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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论文论公司法的不足与完善 宋向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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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论公司法的不足与完善专 业:法律作 者:宋向磊准考证号:046709100073指导教师:李继业 是否拟申请学位:否联系电话:15832196690完成日期:2015年1月4日论公司法的不足与完善摘 要(过长)我国的公司法制定于 1993 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与完善,公司法在经历 1999 年、2004 年两次修订后,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公司法,于 2006 年元旦生效实施。新公司法既吸取了旧公司法实施以来的丰富实践经验,也采纳了学者们研究公司法诸多成果。但是,法律滞后于实践操作是个真理,故此落实

2、到适用过程中,新公司法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或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将首先简略概括公司法的进步之处,而后从三个方面介绍公司法的不足之处: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不足, 不利于其发展;股权转让制度设计不周,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对小股东利益保护不充分。并在每个相对应的问题后面提出建议,以供参考。关键词:公司法 中小股东 股权转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字体不对)目 录一公司法的进步 4二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不足,不利于其发展 52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52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立法的不足之处 523 针对一人公司立法完善的建议 6三股权转让制度不完善,不利于公司稳定(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731 股权转让制

3、度介绍 732 股权转让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733 完善股权转让制度的建议8四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不充分 841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意义 842 中小股东利益被侵害的现状 943 完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的建议 10结论 10参考文献 10引 言公司法 (如无特别说明,下文所称公司法皆为 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公司法 )的立法理念基本适应了市场经济规律对市场主体的要求,对于活跃市场、繁荣经济、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意义重大。由于在公司立法上,没有标准可以遵循,在很多方面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公司法是一部以实际应用为主的法律,这就会造成公司法在具体实

4、施过程中出现裁量过轻或者过重,而要完善公司立法,就要在具体实施方面进行细化。一新公司法的进步之处与 1994 年旧公司法相比,公司法无论是在立法思想还是具体内容上,它的可操作性、可塑性更强,更好的体现了公司立法的立法目的。为了更加便于理解本文内容,先将公司法的优点做一总结:第一,立法思想的进步,公司法以解绑政府管制,适当强化股东权利,强调股东自治为指导思想,减少了过去旧公司法中的诸多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同时法条中明示股东和公司可以自由决定事项的条文增加了十余条,例如经理和执行董事的职权可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在章程中约定股份转让事宜,公司章程可规定临时股东会召开事项等。第二,董事、监事、高级管

5、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更加系统、明确,过去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中,而公司法增加了一章即第六章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并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予以了细化。尤其是在第一百八十三条中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为追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正当行为提供了一条概括性的依据。第三,公司法重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大股东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小股东权利的行为,公司法规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保护小股东的制度。例如对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董事表决进行了限制,详见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使得小股东可以追究控股股东和

6、公司董事等侵害公司的行为详见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正式在法律上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用了七个条文即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四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规定,由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已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以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确立,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和公司实践的迫切需要,实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也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创新。二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不足,不利于其发展2.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概述依照公司法第五十八条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法的理论上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狭义的一有限责任人公司指全部股份由一

7、人拥有的公司。广义的一有限责任人公司,即公司的真实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是为了真实股东一人的利益而持有公司股份的所谓名义股东。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是狭义上的概念,即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享有。2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立法的不足正如本文第一章所讲的,公司法正式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一人公司”)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创新,但正是因为对一人公司的创新,没有类似实例可以参照,所以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疏漏,本章内容就是对一人公司的疏漏进行总结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供参考。2.2.1 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同时,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做出涉及本法第三十八条第 1 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通过这两条条文可以看出,在一人公司治理结构上,由于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同时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而公司章程由公司唯一股东指定,这代表公司权利完全赋予唯一股东,极易为股东滥用权力、侵害债权人利益留下可能,例如很难保证一人公司股东是在完成具体行为之前就已就相关问题做出了书面决定,股东完全有可能事后再补充做出书面的决定。同时,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极易造成失衡机制失效。现代公司治理一般均应设立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 和监督机构(监事会),而在一人公司中,权力机构、执行机

9、构和监督机构集中于一人之手,容易出现监督失衡。2.2.2 公司财务监督制度容易产生造假弊端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规定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并没有多大的创新,仍然沿用了法律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上的要求。 1同时,由于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公司的生产、经营大权完全掌握在股东手中,公司在日常业务中形成的原始会计凭证完全由股东一人控制,这意味着不能确保原始会计凭证的真实性,而依据不真实的原始会计凭证填制的财务报表或财务报告不能代表一人公司的真实业绩,也就极易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不对原始会计凭证进行审查而只审

10、查财务报表或财务会计报告,实际上就不会产生应有的监督作用。2.2.3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不完善公司人格否认,是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该制度现已发展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共同认可的维系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一项原则。 2由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确认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同样适用于一人公司,但是在具体操作

11、中,该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面对复杂的经济活动,尤其是在缺少互相制衡、公司权力多集中于股东一人的一人公司中,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出现混同的可能性极大,后果显而易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股东为了个人利益可能无限制损害公司利益,但又可以以有限责任来逃避承担法律责任,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3 针对一人有限公司完善立法的建议2.2.1 针对一人公司的特殊治理结构,为了防止一人公司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可以在一人公司治理中引入有效的利益相关者全程共同监督机制,从内部监督、制约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同时完备登记事项,将公司情况和股东、蓝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详细备案,

12、使相对交易人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营业状况。2.2.2 针对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制度,为了防止一人公司股东对会计凭证、财务报表或财务报告造假,应该要求一人公司及时公开各类财务信息,并且应在今后的立法中对公开信息的程序、时间、地点、种类做出详细规定。同时,对一人公司财务账簿进行审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一人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故意为一人公司出具虚假财务报告,则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与一人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2.3 针对一人公司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不完善,应该细化条文,例如一人公司法人人格遭滥用的情形,管辖的法院及法官的职权,诉讼过程中的操作问题都要详细规定,避免法官

13、在操作中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时可以一人公司股东的经营活动提供正确的指引。三股权转让制度不完善,不利于公司稳定3.1 股权转让制度介绍在我国公司法上,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流通性较强,立法对其限制较少。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兼有人合与资合的性质,虽然它本质上是资合公司,但它的建立又以股东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因而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色彩,这就使得股东间的相互信任和股东的稳定对公司至关重要,所以立法及公司章程对股权的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制订了专门的规定,但是仍不够完善,因此,本部分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对目前公司法下股权转让制度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完善意见。3

14、.2 股权转让制度的不足(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3.2.1 股权内部转让不设限,不利于公司健康发展。鉴于目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属性,因此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继续沿用老公司法的立法意思,按照股东意思自治原则,允许股东之间自由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虽然这条规定符合合同自由原则,也不会破坏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但这种做法将极有可能使公司某一股东掌握公司大部分股权,获得公司控制权,打破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使其他股东利益受到侵害,进而对公司的健康发展造成损害。3.2.2 股东资格作为财产权被继承后,破坏了公司的人合属性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股东资格的法定继承权,即自然人股东在自然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在无需征得

15、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形下,便可入主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这条规定虽然将股东权利的继承权作为法定权利,但是这种做法忽视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属性。作为股东权利的继承人,并不一定可以获得原有股东的信任,尤其是在资历和经验方面更是如此,所以,如果毫无保留地赋予股东资格继承权,则会对公司正常运营和稳定产生极大影响。3.3 完善股权转让制度的建议3.3.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时,应当通知所有股东,即股东也有购买权,同时在所有愿意购买该股权的股东中,按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这样既附合股权转让的内在精神,也维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有利于公司的稳定。 33.3.2 继承人对股东股权的继承可以改为取得,由继

16、承人依据取得的股权向其他股东提出加入公司,如其他股东对继承人的加入持有异议,则其他股东要购买继承人手中的股权。四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不充分4.1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意义中小股东是相对于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而言的,他们是现代公司制度与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由于大股东经常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权利不对等。中小股东权益经常成为大股东侵害的对象。如果中小股东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必然引发资本市场的信用危机,挫伤股东投资积极性,最终使公司难以为继。而相关法律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模糊,实际操作性不强,导致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仅得不到及时保护,而且

17、往往有口难辩。因此,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已成为当今公司法律发展的瓶颈问题,备受社会广泛关注。4.2 中、小股东利益被侵害的现状4.2.1 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介绍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 4但是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首先,信息披露不充分,当涉及公司重大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时,上市公司经常进行简单的披露或对相关情况不予披露,使中小股东无法确定该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或

18、者对外披露的内容特意遗漏一些重要和关键的信息,又或者在年报中故意不披露,过一段时间又对年报进行差错更正等等,但中小股东缺乏相应的会计常识,缺乏对差错更正的关注,这样很容易错过重要信息。其次,信息披露不真实,为了实现上市或抬高股价,上市公司通常会对会计报表进行包装、操纵上市公司的业绩,发布虚假不实的会计信息,对收益和成绩夸大报导,对损失和风险简单介绍甚至隐瞒不报提供不规范甚至虚假的信息。再次,信息披露不及时,上市公司各种财务报告和经营业绩信息披露间隔时间偏长,公司可以利用充裕的时间对各种报告进行修改或粉饰,同时也可能导致公司内部人利用信息,趁机进行内幕交易。4.2.2 中小股东的搭便车心理中小股

19、东的投机性较强往往注重的是交易价格漠视公司的利益,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 中小股东不愿意或者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一方面是因为存在搭便车心理,另一方面还因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参与公司决策是要付出代价的、具体地说股东要正确地投票就必须掌握必要的信息,同时他要负担参与决策的费用,此外他为了行使投票权,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这些付出可能会大于其投资的收益。一个理性的自私的股东,只有在其投票的收益超过与投票有关的付出时才会去投票,因而多数中小股东也就缺乏用手投票的动力,偏爱用脚投票,即通过观察股票价格的波动,来适时转让股份,获得股份转让的价差来实现资本的增值或减少损失,只有极小一部分股东愿意出席股东大

20、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发挥其应有的功能。4.3 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建议4.3.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会计准则及公司立法中要明确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发布方式及发布地点,并且规定公司大股东及管理层的诚信义务及法律责任。在日常经营中如果出现公司疏漏或者隐匿相关信息,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无论是否造成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都要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4.3.2 为了提升中小股东参加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要扩大中小股东权利范围,制订保障中小股东权利的程序,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了股东拥有质询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但该项权利只是原则性规定,我们应该

21、将这种规定细化,即质询的内容要涉及公司经营状况,但股东应负有保密义务,同时公司管理层应该对相关经营情况向股东说明,而且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董事、监事可以拒绝说明。结 论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最活跃、最重要、最典型的企业法律形态,规范其组织和行为的公司法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市场主体的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它在确保资本的自由、安全流通、规范公司基本制度和保护公司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完善的公司立法来自于合适的社会环境、良好的立法技术和不断的创新修订。新公司法在各个方面都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当然,随着环境的变化,新公司法也必将不断的完善,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参考文献(太少,请增加)1 谢红英: 论一人有限公司的立法完善 , 广州工业大学学报 ,2006 年 12 月,第 6 卷,第四期。2 巢红叶: 浅析我国的一人公司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 焦作大学学报 ,2007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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