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广东省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加强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三条职责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全省统一的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并组织全省专项检查督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配合开展全省专项检查督
2、查。第四条检测单位从业基本要求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并按照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开展检测。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2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兼职执业。第五条检测单位从业原则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并对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第六条回避原则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七条信息公
3、开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在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单位资质情况、基本信息、主要技术人员信息、信用信息、年度报告填报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信息涉及保密工作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公开信息有变更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在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第八条信用管理制度 地级以上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在辖区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并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对社会公开。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出现失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市气象主管机构核查,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核定后向社会公布。鼓励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公开信用承诺。3第九条年度报告制度 在本省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
4、的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书的次年起,在每年4月底前向资质认定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检测单位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情况;(二)上年度完成的检测项目清单;(三)检测仪器检定情况;(四)检测人员变更及培训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当报告的事项。外省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将上一年度在广东省内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按照年度报告形式和时限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每年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第十条检测行为管理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地方标准要求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服务,编制检测报告并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获取身份识
5、别码。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向服务对象出具获得身份识别码的检测报告及对应的检测标识。第十一条档案管理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归档文件收集应当与检测工作同步进行,不得事后补编。4第十二条质量考核制度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的相关制度和规范。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辖区内检测项目的检测质量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记入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行业自律 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行业协会开展检测服务满意度评价,在服务企业发展、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方面积极发挥作用。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形式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开
6、展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一)专项检查。根据检测活动面向的行业,由气象部门联合行业主管单位依法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进行专项检查。(二)随机抽查。县级以上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双随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辖区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开展随机抽查。(三)重点检查。对存在群众举报或投诉、被媒体曝光、部门移(送)交线索、出现失信行为、检测质量考核不合格或曾经出现违法违规检测行为等情况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实施重点检查。第十五条监督检查措施 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须出示相应证件,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
7、,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 5(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或检测项目所在场所,检查相关仪器设备、存储工具,查阅、复制检测报告、检测方案、原始检测记录、劳动合同、社保记录、财务资料等有关单据、文件、记录、业务档案、信息数据等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监督检查过程; (三)向被检查单位的检测服务对象征求评价意见。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第十六条检查结果应用 监督检查结果记入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处理或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未依法履职的责任追究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在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