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城市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体系水平,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的生产技术不断进步,综合能力不断增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 ,是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评价、协同创新、信息化应用、互联网+、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的服务平台,经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局)认定,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具
2、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平台。 第三条 市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县区级以上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五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江门市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已经运营一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产业集聚区域或行业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三)具备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和技术团队,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
3、称人员的不少于 5 人。(四)年服务中小微企业数不少于 20 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稳定增长。 (五)专业技术在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水平,并且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或高新技术企业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对所服务的中小微企业有明显的技术提升成效。(六)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服务业绩突出,用户满意度高。 第六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报。申报单位按当年市局的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当地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汇总报市局。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服务基础与管理能力、技术服
4、务特色与能力、服务绩效与影响力等情况进行审核(评审) 。 (二)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局初步确定示范平台名单,经公示后予以认定,每次认定有效期三年。第八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和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 第三章 示范平台管理第九条 示范平台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县区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中小微企业与示范平台开展服务对接活动,提升示范平台的影响力和扩大其服务覆盖面。 第十条 建立示范平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县区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进了解掌握示范平台的发展情况,每年向市局报送平台的运营情况。 第十一条 示范平台应主动接受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组织和管理,积极参加、承接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如服务企业数量三年内都有稳定增长,则由市局批准复核通过,继续认定;否则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 已经认定的示范平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平台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二)连续 2 年不报送示范平台年度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