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设区市地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设区市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工作,负责设区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设区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设区市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审查论证、标准审评、复审、绩效评估等工作。第三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浙江省地方标准而又需要在设区市范围内统一的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
2、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设区市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下同) 。第四条 设区市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第五条 设区市地方标准制定、复审等工作参照浙江省地方 2 标准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设区市地方标准封面统一为“市地方标准” 。第七条 设区市地方标准代号和编号规定如下:(一)设区市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设区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再加斜线,再加“”组成。示例:杭州市地方标准代号:DB3301/T(二)设区市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代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示例:DB(代号)/T (顺序号)(年代号) 第八条 设区市地方标准发布后 15 日内,应当在网
3、上公布,向公众提供免费查阅,并实行半年度公告制度。第九条 设区市地方标准在公告后 15 日内,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的批准文件、标准文本及其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标准化协会对设区市地方标准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协助做好设区市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第十一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将设区市地方标准备案材料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已发布 3 的有效设区市地方标准规范进行清理,提出废止或继续有效的清理结果。第十三条 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废止的设区市地方标准规范发布废止公告。继续有效的设区市地方标准规范,直接转为设区市地方标准。第十四条 对转化的设区市地方标准,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 2018 年 1月 1 日后暂停下达或实施地方标准规范计划项目。第十六条 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的管理,并做好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的清理工作。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后,本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