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云南省企业债券主承销商选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云南省企业债券发行人发债工作,采用招标方式公开、公正选定云南省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31890 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 ) ,对债券主承销商的选聘行为,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 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发行人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第四条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一)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2(二)受理备案以及审核发行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三)云南省省级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四)受理备案以及审核发行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评标结果。云南省企业债券主承销商选择进行招标时,应当进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 标第五条 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是发行人或由发行人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发行人应委托入围云南省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招标代理机构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招标事宜。第六条 发行人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
3、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 40%;3(四)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五)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 招标人应采取相关措施保证评标过程保密、封闭、公正、有序进行,并主动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第八条 招标方案经云南省发展和
4、改革委员会备案后,招标人方可发布招标公告,发布公告的内容以及发布公告的平台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 4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 10 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应在招标结果公布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投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第三章 投 标4第十条 参加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投标的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满足以下资格条件:(一)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国家规定的承销企业债券的从业资格;(三)自 2000 年以来,已经承担过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
5、3 次以上副主承销商;(四)具备专业的债券承销业务团队,企业债券承销经验丰富,市场口碑良好。发债规模在 15 亿元(含 15 亿元)以上的,两个金融机构可作为联合投标人一起投标。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投标人简介、企业债券承销业绩情况、本次债券发行方案建议、拟派人员情况、投标报价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第十二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选定主承销商。第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组织或参
6、与围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或委托其他机构投标。5第四章 开标、评标第十四条 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发行人的法定代表及领导班子成员不得直接参加或干涉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评标委员会数量应为 5 人或 5 人以上单数,最多不超过7 人,其中从云南省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二。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十六条 为防止投标人串标、不合
7、理报价、违规报价,招标人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财金20041134 号)规定的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佣金收费标准设置合理的投标报价区间,区间范围上下不超过该标准的 25%。投标人的报价不在投标报价区间范围内的,其投标将视为无效。6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报告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提供中标通知书。经评标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
8、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以此类推。第十九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应在与发布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体上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第二十条 公示期内,投标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程序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逾期投诉的,不予受理。7经核实,招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的,招标结果作废,违规的投标人 1 年内不得参与云南省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招标活动。招标人重新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签署正式的承销协议。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