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法制史纲要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1、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强韧2、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3、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 礼,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 ,即表示一个盛有双玉的奉事神和人的器皿。指奉神之事,即祭祀。当这种器皿广泛用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后,它就成了奉神祁福的专用和祭神敬祖仪式的代名词。 我们知道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子在生产中逐渐上升为主导地位,并形成了以男性为中心的新的家庭组织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这种男子在经济上优势的增长,使人们对自然力量的崇拜转为对社会力量的崇拜,妇女对丈夫的尊敬,后来扩展到夫权制大家庭的家长及其家族的祖先。
2、4、刑起于兵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最早称为刑,战争则称为兵。刑与兵的关系也就是法律与战争的关系。 汉书刑法志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轸;薄刑用鞭扑。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甲兵、斧钺是兵器,也是杀俘虏的工具。以兵器为刑具,以战场为刑场。 法、礼、律说文解字:法者,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i),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律,最初上指调整乐器音调的工具。说文解字:“律,均布也。”后来,借作法律,比喻如调音律一样均平调整人们的行为归于一统,普遍适用。律的含义又比法进了一步。第二节夏商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 神权法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二、立法概况1、禹刑:
3、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第三节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律(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1、 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2、 疑罪从轻的原则3、 不杀无辜的原则4、 过失人轻的原则(二)刑罚 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三)罪名 1、 不孝罪 2、 不从王命罪 3、 危害社会,破坏秩序罪 4、 贼杀罪 5、 不事农业罪 6、 弃灰于公道罪第四节夏商的司法制度一、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天罚”、“神判” 三、监狱制度:圜土、夏台、羑里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思想及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1、敬天保民
4、2、明德慎罚 3、礼治思想二、西周的立法概况1、周礼礼由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演变而成,经周公制礼,在西周具有法的属性,表现为等级名份,贵贱准则西周的礼归纳起来大致有五种,即“五礼”,吉、凶、宾、军、嘉礼。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 2、九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意,一是指九种刑罚,即在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加上流、赎、鞭、扑; 二是指九刑这部刑书。3、吕刑 制定背景:穆王命吕侯“训夏赎刑”而作。 主要内容: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其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评价:在很多方面完善了周初的制度,其原则在后世的封建法典中大都被沿用并以此为基础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5、。第二节礼与刑及其适用 一、礼 二、刑(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1、矜老恤幼的原则 2、区别故意与过失、贯犯与偶犯的原则 3、罪刑相当的原则 4、罪疑从轻、从疑从赦的原则 5、“罚弗及嗣”罪不相及原则 6、同罪异罚原则 7、世轻世重原则 8、正当防卫原则(二)刑罚 1、死刑 2、肉刑 3、赎刑4、鞭扑刑5、拘役刑(三)罪名 1、不孝不友罪 2、违抗王命罪 3、暴乱罪4、杀人罪5、变更制度罪 6、寇攘奸宄罪7、违背契约罪 8、群饮罪 9、失农时罪 10、淫乱罪 三、礼与刑的关系 1、相辅相承: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2、作用不同:礼禁于将然,法禁于已然。 3、地位不同:“礼为
6、本,刑为治”,即礼主刑辅,“出礼则入刑”。 4、适用对象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民事法律一、 土地制度 二、 契约制度 质剂、傅别三、 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 1、 一夫一妻多妾制 2、 婚姻关系的成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 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 4、 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不婚5、 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二)家族制度 父权家长制(三)继承制度 一律采用嫡长子继承制第四节 经济法律 第五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司寇 2、地方司法机关:分封制二、诉讼审判制度1、起诉: “讼”和“狱”:前者为民事诉讼,后者为刑事诉讼; 交纳诉讼费:“束矢”和“
7、钧金”:刑事案件要“入事矢”,民事案件要“入钧金”。2、证据3、审判: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4、上诉及复审:“三刺”之法: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一、“礼崩乐坏” 二、诸侯国富国强兵的改革三、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一)成文法的公布及其争议1、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晋国叔向的反对;后又有邓析的竹刑,明确提出反对“礼治”,提倡“事断于法”。 2、晋国:赵鞅、范宣子铸刑鼎。遭到孔子的非议。3、楚国:“仆区法”“茆门法”。(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2、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3、“法治”、“礼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8、 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 1、少赏多罚和轻罪重罚 2、缘法而治,保证法的实施3、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4、赏罚必于民心二、立法概况(一)法经 1、李悝制定法经:魏国魏文侯改革:鼓励农民开垦荒地,发展生产,打击旧贵族,奖励有功之人。李悝制定法经:为保证变法顺利进行、巩固改革成果、维护地主阶级利益而制定,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树。2、法经篇目及主要内容 篇目:盗、贼、网、捕、杂、具六篇。 主要内容:规定了侵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种主要罪名及其刑罚。 篇目及内容的逻辑联系:“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
9、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3、法经的特点及影响 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总之,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二)商鞅定秦律1、秦律的制定背景秦国的改革:公元前七世纪后较大发展,秦献公时迈出社会改革的第一步,秦孝公时商鞅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 商鞅本人条件:是地主阶级杰出的改革家和思想家,是法家学派的一个代表人物。2、秦律的主要内容改法为律,轻罪重罚; 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奖励军功,制军爵律;4、置县迁都,统一度量衡;5.焚毁诗书,
10、禁止游宦3、商鞅变法的意义 使秦国强大 使法制发展 使国家统一秦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缘法而治 2、法令由一统 3、专任刑罚,贯彻重刑主义原则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1、律:秦律,国家的正式成文法典。 2、令:政府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单项法规。3、程: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在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4、式:封诊式: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文书程式。 5、法律答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解说。 6、廷行事: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成例。第二节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1、责任年龄的确定: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2、区分有无犯罪
11、意识: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重要因素。3、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失”,或“失刑”。 4、从重与从轻原则:教唆犯、共犯、累犯、预谋犯从重;未遂、自首及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的从轻。5、计赃论罪:根据赃款的数额分别写出刑罚。6、连坐原则: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军事连坐及职务连坐。7、诬告反坐: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二、刑罚1、死刑:戮磔弃市定杀腰斩 具五刑 枭首族刑赐死2、肉刑:继承奴隶制刑罚3、徙刑:城旦舂鬼薪和白粲隶臣和隶妾司寇和作如司寇4、笞刑:秦以前已有,用竹制刑具击打罪犯的轻刑。5、迁刑:类似于后世的流刑,是赦死的替代刑。 5、赀刑和赎刑:财产刑
12、。三、罪名1、危害政权罪:侵犯皇帝人身和尊严罪叛乱罪降敌罪投书罪2、侵犯人身罪:杀人罪伤害罪 3、侵犯财产罪:窃盗罪强盗罪4、职务犯罪:任人不善罪玩忽职守罪贪赃枉法罪经济管理失职罪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逃避赋税罪逃避徭役罪逃避兵役罪第三节民事法律第四节行政法律一、行政机构 1、中央机构:三公九卿 2、地方机构:郡县制二、官吏管理制度 三、监察制度第五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御史大夫、廷 2、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二、诉讼制度 1、公诉和自诉 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三、审判制度 1、读鞫与乞鞫2、司法官员的责任 失刑罪 不直罪 纵囚罪汉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的立法概况一、汉
13、朝立法思想的演变1、第一阶段:“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从汉朝建立到武帝之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与民休息”、“宽省刑法”、“无为而治”。2、第二阶段: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德主刑辅”。二、法律形式及其内容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比较稳定,对人们具有普遍的约束力。(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2)汉律六十篇:汉高祖时期:萧何九章律9篇叔孙通傍章18篇汉武帝时期:张汤越宫律27篇赵禹朝律6篇。2、令:皇帝于律之外发布的命令、文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科:律之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4
14、、比:即比附,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选择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第二节刑事法律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1、上请制度: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2、亲亲得相首匿: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3、矜老恤幼原则 4、自首减免刑罚 5、诬告反坐 6、法不追究既往二、罪名(一)危害政权罪1、反逆罪 2、群盗罪 3、首匿罪 4、通行饮食罪 5、见知故纵罪(二)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1、不敬、大不敬罪 2、违反诏令罪 3、欺谩、诋欺、诬罔罪 4、左道、祝诅罪5、阑入宫殿门及皇家园囿罪 6、盗
15、毁山陵、宫阙及御物罪 7、犯跸罪(二)危害中央集权罪1、左官罪 2、阿党与附益罪 3、王侯私出国界罪 4、酎金不如法罪 5、漏泄省中语罪6、王侯逾制罪(四)思想言论罪 1、诽谤妖言罪 2、非所宜言罪 3、腹诽罪三、刑罚(一)、汉文景时改革刑制1、改革的背景:缇萦上书 2、改革的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3、改革的内容: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徒刑;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景帝时把原斩左趾的笞五百减为笞三百,劓刑的笞三百减为笞二百。后又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景帝时又制定箠令,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作具体规定。4、改革的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有
16、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第三节民事法律 一、民事法律的主体及民事责任能力 二、所有权 三、债权四、婚姻与家庭 五、继承:财产继承上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第四节经济法律一、土地立法 二、赋税立法 三、商事立法 四、货币立法第五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法 (一)中央司法机关 (二)地方司法机关二、诉讼制度 1、告劾 2、逮捕(二)审判制度1、鞫狱 2、乞鞫:以三个月为限 3、上报4、录囚: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询问和核实,监督和检察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平反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5、春秋决狱:(1)产生背景:受“祖宗之
17、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 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2)定义: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3)原则:原心定罪利弊 (4)影响:对律学的推动对审判原则的修正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6、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的发展变化 (一)“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二)严刑重禁,信赏必罚,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思想的重
18、要特色 礼进一步融入到法律中二、立法概况 (一)三国的立法:曹魏律 1、在篇目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二)两晋的立法:晋律 1、在篇目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三)南北朝的立法:北齐律 1、在篇目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第二节刑事法律 一、 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1、 八议制度入律 2、 官当制度的实施 3、 重罪十条的确立 4、 亲属
19、相犯“准五服以制罪”二、 罪名 三、 刑罚 初步形成封建五刑:死、流、耐、鞭、杖第三节民事法律一、关于人的身份 二、土地所有权 1、曹魏屯田令 2、西晋占田制 3、北魏均田制三、债权 四、婚姻制度第四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曹魏:律博士 2、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二、诉讼审判制度(一)刑讯的制度化 1、南梁:测囚法 2、南陈:立测法(二)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北魏法制的一项新创(三)直诉制度的形成 登闻鼓的起诉制度隋唐法律制度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 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2、开皇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一部律,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3、大业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二部律,隋炀帝时制定
20、,未得到实施。二、隋律的体例和内容 1、体例:十二篇五百条,这一体例被唐律全盘接受。2、内容: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关于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为唐朝继承;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构已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的格局。其中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第二节唐初法制指导思想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第三节唐朝立法概况一、唐朝的法律形式(一)、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1、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2、令:国家规章制度
21、的汇编。 3、格:皇帝颁发的各种敕令的汇编。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5、典:机构组织法。(二)、唐朝律令格式间的相互关系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 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二、唐律的制定1、武德律:开端 2、贞观律:总其成 3、永徽律及其律疏:疏其义4、开元律及其律疏:告终三、唐律的结构1. 名例律 2. 卫禁律 3. 职制律 4. 户婚律 5. 厩库律 6. 擅兴律7. 贼盗律 8. 斗讼律 9. 诈伪律 10. 杂律 11. 捕亡律 12. 断狱律四、唐律的特点1、礼法结合:礼是立法依据,法是维
22、护礼的武器。2、首创“疏议”:它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简述每一篇目的沿革情况;解释律文;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 3、内容简约:十二篇五百条,比以往的律简约。五、唐律的影响1、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中国唐后的各封建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为本,唐律的影响深远。2、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涉及日本、朝鲜、越南等国,这些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第四节唐律刑事法律一、有关刑罚和一般原则的规定(一)刑罚 五刑:笞、杖、徒、流、死五刑二十等。1、笞刑:5等,自笞10至笞50,每等递加10。2、杖刑:5等,自杖60至杖100,每等递加10。3
23、、徒刑:5等,自徒1年至3年,每半年递加。4、流刑:3等,从2000里至3000里,每等递加500里。加役流:作为减死之刑,流3000里,并服苦役3年。5、死刑:2等,绞和斩。(二)重点打击的十类犯罪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三)贵族官吏的特权 议、请、减、赎、官当。(四)其他原则1、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 2、更犯的处理原则; 3、“六赃”的处理原则:强盗、窃盗、坐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4、自首原则; 5、共犯的处理原则; 6、两罪从重处罚原则; 7、同居相为隐原则;8、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
24、类相犯,以法律论。”9、比附原则:“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二、关于犯罪和量刑的规定第五节唐朝民事法律一、关于人的身份法二、关于所有权法 1、宿藏物 2、阑遗物 3、添附物 4、蕃息物三、关于债权法 四、关于婚姻法 (一)结婚的条件1、报婚书2、私约3、聘财(二)结婚的限制 1、同姓不得结婚 2、良贱不得结婚(三)离婚的规定 1、单意离婚:七出 2、双意离婚:和离 3、强制离婚:义绝五、关于继承法第六节唐朝行政法律一、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三省六部制 2、地方:州、县二级制二、官吏管理制度第七节唐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
25、关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二、诉讼制度(一)告诉的方式 1、被害人及家属的告诉 2、邻居间的告诉 3、主管官吏的告诉(二)告诉的限制 1、对亲属间告诉的限制 2、对奴告主的限制 3、生理上的限制4、对囚徒的限制 (三)不合要求告诉的处罚三、审判制度(一)审判期限的规定 (二)审判官回避的规定 (三)刑讯的规定1、刑讯的条件。 2、刑讯的工具。 3、禁止刑讯的对象。 4、刑讯的执行。(四)判决与上诉的规定 (五)死刑复奏制度的规定:三复奏、五复奏四、司法官的责任(一)审判责任 (二)执行责任 (三)监管责任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第一节五代十国法律制度一、五
26、代十国的立法概况(一)立法概况1、新集同光刑律统类:以刑统为法律形式,对宋刑统有较大影响。2、大周刑统:即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二)法律形式及其发展 刑统的完善及“编敕”的确立二、五代十国法制内容的演变与特点(一)刑罚空前酷烈1、增设严酷的刑罚:出现凌迟;流刑演变为刺配;杖刑演变为“合欢杖”、“随年杖”2、增加罪名,加重量刑 (二)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渐趋完备三、五代十国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三)监狱管理制度第二节宋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4、义利并
27、和,通商惠工二、立法概况1、刑统: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删除重复、矛盾及无普遍指导意义者,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后颁布。3、编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4、条法事类: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淳祐条法事类三、法学成就 宋慈:洗冤集录,是中国乃对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学专著。四、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第三节宋朝刑事法律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重法地与盗贼重法:对一些重要地区的盗贼犯罪论以重法。二、刑罚制度 刑罚的变化:折杖法;刺配;凌迟。三、罪名 新设“天地坛非执事辄
28、临”与“盗剥桑柘之禁”罪名第四节宋朝民事法律一、民事法律关系 二、物权:义庄 三、债权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权第五节宋朝行政法律一、行政组织 二、监察制度 三、官吏管理制度第六节宋朝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新设审刑院二、诉讼审判制度 1、大案奏裁制 2、鞫谳分司制 3、翻异别推制 4、务限制度5、理雪制度辽、金、西夏、元朝法律制度第一节辽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咸雍重修条制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三、司法制度第二节金国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泰和律义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三、司法制度第三节西夏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天盛改定新旧律令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三、财产法律制度 四、诉讼与审判制度第四节元朝法律制度
29、一、法制指导思想 1、循旧礼,重纲常之教 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二、立法概况(一)蒙古部落时期的立法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 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二)蒙古国建立以后的立法 条画五章(三)元朝建立后的立法与法律汇编1、至元新格 2、大元通制 3、经世大典 4、元典章三、身份法律制度 四、刑事法律制度 以七为尾数的十一等笞杖刑五、财产法律制度 确立了不动产买卖的固定手续:先问亲邻、经官给据、答押文契、印契税契六、诉讼与审判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大宗正府 2、宣政院(二)诉讼审判制度明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一)“刑
30、乱国用重典 1、吸取元代“宽纵”亡国的教训;2、以“重典”为消灭异己的手段; 3、“重典”是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二)礼法结合,明刑弼教二、立法活动1、大明律的制定:六部分篇,开创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编制体例的一大变化。2、大明令的制定: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中以“令”为名的法典。3、大诰和榜文:刑事特别法 4、条例的编纂和修订 5、大明会典的编修第二节刑事法律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二、刑罚制度 1、充军 2、刺字三、定罪量刑的主要变化 “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第三节民事法律 一、物权制度 二、债权制度 三、婚姻家庭制度第四节行政法律 一、 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二、 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三、
31、职官法第五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1、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全称“三法司”2、 地方司法机关:省、府、县三级 3、 厂卫组织: 锦衣卫 东厂、西厂、内行厂二、诉讼制度(一)诉讼管辖制度 (二)诉讼权利之限制1、“干名犯义”之限制 2、年龄、性别之限制 3、现禁囚犯之限制 4、官吏民事诉讼之限制(三)禁止越诉 (四)诬告加等反坐三、审判制度1、朝审 2、大审 3、热审第十一章清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清初立法思想 1、全面继承明朝法制 2、“首崇满洲”基础上的“满汉一家”政策 3、“以刑弼教”,严惩思想犯罪二、立法活动(一)大清律例的制定 1、大清律集解附例 2、大清律集解
32、 3、大清律例(二)行政立法:六大会典,行政法性质,沿用唐六典体例(三)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立法:青海、蒙古、西藏、苗区、新疆等区域均有相应法律第二节刑事法律一、 刑罚制度 1、折刑制度之规定 2、律外用刑:“发遣为奴”二、 刑法内容之特点 1、旗人刑法上的特权 2、因俗制宜的少数民族刑法三、 刑法实施与文字狱第三节民事经济法律 一、 赋役制度“摊丁入亩” 二、 海外贸易“一口通商”三、 八旗官地明令保护 四、 典权制度更为明确第四节行政法律 一、 行政组织 二、 行政官吏的管理第五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新设理藩院2、地方司法机关: 省、府、县、总督四级制; 胥吏、幕友。二、
33、审判制度1、秋审、朝审的提起:秋审是审来自各省的死刑监侯人犯,朝审则来自京师地区2、秋审、朝审大典:每年阴历八月3、秋审、朝审的结果:情实、缓决、可矜、留养4、评价: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目的是标榜“慎刑”;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第十二章太平天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二、纲领性文件1、天朝田亩制度 2、资政新篇第二节刑事法律一、 刑事法律思想 二、 刑事法律内容 第三节婚姻法律 第四节 经济法律第五节 行政法律 第六节 司法制度第十三章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实质 背景 1、清政府要苟延自己的统治 2、维新派在壮大自
34、己的力量3、列强要求政府变法(二)实质 1、皇位永固 2、外患渐轻 3、内乱可饵 可见是为了借立宪之名抵制革命,挽救倾覆的清王朝,维护专制统治。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一)官制改革 (二)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三)设咨议局和资政院 (四)颁布十九信条第二节修律活动一、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1、旧法制已落后于形势 2、修订法律法律大臣主持这一工作:沈家本、伍廷芳 3、指导思想:中外通行二、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一)刑法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二)民法的修订:大清民律草案 (三)商法的修订:大清商律草案(四)诉讼法的修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
35、案 (五)法院编制法的修订三、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和影响1、特点: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既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法律传统。2、实质: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3、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第三节司法制度的变革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1、领事裁判权:在中国享有这种特权的国家的在华侨民,在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裁判。2、确立: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确立领事裁判权。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发展了领事裁判权。(二)观审制度与会审会廨领
36、事裁判权的延伸1、观审制度:中外双方相互的权利,凡洋原华被之案件,外国官员可至中国官府观审;反之,凡华原洋被之案件,中国官员也可至外国人的审判处观审。2、会审公廨: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审判机关,但实际上由外国人控制,是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和延伸。(三)领事裁判权的影响: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二、晚清司法制度的改革(一)近代司法组织体系的确立 1、改刑部为法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大量引进西方的诉讼制度,如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回避制度。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第一节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一
37、、制定背景二、主要内容 1、总统制 2、三权分立 3、共和制第二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临时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 1、以建立共和为宗旨 2、谋求人民幸福 3、以维护人权为第一要义 4、启文明而速进化二、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时代背景 1、南北议和 2、孙中山准备放权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和颁布 1912年3月11日公布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1、关于国家制度:资产阶级共和国。 2、关于临时政府的组织:三权分立。 3、关于人民的权利义务:赋予人民一定的权利与自由。 4、关于经济制度: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5、关于领土范围:列举中华民国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五、中华民国临
38、时约法的特点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扩大参议院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六、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其局限性1、中国历史上唯一的资产阶级共和性质宪法性文件 2、符合时代潮流3、也有局限性:没有正面反帝和彻底反封建的明确规定等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失败的经验教训第三节立法改革 一、 经济管理方面 二、 文化教育方面 三、 保障民权方面1、禁止买卖人口 2、禁止贩卖华工及保护华侨 3、解除“贱民”身份 4、提倡女权四、 改革旧习俗方面 1、限期剪辫和劝禁缠足 2、严禁鸦片和禁止赌博 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五、 整饬吏治,严格铨选方面 六、 财政金融方面
39、七、 行政及军事方面第四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的变革1、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2、军事司法机关 3、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二、保障司法独立的措施 1、实行法官考试 2、崇敬法官,排除干预 3、建立律师制度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 2、禁止体罚 3、实行公开审判和陪审制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第一节制宪与国会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制定背景:以国民党占多数席位的国会制定的。2、主要内容: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继续扩大国会的权力;严格限制总统任期为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3、评价:虽有些规定比临时约法退步,但未颁布便成为废纸一张。二、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制定背景:在袁世凯的授意和操纵下制定。2、主要内容:取消内阁制,实行总统制;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参政院;为限制、否定人民的权利提供宪法依据。3、评价:这部约法是专制独裁宪法性文件,袁世凯实际上是个皇帝。三、中华民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