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 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从静态上看,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全部内容之中。 从动态上看,权利义务贯穿于法运行的全过程。 权利和义务全面地体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义务概述,一、法律权利,权利的来源 权利来源于神?权利来源于自然?权利来源于社会?权利来源于法律?权利既存于规则中,也存于历史和传统中。 【美】德沃金,(一)法律权利及其特征,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的产生、发展和实现,都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即“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强调社会的物质生活条
2、件对权利的制约和决定作用,是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与其他权利观的根本区别。,什么是法律权利?,权利:就是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义务人所保证实现的法律手段。法律权利: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法律权利的特征,1.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2.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3.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4.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法律权利的分类,1.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基本权利
3、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如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普通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如民法规定的物权、债权,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权等。,2.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人身权利:人身自由权、生命权、人格尊严权等;财产权利: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等;文化权利:包括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3.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全体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指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
4、专门享有的权利。,4.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如经济法中的经营权,商法中的股权等;程序性权利: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辩护权、代理权等。,(三)法律权利与人权,人权:指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1991年11月1日中国人权状况首发。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与法律权利,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来源;法律权利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法律权利只有符合人权保障的精神和要求,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人权只有上升为法律权利,才能得到有效地尊重和保障。,树立正确的人权观,1.人权是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
5、2.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3.人权评价标准的多元性。4.人权的保障水平和实现程度取决于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二、法律义务,义务:与权利相对应,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相对应,指法律规定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履行的对他人的责任。法律义务的履行形式:一是作为,是指义务人实施积极的行为;二是不作为,是指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法律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法律义务的特点,1.法律义务是历史的。2.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3.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4.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首先,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其次,法律
6、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最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具有二重性。,案例 : 山东省青州市农民刘某今年70岁,生意他与早亡的老伴共生育五个子女(四子一女),儿女非常孝顺,关系也很好。但正是因为孝顺,却引起一起纠纷。 原来,老人的四个儿子认为老人由他们赡养,万一老人有闪失不好交代。但女儿认为她自己是女性,心细照顾周到,老父由她来照顾更好,因此主张父亲每年应到她家住上一段时间,让自己来照顾。但遭到哥哥们的强烈反对。于是女儿来到法院,要求法院保护她的赡养权,判决她的哥哥同意父亲每年到她的家里住上两个月。问题:赡养是权利还是义务?,法治基本原则: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权利
7、和义务的平等。2.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具体设定上要平等。3.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要体现平等。,从表面上看:法律权利表现为“需要”、“获得”、“占有”等属性,似乎只权利人有利;法律义务表现为“必须”、“给予”、“付出”等属性,似乎只对义务人不利。但实际上,在国家规定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在实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人人平等的制度中,一个人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是对自己有利的。,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公民权利与义务,具有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表现在:首先,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为全体公民,权利范围涵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得各个方面;其次,权利与义务为公民
8、平等地享有或履行;最后,国家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实现。,一、政治权利与义务,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表达的自由、民主管理权、监督权等。,公民的政治权利构成了实现人民主权原则及各种具体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反过来又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及各种具体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注意: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一些犯罪,可以剥夺犯罪者的政治权利,包括剥夺,剥夺政治权利:,即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
9、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1.选举权利与义务,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广狭两义之分。狭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人们参加创设或组织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机关所必需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广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为实现任何国家机关、公共团体乃至私人组织的创设或组织所必需的那种选举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族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问题?(享
10、有,但没有能力行使,固不参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公民有选举权就有被选举权,二者不可分离。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权利功能有所不同。选举权保障的是每一个公民通过平等地享有投票权来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的权利;被选举权是通过保障公民的被提名权和候选人的当选权来保障公民享有直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选举法定,选举原则法定1.平等选举原则2.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3.秘密投票原则4.自由投票原则,选举法定,选举制度法定1.地域代表制2.职业代表制3.混合选区制4.多数代表制5.委托投票制等。,罢免权,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 罢免权是选民或代表机关对不称职的代表或者其他公职人员,在其任期届满
11、前用投票的方式决定其是否继续任职或立即免职的权利。公民享有选举权,就应当享有罢免权。,选举义务,选举义务是指公民在选举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破坏选举罪: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 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因上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2.表达权利与义务,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典型的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
12、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表达权利的前提是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传播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从内容上看,言论包括政治言论、商业言论、学术言论、艺术言论、宗教言论等多种具体类型。 言论自由,不仅是指一个人有“说”的权利,同时指其他人有“听”的权利,所以言论自由不是一种纯个人的权利,而是一切人的权利。,言论自由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具有以下作用:,第一,言论自由可促成个人自我价值、成就的实现;第二,言论自由可增进知识及追求真理,从而增强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第三,保障公民自由且公开发表意见,可凝聚民意,形成舆论,以监督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言论自由不是绝对
13、的,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不得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其他公民;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发表猥亵性、淫秽性的言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权依法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如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表达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 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行使出版自由权利要遵守相应的法律义务:,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
14、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结社的范围包括政治、经济、宗教、学术、艺术以及其他社会学意义上的结社等多种类型。结社自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个人是否结成团体、是否加入团体以及是否退出团体,完全出于个人的意愿;另一方面,团体通过
15、内部的意见交流形成团体的共同意志,并为实现其意志而进行外部活动。,公民在行使结社权利时要遵守以下义务:,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集会、游行、示威,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应当遵守
16、以下义务:,不得利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来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煽动民族分裂,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社会秩序;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依法必须事先经过公安机关许可;,除非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以及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禁止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特定人员的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公民不得在
17、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3.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民主管理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公民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主要通过选举和监督人大代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活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选举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及参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活动等方式而获得实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18、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4.监督权利与义务,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监督权,批评权是指公民有权对
19、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错误、缺点提出谴责性的意见;建议权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及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者裁判不服而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审查请求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损害他人或 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揭发事实真相,请求依法处理;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包括在执行职务以外实施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揭发和指控。,对监督权,国家机关
20、负有积极作为义务,一是接受监督请求的机关有义务对公民的监督请求及时予以登记;二是及时对监督事项和监督请求进行调查研究并予以答复;三是对拒绝采纳公民的监督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四是对公民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的,应当对合理化建议提出人给予奖励; 五是国家有义务制定相关法律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检举人或控告人不会遭受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二、人身权利与义务,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权等具体权利。人身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义务。
21、,1.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生命权是指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拥有生命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享有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防止生命危害发生权、改变生命危险环境权等。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具有神圣性与不可转让性,不可非法剥夺。,健康权,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的权利。对个人来说,拥有健康权也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没有健康其他的一切都无从谈起。,2.人身自由权利与义务,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等行为侵犯的权利。 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首先是指人的身体不受拘束,因而被视为
22、“最小限度的自由”。其次是指人的行动自由,如可以自由外出旅游、经商、打工、求学等。最后是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3.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人格尊严权利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主要表现为人格权,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享有的资格。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地位、待遇或尊重的总和,集中表现为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肖像权。肖像是人的形象的客观
23、记录,是公民人身的派生物。公民享有自主地制作、占有和使用其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有权享有因自己的行为而获得的名声并有权维护自己的名声不受侵害。,荣誉权。荣誉权是公民对社会给予的褒扬享有的权利,如因对社会作出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人体秘密、性关系秘密以及其他生活信息秘密的自由决定权。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禁止并处罚以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干涉、监视他人的私人生活,破坏他人生活安宁;非法调查、窃取个
24、人信息:擅自公布他人隐私;非法利用他人隐私等。,4.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住宅安全权也称住宅不受侵犯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住宅安全权包括以下内容: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这里的“住宅”既包括固定居住的住宅,同时也包括临时性的住所。,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要时可以对住宅安全权进行限制。如国家机关为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国家机关可依法查封公民的住宅;在紧急状态下,特定国家机关和人员可在事先没有办理必要手续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公民住宅,但事后须办理必要手续。,5.通信自由权利与义务,通信自
25、由包括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自由的基本内容是公民何时何地、采取何种方式、与何人通信不受非法干涉,其所保护的利益是私生活秘密和表达行为的自由。,对通信秘密的保障体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侵犯他人通信自由,
26、如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财产权利与义务,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对个人而言,财产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与实现经济利益的必要途径。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1.私有财产权利与义务,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公民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不管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都应当受到保护。第一,公民自由占用、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排除他人的干涉;第二,国家征收、征用
27、公民财产须为公共利益,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第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应负赔偿责任;第四,公民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否则应负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公民在其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继承权利与义务,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在我国,继承人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有的是被继承人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指定的,有的是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指定的。,法定继承顺序,法律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
28、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利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或限制,但是继承人实施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将丧失继承权。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 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
29、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四、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要求国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积极采取措施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加强社会建设,提供社会服务,以促进公民的自由和幸福,保障公民过上健康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它以生存权为核心,具体包括生存权以及与这项权利密切相关的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等。,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提出了生存权的概念,并将生存权作为首要人权。一般而言,国家对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具有三层义务:一是尊重的义务,即不采取行动加以干涉的消极义务;二是保障的义务,即保护公民免受第三方行为侵害的义务;三是实现的义务,即采取积极措施为公民提供某些服务及给予某种便利
30、的义务。,1.劳动权利与义务,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和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在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国家禁止使用童工,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为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发生劳动关系。,负有义务实现劳动权的主
31、体有多个层 次:其一,国家负有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的义务,如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提供行政和司法救济等;其二,工会、农民团体等社会团体承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其三,用人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服务机构、失业保险机构等特定社会成员,分别在劳动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失业保险关系等法律关系中 对劳动者负有义务;其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公民的劳动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从国家对公民的角度看,公民的劳动权受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所以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从公民对国家的角度看,劳动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所以劳动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2.休息权利与义务,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
32、劳动以后所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主要通过国家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予以实现。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我国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暂离工作岗位,进行休息和度假,同时继续领取这一阶段的工资的制度。休假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公休日制度、法定节假日制度、带薪年休假制度。,3.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维持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33、。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社会保障权的基本特征是:它既包括对全体公民的普遍保障,也包括对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特殊保障;它在公民权利中具有物质基础性,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它既是一种社会权利,又是一种经济权利。,4.物质帮助权利与义务,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法定条件下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4、,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社会救助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救助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救助。申请人和救助对象不得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款物和服务;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好转,应当告知社会救助管理 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停止享受社会救助待遇。,在我国,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也是公民享有物质帮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质帮助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权
35、利主体是特定公民,而非社会全体公民;第二,权利的内容是特定主体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第三,实现物质帮助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五、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宗教信仰活动和文化生活相关联的自由和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权利等。,1.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具体内容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举行或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等。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 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36、;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第一,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对于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犯罪活动的邪教,国家依法予以取缔。第三,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反对外来势力支配和干涉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
37、文化教育权利与义务,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 文化权利有个人的文化权利和集体的文化权利之分,前者如由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受到保护的权利;后者如少数民族群众享有保留和发展其文化特性及其文化的各种形式的权利。为保护少数民族特有的语言和文化,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原则。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教育是维持公民文化权的手段,受教育权是文化权利的一部分。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公民都是受
38、教育权的主体。在我国,受教育权主要指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权,但也包括接受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等权利,以及选择教育机构的自由和平等享有受教育机会和待遇的权利。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其中包括成年劳动者有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的义务以及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劳动就业培训的义务等。,第三节 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一、依法行使权利依法行使权利是体现权利正当性和保障权利实现的充分必要条件。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行使任何权利、做任何事情都不能超越法律界限。,1.符合权利行使的目的。,公民在行使法律权利时,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立法意图和精神,不得违反
39、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保障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此外,行使权利不得破坏公序良俗,妨碍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法律价值的实现。如,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的目的在于保障思想自由,不能将该权利作为打击不同意见、钳制思想自 由的手段;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目的在于保障精神自由。,2.符合权利行使的限度,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都有其相应的限度,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限度来行使权利。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国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0、3.符合权利行使的方式。,权利行使的方式分为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和行为方式,有时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可以兼用。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但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权利行使还可分为直接行使和间接行使,前者指权利主体直接行使权利,后者则指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如,我国选举法第40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4.符合权利行使的程序,由于一个人行使权利的过程可能就是另一个人履行义务的过
41、程,所以程序正当原则同样适用于权利行使过程。通常情况下,行使权利的程序是法律规定的。如,我国选举法对选举程序作了规定,包括确定选民资格、选民登记、发放选民证、推荐候选人、选举投票、确定当选人等流程;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 作了规定,公民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相关权利。,二、依法救济权利,有权利就有救济,或者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一旦受到损害或侵犯,公民可以依法采取权利救济的手段,予以补救、恢复或对损害或侵害行为予以纠正和惩罚。在权利从纸面上的法定权利向行动中的现实权利转化的过程中,权利救济起重要的桥梁作用。只有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
42、能够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才能真正享有权利。,我国公民的权利救济方式,1.司法救济。公民可以通过行使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实现权利救济。司法救济一般由人民法院主导并通过公正的审判来实现。相对于其他性质的救济,司法救济在职能上具有其他救济不可替代的终局性地位。申请国家赔偿也是司法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由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或公共权力时基于违法,行政救济,公民可以通过行使听证、复议等权利,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以行政裁决的形式实现对权利的救济。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处理。公民或其他权利主体由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国
43、家或者公共权力而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可以要求国家补偿。,政治救济与社会救济,政治救济主要是公民依法以游行、示威、结社、请愿等方式要求或实现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模式。社会救济主要是公民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民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等渠道对受到损害的权利施以救济,其特点是第三方参与、当事人自愿和程序便捷等。,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施的救济行为。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民法中规定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就侵权行为达成的赔偿或和解协议等。,合法维权,我国法律鼓励当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害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合理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不管什么诉求,不管运
44、用何种手段,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三、尊重他人权利,尊重他人权利也是一项义务。社会成员对共同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意识性及其彼此的相互承认,构成了权利成立的正当性和可实现性。权利实现的内在动力是人们彼此之间对各自权利的相互尊重。认同是权利产生的条件,尊重则是权利实现的保证。,三、尊重他人权利,1.尊重他人权利是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内容2.尊重他人权利既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一项道德义务。3.不尊重他人权利,就会丧失自己的权利。,四、依法履行义务,义务法定:一方面是说义务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是说法定的义务必须履行,否则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其他义务,宪法第
45、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违法、违约、法律特殊规定)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包括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46、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内部制裁措施)、行政处罚两种。其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1、责任法定原则2、因果关系原则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4、责任自负原则,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归结原则,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补救免责5、协议免责6、自助免责7、人道主义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