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南昌大学法学院 舒利,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法律行为的涵义: 1.是指法律事实的分类中 的(法律)行为2.是指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法律”是指“适法性”,法律行为者,乃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也。 郑玉波,民事行为通常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二)法律行为的词源辨析,德国丹尼尔奈特尔布拉德实在法学原理体系德国学者胡果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德国民法典英美法:“法律意义的行为(Legal act)
2、”,(三)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上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发生意思表示内容要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合法民事行为。,(四)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1.准法律行为: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行为,而基于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准法律行为的特征在于,不论表示人内心是否意欲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律均使其直接发生某种法律效果。,准法律行为可分为:,(1)催告(意思通知)。它是指表示人以一定意愿为内容的准法律行为。(2)通知(事实的通知)。它是指表示人通知对方或公众一定客观事实为表意内容的行为。(3)宽恕(感情表示)。它是指以一定的感情为表意内容的行为,但基于法律规定
3、而发生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都是以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合法行为不同点: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发生因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的,即该法律效果是行为人所预期的。而准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则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其他民事法律后果,(五)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而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
4、后果;(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六)民事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社会层面上的行为“好意施惠关系”、“施惠关系” 民法学视野中的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的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1)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生活事实与法律事实纯粹情谊行为与民法上规定的情谊合同(无偿合同),(2)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的核心区别,情谊行为中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大陆法系)不具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英美法系),(3)对行为当事人是否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的判断,A
5、.当事人是否明示的主观标准 B.具体利益衡量的客观标准社会利益的标准无偿性标准 信赖利益的标准 所涉事务发生领域的标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与李某某是朋友关系。李某某委托朱代办汽车提货手续。1993年3月30日,朱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洛阳市机电公司(李某某工作单位)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被在后几排看电影的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甲发现并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原审第三人王某某(原系李甲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它交给了王某某保管。,同年,4月4 日、5日和7日,朱某某先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
6、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4月12 日,李某某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上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李甲得知以李某某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某某并委托其与李某某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由于在给付酬金的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李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某、李某某依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朱某某、李某某辩称: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某某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甲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甲的诉讼请求。王某某表示仅替李甲保管拾得物,不要求酬金。,二、民事法律行
7、为的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以意思表示的行为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和表示为要素构成。 意思是当事人欲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愿望和要求。 表示是将这种内在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活动。,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一个或数个意思表示。 立遗嘱有几个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有几个意思表示?,(二)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所谓发生民事法律后果,是指在当事人之间会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动。,(三)应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意思表示的内容和形式符合了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三、民事行
8、为的分类:,(一)单方民事行为与双方/多方民事行为 1.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1)对特定人的单方行为 (2)对不特定人的单方行为 2.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单方民事行为通常只在两种情况下出现,一是有关行为的后果一般仅使相对人取得权利而不承担相应义务的; 二是行为人依法或根据合同而享有单方行为权利的,双方民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多方民事行为:是指有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区分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的意义:,法律对三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单方行为,只要行为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就能成立;双方行为、多方行为一
9、般则需要各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民事法律行为方能成立,只有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成立。,(二)有偿民事行为和无偿民事行为,有偿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取得某种利益必须支付相应对价的民事行为。对价,是指一方为换取对方提供利益而付出代价。 无偿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取得某种利益无须相应对价的民事行为。,区分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的意义:,(1)对行为性质的认定。(2)对行为效力的认定。(3)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4)对主体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三)诺成性民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行为,诺成性民事行为,是指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无需交付实
10、物即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 实践性民事行为,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区分二者的意义:,诺成性行为仅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而实践性行为除意思表示外,还需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 民事行为是诺成性行为还是实践性行为依法律规定、交易习惯确定。,(四)要式民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行为,要式民事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不要式民事行为:是指不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就能成立的民事行为。,区分的意义:,对于要式行为,不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不能成立和生效。而不要式行为,当事人选
11、用任何形式都不影响起成立和生效。,(五)主民事行为和从民事行为,主民事行为:是指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行为中不需要其他民事行为的存在即可独立成立的行为。 从民事行为:是指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行为中,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自身存在前提的民事行为。,区分的意义:,从行为具有附随性,主行为无效或消灭,从行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六)独立民事行为和辅助民事行为,独立民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独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具有独立实质内容的民事行为。辅助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意思表示本身无独立、实质内容,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辅助行为人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七)有因民事行为和无因民事行为,有因民事行为,是指以财产给付为标的
12、的民事行为中,以给付原因为成立和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无因民事行为,是指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不以原因行为的存在为成立和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区分的意义:,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无因行为,原因不存在或原因有瑕疵时,行为有效,仅发生不当得利问题。,(八)财产民事行为和身份民事行为:,1财产行为:是以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财产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的变动。 (1)处分行为:是指能够直接使某项财产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其他财产权处分行为。 (2)负担行为:是指使某人负担给付义务并为他人创设一项或多项请求权的法律行
13、为。也就是是指发生债务负担效果的财产法律行为。,2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身份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广义的身份行为包括亲属行为和继承行为。狭义的身份行为仅指直接以发生或丧失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区分意义:,(1)适用法律规范不同(2)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九)生前民事行为和死因民事行为,生前民事行为,是指在行为人生前就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绝大部分属生前民事行为。死因民事行为,是指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即于行为人死后生效的民事行为,如遗嘱行为。,第二节 意思表示,一、民事行为(法律行为)的构成 (一)民事行为(法律行为)构
14、成的概念:是指民事行为(法律行为)由哪些要素构成。 (二)包括: 意思表示要素:基本要素 其他事实要素:是指意思表示以外,构成某一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不可缺少的要素。,二、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一)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的活动。,包括:,(1)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的基础和内容是发表欲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3)表示行为本身是通过一定方式进行 (4)表示的程度是要让对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事实要素。 1
15、意思:民事主体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效果的内心意愿。意思由两个层次构成: (1)目的意思: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2)效果意思: 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要素,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又称法效意思、效力意思。,在司法考试中,意思表示的理论采用传统理论,意思表示的要素有二: 第一,内心意思;第二,表示行为。1.内心意思的要素有三:行为意思(控制自己行为的意思)表示意思(明了自己行为法律意义的意思)效果意思(行为追求的法律效果的内容)。,2表示行为: 行为主体将其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表达于外
16、部,并足以为客观外界理解的行为要素。,(三)形式:,即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1 明示形式:直接以明确的语言文字进行意思表示。(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批准,2默示形式:以约定或法定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间接表示意思的形式。(1)推定形式:当事人通过积极的行为表达其意思表示。(2)沉默形式:行为人以消极行为表达其意思。,(四)意思表示的法律约束力法律行为的效力 是指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对表意人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即非依法律不得撤回或变更其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约束力主要表现有:,1如果一个意思表示本身就构成某一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也即法律行为的拘束力。 2如果一个
17、意思表示本身并不能构成法律行为的,则意思表示本身的拘束力并不等于法律行为的拘束力。 3意思表示的拘束力是由法律规定的或者是由表意人规定的。 4并非所有的意思表示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三、意思表示的分类,(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1)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没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划分的意义:,(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到达相对人才发生效力到达即生效 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立即发生效力作出即生效(2)无相对人的意
18、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立即发生效力作出即生效,(二)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与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即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指无需向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即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指需要向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三)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1.对话的意思表示,指意思表示作出后,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的意思表示。 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指意思表示作出后,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的意思表示。,区分意义:,二者的生效时间不同(1)对话的意思表示何时发生效力:从意思表示作出(成立)时同时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了解的状态时起发生效力,至于相对人是否了解,则应依一般的情形而定。
19、若相对人故意掩耳不闻,也不因此阻却其效力的发生。,(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A表示主义:即表白主义,于表意人完成其表示行为,即发生效力;B发信主义,又称投邮主义,于意思表示离开表意人,如信函已付邮时发生效力;C到达主义,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的支配范围时发生效力D.了解主义,于意思表示为相对人所了解时发生效力,英美法系采投邮主义,如果承诺的电函被邮局遗失,亦应有要约人负其责任,其并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都采纳到达主义。我国现行民法采到达主义,如合同法第16、26条规定,要约、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四)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根据意
20、思表示有无瑕疵来分 (1)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出于真心及自由的意思所为的表示。 (2)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并非出于真意或不是自由的意思表示。,区分意义:,两种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同,健全的意思表示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四、意思表示的瑕疵:,虚假的意思表示 故意的不一致 通谋的虚伪表示 隐藏行为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无意的不一致 错误 误传 受欺诈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自由 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 1单独虚假表示:真意保留心中保留虚伪的意思表示非真意表示,虚假表示的构成要件
21、:,(1)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虚假表示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法律价值,并使人感觉其愿受约束;(2)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并且其自知其不一致;(3)当事人内心不希望该表示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当事人进行虚假意思表示的动机不具有任何意义。,虚假表示的效力,通说认为为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虚假表示原则上有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但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故意使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该表意行为无效。,2通谋的意思表示,又称伪装表示、假装行为、通谋的虚伪表示,它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通谋的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双方皆欠缺内心的真意;(2)表意人此项非真意的意思表
22、示为对方所明知;(3)对方进一步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意表示。 通谋的意思表示以表意人与相对人的意思联络为核心,如果不存在通谋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伪装表示。,伪装表示的效力,通说认为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无效,但为保护交易安全,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伪装表示,而规定了“恶意串通”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3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属于隐藏行为,
23、这里的合法形式是虚伪的,而其真意又是非法目的,因此该行为无效。,4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心行为不一致。,错误包括:,(1)动机错误:行为性质的错误(2)内容上的错误:对方当事人的错误 标的物上的错误 数量上的错误 履行时间、地点上的错误(2)表示上的错误:对表示的内容没有错误认识,但表示时出现错误。,错误的构成要件:,(1)错误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2)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3)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4)错误必须具有严重性,即足以影响表意人决定为意思表示;(5)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决定标准。,错误
24、和重大误解,民通意见第71条: 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错误的法律效力,属于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5误传,是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民通意见 77条,传送人或传递机关在传送过程中发生的错误,在性质上视为表意人的错误。 将误传归入重大误解,适用重大误解的有关规定。 但在归责上,误传人的责任一般由表意人承担。,(二)意思表示的不自由,1欺诈: 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 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25、欺诈的构成要件:,(1)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意见68条 一为编造事实;二为隐匿真实事实;三是歪曲真实事实。 沉默是否构成欺诈? 主观意见陈述是否构成欺诈?,(2)欺诈人应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须有使对方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的目的。 欺诈故意的含义有二: 一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认识。 二是具有使相对人因其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主观心态。,(3)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诈欺而陷于错误(4)须对方因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欺诈的行为效力,我国民法通则五十八条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损害国家利益无效不涉及国家利益的可撤销和可变更,2胁迫,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 威胁是
26、指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于恐惧,并因此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强迫是指行为人一方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使对方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而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胁迫的构成要件,(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所以胁迫行为应具有违法性。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胁迫的行为效力,我国民法通则五十八条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损害国家利益无效不涉及国家利益的可撤销和可变更,3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其非常不利的条
27、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构成条件,(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危难处境一般指经济上的窘迫,以及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等方面面临或者陷于危险或困难 (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 (3)须有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危难人迎合了乘危人的意思进行意思表示 ;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违反了公平原则,乘人之危的行为效力,我国民法通则五十八条规定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为可变更和可撤销,五、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已为意思表示
28、的正确含义。,(一)意思表示需要解释的原因,1.语言文字的多义性2.行为人的语言能力不高,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欠缺3.出于规避法律或其他不当目的,故意使用不适当的词汇语句,(二)意思解释的原则,1.意思主义/意思说/主观意思原则 2.表示主义/表示说/客观意思说 3.折衷主义,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三)解释方法,1文义
29、解释2体系解释/整体解释3目的解释4习惯解释5.公平解释6.诚信解释,第三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概念(一)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民事行为具备其构成要素的存在或者产生。,(二)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1.民事行为成立的基本要件 1)有当事人: 2)有意思表示 3)标的:即行为的内容2.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1)要物行为:除当事人意思表示外,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2)要式行为:须具备特定的表示形式或履行特定的程序,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一)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引起了意思表示内容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
30、,(二)民事行为生效的实质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1)合同法上无行为能力则导致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导致效力待定 (3)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也导致效力待定 婚姻法和继承法上主体的能力有瑕疵,则行为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 4.标的具体确定且可能: 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标的明确”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标的不确定,连要约都不能成立,更谈不上合同的成立,(三)民事行为生效的形式条件,要式行为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和特殊要式(登记批准); (1)一般要式是成立要件(商业借贷、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31、 (2)特殊要式是生效要件(中外合资 批准;中外合作 批准;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批准+登记) 婚姻和遗嘱也是要式行为,婚姻需要登记,遗嘱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立口头遗嘱,三、传统民法理论关于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1联系:2区别:(1)着眼点不同(2)构成要件不同(3)发生的时间不同(4)效力不同,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作为条件决定其效力开始或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1妨碍相对人利益的,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这主要是形成权的行使。 如合同法第99条第2
32、款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 2.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道德的。 如结婚、离婚行为。,(二)条件的概念和特点:,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附款。 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和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如何区分? 如果你通过了司考,我就送你一部手机 如果是你自己住,我这房子白给你住。如果你给别人住,我就收回房子,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条件不实现,合同不生效。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生效。但如果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合同法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
33、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条件的构成条件:,1须当时尚未实现的事实,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或可能发生的事实; 如甲与乙约定,甲父死亡之时,将房屋出租与乙。双方的约定是否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须条件合法.4. 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事实。5. 条件必须是决定整个民事行为的效力,如果条件不是决定民事行为的效力,而只是决定其他内容的,则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三)条件的分类:,1按照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力所起作用不同来分(1)延缓条件:是指推迟民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2)解除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
34、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法律效力消灭。,2按照所选择的事项发生与否来分,(1)肯定条件/积极条件:是指以将来事实的发生为成就的条件。 A肯定的延缓条件 B肯定的解除条件(2)否定条件/消极条件:是指以将来事实的不发生为成就的条件。 A消极的延缓条件 B消极的解除条件,3条件成就是否与相对人的意思相关:,(1)随意条件:(2)偶成条件:偶成条件有两种:一是条件成就取决于第三人的意思二是条件成就与否取决于自然现象(3)混合条件:,(四)民事行为所附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1条件的成就:所附条件事实的现实发生或不发生。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就会使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而他方
35、则负担义务;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就会使当事人一方丧失权利,他方则解除义务或者回复权利。2.条件的不成就:条件事实内容的不实现,则为条件的不成就,3.条件拟制效力,条件的成就与否应以客观规律决定,应是自然发生的结果,当事人负有必须顺应条件的自然发展而不是加以不正当地干预的义务,亦即不作为义务。当事人不得恶意地促成或者阻碍条件的成就。即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不实现;恶意阻止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已经实现。,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 1期限:是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一定期限的届至时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附款。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36、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到来作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与条件,相同点:未来的。不同点: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A.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如“到今年9月9日,我我送一部手机给你”,是( )。 B.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例如“临终时将名画送给你”,何时死虽难预料,但人必有一死,死期终会到来, ,为( )。 。 C.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 )。例如“到你60大寿送电视一台”,60岁虽确定,但人之寿命不可测,是否能活到60岁不可知,具有偶发性。 D.时期不确定,到来也
37、不确定,为条件。如“司法考试通过之日送手机一部”,能否考得上,已属不确定,至于哪一年考得上,则更加不确定,故显然属于( )。,(二)分类:,1根据所附的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所起的作用不同 (1)始期,是指以其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开始的期限。所以始期也叫延缓期限,它延缓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 (2)终期,是指其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终止的期限。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有效后就发生法律效力,而待所附期限届至时效力终止。所以,终期也叫解除期限。,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1)确定期限:不但期限事实的发生已确定,而且其发生的时期也已确定。如甲乙约定,次年1月1日起合同生效。(2)不确定期限:租赁期
38、限满5年,所有权发生转移,(三)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期限届至: (1)以日历设定期限者,以该日到来的时限为期限届至时限。 (2)以一定期间为期限者,以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终止时为期限届至。 (3)以事件的发生为期限者,以该事件发生的时点为期限届至。,2效力,A.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至时,不生效;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满时,其效力不终止。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在期限到来前,不发生效果效力,享有期限届至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对效果利益仅有期待利益,因期限未到来而享有的利益,为“期限利益”,亦受法律保护;,B. 当期限到来时,附始期的民事行为始发生效果效力;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39、在期限到来前保持其效果效力,当期限届至时,效果效力终止。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因期限届至而享有利益的当事人取得“利益期待权”,该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第四节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的概念:(一)概念:是指民事行为成立后能否引起行为人意思表示内容所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不同状态。,(二)主要包括:,1民事行为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行为的无效确定无效民事行为3民事行为的可变更和可撤销4民事行为的效力待定状态,二、无效民事行为,(一)概念: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根本不产生当事人意思表示所预期和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含义: 1
40、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确定无效 4绝对无效,(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1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2)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3内容违法的无效民事行为,(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3)损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4)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三)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1.定金条款:合同中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条款仍然有效,但是超过20
41、%的部分无效。 2.抵押或者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3.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形。如篡改遗嘱的,篡改部分无效。 4.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联营合同有效,保低条款无效。 5.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超过部分无效。,三、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概念: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本性有效条件,表意人依法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已成立的民事行为。 非根本性有效条件: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二)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1)效力不同(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3)行为效果不同 (4)行使时间不同,(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所谓重大误解,
42、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成立重大误解。 (2)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3)误解因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4)这种行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较大的损失。,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 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43、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1)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这种情形包括三个要件: A、受欺诈、胁迫订立; B、必须是合同行为; C、该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这种情形包括两个要件: A、在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 B、必须是合同行为。,(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1.撤销权(1)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2)撤销权的性质:形成权。通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3)撤销权的行使 是否请求撤销、变更,由撤销权人自由选择 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后撤销。(4)撤销
44、权的行使期间。 一年,是除斥期间,不变期间 。但权利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的,撤销权自放弃之日起消灭。,2.变更权,变更是指消除既有意思表示中的错误或者显失公平的成分,使之成为无瑕疵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行使行为。,(四)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效力,1撤销的后果:其效力溯及到民事行为成立时,即撤销使其无效的,自始无效。发生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后果2民事行为撤销对第三人的效力: 通说认为,撤销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五)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处理(效果),1.中止履行2.返还财产3.赔偿损失4.追缴财产5.解决争议条款之有效,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一)概念: 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
45、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二)效力:,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成立效力2.民事行为效力不确定是因它欠缺民事行为有效条件,但欠缺的条件法律允许通过补助而完备3.民事行为的效力是不确定的,既非有效,也非无效,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 4.民事行为的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承认或拒绝5.一旦效力确定,其效力追溯至行为开始,自始有效或自始无效。,(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不可能起死回生;而效力未定行为,效力既可能向有效发展,也可能归于无效。可撤销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只是在撤销后溯及开始发生无效后果,其效力有效或无效有待表意人定夺;而效力未定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确定前既非有效亦非无效,究竟是有效或无效有待第三人定夺。,(四)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