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稽核比对结果为异常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提高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对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海关缴款书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 审核检查的海关缴款书为:海关缴款书稽核系统产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第四条 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2、,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下同)具体实施。第五条 区县税务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负责将核查系统无法自动分发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分捡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第六条 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岗和核查综合岗。2(一) 审核检查岗负责以下工作:1.收到核查任务后,打印审核检查工作底稿(表样附后);2.对异常海关缴款书进行审核检查,填写审核检查工作底稿,根据审核检查情况提出核查处理意见;3.将 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提交部门领导和区县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批;4.经区县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批,将审核检查结果、税务处理
3、意见及接收异地核查的回复信息录入核查系统,并提交核查综合岗进行复核;5.审核检查资料整理归档;6.对海关回函结果为“缴款书数据相符”的海关缴款书,通过核查系统打印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目前暂使用系统中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核查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7.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或“缺联”的海关缴款书 ,如纳税人有异议,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及海关缴款书原件后,通过稽核转入或手工录入的方式在核查系统中录入委托海关异地核查函,并提交核查综合岗进行复核;8.对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通过稽核转入的3方式在核查系统中发起委托异地核查函,并提交核查综合岗
4、进行复核。9.对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和“名称不符”的海关缴款书如需要向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发函,主管税务机关暂通过手工录入的方式在核查系统中生成新的委托海关核查函,其中缴款书问题类型选择“不符”,不符类型选择“抵扣单位税务登记号不符”,附加说明中填写实际的比对结果情况,并提交核查综合岗进行复核。(二)核查综合岗负责以下工作:1.将审核检查任务分派到审核检查岗;2.对审核检查岗录入的审核检查结果、税务处理结果、委托异地核查信息、回复异地核查信息进行复核;第七条 省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设置核查系统技术维护岗,负责下列工作:(一)核查系统的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二)保障核查系统正常运行的技术环境。因网络
5、不通、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工作的,负责及时解决;(三)对审核检查结果属于技术问题的进行确认。第八条 地市、区县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设置核查系统技术维护岗,负责对审核检查结果属于技术问题的进行确认。第九条 审核检查岗接收到异地核查任务或需对重号票进行本地核查的,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检查:4(一) 核查海关缴款书原件;(二) 查看有关购销合同、账务处理、资金往来、货物情况等; (三)税务机关在对海关缴款书核查时,可通过审核企业外汇付汇信息、进口合同信息等资料对企业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四) 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必须两人以上(含两人) ;
6、(五) 填写审核检查工作底稿。第十条 经审核检查,对不同类型异常海关缴款书分别进行处置: (一)对于稽核结果为“不符”的海关缴款书,如第一联票面信息与第一联电子信息相符的,与第四联电子信息不符的,传递给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审核检查;(二)对于稽核结果为“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第一联票面信息与第一联电子信息相符的,传递给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审核检查;(三)对于稽核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可传递给重号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审核检查;(四)对于稽核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如需要可传递给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审核检查;第十一条 对于稽核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本地核5查结果处理信息分别按照以下类型录
7、入:(一)核查结果为正常,按照“对方原因造成重号,准予抵扣”录入核查系统;(二)核查结果为企业原因产生的问题,按照“企业操作问题,未抵扣”“企业操作问题,进项税额转出”“移交稽查”录入核查系统;(三)核查结果为税务机关原因产生的问题,按照“操作问题”“技术问题”录入核查系统。第十二条 对于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本地核查结果处理信息分别按照以下类型录入:(一)对海关回函结果为“缴款书数据相符”的海关缴款书,按照“允许抵扣”录入核查系统;(二)对海关回函结果为除“缴款书数据相符”之外的,按照“不允许抵扣”录入核查系统。第十三条 经审核检查,对接收国税系统内部发来的海关缴款书的委托
8、异地核查函分别按照以下类型回复委托方税务机关:(一)经核查,辖区内有此纳税人的,按照“取得缴款书原件,准予抵扣”“未取得缴款书原件,不予抵扣”“已进项税额转出,不予抵扣”“移交稽查”录入核查系统;其中经核查属于“取得缴款书原件,准予抵扣”的,核查结果归为正常;6经核查属于“未取得缴款书原件,不予抵扣”或“已进项税额转出,不予抵扣”的,需移交税务处理;经核查属于“移交稽查”的,需移交稽查。(二)经核查,辖区内无此纳税人的,直接录入核查系统。第十四条 经审核检查,对接收的海关发来的委托异地核查函分别按照以下类型回复委托方海关:(一)经核查,辖区内有此纳税人的,按照“有此纳税人已抵扣”、“有此纳税人
9、未抵扣,截至申报期为*年*月”录入核查系统。(二)经核查,辖区内无此纳税人的,按照“无此纳税人”录入核查系统。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应按下列时限完成审核检查工作。(一)需要委托异地核查的异常海关缴款书,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发出委托异地核查函,并根据回复情况 7 个工作日内录入处理结果。(二)对收到的委托异地核查函,应当在 30 日内完成审核检查并回复。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应将审核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审核检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依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电子材料应做为附件上传核查系统。7第十七条 经区县税务机关主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对审核检查结果分别进行处理:(一)经审核,符合
10、税法规定抵扣条件的,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二)经审核,不予以抵扣或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依据现行规定处理;(三)经审核,需移交稽查部门,将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移交清单(暂使用系统中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及相关证明涉税违法行为的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异常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纳入税收工作考核范围,定期对以下指标进行考核:(一)审核检查完成率本期完成审核检查海关缴款书数/本期应完成审核检查海关缴款书数100%其中:本期完成审核检查海关缴款书数按期完成审核检查海关缴款书数逾期完成审核检查海关缴款书数本期应完成审核检查海关缴款书数本期按期应完成审核检查海关缴款书数前期逾期
11、未完成审核检查海关缴款书数(二)审核检查按期完成率按期完成审核检查海关缴款书数/按期应完成审核检查海关缴款书数100%(三)异地核查回复率本期回复异地核查海关缴款书数/本期应回复异地核查海关缴款书数100% 8其中:本期回复异地核查海关缴款书数按期回复异地核查海关缴款书数逾期回复异地核查海关缴款书数 本期应回复异地核查海关缴款书数本期按期应回复异地核查海关缴款书数前期逾期未回复异地核查海关缴款书数(四)异地核查按期回复率按期完成异地核查海关缴款书数/按期应完成异地核查海关缴款书数100%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9审核检查工作底稿纳税人识别号 纳
12、税人名称 抵扣凭证种类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第一联/第四联缴款书号码 填发日期 税款金额异常发票类型 缺联 重号 名称不符 其他项不符是否已抵扣 是 否 是否已纳税申报 是 否第一联的票面信息与电子信息是否一致 是 否(说明: )是否有购销合同 是 否(说明: )是否有帐务处理 是 否(说明: )是否有资金往来 是 否(说明: )有无出库记录 是 否(说明: )货物情况 有无入库记录 是 否(说明: )其他核查资料其他情况说明10核查意见:是否向海关发起核查: 是 否审核检查结果:回复异地核查结果:核查人员:年 月 日部门审批意见:签 字:年 月 日主管局长审批意见:签 字:年 月 日说明:1、核查结果及回复异地核查结果按照本规程有关分类规定填写;2、相关资料可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