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陕西省消防条例 处罚内容: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和报告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
2、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七)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成立相应的消防组织; (八)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对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和病人采取优先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
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该场所方可投入使用或者开业。 处罚标准: 第六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 (二)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
4、操作规程的; (三)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四)未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变更用途未申报消防许可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