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温液态金属吊运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高温液态金属吊运专项管理要求,加强炼钢厂冶炼环节中高温液态金属的主体管理责任,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备科、安全科、管理科、生产科、技术科、转炉车间、连铸车间、行车车间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高温液态金属,指进厂后的铁水、冶炼过程中的钢水和液态钢渣。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要求第四条 设备科负责每年对高温液态金属吊运区域的作业操作间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一次;按规定每年申请质监局对冶金铸造起重机年检一次;对盛装高温液态金属的容器设备的耳轴应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高温液态金属吊运的吊具(龙门钩、耳轴、倾翻吊钩、吊环、夹坯
2、钳、大链等)和安全装置(连锁、限位)进行检查。第五条 安全科负责对高温液态金属吊运的从业人员(起重机司机、指吊)进行取证或年度复审;每年对高温液态金属吊运范围内的所有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一次。第六条 管理科负责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高温液态金属吊运的从业人员(起重机司机、指吊)持证上岗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高温液态金属吊运区域作业操作间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第七条 生产科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中应分别编制钢水、铁水罐倾翻、坠落事故现场处置方案、铁水包、钢水包穿钢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混铁炉跨铁水罐倾翻事故应急处置措施、钢包漏钢事故应急处置措施(LF炉系统)、大包漏钢(刺钢、穿包)事故应急处
3、置措施、中包漏钢(刺钢、包穿)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行车吊运铁水包运行过程中,由于主钩下降或副钩起升, 软钩挂住包边,造成铁水泼出或铁水包从龙门钩脱钩落地事故应急处置措施、铁水包吊至炉前后发现龙门钩没有挂进铁水包耳轴内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行车吊钢包、铁水包运行及兑铁水过程中,钢包、铁水包穿包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行车吊包时运行过程中或兑铁时,主钩突然下滑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行车主、副钩限位失灵冲顶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与高温液态金属吊运的相关生产安全应急处置措施;按规定对相关生产安全应急处置措施进行组织演练。第八条 技术科应制定各类包、罐的强制性下线或报废规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检查。第九条 转炉车间应在高温液
4、态金属吊运区域内规划合理的人员行走通道;不得设置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作业操作室必须设置用于应急疏散的门和通道;每班前检查作业人员的劳保穿戴,必须穿阻燃服上岗;对铁水包、钢水包进行编号管理,并设有专门的台账,以及在线检查和使用记录台账;高温液态金属液面应保持与容器口至少300mm的距离;装载铁水、钢水、液渣的地轨车应当与构(建)筑物保留足够的安全距离,设置明显标识,声光报警齐全;按照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中的铁水包、钢水包穿钢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混铁炉跨铁水罐倾翻事故应急处置措施、钢包漏钢事故应急处置措施(LF炉系统)开展应急演练;将高温液态金属的吊具(龙门钩、耳轴、倾翻吊钩、
5、吊环、夹坯钳、大链等)纳入日常检查,将各类包(罐)体纳入定期检测检验。第十条 连铸车间应在高温液态金属吊运区域内规划合理的人员行走通道;不得设置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作业操作室不得正对中间罐;每班前检查作业人员的劳保穿戴,必须穿阻燃服上岗;对中间罐进行编号管理,并设有专门的台账,以及在线检查和使用记录台账;高温液态金属液面应保持与容器口至少300mm的距离;按照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中的大包漏钢(刺钢、穿包)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中包漏钢(刺钢、包穿)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演练;将高温液态金属的吊具(龙门钩、耳轴、倾翻吊钩、吊环、夹坯钳、大链等)纳入日常检查,将各类包(罐)体纳
6、入定期检测检验。第十一条 行车车间负责的吊运高温液态金属行车必须采用冶金铸造起重机;司机室等高温作业岗位应当采取隔热、降温措施;每班前检查作业人员的劳保穿戴,必须穿阻燃服上岗;对渣罐进行编号管理,并设有专门的台账,以及在线检查和使用记录台账;高温液态金属液面应保持与容器口至少300mm的距离;吊运铁水、钢水、液渣时,包罐体应当与构(建)筑物保留足够的安全距离,行车运行时的声光报警必须齐全;按照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中的行车吊运铁水包运行过程中,由于主钩下降或副钩起升, 软钩挂住包边,造成铁水泼出或铁水包从龙门钩脱钩落地事故应急处置措施、铁水包吊至炉前后发现龙门钩没有挂进铁水包耳轴内事故
7、应急处置措施、行车吊钢包、铁水包运行及兑铁水过程中,钢包、铁水包穿包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行车吊包时运行过程中或兑铁时,主钩突然下滑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行车主、副钩限位失灵冲顶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演练;将高温液态金属的吊具(龙门钩、耳轴、倾翻吊钩、吊环、夹坯钳、大链等)纳入日常检查,将各类包(罐)体纳入定期检测检验。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十二条 各管理单位按照第二章的职责和要求,分别对应高温液态金属吊运的“人、机、物、环、管”等各方面开展隐患排查,隐患排查的方式、方法及治理要求按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三条 各单位管理人员在落实本规定的职责和要求时,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应按照相关奖惩制度落实考核。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全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