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合议制度规范二.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11400273 上传时间:2020-04-16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议制度规范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合议制度规范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合议制度规范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为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提高裁判质量和效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范第一条 合议庭应当进行合议的事项:庭审前对案由和庭审提纲的确定;审理中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的采取、变更、解除;是否鉴定以及鉴定事项;审理或执行中重要的程序性事项的决定,如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当事人或案外人异议是否成立、对仲裁裁决是否准予执行等;当事人妨碍诉讼、抗拒执行需制裁的事项;对案件的裁判发表意见。第二条 合议庭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后五日内组织合议,对案件开庭审理情况、是否需要再次开庭、是否继续做调解(协调)工作、调解(协调)期限几日为宜、如无调解(协调)可能性如

2、何判决等事项进行评议。庭审前的合议应当在庭审前三日组织合议。其他事项的合议应当在合议事由出现后三日内组织合议。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合议庭合议时庭长应当列席。第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的程序: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第四条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第五条 合议庭对采取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委托鉴

3、定、评估、审计、拍卖的程序和内容以及对案件实体处理进行合议,必须要有书面记录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字。第六条 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裁判文书原稿上签名。合议庭评议决定做调解(协调)工作的,每一次调解(协调)均应当制作笔录。经调解(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在二日内制作出调解书或裁定书。确实调解(协调)不成的,合议庭应当在五日内再次组织评议,决定案件裁判意见,并按照前款规定制作裁判文书。第七条 合议庭将裁判文书呈报分管副院长、庭长审核时应当附合议笔录。分管副院长、庭长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合议庭复议后,分管副院长、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由分管副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第八条 案件质量管理办公室应对合议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合议庭有不组织合议案件、不认真合议案件、无正当理由超期合议案件、超期制作裁判文书、拒绝按照分管副院长、庭长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拒绝按照分管副院长意见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拒绝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等情形的,及时写出调查报告向院长呈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