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六、几种常见基本价值类型的特性分析1、市场价值。指导意见中市场价值是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笔者在以前讨论公允价值时已经说过一种观点,就是这一定义虽然比较完美,可会计实践以及评估实践中都难以操作。而且有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是,这一定义仍是极为宽泛的,说好听点就是有点阳春白雪的意思,说通俗电就是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感觉。如果反推,是不是意味着市场价值意外的其他价值类型都是受到某种强迫或者不正常或者不公平的交易?反过来说,真正绝对公平、公正的交易是否存在?比如我们在超市买某种品牌的香烟需要10元钱,但当我们驱车路过某
2、街口的小烟摊时,摊主要12块钱,这时我们通常会考虑自己是更在意这2元差价还是生理需要和心理感受,而这中情况下我们买或者不买这烟都是自愿的,没有人强迫我们,但这交易是否公平呢?我认为是公平的,但12元公平的,10元当然也是公平的,那么哪一个是市场价值?有人说这需要确定一个最多可能情况,也就是说,10元是统计学上的众数最多可能出现的数字,但这并没有否定12元的市场意义。然而评估师通常有必要研究12元的特殊意义,比如某地有两个商店,一个商店里该香烟卖12元,另一个商店卖10元,而12元在当地是众数,因为附近有几个部队,而卖12元这家商店有一位漂亮的女老板,众数的答案就在这里,评估师就应该判断这多出的
3、2元是否应该在评估时予以考虑,为我们明知这2元的附加值是女老板的面孔,而不是香烟的包装,评估时就应该剔除。然而要是评估商店(可视为企业)的价值时,这一因素就应该考虑,因为它构成一项可归于商誉的无形的价值。统计学的思路是消除个性看一般,但个性既然存在必然有其合理性,在评估学中如何认识、理解个性和把握、对待个性是一个很要紧的问题。 2、投资价值。指导意见中的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这样的定义固然也是没错的,但显然告诉我们,特定评估对象投资价值是“因人而异”的,这样一来,我们进行评估的时候不但要研究物,还要研究人,而且这研究
4、还不是简单的相相面,而是要很深入很八卦地分门别类地研究,要将投资者分类,而且要看出来,谁象是傻大款,谁象是伶俐虫,然后看客下菜,能手下留情就手下留情,能狠宰猛砍就不用客气。哈哈,真过瘾,这评估!玩笑归玩笑,可事实不就是如此吗?比如一项设备,对于废品回收者而言须知这也是一类投资者,他所回收的物品(投资对象)通常是以材料论,也许会出价2000元,但偶尔也会有其他分类方式,比如说以尚可使用和无使用价值来分,如果偶尔遇上一件古董,他如果识货,他会给出一个高于材料价值的价格,而如果是古董商他们也是投资者,他们对于古董有特殊的嗅觉,但对于旧设备通常不会感兴趣,他也许嫌麻烦,2000元都不肯出,最多可能会出
5、200元,除非够上古董标准,那他有可能会出20000元甚至更多。如果你遇上的不是一个古董商,也不是一个破烂王,也没有关系,万一他是闲置设备经纪人或者直接就是急需此设备的实业家,那这项设备就象宝马遇上伯乐一样,从拨皮卖肉的价格一跃而价值千金!所以,所谓的“看客下菜”其实也不是没有理由没有原因的,在不同人的眼里,一项设备推而广之为所有的评估对象是具有不同投资价值的,但是,我们之所以区别人,不是因为不同人的身高体重以及外型漂亮与否有区别,而是这些人对一个评估对象的需要不同,所谓需要是体现在该评估对象的使用价值上的,因为有不同的使用类型(形式),就有了不同的心理预期,也就有了不同的投资价值,比如一条小
6、京吧,你当它是宠物时会愿意出比较高的价格,而当你拿它去做牧羊犬或者狩猎犬时,你可能出10元钱都显贵,因为无法达到使用目的投资是没有意义的,其价值难以实现。所以,归根结底,所谓投资价值竟不是一类简单的价值类型,而是基于不同投资目的(背后隐含的是所由依赖的使用价值)的价值,那么评估对象的最佳使用价值是一个显然应该搜求的基点,寻求次佳利用价值在现实中也是随处可见的,那么我们如果单纯地提出投资价值,仍然会另人一头雾水,最好是能进一步描述其设定地投资方向所由依赖的使用价值,在此基础上给出价值定义,会比较令人信服。 但这仍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为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投资者,对项评估对象的心理预期也是不同的,
7、比如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场价格通常是基于投资价值的,但总有人在通过投机来达到投资的目的。而评估是否应该考虑投机因素,这是一个新问题。比如一件文物的专家估价是1000万元(这应该是其比较公允的投资价值,因为有经验数据支撑),而市场竞拍结果的结果达到5000万,那么除了个别竞买者的个人嗜好因素的影响外,投机的因素占了上峰,因为一般的规律是此类投资市场总会出现“狗咬狗,接下家”的现象,换句话说这是有人为操控行情的因素在里面的,当然,这所谓的“人为操纵”并不意味着存在通常所知的操纵,而是意味着非市场因素占了绝对上风,市场因素因此被压抑,这种情况下的市场竞争价格已然不由评估对象的实际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决定
8、,而更多是由投资者的心理因素如主观预期或者个人意气来决定,这显然已经超出评估师的业务领域,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矣! 3、清算价值。指导意见里的清算价值是指以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或其他非正常市场条件为依据判断的资产价值估计数额。在过去曾经有人主张增加“清算价格法”这样一种评估方法,而且想想也确实有些道理,毕竟常用的那三种方法都不能恰如其分地确定评估对象的清算价值,而深层的理由是清算情况下与前三种方法适用的基本前提有了较大差别,因为清算的前提是终止经营,而其他情况多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于一项特定资产或者负债而言,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似乎并无区别,但从市场交易的角度看却是有较大差别的。所以我们
9、经常会看到某些商场门前悬挂着写有 “清仓大甩卖”、“挥泪大减价”、“企业破产、商品跳楼”等字样的巨幅标语。那是告诉人们这里有便宜货!虽然后来大家都明白那多是商家玩的噱头,蒙傻人玩的。但真的破产清仓却是不好玩的,因为那意味着你平常看起来心肝宝贝一样珍惜的家当都要挥泪甩卖了,要不就得当破铜烂铁砸在手上。不过话说回来,清算跟清算还是不完全一样的,有些东西是有活跃市场、巨大需求的,虽然企业破产了可这些东西还不至于跳楼,比如处在较好位置的土地,以及适销商品、材料、设备等,而且清算并不一定都是破产了才要进行,比如合作协议、合同到期,比如经营目的实现等等,他们完全有可能实现有序变现而非被迫地快速,即使挥泪也
10、不必跳楼,因为挥泪不一定是伤心,有可能是惜别,那么大家各分几件物什作为怀旧的念想,未必一定要大刀阔斧地降价,也许说有升值的空间也不是绝不可能。 4、残余价值。应该是指导意见里引入的一个新的价值类型,它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等在不能继续使用前提下,拆除变现的价值估计数额。但这个定义是不是很严谨。首先,我们知道资产的寿命有经济寿命和自然寿命之分,而这个定义中似乎在暗示评估对象的自然寿命行将终止,该盖棺定论了,看起还有多少变现价值;其次,这个定义采用“不能继续使用”这样一个判定标准,是比较含糊的,比如一台设备,虽然大多部件都老化了,可主要部分仍然完好,那么我们能否认定其不能继续使用?相
11、反,如果一台设备大多数部件都完好,但只有一个零件损坏而无法修复,且该零件已经停产而难以获得,这样的话是否应该认定其不能继续使用。当然,这样追究是有些无理取闹的意思,但现实中的认何问题都可能遇到,也需要实际解决,评估师在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常用的假设修复法能否用来评估残余价值?拆零变现是否体现残余价值?另外我们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一个风格高尚的人在生前立下遗嘱,要求死后捐献所有可用的器官,那么是否意味着这个人即使死了仍然发挥了活着的人的价值?而如果他没有这样的遗愿,那么即使他的器官完好无损,也一样被一把火烧了。虽然这个例子并不一定恰当,但于理解残余价值却是有助的,评估中应该考虑到
12、评估对象有没有类似的“遗愿”或者该类遗愿能对否实现。 5、在用价值。指导意见并没直接将在用价值列举为一种价值类型,但却指出,会计准则下的现值(在用价值)是指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折现的金额,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折现的金额。而在2004年版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释义中是将其作为一种价值类型加以阐释的,而且还单独列举了持续经营价值这类价值类型。我们理解在用价值是针对单项资产而言,持续经营是针对具有独立获利能力的资产组、资产组组合或者整体企业而言的,但都有一个前提,就是不住张最佳用途,而强调不改变用途下的持续使用(经营)价值,那么在用价值
13、是不是一种价值类型?笔者以为,按照指导意见的基本逻辑体系,它是要被排除在基本价值类型之外的,因为它不是以一个具体的评估目的为基础的。而在用价值的实现或者体现是与资产的定义有关的,一项资产到底是历史成本的折余价值还是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这是一个观念问题,这个问题会计上没有完全解决所以姑且兼顾,评估中必须面对但难以解决,因为会计上因为特殊的目的而可以采用内在逻辑不一致的计量方法来计量不同类型和项目的资产,但评估中很难做到其实不是能否做到的问题,而是不应该这样做,针对一个具体的评估目的,我们不应该给出不同价值类型基础上评估结论。同时,现值应该如何确定,它是否就是在用价值,仍然值得商榷。以一项专利技术
14、为例,会计上应该在法定保护年限内摊销其账面成本,所以在接近法定寿命终止年限时,其账面价值是接近为零的,但我们知道,即使不受法律保护,一项技术的评估价值也未必就接近为零,而即使不转让该项技术,其在用价值也显然不应为零。 6、课税价值。指导意见中并没有将课税价值作为一种独立的价值类型来列举,但却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课税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知晓税法等相关法规对课税价值的规定和要求,并根据税法的规定选择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作为税基评估的价值类型。这对于我们理解价值类型又增添了一些困难。因为我们知道,在税法中,有诸多情况是主张以评估价值来确定计税基础的,但税法通常采用的是“公允价值”的称谓,这
15、样比较中性,比较抽象,但也比较通用。而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价值类型未尝不可,但似乎有与前述几种价值类型重复之嫌,因为课税价值并不是前述若干种价值类型之外的一种独立价值类型,而是可以在前述价值基础上加以修正后确定的一种价值类型,可以视为我们前面所说的具体价值类型,实践中我们在阐述价值定义时可以体现“课税目的市场价值”“可说目的的快速变现价值”等字样,因为税法所作出的规定都有较明晰的计算方法,有些要求是以成本为基础,有些要求是以市场售价(最常见售价或最高售价)为基础,所以存在多种类型。 7、保险价值。保险价值的命运与课税价值基本相同,价值指导意见中指出,种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保险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
16、,应当知晓财产保险等相关法规和保险契约等对保险价值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根据财产保险等相关法规和契约的规定选择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作为财产保险评估的价值类型。 8、抵押价值。抵押价值与前述课税价值和保险价值一样,指导意见中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抵押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知晓担保法等相关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对抵押价值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根据担保法等相关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的规定选择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作为抵押评估的价值类型。 9、以拆迁补偿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拆迁补偿是一种特殊业务,补偿是一个具有多种解释的词汇,所以指导意见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拆迁补偿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知晓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等相关法规对拆迁物价值补偿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并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选择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作为拆迁补偿评估的价值类型。这与上面的三种情况具有类型性,是否属于一种价值类型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具体项目中要作出一个恰当、详尽、严谨的价值定义。 【结语】价值类型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与价值类型有关的话题很多,而我们能准确理解、恰当阐述的还很少,所以,我不敢期望自己所写的这些文字还能引起大家的关注,只能算是整理自己混乱的思路的一个过程罢,所以称为思考。不过,价值类型是一个值得继续深入探索和讨论的话题,我希望我们行业中的朋友们能对此投入一些精力来一起探索这个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