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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1183847 上传时间:2018-06-1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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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 “机器人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门市“机器人应用” 专项资 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 1000 万元,专项用于推动市区(蓬江、江海、新会)企业实施“机器人应用 ”。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器人是指在工业自动化中使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三轴或三轴以上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自动控制操作机及工厂用搬运机器人。本实施细则旨在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实施机器人技改项目,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

2、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 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 组织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认定,拟定年度资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及执行、审 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第六条 各

3、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协助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和项目初审工作。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条件第七条 专项资金具体扶持范围包括:(一)“机器人 应用” 项 目机电(重点是摩托车及零部件制造)、五金制品(水暖卫浴、不锈钢制品)、食品、纺织化纤等重复劳动特征明显、劳动强度大、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领域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实施“机器人应 用” 项目。(二)“机器人 应用” 第三方服 务机构为企业实施“机器人应 用” 提供定制改造方案、 设备融资租赁跟踪服务、技术支持、金融服务、人才培训等多方面专业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三)“机器人 应用” 公共服 务平台项目为企业实施“机器人应 用” 搭

4、建公共服务平台, 为我市特色产业“ 机器人 应用” 企业 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引入国内先 进“机器人应用” 设备 制造商、 产需对接、技术交流、 业务培训等公共服务项目。第八条 申报“机器人 应用” 项目的企业应满 足以下基本条件:已在江门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成立时间 1 年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 100万元及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核算范围为设备仪器购置费及购买软件和技术投入的费用;申报“ 机器人应用” 项目(贷款贴息)的企业要求项目总投资超 5 亿元以上。第四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第九条 专项资金对“机器人应用” 项目的 资助方式分为事后奖补、融

5、资租赁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该专项资金可作为省级机器人应用项目配套资金。事后奖补是指企业以自有资金实施“机器人 应用” 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 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50 万元。融资租赁补助是指对企业通过设备融资租赁(已开具设备发票)分期购买设备实施“ 机器人应用” 项目的,按 设备实际支付金额给予补助 10%,最高 资助金额不超过 150 万元。贷款贴息是指对投资超 5 亿元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购买设备给予利息补助,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 2 年,单个项目补助不高于 200 万元。第十条 专项资金对第三方服务机构为本市企业实施“

6、机器人应用”提供改造方案,设备融资租赁跟踪服 务,协调及监管设备制造商按融资租赁协议提供技术支撑、人才培训、设备回购等服务,按服务每个“ 机器人应用” 项目给予 奖励 5 万元,单个“机器人应用”项 目只对应奖 励不超过一家第三方服 务机构,每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对 “机器人应用” 公共服 务平台建设和开展公共服务项目给予补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实际投入的 50%给予 补助,单 个平台建设补助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公共服务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或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

7、报数量,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资助额和奖励额,资金用完即止。第十三条 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应用项目(省级资金项目除外)。公共服务项目同类型项目每年只资助一次。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按年度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有关要求编制申报资料,经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提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属单位可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具体格式和内容以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为准)。(二)“机器人 应用” 项 目还须提供:1“机器人应用”项目 设备和技术投入相应 合同、发票或凭证复印件;2申请贷款贴息和设

8、备租赁补助的项目须提供有关银行或租赁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合同、租赁合同、借据、划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三)第三方服务机构奖励项目还须提供服务业务相关证明资料(包括相应合同、发票或凭证复印件等)。(四)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公共服务补助项目,还须提供建设和服务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应合同、发票或凭证复印件等)。(五)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和其履行相关责任的承诺。(六)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六条 “机器人应 用” 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 财政局组织评审认定,“ 机器人应用” 第三方服 务机构奖励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公共服务项目

9、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第十七条 “机器人应 用” 专项资金资助项 目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重新进行调整。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第六章 资金拨付第十八条 资金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手续。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第十九条 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文件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

10、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价。受资助单位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负责修订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15 年 9 月 15 日印发的江门市“机器人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江经信技术2015 7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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