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市场建设物业安全管理办法 2015-02-1600:22:37 财富 章总则 条为规范市场管理,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法律和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我市,制定本办法。 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为经营者经章总则 条为规范市场管理,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法律和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我市,制定本办法。 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为经营者经营农产品、日用工业品民用物品的固定的公开交易场所。 条本办法适用市场建设与市场物业、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关系。 条市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全市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三产局,联合执法。 市产业发展局是全市市场主管,全市市场的规范管理和总体规划;新建、扩建、改
2、建市场的论证、审核;管理全市国有市场的资产运营;市内物资交流会(包括传统会) 、早市、夜市商业摊点群的摊位安排。 第五条市场内所有经营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六条凡市内建设市场和场中从事经营活动的,遵守本办法。 章市场规划 第七条市场是城市建设的组成,其规划、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场主管要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第八条市场主管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总体规划的需要,会同编制市场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报市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市场规划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商业用地,任何和个人侵占和挪用。 第九条市场建设规划的内容和标准,应当城市、
3、区域、地段的不同,为民、便民、利民原则,规划等级、类型的市场。 第十条在城市居民区规划新建或改建楼房时,应当规划建设与生活关系密切的市场。原规划配置不的地方,要统筹安排、分期分批。 章市场建设 第十一条市场建设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市场。 第十二条市对全市市场建设宏观决策与调控。新建、扩建、改建市场先经市场主管前期论证、审核,符合条件者,报市批准后实施。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市场办理市场登记,开业经营。工商、公安、国土、建设等应监督。 第十三条市场建设符合建筑设计规划要求,建设质量和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市场建设符合全市总体发展规划。对占用道路、交通、妨碍居民
4、工作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市场主管应责令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限期整改或搬迁,严重者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合并、分立、转让、迁移、撤销市场,其当事人到市场主管办理变更手续;拆除市场, “谁拆谁建,拆一建一”的原则,补偿。 第十六条改建、迁建市场或因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市场营业设施变动的,经营者应服从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对摊位的安排。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批待建、正在建设和已建成的市场服从市场主管管理。 章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市场主管对市场物业监督管理。市场内经营者擅自变更或损坏市场公用设施。 第十九条市场的门店和摊位由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以竞标或协商租赁给经营者使用。 十条市场的门店和摊位亮证(工商证、
5、税务证、设施证)经营,人证相符,证照年检年审。场内随意设点或流动经营。 十一条市场管理服务机构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出租、出售摊位、设施,并与经营者签订协议。 经营者擅自转让、转租、出售摊位、设施。需转让、转租、出售摊位、设施的,到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批准手续。 十二条未经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同意,任何和个人场内张贴广告和宣传标语。 十三条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市场的水电供应,搞好市场卫生,为经营者宽松、安全的经营环境。 十四条市场内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市场内经营者应自觉市场卫生,乱扔乱倒垃圾。 十五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当物价核定的收费标准按时缴纳费用。 第五章市场安全 十六条市场管理服务机构搞好市场安全
6、保卫工作。 十七条大型市场二十四小时值班巡逻制度。 十八条市场内经营者占用人行通道和消防通道经营活动。禁止在消防通道内停放车辆和堆放货物。任何人擅自移动、占用、遮拦市场消防设施,场内乱搭乱建,堵塞消防通道。十九条纺织服装、鞋帽、文体用品、洗涤化妆品及其它日用工业品市场经营区与仓库区分离。任何人把经营场所存货仓库使用,每个摊位存放商品的价值超过元,每个门店存放商品的价值超过元。市场内经营者应自觉参加财产保险。 十条楼厅式市场内,摊位经营纺织服装、鞋帽、文体用品、洗涤化妆品及其它日用工业品,陈列的样品及堆放的货物超过厅高的二分,宽度超过摊位外缘。 十一条未经工商、公安消防等批准,任何和个人场内经营
7、易燃、易爆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 十二条市场内禁止燃放烟花、鞭炮;带明火市场;严禁私接电源,严禁用电取暖,严禁场内生火;场营业厅、门店等禁烟区内,任何人吸烟。 十三条市场主管应对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消防知识培训或现场演练。 市场内经营者应自觉参加市场主管举办的培训活动,培训。市场管理服务人员、市场义务消防队员和市场内经营者应服从市场主管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和调度。 十四条市场主管应对市场治安工作的。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严禁围攻、谩骂、殴打市场管理工作人员;严禁用任何妨碍市场管理人员工作。 十五条经营者之间纠纷,当事人应报告市场管理人员,调解或其它正当途径解决。 十六
8、条每天关场时,经营者应当将门店和货柜上锁。 第六章罚则 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者,省消防条例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以并处工程概算百分至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最高超过十万元。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者,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之规定,处罚款元,并赔偿损失。 (三)对违反本办法十一条者, 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十三条及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之规定,对出让人没收所得,处以二万元的罚款;对受让人,除补办手续外,并处罚款元。 (四)对违反本办
9、法十二条者, 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十七条款之规定,处警告或元罚款。 (五)对违反本办法十四条者,按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第(更多精彩来自“秘书不求人” )六条、第九条之规定,处以元罚款。 (六)对违反本办法十五条者,按拖延天数每天加收的滞纳金。 (七)对违反本办法十八条, 省消防条例十七条之规定,处三千元至三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八)对违反本办法十条者,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市场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阻挠、谩骂、殴打市场管理人员者处十五日拘留或者处元罚款。 (九)对违反本法十一条者, 东省消防条例十三条之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三千至三万元罚款。 (十)对违反本办法十二条者, 省消防条例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三千至三万元罚款。 (十一)对违反本办法十四条、十五条,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十四条款、十五条之规定,处十五日以内拘留,可并处二百元罚款。 十八条对处罚不服者,可以依法向市或者处罚机关的主管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产业发展局解释。 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