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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参加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法思考 .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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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台湾参加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法思考 摘 要 文章从台湾寻求加入主权国家国际组织联合国和单独关税区成员政府间组织世贸组织入手,对台湾可否加入各种国际组织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探讨。 关键词台湾;联合国;世贸组织;主权国家;单独关税区成员 2001 年 9 月 16 日,第 56 届联大总务委员会决定拒绝将冈比亚等国提出的“台湾参与联合国”的提案不列入本届联大议程。1台湾“重返联合国”的美梦连续第九年成为一枕黄梁。两个月之后的 2001 年 11 月 12 日,台湾在多哈签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并将在明年 1 月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 台湾为寻求加入这两个政府间国际组织都可谓不遗

2、余力,但为何结果如此迥然不同?台湾当局是否可以加入各种政府间国际组织?本文将从台湾寻求加入国际组织的代表联合国和经济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典范世界贸易组织入手,对这一国际法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和分析。 一、台湾的法律地位问题台湾 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3 世纪中叶,台湾正式纳入中国版图。1885 年,中国清政府在台湾设立行省。1895 年起,日本根据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占据了台湾近半个世纪。1943 年 12 月 1日,中、美、英三国签署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于中国的领土,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 年 7 月 26日,中、美、英三国又发表波茨坦公告再次重申:

3、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1945 年 10 月 25 日,当时的中国政府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在台北举行了驻台日军的受降仪式。 根据国际法上的继承原则,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凯尔森认为:“按照国际法,革命和改变是造法事实”,“由于单纯的革命和政变,法律连续性虽然在国内法上中断了,而在国际法上却是没有中断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同一名称并不是国家人格的同一性所必要的,一国可以改变其名称而不丧失其统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虽然名称不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法上继续作为国际人格者并没有中断,由它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取代旧中国政府的一切权力(包括对台湾的

4、主权),是理所当然的事情。2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国人民推翻了统治中国 27 年之久的蒋介石国民党政权,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此成为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 根据国际法上的承认原理,1949 年中国革命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就涉及到对政府的承认问题。 在国际实践中,对于一个政府是否有资格代表其国家即该政府是否合法,现存国家一般会本着“有效统治原则”作出是否承认新政府的决定。所谓“有效统治原则”是指该政府是否在这个国家行使有效的统治。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它不是一个新国家,也没有改变中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有变化的只是这个国家的政府由原来的国民党变为

5、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直接管辖的领土面积达全国的 99%,人口占 98%以上,而台湾地区面积不到全国的 1%,人口不到 2%.根据“有效统治原则”判断,毫无疑问,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当然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英国著名国际法学家 M阿库斯特在其著作中,也认为这个问题显而易见:“尽管许多国家直到最近才承认中国的共产党政府,可是,无可否认的是,这个政府自 1949 年底以来就一直是中国的有效政府。”3与我国建交的国家都在建交文件中明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他国对这种政府的承认表明,旧政府已失去代表该国的资格,在承认国看来,只有新政府在国际关系中才是该国国际法主体的唯一

6、代表。4 台湾从历史和国际法的角度,均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之拥有完全的主权。 二、台湾谋求参加联合国的法律分析 80年代中期,台湾“外交部”拟定了“重返国际组织”的三步曲。第一步,加入区域性、经贸性、争议较少的国际组织;第二步,打入更多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第三步,加入所有国际组织,终极目标是“重返联合国”。5进入 90 年代,台“外交部”又提出加入联合国的三方式: (1)以新会员的名义申请加入联合国; (2)“质疑”中共在联合国的代表权,要求恢复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会籍; (3)先设法取得联合国观察员资格,作为正式加入的第一步。在实践中,这三种方式也被台湾用来参加其他政府间

7、国际组织。 (一)以“新会员”名义加入 台湾如果以“新会员”名义加入联合国,必须与联合国宪章对于纳入会员国的规定相符合。1948 年 5 月 28 日,国际法院就新会员入会问题发表了一项咨询意见,规定任何申请会籍的国家所应具备的 5 项基本条件是: (1)必须是一个国家; (2)必须爱好和平; (3)必须接受宪章所载之义务; (4)经联合国认定它愿意履行上述义务。这是新会员入会的充足条件。 这里所说的“充足”条件是指全部必须条件,就是说,联合国在就新会员入会进行投票时,只能根据上述全部 5 项条件加以考虑,而不能附加上任何其他理由,特别是政治上的理由。6许多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纳入新会员方面

8、,都有着相同或相似的规定。简而言之,台湾是否主权国家是其能否加入包括联合国在内的许多重要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决定性因素。 台湾显然不符合加入联合国的条件。台湾从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拥有主权是不争的事实。1943 年的开罗宣言和 1945 年的波茨坦公告一再确认了中国对台湾的主权。1950 年 2 月 9 日,美国国务院就台湾问题答复众议院外交委员会时亦称:“它(台湾)已包括在中国之内,成为一省”,“参加对日作战的各盟国对这些步骤并未质疑,美国政府对这些步骤也未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政府从未宣布放弃对台湾的行政管辖权,始终坚定不移地恪守

9、“一个中国”的原则。台湾当局企图以其几十年在台湾的存在为由,表明“中华民国”对之拥有主权,这在国际法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国际法规定主权包括治权,但治权并不当然地产生主权。只有在殖民统治和国家尚未统一的情况下,才出现主权与治权(管辖权)暂时分离,时机成熟时国家实现统一,治权回归主权成为统一体。7英国统治香港 150 年,葡萄牙占领澳门 4 个多世纪,但不拥有主权。同样地,国民党治理台湾几十年,但不具有主权,只是地方政权。台湾的主权,在 1949 年 10 月 1 日之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综上所述,台湾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中国的一个行省,中国对之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对那些以主权国家

10、为成员的包括联合国在内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而言,台湾根本没有资格加入。 (二)“恢复”“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会籍 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台湾当局企图在联合国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可能性等于零。台湾当局高层经过研讨,认为采取“恢复”会籍这一方式最为妥当。认为此举可以不受制于大陆方面的否决权,也不抵触大多数国家认可的“一个中国”政策。8 “中华民国(在台湾)”能否“恢复”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的关键所在,是联合国大会第 2758 号决议是否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和合法权利理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当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此加以无理阻挠,致使蒋介石

11、政府非法占据着联合国席位长达二十七年之久。1971 年,阿尔巴尼亚等 23 国向联大提出了主张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和将台湾代表驱逐出联合国的提案(编号 A/L 630)。10 月 25 日,这一提案以 76 票对35 票的压倒多数被联合国大会所采纳,这就是著名的 2758 号决议:“大会,按联合国宪章之各项原则,认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合法权利对维护联合国宪章及依联合国宪章所需致力达到的目标均属必要,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为中国出席联合国宪章及依联合国宪章之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为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之一,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所有权利,并承认其政府代表为中国出席联合国组织之唯

12、一合法代表,并立即驱逐在联合国及一切与之有联系之组织内非法占据席位之蒋介石(台湾)代表”。这一决议体现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联合国绝大多数会员国的意愿,合法性不容置疑。 1995 年 6 月 26 日,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加利在纪念联合国宪章签署 50 周年的记者招待会上,明确表示:“联合国大会已经通过了有关决议,认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台湾不可能成为联合国成员。”加利的这一讲话,正是对 2758 号决议权威性与合法性的充分肯定。 附带指出一点,台湾当局以宪章第 23 条关于安全理事会五常任理事国名称中尚有“中华民国”一词没有修改为由,声称这是它在联合国仍然具有“合

13、法”地位的明证。这完全是强词夺理,一派胡言:如果这种谬论可以成立,那么同一条文中仍然存在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一词,是否可以作为否定现今俄罗斯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合法地位的理由呢?6(三)作为观察员参加 以上两种方式似乎都是“此路不通”,台湾当局又退而求其次,提出以作为观察员的方式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 观察员虽然不是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但其有权参加该组织的会议,有权取得该组织的正式文件和它们所参加会议的全部文件,有权散发文件,有时可以提出正式的提议,除了与该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问题并得到有关组织的认可外,一般而言没有发言权,也没有表决权。9台湾当局从“务实”角度出发,企图先“不求名

14、份”,挤入某些政府间国际组织,再以此为跳板,达到加入联合国的终极目标。 联合国和许多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宪章中都没有关于观察员的规定,它是从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制度。观察员可以是非会员的主权国家、民族解放组织、国际组织甚至是个人。至于地区,一般不成为观察员。即使该组织接纳地区成为其观察员,也要事先经过其所属的主权国家的同意。因此,台湾若以非国家的地区身份申请成为国际组织观察员,根据国际惯例,必须征得中国政府的同意,否则不能参加。因此,中国政府对台湾能否以地区身份作为观察员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拥有完全的主导权。台湾妄图通过这种方式达到其最终成为正式成员的企图是不能得逞的。 三、台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法

15、律分析 台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阿库斯特 现代国际法概念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234。 4苏联 N 科热夫尼科夫 国际法M 刘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00。 5芦琦,孙旭 台湾提出“重返联合国”引发的法律问题研究J 台湾法研究学刊,1992,(3):2。 6国际法院报告(I C J Report)英文第 61页,1948 年,转引自刘文宗 从国际法论台湾“参与”联合国的非法性J 台湾研究,1997,(1):16。 7赵连启 台湾当局“参与联合国”的图谋绝不能得逞J 和平与发展,1998,(1):49。 8魏颜华 国民党当局“参与联合国”活动探析,台湾研究集刊,1994,(2):16。 9慕亚平 当代国际法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19。 10何其生 论台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法律问题J 台湾研究集刊,1997,(4):24。 11黄勇 论台湾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问题J 政法论丛,1999,(3):25。 12袁铁成、杨得志 一国拥有四个成员体 中国改变世贸组织规则N 中国青年报,2001 11 13。 13曹建明 国际经济法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85。 14张彦宁、佟志广 关贸总协定实用业务全书M 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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