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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环保局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方案(试行).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171182 上传时间:2018-06-1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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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昆山市环保局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方案(试行)根据环境保护法第 45 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4 号)和关于实施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环办2011 366 号)要求,制定昆山市 环保局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方案,以进一步加强许可证规范化管理。、 工作目标切实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有效的 “一证式” 平台管理模式。将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交易、标准执行等环境管理要求体现到排污许可证管理中,使排污许可证成为政府监管的依据、企业守法的文书、公众

2、监督的有效平台。、 科室职能环境影响评价科(以下简称环评科)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总量控制指标的确定。昆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所测企业(项目)总量指标的监测,出具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报告(包含纯废气简易验收报告)应对照环评文件,对企业工况、产能、废水(气)设施处理能力以及废气排气筒数量、年运行小时、废水(气)排放总量进行监测与评判。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以下简称总量科)负责审核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核批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总量平衡方案;对于新发排污许可证发或排污许可证变更的,负责明确发放原则或直接明确总量;对于排污许可证年审,负责根据相关科室核查结果做出年审合格与否决定。昆山市环境监

3、察大队负责持证企业、验收通过逾期一个月以上未办证企业的年审核查,包括现场检查情况,有无非法扩建、排污口是否规范、在线监控运行情况、台账、监测频次、超标次数、最高超标因子及倍数、超总量情况、处罚投诉情况、限期整改、限期治理情况(时间、内容、完成情况)。将排污许可证列入环境执法检查内容。日常监察一经发现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污,符合采取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执行年审流程流转行政服务科进行核发临时证或停证。行政服务科负责验收与排污许可并联发证以及根据年审结果进行年审换证或盖章,针对总量核算发现异常报总量科确认。三、排污许可证新办发放范围(1)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申请到排污总量指标,并通过环保验收;(2)直接

4、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餐饮废水的单位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3(3)有组织排放的工业废气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VOC 四类 指标。四、排污许可证发放流程(1)新办流程-验收与排 污许可并联发证总量科科员受理 科长审核 分管局长签批行政服务科受理 科长签批(2)年审、换证流程关于实施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环办 2011366 号)规定持 证单位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度排污许可情况。开设企业网上年审通道,年审通过系统自动换证,短信通知企业领取,免去企业到期再次换证申请。 企业网上申请

5、 中队 大队 总量科核定 行政服务科换正式证(3 年)或临时证、停证(年审不合格)注:行政服务科对年审核查内容有疑义,执行许可证预审流程:行政服务科 大队 中队 总量科核定 行政服务科换证或盖章。五、排污许可证发放原则(1)工业企业废水和废气排放量依据环评审批时总量申请表,验收符合工况产能要求,按环评批复量 100%核发。分期验收的,按验收核定总量发放许可量。并联4(2)验收监测时,工况、产能符合要求,实际排放量远远小于环评批复量,按产能折算到满负荷时的排放量适当上浮发放,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20%,上浮后折算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相应排放标准。(3)换证企业排污量有增减的,有新增项目和新增

6、排污量的,按新批的总量重新核准发放。(4)对已批、已验收的老项目,环评中未明确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根据验收监测报告核算的排放总量适当上浮发放,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20%,上浮后折算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相应排放标准。(5)验收监测报告中发现具体指标超环评总量,根据超量原因、超量情况,由总量科做出直接确认或重新申请总量或重新评价决定。(6)年审期间核查出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年审结果视为不合格:有非法扩建、排污口不规范、在线监控运行不正常;处罚、投诉、限期整改、限期治理情况未完成;超标、超总量、超污染因子。审查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查的,由大队查处,责令限期治理、整改和改正,行政服务科核发临时

7、排污许可证。临时证按原总量发放 3-6 个月,期限不得超过限期治理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经治理、整改和改正后达到排污许可证申请条件的,可以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逾期未改正的,注销排污许5可证。(7)年审期间核查企业有试生产、延期验收项目,行政服务科根据年审结果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临时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 1 年。(8)方案实施期间,若上级部门有相应新文件出台,则按其执行。六、信息公开、网上申报指南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力度,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环办【2013】103 号)要求,我局于 2014 年 12 月起推出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信息主动公开在昆山市环保局的网站()。 具体流程:污染源监管-总量控制- 排 污许可证发放情况新办、年审均实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或表格下载的,参阅昆山市环保局公网“环保局审批事 项网上申报指南” 中的“排 污许 可 证年审” 事 项以及下载专区“排污许可证申请附表年审或新办。咨询电话:昆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57379110 57379109。昆山市环境保护局2015 年 7 月 28 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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