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我省推动企业挂牌融资有关扶持政策简介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620号)完善引导基金投资激励机制。鼓励私募基金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省级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对种子期企业单项投资额度由不超过 200 万元提高到 500 万元,对初创期企业单项投资额度由不超过 500 万元提高到 2000 万元。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省级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含债转股)投资于“新三板” 以及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或拟挂牌企业(以下简称挂牌企业)的,引导基金可
2、将项目增值收益的 20%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省级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全部出资应在 3 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 30%。省级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年度投资进度超过 60%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投资进度超过 80%的,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促进区域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省级引导基金设立直投基金,委托山东财金投资集团、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运营,凡 2016 年 7 月 1 日至年底前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新挂牌的企业,直投基金给予每户 300 万元支持。加快推进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加大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
3、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研发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改制企业。改制企业相关中介费用,继续由同级财政按 50%比例给予补助。省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的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规模企业,可直接推荐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实施科技投资风险补偿。省级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高新技术企业的,如发生投资损失,省财政对社会资本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损失,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单一项目补偿金额最高 300 万元,单一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最高 600 万元。其中,投资种子期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按实际投资损失 60%的比例给予补偿;投资初创期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按实际投资损失 30%的比例给予补偿。
4、省级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省财政按一定比例补偿贷款银行本金损失,单一项目最高补偿 200 万元。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 号)支持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聘请符合省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产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由同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 20 万元。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将企业改制上市事后奖励变为事前补助,对我省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已被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的 2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募集资金的 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资金不低于10 万元,不超过 100 万元;对我省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按 10 万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