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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1175672 上传时间:2018-06-16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9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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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关于印发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地以上市教育局(教委),顺德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教育部实施办法和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的精神,我厅在组织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附件: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广东省教育厅二 00 一年八月十日主题词:教师 资格 制度 通知抄送:教育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李鸿忠副省长。2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为做好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全国教师资格制度

2、实施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包括:(一) 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暂缓认定教师资格的在编正式教师;(二)1994 年 1 月 1 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编正式教师;(三) 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暂不受理下列申请:(一)除因学校调整、合并等原因,需要具备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的人员外,在教师资格过渡中已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申请其他种类的教师资格;(二) 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社会上其他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三) 同一申请人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四) 因身体原因不

3、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请3教师资格。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又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等。(一) 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 学历条件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取得初级中学

4、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5.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6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4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7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

5、学本科毕业学历。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依照上款规定,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已被聘任教师职务的在职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虽未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但具备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后可视同具备合格学历。(三)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见附件四),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甲等

6、以上标准,其中社会人员和广州、深圳、珠海市区的教师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1954 年 1 月 1 日以前出生的在职教师可不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但必须由任教学校出具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的证明。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并能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在省教育厅指定的、国5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如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

7、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见附件三)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一)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申请人原则上应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二)受理在职教师和退( 离)休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时间为 2001 年 10 月 15 日至 31 日;受理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时间为 2002 年 3 月 15 日至 31 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三 )申 请认定教 师资格者应当在规 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

8、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见附件五);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67近期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相片两张;8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需提供户籍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需提供学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10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上 2、3、5、8、9、10 的材料

9、原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审核后退回申请者。(四)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材料不全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五)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费用,但学校在编正式教师、退(离)休教师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四、教师资格认定的特许条款(一)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只需提交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毕业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

10、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和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7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二)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学校提交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学校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学业成绩单,由就读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三) 为有利于吸引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应届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任教,可允许他们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本人

11、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普通 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学校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学业成绩单,向毕业后拟任教的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者,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并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取得合格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四)199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办理手续的退(离)休教师可以视同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可在自愿申请的原则下和确认教师身份的基础上,提交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其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五)1994

12、年 1 月 1 日以后办理手续的退(离)休教师,可向其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提交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8两份)、毕业证书和原任教学校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六) 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可不作要求。五、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市(指地级以上市

13、和顺德市,下同)、县级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人员组成;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高等学校(或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教授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 9 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小组(一般由 3-5 人组成),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测试办法和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认真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名盖章。(三)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行政区划隶属关系进行:1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14、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9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厅认定。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认定本校任职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后,报省教育厅核准。(四)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意见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凡经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虽经考察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合格,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思想品德鉴定等条件综合考察认为不合格者,也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五) 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程序是: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

15、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六、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本人持有。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的法定文本,存入当事人档案。以上两者必须同时具备。七、其它凡本办法未涉及的,依照实施办法有关条款执行。附件: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10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三、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四、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五、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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