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一、行政权力名称及类别名称: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类别:行政检查二、设定依据【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 年 4 月 2 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环境保护部令第 36 号公布,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环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环评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包括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审查。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环评机
2、构的抽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和年度检查,应当对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主持编制机构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 24 号)第七点 各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加强对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督与考核。在受理报告书(表)时,应对编制报告书(表)机构的资质有效性及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进行查验,
3、对编制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专业类别,以及编制机构与合同签订机构不一致或由其分支机构等签订合同的报告书(表)不予受理。在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对未落实环评工程师责任制和质量较差的报告书(表)不予审批。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中发现上述问题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入环评机构日常考核结果,可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或在辖区内限期整改的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抄报我部。我部对受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等级晋升和评价范围调整,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环评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三、实施权限、实施主体和承办
4、机构实施权限:环境保护部令第 36 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 24 号)规定环境保护厅负责住所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及在广西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及年度检查。实施主体:环境保护厅。承办机构: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四、实施对象和范围实施对象:环评机构。实施范围:住所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及在广西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五、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5300965投诉电话:0771-5773912附件: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流程图附件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流程图按
5、方案开展监督及检查工作制定并下发专项检查、环评 文件编制质量抽查工作方案、通知制作文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对违法违规环评单位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采集信用评价信息,公开 环评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本辖区内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 的机构监 督检查和考核一、行政权力名称及类别名称:在本辖区内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机构监督检查和考核类别:行政检查二、设定依据【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 年 12 月 11 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 12 次局务会议通过,2001
6、 年 12 月 27 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自 200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三款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项 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三、实施权限、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实施权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3 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管理的通知(桂环发2015 5 号)有关规定实 行。实施主体:环境保护厅
7、。承办机构: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四、实施对象和范围实施对象:从事自治区、市、县(区)审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机构。实施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五、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5595341投诉电话:0771-5595845附件:在本辖区内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机构监督检查和考核流程图附件在本辖 区内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机构监督检查和考核流程图行政审批办公室委托专家及相关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文件质量抽查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机构进行处理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机构考核结果录
8、入档案投诉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机构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机构日常考核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处室人员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 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 险废物和危 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 监控设施等方面的 监督检查(核查)一、行政权力名称及类别名称: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类别:行政检查二、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 年 4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公
9、布,自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三、实施权限、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实施权限: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实施主体:环境保护厅。承办机构:环
10、境保护厅环境监察总队四、实施对象和范围实施对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五、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5773945投诉电话:0771-5895845附件: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流程图附件环境保护、生 态保 护、核与 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流程图未发现异常问题封存拆除设施制定监察计划收集信息现场检查 到期核查填制现场监察报告发现异常问题登记保存现场检查处置意见监察报告进入处理程序总结评估结案、存档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行为立案处理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