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校法律诊所对外拓展合作问题的探究摘要:自 2000 年 9 月份诊所法律教育传入中国之初到现在,已由最初的清华大学等 7所高等院校法学院将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引入到法学教育的实践中来,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我们也应当现实的面对诊所法律教育在本土化的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短板和缺陷:师资不足、缺乏对外拓展与合作等一系列弊端使得一部分高校的法律诊所教育进入了不甚合理的发展状态。因此,为了使我国诊所法律教育走上正规的道路,革除弊端。本文作者就当前我国高校法律诊所发展的新方向新思路新趋势进行了探索。关键词:诊所法律 本土化 拓展与合作“法律是实践和理论的密切结合体” ,这就决定了法律产生的目的就是为了实
2、践,同时在实践的过程中延续和发展,就像许多国家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一样,美国最初的法学教育也忽视了法科学生实操性的培养和教育而仅仅将法学理论知识的教授和灌输作为重点,而这种教育模式所带来的后果就是: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和实践教育的脱节、法科学生从业者职业道德缺失、法律技巧(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或者是反思性思维的能力)的不足以及政府法律援助的无力状况等一系列问题。随着高校法学教育与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美国社会特别是其高校法学院为解决社会冲突,缓和社会矛盾而进行了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教育模式的探索,也由此从医学诊所演变而来的“诊所式”法学教育在 20 世纪 60 年代的美国兴起并盛行起
3、来,经过几十年的检验和实践,无论是从取得的社会效益,还是其公益价值的体现,以及从法学教育发展的意义来看诊所法律教育都出色地践行着它的历史使命,同时诊所法律教育也正在为全人类的法学教育事业发挥作用。当前,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且在将近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具有了鲜明的中国式教育文化的特色,中国传统的教育模式在诊所法律教育的冲击下正悄然进行着改革,这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同时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本土化也是对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对整个社会的一次挑战和考验,在传统教育模式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做好工作,为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本土化创设良好
4、的法治环境、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引入及本土化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教育模式,兴起于 20 世纪 60 年代的美国大学法学院。它把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中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引入法学教育,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在法律诊所中,通过模拟真实案例,亲自参与诉讼或仲裁来学习法律知识,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从而“诊断”法律问题,开除法律 “处方” 。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让学生通过实践活动学习律师职业技能,缩小书本知识和法律实践的差距,使学生毕业后能更快的融入法律职业的活动中。二是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充分保障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20 世纪 60 年代之后
5、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兴起和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也走上了对外扩展的道路,由于当时很多国家的法学教育都存在与诊所法律教育实行前的美国相同的问题,因此,诊所法律教育在兴起后不久就广泛地传播到世界各国,不少国家将其引入到本国的法学教育当中,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就和效益,同时在本国教育文化的熏陶下具备了鲜明的自身特点,2000 年 9 月,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清华大学等国内七所法律院校开设了诊所课程,这意味着诊所法律教育正式开启了它的中国之行。然而作为一种西方舶来品的教育形式,如何更好地吸收诊所法律教育方法的优点来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教育改革添砖加瓦,这是一个艰难的本土化的过程。诊所教育的引入给素来以
6、课堂讲授为主的我国的法学教育吹入了一股新鲜的空气,促使人们反思既有的法学教育模式的目标设置和方法体系,许多法学院系表现出了对于这一来自异域的法学教育新路径的浓厚兴趣,并且在随后的积极的摸索和尝试中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但与此同时它们在运行的过程中也面临重重困难和阻碍。一方面,表现在教育理念上的困境,我国的法学教育历来重视对于理论体系的系统讲授,从概念规则到原则制度再到其间的逻辑推演等无不体现了经院式的风格。这就决定了不管是高校的老师还是学生都很难短时间内从传统理论教学的模式中完全摆脱出来,或者说在传统教学风格的影响下和诊所法律教育冲击下的教师法科学生很难判断哪一个培养方式会更有效,而且在当前有
7、限的条件下,这两者又不能很好地去融合,这就使得诊所教育在实施的过程中如何与现有的理论教学和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接洽成为无法回避且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师资力量的极度缺乏也成为了严重阻碍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进一步发展的限制条件,诊所法律教育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就要求其教师不仅要有很高的理论水平,而且还需要具备极强的实务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法律诊所的老师还应该有极强的责任心,只有这样的教师不管是在理论讲授还是在实务操作中才能应付自如,从而给学生提供更好得指导。再从美国的诊所教师队伍可以看出,其教师队伍主要从实务界延聘,且大部分为专职,无需承担诊所之外的其他课程的教学任务等,而与之相比
8、,我们国内的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队伍就显出了很多的弊端,先不论教师水平的高低,单单从我国教师的工作分配上就可以看出,国内诊所教育教师分配上的随意性和不科学性,比如:国内的诊所教师除了诊所法律课程外,还有承担其他课程的教学任务,同时为了应对职称晋升和科研考评等需求,诊所教师还要完成大量的课题研究及论文撰写任务,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在于其成本的人力投入,教师需要在课堂外花费大量的时间用以指导学生进行作业,这些投入常常无法统计现行的工作量统计体系,其结果必然是由于缺乏足够的驱动力,诊所教师甚至无法专心于诊所教学本身,更谈不上致力于提高诊所的教育质量。以上就是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当前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当
9、然存在的问题并不仅仅限于这两点,这些问题的产生和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我们当前所必须面对和正视的,诊所法律教育经历十几年的发展,在我国的教育领域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领域扎下了一定的基础,也引导着高等法学教育向科学化的道路跨越,但是作为舶来品的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发展又是相对缓慢和落后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对诊所教育进行更深一步的探索和研究,一方面把握我国国情和法律诊所发展的科学依据,另一方面,借鉴和学习国外相关的适合我国的优秀经验,最终使诊所法学教育走出一条特色鲜明,效果良好的科学之路。二、开展对外拓展合作的途径随着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的提高以及为了法科毕业生能够更好地适应
10、工作,我们应当使法律诊所教育在未来的几年中得到更广泛的实施和普及,当前许多高校的法学院以及教育界的人士都认识到了诊所教育发挥的作用和广阔的前景,并且很多人也正致力于推进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发展,这是良好的势头,也是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条件和动力。同时在探索过程中我们务必要客观公正的看待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现状,避免“大跃进”的出现而浪费国家的教育资源。目前,我国法律诊所教育主要集中在高校内的法科学生的教育方面,而且很多高校的教师和学生都声称这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但是有一部分高校法律诊所的课程开展也仅仅是老师带着学生在学校里打转转,进行所谓的实践,而并不寻求对外的拓展与合作,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学
11、校里就不能开展实践,高校内是有一定的实践资源的,也有一部分法律实践任务还是要在学校里课堂上完成的,例如: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与交流以及处理一些校内发生的法律案件等。但是要想让法科学生得到真正的实践锻炼,学会如何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法律,显然仅仅是在校园里“闭门造车式”的实践是不足够的,这不仅不能使法科学生们深切的体会和掌握法律适用的技巧和法律人在待人处事方面的素养和要求,而且还有可能对其产生一定的误导,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诊所法律教育的扩展和普及。在这里我们要始终明确一点,课堂与现实生活总有一定的差距,并且现实生活又存在着诸多的不可预料的变化因素,课堂模拟的虚假性代替不了现实生活的真实性。基
12、于此,当前的高校法律诊所教育可以选择走“走出去”和“改革开放”的路子,即让高校法律诊所课和法科学生们走出传统课堂,走出校门,投入到真正的社会的大风大浪里去,融入现实生活中去接受社会对法律人的打磨和锻炼,同时注重拓展合作,寻找有志于法律服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建立密切联系,从而实现团结协作、资源共享,最终让合作双方在践行社会责任的道路上收获共赢。高校法律诊所开展对外合作不仅可以增强法律诊所的影响以及人们对其的认可度,也便其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现实情况来看高校法律诊所在开展对外合作的领域以及合作对象的选择上可以与以下几个单位、组织开展合作业务:(一) 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合作政府法律
13、援助机构是指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 。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举措,法律援助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过对这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援助与高校法律诊所存在着共同的价值追求,例如:都有为弱势群体和其他特定人群提供法律服务的目标;都发挥着缓解我国司法资源紧张的作用,并且都具备了国家司法机关所不具有的优势和特点等,这就是法律援助中心与法律诊所建立合作的契合点。同时
14、,从法律援助中心存在的不足来看,与高校法律诊所建立合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缺漏,实现优势互补。一般法律诊所课堂的学生人数在 20-40 之间,这样的人数对于法律援助中心来讲是足够的,建立稳定的联系之后,诊所老师可以定期指派学生到法律援助中心参与一定程度的工作,这种方式一方面减轻了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压力,使其可以集中精力做更重要的工作,并且在学生和工作人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情况下,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作出更多的业绩,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锻炼了参与者的团结协作能力。同时诊所学生也会是这一过程的最大受惠者,一方面,在参与工作的过程中,学生不仅能具体的了解到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流程、工作方式和工作
15、内容,而且还能接触到一些真实的案件,甚至也有机会亲临现场参加局部工作,这些对于惯常于课堂的学生来讲,是绝好的接触社会的机会和经历,在这样的过程中学生们能发现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理论与实际的差距性,从而让他们能够树立正确的思维方法,学会怎样把法律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另一方面法律援助主要是针对那些经济困难和有特殊情况的人提供的一种无偿性的服务,这就意味着法科学生在参与法律援助的时候也会接触这些人群并为他们提供服务和帮助,这样的过程不仅有助于法科学生深刻的认识社会,培育了他们的公德心,也给那些毕业后从事法律方面工作的学生打了一剂良心药,以便促使他们在日后的工作中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弘扬法治精神
16、。(二) 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律师事务所是指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是为了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而事实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的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第 6 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部门监督。 ”这两项规定是目前我国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基本法律依据。作为法科学生对我国的律师行业有一定的了解,从表面上看,高校的法律诊所与律师事务所没有多
17、大的联系,显然,单从业务内容和利益而言,两者之间确实不存在实际的联系,但是,要从长远看从国家的层面看那它们的联系是密切的,高校法科学生作为未来法律领域的储备军,将来律师界的精英也会在他们当中产生,所以,当前高校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也会对未来的律师行业及律师的整体水平和素质有所影响。目前,律师是大家所公认的法律领域内实务界的精英代表,这也是高校法律诊所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的一大动因,律师作为实务界的出色代表,在校法科学生如果能够得到他们的指导,对于他们而言必将如虎添翼,对他们律师技巧的掌握、实务能力的增强、综合素质的提高都有极大地帮助。再者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每个律师都要定期做一定量的法律援助工作,
18、这也是与高校建立合作的契机,在当前我国司法资源总量不足,地区分配不均的情况下,律师通过对在校法科学生的培训,然后指导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这样既能够满足律师法律援助义务的要求,也可以指导帮助高校学生,不失为一举两得的好方法。然而,在实务中,由于缺乏相应的强制性、义务性的规定,也缺乏相应的运行机制以及律师工作繁忙特点等原因,高校法律诊所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达到共赢的例子并不多见。所以相关部门应该进行这方面的投入和研究,为高校法律诊所和律所建立合作、开展互助业务提供立法上、政策上的支持,这样才能为高校法律诊所开拓更大的发展空间,推动其在我国进一步的发展。(三) 与公益组织的合作公益组织项目有广义
19、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大众或社会中某些人口群体的利益而实施的目的,既包括政府部门发起实施的农业、环保、水利、教育、交通等项目,也包括民间组织发起实施的扶贫、妇女儿童发展等项目。而狭义的公益性项目是指由民间组织发起的,利用民间资源为某些群体谋求利益,创造社会效应。而高校法律诊所选择的合作对象应该是狭义概念的公益组织,因为这一部分公益组织他们大多生存环境和条件恶劣,规模小、资金少和资源相对缺乏,相比那些由国家扶持的公益组织它们更需要高校法律诊所的帮助。当前,国内不少高校法律诊所与民间公益组织开展了多种多样的互助合作项目,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与公益组织开展互助合作,已成为了高校法
20、律诊所选择“走出去”的重要途径,这也表明了高校对于学生社会责任感的教育的重视。这样的合作对于高校法科学生而言既是一种服务社会的义务,也是一次机会,作为准法律人,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去帮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作为法律人的道德要求。同时,就像民间公益组织存在的必要性一样,高校法律诊所开展基层法律服务也有其必要性,由于我国法律资源相对欠缺、地区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拉大、法律宣传和普及工作的不完善等因素,造成了社会上不懂运用法律的救济途径,无法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的情况依然存在,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高校法律诊所与民间公益组织合作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在实现公益价值的
21、同时,学生同样能够得到锻炼,在多次的实践中,可以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积累实践经验、培养公益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等,这些都是学生可以从中受益的,这也正是诊所法律教育所追求的价值和实现的目标。结语: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创新型的法学教育模式,给中国当前的高校法学教育敲响了警钟,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广泛和专业。然而由于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所存在的弊端和局限,使得我国的法学精英教育名不副实,无法满足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质量和素质上的需求,而诊所法律教育正是治愈这一弊端的良方,所以我国也适时地抓住良机将其引入到我国法学教育当中,但是从目前的整体情况来看,其在国内的发展并不乐
22、观,形式上看都有规模成体系,但实质上并未作出较好的成绩,发挥预期的效果,不过我们也不能太过急躁,毕竟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还要经历一个适应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就需要我国法律学者的研究和摸索,在摸索中不断前进不断发展,最终让诊所法律教育深深地根植于中国社会的土壤中,为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提供动力。参考书目:中国法律教育 10 周年暨诊所法律教育论坛 中国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发展孙瑜,第 20 页:2012 诊所法律教育论坛暨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年会论文集 中美诊所法律教育目标之比较 齐喜三,第 155 页: 中国法律教育 10 周年暨诊所法律教育论坛 中国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发展孙瑜,第 20 页: 诊所式的法律教育的起源与发展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3 年 第 16卷 第 4 期 管士寒 刘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