查清楚,结论得当,符合要求的,呈集团公司纪委阅批,并将阅批的意见反馈给上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上报核实后再上报。 第十一条各纪检监察组织每月需将本月信访情况清理,填写纪检监察组织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统计表

6、(附表四) ,于每月 20 前报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 第十二条重复举报的 1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受理的重复举报,如已有结论的,由受理留存的建议,呈纪委批准后,与原结论一并留存。属向下级要求上报结果的,也不再下转。重复举报件择其一件留存备查。 2属于下一级纪检监察组织受理的重复举报件,经纪委批准,一律下转阅处。 第十三条信访举报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将批准暂存或了结的举报件等文字材料整理,并按档案管理的规定,成卷归档。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监察部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 )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实施办法 集司纪发20019 号

7、 条中铁程纪(2001)5 号文件和铁路工程总公司查办案件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制定本实施办法。 条查办案件实事求是和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恰当,手续完备。 条查办案件要在各级党委、行政组织下,组织检查与监督相,教育与惩处相,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的方针,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条查办案件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对检举、控告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受理的范围: 1非工程总公司管理的股份公司的人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人员及职务人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

8、、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正副职的违纪问题; 2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3工程总公司纪委、监察处,集团公司交办的反映党员和管理人员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4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管理的中级及管理人员、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受理。 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纪检监察组织受理的范围: 1同级党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2本党员和中级及管理人员的违纪问题; 3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4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和同级党政交办的党员、管理人员的违纪问题。 第五条受理的违纪问题,办理: 1属于条款第 1、2 、3 项的问题,

9、经集团公司党政同意,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直接办理;也可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牵头办理; 2属于条款第 4 项的问题,经集团公司纪委同意,采用下列办理: 自办: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直接办理。 协办: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协助办理。 交办:转交所属党政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办理,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督促按要求上报结果。 转办:转与党政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阅处。 3属于条款第 1 项的问题,各纪委经向集团公司纪委报告后,直接办理;属于条款第 2、3、4 项的问题,原则上由所属各纪检监察组织办理。 第六条受理的违纪问题,受理要分析,建议,需核实的,填写纪检监察组织核实呈批表 (附表五),报同级党政或纪检

10、监察组织批准,核实,并列为案件线索。 第七条对列为案件线索的,要由二人组成核实,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收集证据,为立案与否依据。 第八条核实时限自初核工作开始之日算起,至检查室意见,呈报分管审批时为止计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月。重大或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初核完毕的,须由办案人员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批准后可再延长。 第九条核实后,核实人员要撰写核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线索及批示、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核实的结果、建议。初核须在核实情况报告上签名。 第十条纪检监察组织核实情况报告分别: 1对反映问题失实的,经批准初核的同意,予以了结,并依据党纪政纪的规定作好工作;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

11、,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经批准初核的同意,予以了结,并党纪政纪规定; 3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应予立案。涉嫌犯罪的,适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经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管理权限分级立案: 1非工程总公司管理的股份公司的人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人员及职务人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正副职的违纪问题,按管理权限,向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党政主要报告后,由集团公司纪委会议或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决定立案。如因人数法定要求的,可由二名纪委、监察部批准立案,但事后立即向委员或部长办公会通报; 2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应由下一级纪检监察组织立案

12、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一级纪检监察组织予以立案。对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可直接决定立案; 3本条第 1 项规定人员以外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和所属党员、管理人员的违纪问题,由各党政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按规定程序决定立案; 4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按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纪委或各纪委会议建议,呈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第十二条凡需立案的,须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其内容是: 1案件线索; 2反映人的自然情况; 3经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 4呈报立案的依据;呈报()的建议。另附反映、检举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主要证据材料,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

13、批。 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超过月,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案件类别将纪检监察组织立案决定书 (附表六)抄送同级党委组织、干部或劳人。 第十三条案件调查应“三定一包“责任制,即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限,由纪检监察组织或人包案。 第十四条实施案件调查,按下列程序: 1组织调查组。调查组应由二人组成,并指定人,重大的案件可组成联合调查组; 2制定调查立案。立案的内容包括:需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方法,预计任务的,办案人员的组成和关系应注意的等,经分管批准后实施; 3调查取证。依法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查看现场,作现场调查笔录,收集证据;向或调查取证;向司法机关获取证据;向

14、被调查人取证;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鉴别属实,才能定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调查取证的要求: 1立案调查开始时,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党政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对待组织调查; 2调查取证期间,被调查人所在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批准被调查人外出,或对其调动、提拔、奖励; 3收集证言前,要事先证人与被调查人的利害关系,对出证人要纪律要求,讲明责任; 4调查人有权要求被调查人、证人就案件的事实出具书面材料。书面材料要用兰黑或碳素墨水的钢笔、毛笔书写,被调查人、证人应

15、当在书面材料上签名、或押印,注明书写。如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他人代写的书面材料,要如实反映本人意愿,被调查人、证人和代笔人应当签名或押印,证明书写。被调查人、证人要求对送交调查组的书面材料作或更正,应当另行书写,并就更证的内容的证明,调查组不退还原材料。 和被调查人、证人谈话应当。谈话时,调查人员不的少于二人。必要时,经被调查人、证人同意可以录音、摄像。谈话时,要纪检监察组织谈话笔录 (附表七) ,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记录属实“,并签名押印。 6证言材料应当一人一证。书面材料、 谈话笔录等证言材料如有改动,改动处也应由被调查人、证人押印。 7收集证据应尽量原件,如复制应注明出处,

16、并由原件保存或个人盖章签字。 8证据材料中有热敏纸的传真件、复写件,用蓝黑、碳素墨水、毛笔书写的证明材料,要予以复印存卷。 第十六条在案件调查中,经同级纪检监察组织批准,调查组有权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等措施,但要开列清单。对被调查人在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存款查核,通知暂停支付时,可商请有暂停支付权的机关协办。 第十七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按管理权限,党纪政纪规定,建议对其停职检查等措施。 第十八条调查中,对了被调查人的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已具备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问题尚待查清;且被调查人有串供、翻

17、供或者外逃的嫌疑,或者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其它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两规“、“两指“措施。实施“两规“ 、“两指“ 措施要按中纪发(1998)7 号和中纪发( 2001)4 号文件规定办理,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建议,报经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撰写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 1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的证据。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的证据或无法查证的,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的,可以认定; 2错误事实材料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错误事实的、地点、情节、后果,错误性质,应任; 错误事实材料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18、3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时,应有二人的调查人员参加。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如无意见,签“属实“并署名,如有意见,可将意见写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上或另附书面说明; 4错误事实材料与阅读能力的被调查人见面时,调查人应向被调查人如实宣读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无意见,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同意“或签名押印;如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有意见,可口头陈述,调查人作好记录,经核实后由被调查人签名或押印;对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不同意见,须,核实。对的意见,应予采纳;的意见写出有事实的说明; 6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拒绝签字,又不理由的,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或另附纸说明。 7在被调查人逃跑、藏匿等特殊情况

19、下,错(更多精彩来自“秘书不求人” )误事实材料无法与其见面时,调查人要写出书面说明,不再错误事实材料见面手续。 十条撰写调查报告 1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应经集体,写出调查报告。其内容是:立案依据、被调查人自然情况,主要错误事实、性质、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难以认定的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有调查组全体签名,并注明报告。 2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人员的责任及建议等有分歧,仍意见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同意见应在调查报告中或另以书面反映。 3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的党政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十

20、一条案件调查的时限,自批准立案之日算起,到调查报告,提交审议之日止,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月。重大、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查结的,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 十二条凡经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移送审理时,调查组应填写纪检监察组织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附表八)经人审阅,呈分管批准后移送审理,并将移送审理的材料按归档的顺序分类排列,办理移交签字手续。重大案件,调查过程中,由调查组建议,经分管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工作的同意,案件审理可提前介入。 十三条党纪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会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

21、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月内决定,并按管理权限报批。 十四条政纪案件,审理后,应将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及性质情况反馈给被调查人所在、 ,由其行政办公会书面建议,按管理权限报监察或行政在月内决定。 十五条特殊情况下,对党员的党纪处分,中纪发复(1996)2 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由县级纪委直接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的意见。 十六条对公安、司法机关已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监察,需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审理直接审理,需要补证的,由审理办理。如需调查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十七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与案件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

22、调查人的近亲属; 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3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4与本案有关系,公正查处案件。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组织或党政主要批准。回避未被批准前,办案人员停止办案工作。 十八条办理案件中,撰写应规范,并使用 a4 纸。 十九条本办法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监察部解释。 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党纪案件审理程序的实施办法 集司纪发20019 号 条中铁程纪 20015 号文件和铁路工程总公司党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暂行办法 ,企业,制定本实施办法。 条案件审理实事求是和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恰当、手续

23、完备。 条案件审理要集体决定,不允许个人或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条对调查终结需要党纪处分或的案件需要审理的案件,案件审理或专兼职审理审理。 第五条案件审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条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亲友,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被调查人也有权要求回避。回避批准,未批准之前停止对案件的审理。案件审理人的回避,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决定;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案件审理人决定。 第七条受理范围 1本级纪委立案检查并决定的案件和应呈报本级党委或组织审批的案件; 2下级纪委或党委呈报的需由本级纪委或党委批准的案件; 3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 4下级党

24、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不服本级和下一级党组织党纪处分而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案件; 6本级党委、纪委人及组织交办的案件。 第八条受理案件应具备的材料 1本级案件检查移送的案件应具备: (1)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2)立案呈报报告及立案依据(立案决定书、初核报告、举报材料) ; (3)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 (4)被调查人的书面检查;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6)被调查人所在企业党组织的意见; (7)与本案的其它材料。 2下级纪委或党委呈报审批的案件应具备: (1)呈报审批的请示及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2)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

25、事实材料; (3)调查报告和证据材料; (4)受处分人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5)党组织对受处分人所提意见的说明; (6)应当移送审理的材料。 3公安、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治安处罚决定、摘抄或复制的讯问笔录和本人交待等证据材料。 (2)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不予起诉决定书或司法建议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3)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4)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摘抄或复制证据材料确有的,要附书面说明。 4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应具备: (1)呈报

26、备案的报告; (2)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3)调查报告; (4)被调查人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5)批准机关的批复。 下级纪委呈报复议的案件应具备: (1)申诉人的申诉书; (2)原批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错误事实和主要证据材料; (3)复查决定和报告,党组织的意见及补充的错误事实、证据材料; (4)申诉人对复查结论的意见和纪检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第九条案件移送审理时,应将案件材料按案卷归档的顺序分类编排成卷。案件审理接到案件检查移送的案件或下级党组织呈报的案件后,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需要案件审理提前介入的案件,分管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工

27、作的批准,介入应在调查工作结束时。提前介入的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仍应按规定正式移送案件审理。 第十一条案件受理后,要办理登记手续,并指定专人承办。案件,应由二人阅卷审理,并指定一人为主审;重大、案件,要组成二人的审理审理,并指定一人为组长(或主审) 。 第十二条承办人要客观、 、审阅案件材料,审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意见恰当,手续完备,并作好阅卷笔录 第十三条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求的意见。 第十四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可由案件审理人意见,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批准后中止审理: 1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或人员责任不明,需由案件移送补充调查的。 2被调查人有新的

28、问题或被调查人新的辩解,需要案件移送、补报证据或说明的。 3审理的情况。 中止审理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中止情况结束后,即恢复审理。 第十五条审理过程中如需要补充证据,由案件审理直接办理。如案件审理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由案件检查补证的,应意见,报经分管案件审理和案件检查工作的同意后,由案件检查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与被调查人谈话核对错误事实的,需由两人,作好谈话记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对其的不同意见,应复核,据实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承办人审理后,草拟审理报告,其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情况;案件、立案、案件移送审理;调查组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性质及建议;审理认定的主要错误事

29、实、性质和建议及政策法规依据。 第十八条承办人应将审理报告提交案件审理或兼职审理集体审议,案件审理或审理的意见。 第十九条承办人案件审理或审理的集体审议意见,修改审理报告,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同意后,按审批程序报批。 十条案件审理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时限需延长时,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批准。 十一条各级纪委直接决定、批复的案件,经纪委会议决定后,案件审理即可起草处分决定或批复。如是各级党委、纪委直接处分决定的,被调查人要在处分决定文稿上签署意见。被调查人拒不认错,不签字或擅自出走的,由承办人书面说明。需报本级和党委或纪委批准的案件,由承办人办理呈报手续。

30、十二条各级党委、纪委在决定或批准处分前,要指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谈话要表明受哪一级党组织指派与其谈话。谈话内容:核对错误事实,本人意见,遵纪守法教育。谈话要作好谈话记录(附表九) ,并由被谈话人签字认可。如被谈话人要求修改的谈话记录时,应当允许,但被谈话人要在修改处押印。 十三条批复或处分决定一经,应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和本人,并要在范围内宣布。批复或处分决定送达两个月之内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要填写处分决定情况报告表 (附表十)上报决定、审批。按时上报的,要说明理由。 批复或处分决定下达后,按管理权限,承办人应将处分决定、批复、受处分人错误事实,本人检查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抄送劳人。 十

31、四条审理申诉案件,要审理案件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复议的审理意见。 1情况下,由原来批准或直接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复查复议,原办案党组织如已撤销,由申诉人现在党组织复查复议。 2对申诉案件的复查复议决定,经原批准或直接处分决定党组织批准后,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仍不服的,原批准或直接处分决定应将本人申诉和复查复议材料一并报集团公司纪委复查复议。经集团公司纪委复查复议决定后,而本人仍不服的,应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范围内公布。 十五条对下级党委、纪委上报的备案案件,审理要审理案件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如同意下级党委、纪委的意见,经批准后书面回复。如对下级党委、纪委对案件的有不同意见,将审理报告连同备

32、案材料一并提请本级纪委会议,如会议下级纪委对案件的决定,审理应将纪委会议的决定书面通知下级纪委,请重新。所要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应尽量协商意见,由该党委自行;意见,应将双方的意见报本级党委决定。 十六条结案后,承办审理人应填写结案报告表 (附表十一) ,经签字同意后归档,并将案卷材料收集齐全,按规定的要求和序列立卷。一人受党、政纪双重处分的立一卷;一案涉及多人的案件一案一卷。 案件立卷归档顺序: 1立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批示、会议决定; 2核实材料; 3转办文字材料; 4立案决定书、立案呈批报告;本人检查、陈述、交待、申辩等材料; 6证据材料:按处分决定认定的错

33、误事实依次分类,每一类再按顺序排列;主要证据材料在前,旁证材料在后; 7司法文书、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决定等材料; 8调查报告; 9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本人意见、调查组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 10支部党员大会处分决定及底稿,本人意见及党组织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 11各级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12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13审理报告; 14审批前同被调查人的谈话记录; 15呈报审批的请示; 16正式文件的批复、处分决定; 17办案过程中的请示报告和批示等; 18结案报告表; 19处分决定情况报告表; 20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十七条案卷装订要求: 1一人一案一卷或数卷; 2要拆除材料中的金属钉; 3对残缺

34、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和字迹偏左,装订后阅卷的材料,要修补、裱贴或折叠; 4卷中材料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复写,如有这类材料应复印,并注明原件保存处,或与原件一起装订;案卷每册最多 200 页,超过时可立分册; 6卷内材料除卷内目录外,每页材料应在右上角逐页编号,目录所填写的内容与材料相符; 7材料整理立卷后,经检查合格,在卷皮上注明立卷人和检验人,移交档案管理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8立卷后如有应入卷或撤出的材料,需经主管或同意。 十八条本办法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纪委解释。 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4)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集司纪发20019

35、号 条中铁程纪20015 号文件和 铁路工程总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暂行办法 ,企业,制定本实施办法。 条案件审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适用纪律上人人平等。 条案件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恰当,程序合法的要求。 条对调查终结,需要政纪处分或的案件,都经案件审理或专、兼职审理审理。 第五条案件审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条案件审理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友,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被审查人也有权要求回避。案件审理人的回避,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决定,审理人员的回避。由案件审理人决定。 第七条受理范围 1本级行政、监察立案检查并决定的案件; 2下级呈报本级

36、行政、监察决定的案件; 3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 4不服本级和下级监察办理的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本级行政、监察人及监察交办的案件。 第八条受理案件应具备的材料 1本级案件检查移送的案件和下级呈报的案件应具备: (1)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2)立案呈批报告及立案依据( 立案决定书、初核报告、举报材料); (3)调查报告及证明材料; (4)被调查人的书面检查; (5)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6)与本案的材料。 2公安、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治安处罚决定,摘抄或复制的询问笔录和本人交代等证据

37、材料。 (2)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不予起诉决定或司法建议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3)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4)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摘抄或复制证据材料确有的,办案人员附书面说明。 3下级监察呈报复审、复核的案件应具备: (1)申诉人的申诉书; (2)原批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 (3)复审、复核决定和报告,的意见及补充的错误事实、证据材料; (4)申诉人对复审、复审结论的意见和监察对其意见的说明。 第九条案件移送审理时,应将案件材料按案卷归档的顺序分类编排成卷。案件审理接到案件

38、检查移送的案件后,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需要案件审理提前介入的案件,由案件监察建议,经分管案件检查和审理工作的批准,介入应在调查工作结束时。提前介入的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仍应按规定正式移送案件审理。 第十一条案件受理后,要指定专人承办。案件,应由二人阅卷审理,并指定一人为主审;重大、案件,要组成二人的审理审理,并指定一人为组长(或主审)。 第十二条承办人要客观、 、审阅案件材料,审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意见恰当,程序合法,并作好阅卷笔录。 第十三条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示专业技术的意见。 第十四条案件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的,可由案件审理人意见,经分

39、管案件审理工作的批准后中止审理: 1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人员责任不明,需案件移送、补充调查的; 2被调查人有新的问题或被调查人新的辩解,需案件移送、补充证据或说明的; 3审理的情况。 中止审理,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结束中止后,即恢复审理。 第十五条审理过程中如需补充证据,由案件审理、审理直接办理。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检查补证的,应意见,经分管案件审理和检查工作的同意后,由案件检查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与被调查人核对错误事实的,需由两人,谈话记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对其的不同意见,应复核,据实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承办人审理后,草拟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情况;案件、立案,

40、案件移送审理;调查组认定的性质及建议,审理认定的主要错误不实,性质和建议及政策依据。 第十八条承办人将审理报告提交案件审理或兼职审理集体审议,审理或审理意见。 第十九条承办人审理或审理集体审议的意见,修改审理报告,经分管审理工作的同意后,按审批程序报批。十条案件审理自受理之日起,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时限需要延长时,经分管审理工作的批准。 十一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监察部决定的案件,分别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监察部长办公会决定。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决定的案件由各行政办公会议决定。承办人会议决定的意见,起草处分决定文稿,被调查人要在处分决定文稿上签署意见

41、。被调查人拒不认错、不签字的或擅自出走的,由承办人书面说明。 十二条案件在提请本级行政办公会或监察部长办公会决定处分前,决定处分的组织要指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谈话要表明受哪一级组织指派与其谈话。谈话内容:核对错误事实,本人意见,遵纪守法教育,谈话要作好谈话记录(附表九) ,并由被谈话人签字认可。如被谈话人要修改的谈话记录,应当允许,但被谈话人要在修改个押印。 十三条处分决定一经,应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和本人,并在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送达两个月内受处分人所在要填写处分决定情况报告表(附表十) 上报决定,并存入案件档案。按时上报的,要说明理由。 处分决定下达后,按管理权限,承办人应将处分决定、调查报

42、告、本人检查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抄送劳动人。 十四条复审、复核的申诉案件,要审理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审理意见。 1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各级监察调查的案件,由本级监察复审、复核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申诉人。 2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监察,对申诉案件复审、复核决定后,申诉人仍不服的,应将本人申诉和复审、复核材料一并报集团公司监察部复审、复核。集团公司监察部复审、复核决定,本人仍不服的,应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范围内公布。 十五条结案后,承办审理人要填写结案报告表(附表十一) ,经签字同意后归档,并将材料收集齐全,按规定的要求和顺序立卷。一人受党纪、政纪双重处分

43、的,立一卷;一案涉及多人的案件一案一卷。 案件立卷归档顺序: 1立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批示、会议决定; 2初核材料; 3转办文字材料; 4立案决定书、立案呈批报告;本人检查、陈述、交待、申辩等材料; 6证据材料:按处分决定的错误事实依次分类,每一类再按顺序排列;主要证据材料在前,旁证材料在后; 7司法文书,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决定等材料; 8调查报告; 9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本人意见、调查组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 10本人意见及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11被调查人所在、的意见; 12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13审理报告; 14处分前同被处分人的谈话记录; 15呈报审批的请示; 16处分决

44、定及底稿; 17办案过程中的请示和批示等; 18结案报告表; 19处分决定情况报告表; 20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十六条案件装订要求 1一人一案一卷; 2要拆除材料中的金属钉; 3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字迹偏左、装订后卷的材料,要修补、裱贴或折叠。 4卷中材料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复写,如有这类材料应复印,并注明原件保存处,或与原件一起装订;案卷每册最多 200 页,超过时可立分册; 6卷内材料除卷内目录外,每页材料应在右上角逐页编号,目录所填写的内容与材料相符; 7材料整理立卷后,经检验合格,在卷皮上注明立卷人和检验人,移交档案管理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8立卷后如有应入卷或撤出的材料,需经主管或同意。 十七条本办法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监察部解释。 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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