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作业公司关于违章行为的处理规定1 目的为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交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稳定公司安全、环保及交通形势,提高员工对危害因素识别和控制能力,杜绝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健康安全,特制定如下规定。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长城井下公司所属员工。3 规定内容3.1 违章行为的处理条款:凡被公司及上级部门发现员工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违章责任人罚款200 元,发现下列隐患之一的,对基层队罚款 500 元。驻井监督未发现下列隐患和违章人员的,对驻井监督罚款 200 元。(1)违反劳动纪律、脱岗、睡岗及酒后上岗的;(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证件过期的;(3)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
2、安全帽不系带的(包括二层台井架工);(4)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5)井场以内或易燃易爆场所(除生活区域外)吸烟的;(6)高空作业(小修以地面、大修以钻台为基准面 2 米以上)不系安全带的;(7)高空作业携带工具没有拴好安全保险绳的;(8)违反作业许可规定的;(9)电气焊操作时操作人员不戴护目镜的;(10)吊装卸重物时,不执行操作规程,不使用牵引绳的;(11) 工作场所用汽油清洗配件和衣服的;(12)吊车吊装作业时违反“十不吊”(超载或被吊重物重量不清不吊、无专人指挥和信号不明确不吊、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捆绑兜挂不牢或不平衡时不吊、被吊物上有人或被吊物下有人及被吊物上有浮置物
3、时不吊、吊车有问题时,千斤腿下沉或地基不牢固时不吊、歪拉斜挂时不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时不吊、罐内有液体时不吊、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时无防范措施不吊)操作的; (13)吊车吊装作业时使用自制绳套的;(14)行吊吊装重物完工后,不关闭总电源,不刹好死刹车的;(15)上井架时未使用防坠落装置的;(16)在套管或钻具、油管上面进行电气焊作业的;(17)私自割焊钻修井架及附件设施的(特殊情况报设备主管部门审批);(18)私自焊割油气容器(油桶、油罐)的;(19)在电器取暖装置上烘烤衣物等易燃物品的;(20)修理设备、电路、液压钳时未上牌挂锁的,无人监护的;(21)在水龙头上拆卸水
4、龙带、拆卸撬装 30 钻机井架时未系保险带的;(22)正常钻进及起下钻作业无专人坐岗观察的;(23)刹把上挂重物,刹带下垫异物,正常作业时刹把离人的;(24)办公室、员工公寓、员工宿舍等场所人走未切断用电器电源的;(电脑、打印机、充电器、电视机等,应从插座或插排开关处断开电源)(25)吊车吊重物使用棕绳纰子做绳套的;(26)吊车吊装设备时,四角吊桩挂钩不齐全,吊装设备绳套挂三角或对角的;(27)吊重物单绳起吊不备扣的;(28)大修、侧钻井施工作业等、停、修理期间未按规定关闭井口的;(29)防碰天车不起作用或防碰位置不对的;(30)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二层台逃生装置的;(31) 各种设备护栏、防护
5、罩未安装或存在缺陷的;(32) 钻台面、载车人行过道、泥浆罐有漏洞的;(33) 起放井架,井架液压缸扶正器不起作用或扶正器不复位的;(34) 现场没有配备检测合格的硫化氢检测仪的;(35)现场没有配备检测合格的正压式呼吸器的;(36)氧气瓶、乙炔瓶使用时安全间距不够的;(37)氧气瓶、乙炔瓶混放保存的;(38)凡手用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器设备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相匹配漏电保护器的;(39)带电设备、设施漏电保护器失灵的;(40)使用电器设备不按规定接零接地线的;(41)室内私自乱接用电线路的;(42)职工宿舍内取暖装置人走没有关掉电源的;(43)维修车辆或维修设备不按要求打好掩木的;(44)电气装置
6、带电部分裸露或用电线路裸露的;(45)二线工房配电柜前不配置绝缘胶皮的;(46)“三田”防火期内在苇田施工的队伍,井场设备未安装防火帽的;(47)基层队未使用或不按规定要求使用磁性吊卡销子的,吊卡耳孔上下不通的;(48)使用与钻具不匹配的吊卡起下作业的;(49)接甩油管作业吊卡开口朝下的;(50)未按标准使用保险绳的(水龙带、放喷管线、回水管线、保险凡尔卸压管线、立管和地面高压软管线、高压阀门组软管线、吊环、井架上灯具、二层台指梁、高架槽两侧);(51)拆装封井器时,使用单根绳套进行吊装的;(52)在安装封井器时,钻台下人员未撤离前放掉大钩负荷的;(53)测斜时方钻杆不入鼠洞的;(54)用小绞
7、车吊工具(螺杆、钻铤等)直接入井口的;(55)吊单根上钻台时,井口未停转盘或起下作业的;(56)大绳及钳尾绳小绞车钢丝绳有断丝而没有检查记录或更换计划的;(57)起下钻、接单根、卸钻头时用大钳绷扣的;(58)用低压管线灌泥浆的或循环泥浆的;(59)车载钻机不放井架进行拖井架作业的;(60)各种设备安全附件、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锅炉、行吊、汽吊、气瓶、厂内机动车辆)未定期进行校检的;(61)购置、安装、维修改造特种设备,未经安全部门审批的;(62)燃油锅炉房内油管线漏油的;(63)对施工现场新增加的重大风险(包括搬家前)识别有遗漏和预防措施不落实的;(64)新、改、扩建项目没有执行安全、消防、职
8、业卫生和环保“三同时”的;(65) 施工现场、生活区未使用垃圾桶的;(66)井场及生活区周边有白色污染物的(塑料袋、废纸、饭盒等);(67)泥浆池或井场污水有渗漏或外溢的;(68)基层队未制定各类吊装绳套限重标准的;基层队未制定吊装各类钻具限量标准的;(69) 现场设备、设施没有重量标识的;(70)使用断丝高压水龙带进行高压作业的;(71)大修井、侧钻井洗井时井内原油进循环罐的;3.2 交通安全违章处罚条款3.2.1 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罚:凡发生 1-14 条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违章司机罚款 200 元。(1)不按规定路线行车,跑私车的;(2)将车辆私自交给他人的;(3)驾驶车辆未带上岗证及驾驶证
9、的;(4)拉运液体车辆阀门不严将液体撒在路上或不按指定地点排放液体的;(5)客货混装的;(6)拉运易燃易爆物品未安装静电接地链的;(7)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讲话的;(8)车辆内乘员未系安全带的;(9)酒后驾车的;(10) 驾驶员未执行车辆管理双休日、节假日 “三交一封”制度的; (11)违章驾驶车辆或被交警及上级部门通报的;(12)车辆内乘员未系安全带,司机驾驶车辆的;(13)司机驾驶车辆时吸烟的;(14)城区内驾驶车辆最高时速超过 70km/h 的;4.2.2 对车班、车队和项目部的规定: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处罚单位 500 元。(1)车队或车班无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制度的;各项目部未建立车队安全
10、承包责任制的(2)车队或车班未制定对违法违章及发生事故司机的处理办法的;(3)车队未按规定进行“三 ABC”管理的;(4)各车队、车班未结合季节特点做好每天出车前的风险识别及削减措施,对重点任务或特殊线路以及恶劣天气未做重点要求,并做好记录的;项目部领导没有每周一次对承包车队或车班进行安全活动(总结上周交通隐患,制定下周风险识别)的;(5)长途车未办理长途路单、未进行安全讲话出车的。4.3 本规定 4.1 和 4.2 条款中带号的和本规定未覆盖的,按长城钻探工程公司现场 HSE 监督检查处罚管理办法 (见附件)执行。4.4 对发生工业生产伤亡事故、火灾爆炸事故、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者按照事故处理相
11、关规定执行。4.5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5 相关文件和记录QHSE 检查记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井下作业公司关于违章行为的处理规定编 制:质量安全环保科审 核:审 批: 附 件长 城 钻 探 工 程 公 司 现 场 HSE 监 督检 查 处 罚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集 团 公 司 反 违 章 禁 令 ( 以 下 简 称“ 禁 令 ”) , 加 大 现 场 HSE 监 督 工 作 力 度 , 纠 正 违 章 行 为 , 提 高 HSE 绩 效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12、 生 产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集 团 公 司 、 公 司 等 相 关 标 准 和 规 章制 度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长 城 钻 探 工 程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所 属 单 位 、 境外 项 目 部 和 作 业 区 ( 以 下 简 称 “各 单 位 ”) 及 所 属 员 工 。 境 外 单 位 在 执 行 本 办 法时 , 不 能 违 背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 合 同 约 定 和 宗 教 习 俗 。第 三 条 对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违 章 行 为 和 隐 患 问 题 , 以 说 服 教
13、育 和指 导 整 改 为 主 。 对 违 反 禁 令 及 重 复 出 现 的 违 章 行 为 和 隐 患 问 题 , 除 从 严 从 重处 罚 外 , 还 要 追 究 有 关 单 位 的 管 理 责 任 。第 二 章 处 罚第 四 条 处 罚 对 象 分 为 个 人 和 单 位 两 类 。个 人 违 章 处 罚 包 括 违 章 记 分 、 通 报 批 评 、 经 济 处 罚 、 待 岗 , 是 干 部 的 同 时 给予 行 政 警 告 、 记 过 处 分 。单 位 违 章 处 罚 包 括 通 报 批 评 、 经 济 处 罚 、 安 全 整 顿 ( 工 余 整 顿 或 停 产 整 顿 )。第 五
14、 条 对 个 人 及 单 位 的 经 济 处 罚 , 由 HSE 监 管 部 门 签 发 “HSE 监 督 检 查 违章 处 罚 通 知 单 ”( 见 附 表 ) , 交 同 级 劳 资 部 门 , 从 应 付 工 资 中 扣 罚 , 不 得 进 入 成 本 。对 非 单 位 正 式 员 工 (如 临 时 工 、 外 雇 工 等 )因 违 章 经 济 处 罚 原 因 主 动 提 出 解 除 劳 务合 同 或 者 自 行 离 开 单 位 的 , 罚 款 由 当 事 人 所 在 原 单 位 承 担 。第 六 条 对 个 人 处 罚( 一 ) 有 下 列 违 章 行 为 之 一 , 负 有 直 接
15、责 任 的 工 人 , 给 予 待 岗 处 理 ; 是 干 部的 ,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1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无 有 效 证 件 上 岗 操 作 或 安 排 无 有 效 证 件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上 岗操 作 ;2 无 许 可 证 及 未 按 作 业 许 可 审 批 程 序 或 权 限 进 行 审 批 , 从 事 或 安 排 危 险 作业 ;3 脱 岗 、 睡 岗 和 酒 后 上 岗 的 , 或 安 排 酒 后 人 员 上 岗 操 作 ;4 没 有 取 得 上 岗 操 作 证 或 安 排 无 上 岗 操 作 证 人 员 , 从 事 运 输 民 爆 物 品 、 放射 源 和
16、危 险 化 学 品 ;5 无 运 输 许 可 证 或 安 排 无 运 输 许 可 证 车 辆 , 从 事 运 输 民 爆 物 品 、 放 射 源 和危 险 化 学 品 ;6 车 辆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或 安 排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要 求 的 车 辆 , 从 事 运 输民 爆 物 品 、 放 射 源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7 驾 驶 员 跑 私 车 ;8 无 公 司 内 部 准 驾 证 驾 驶 单 位 车 辆 或 安 排 驾 驶 单 位 车 辆 ;9 钻 井 队 、 大 修 队 违 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操 作 刹 把 或 者 无 证 操 作 刹 把 ;10
17、 在 吊 装 作 业 中 未 使 用 标 准 吊 索 具 ;11 起 重 设 备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失 灵 未 采 取 相 应 安 全 措 施 强 行 进 行 起 吊 作 业 或 吊装 物 超 过 安 全 工 作 载 荷 ;12 起 重 臂 或 吊 物 下 有 人 , 起 吊 物 上 站 人 或 有 浮 动 物 ;13 在 旋 转 设 备 未 停 止 运 行 的 情 况 下 在 旋 转 部 位 进 行 作 业 ;14 上 井 架 不 使 用 防 坠 落 装 置 或 高 处 作 业 不 按 规 定 系 安 全 带 或 高 处 作 业 工 具不 系 安 全 绳 ( 链 ) ;15 未 按 规
18、 定 上 锁 挂 牌 或 擅 自 解 锁 摘 牌 ;16 每 半 年 周 期 内 违 章 记 分 累 计 达 到 10 分 ;17 其 他 违 反 禁 令 行 为 。( 二 ) 有 下 列 违 章 行 为 之 一 ,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人 员 处 以 200-1000 元 的 经 济 处罚 。 责 任 人 是 工 人 的 , 同 时 给 予 违 章 记 1-3 分 处 理 ; 责 任 人 是 干 部 的 , 同 时 给 予行 政 警 告 处 分 :1 擅 自 关 闭 消 防 设 施 , 切 断 消 防 电 源 、 水 源 ;2 在 具 有 火 灾 、 爆 炸 危 险 的 场 所 携
19、带 火 种 、 吸 烟 、 接 打 手 机 或 使 用 明 火 ;3 “三 高 ”地 区 , 钻 井 队 、 大 修 队 等 施 工 队 伍 未 经 开 工 验 收 许 可 私 自 开 工 ;4 进 行 危 险 作 业 无 有 效 安 全 措 施 或 安 全 措 施 不 落 实 ;5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 专 职 防 火 干 部 和 在 火 灾 危 险 场 所 的 作 业 人 员 、 易燃 易 爆 危 险 品 的 从 业 人 员 和 自 动 消 防 系 统 的 操 作 人 员 , 未 经 专 业 机 构 培 训 合 格 上岗 ; 6 不 按 规 定 穿 戴 劳 动 防 护 用
20、 品 ( 工 作 服 、 工 作 鞋 、 工 作 帽 、 安 全 帽 、 护 目镜 等 ) 或 穿 戴 不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7 机 动 车 辆 进 入 易 燃 易 爆 油 气 区 、 苇 田 区 ( 禁 火 期 ) 不 按 规 定 戴 防 火 帽 ;8 违 反 消 防 安 全 规 定 进 入 生 产 、 储 存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场 所 ;9 驾 驶 故 障 车 辆 未 采 取 有 效 安 全 措 施 上 路 行 驶 ;10 驾 驶 车 辆 与 准 驾 车 型 不 符 ;11 驾 驶 客 货 混 载 车 辆 ;12 客 运 、 货 运 车 辆 超 限 ;13 驾 驶 员
21、 行 车 时 不 按 规 定 系 安 全 带 ;14 驾 驶 车 辆 吸 烟 、 打 手 机 等 妨 碍 安 全 行 驶 ;15 他 人 违 章 作 业 没 有 制 止 , 默 许 ;16 员 工 未 对 检 查 出 的 问 题 、 隐 患 进 行 及 时 整 改 或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17 员 工 未 对 本 岗 位 负 责 的 HSE 设 施 、 设 备 、 用 具 进 行 检 查 、 维 护 、 保 养 ;18 吊 装 作 业 不 按 规 定 使 用 牵 引 绳 、 牵 引 钩 ;19 起 吊 物 捆 绑 不 牢 或 不 平 衡 , 起 吊 现 场 光 线 暗 淡 、 视 线 不
22、 清 , 起 吊 物 棱 角与 吊 索 之 间 未 加 衬 垫 ;20 机 动 车 辆 和 移 动 设 备 修 理 未 按 规 定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21 氧 气 瓶 与 乙 炔 气 瓶 同 库 存 放 或 作 业 时 氧 气 瓶 、 乙 炔 气 瓶 、 火 源 三 者 之 间安 全 距 离 不 够 。第 七 条 对 单 位 处 罚( 一 ) 各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10000-50000 元 : 1 没 有 HSE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 规 程 , 员 工 生 产 作 业 无 章 可 循 ;2 新 建 、 改 建 、
23、扩 建 和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工 程 未 按 照 安 全 、 环 保 、 职 业 卫 生 “三同 时 ”规 定 , 履 行 “三 同 时 ”设 计 审 批 、 验 收 ;3 “三 高 ”井 施 工 未 按 规 定 审 批 的 或 设 备 存 在 “三 超 ”;4 施 工 人 员 在 含 有 H2S 气 体 的 区 块 进 行 钻 、 修 井 作 业 , 施 工 前 未 按 规 定 进 行培 训 取 证 或 未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5 施 工 人 员 在 含 有 或 可 能 含 有 H2S 等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的 区 域 、 地 沟 、 涵 洞 、 装置 内 施 工 未 采
24、取 有 效 监 护 、 预 防 措 施 ;6 违 反 规 定 运 输 、 储 存 、 使 用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 放 射 源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7 生 产 、 生 活 区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未 及 时 消 除 或 没 有 采 取 有 效 防 范 措 施 ;8 未 按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设 计 、 制 造 、 购 置 特 种 设 备 ;9 使 用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未 履 行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 维 修 、 改 造 审 批 手 续 而 私 自 开工 ;10 进 行 高 压 施 工 时 , 高 压 区 域 无 防 范 措 施 , 强 行 带 压
25、 维 修 作 业 ;11 接 到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整 改 通 知 书 , 逾 期 未 整 改 ;12 特 种 设 备 未 办 理 使 用 证 而 投 入 运 行 或 超 期 在 用 的 , 特 种 设 备 维 修 保 养 不善 或 者 带 病 运 行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13 特 种 设 备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有 效 安 全 附 件 和 保 护 装 置 或 未 按 期 校 验 ;14 使 用 手 持 电 动 工 具 、 移 动 式 电 器 设 备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使 用 有 效 漏 电 保 护 器 ;15 私 自 组 织 、 动 用 公 司 车 辆 观 光 旅 游
26、或 改 变 行 驶 路 线 到 旅 游 景 点 旅 游 。( 二 ) 各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2000-10000 元 :1 未 按 规 定 执 行 上 锁 挂 牌 程 序 ;2 有 毒 有 害 场 所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有 效 的 检 测 仪 器 和 个 人 防 护 用 具 或 岗 位 员 工不 会 正 确 使 用 ;3 钻 井 队 、 大 修 队 未 安 装 二 层 台 逃 生 器 或 逃 生 器 失 灵 ;4 钻 修 井 作 业 井 架 未 安 装 防 碰 天 车 装 置 、 防 坠 落 装 置 、 逃 生 装 置 或 装 置 失
27、灵 ;5 钻 台 上 未 安 装 紧 急 开 关 或 紧 急 开 关 失 灵 的 , 司 控 操 作 箱 开 关 失 灵 或 移 位 ;6 将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 场 所 、 设 备 发 包 或 出 租 给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和 相 应资 质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7 钻 修 井 施 工 高 压 管 线 不 符 合 要 求 或 用 软 管 代 替 , 不 拴 安 全 链 ; 回 收 管 线 、泄 压 管 线 固 定 不 牢 , 不 系 安 全 链 ;8 作 业 场 所 尘 毒 浓 度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 不 积 极 治 理 或 转 嫁 尘 毒 危 害 ;9
28、 对 存 在 严 重 隐 患 的 设 备 、 设 施 未 采 取 有 效 控 制 措 施 ;10 使 用 国 家 或 集 团 公 司 明 令 淘 汰 、 禁 止 使 用 的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的 材 料 、 设 备 ;11 违 反 消 防 安 全 规 定 使 用 不 合 格 装 修 、 装 饰 材 料 和 建 筑 构 件 ;12 防 爆 区 域 内 电 气 连 接 不 防 爆 或 未 使 用 防 爆 电 器 ;13 未 与 承 包 、 承 租 单 位 签 订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 未 在 承 包 合 同 、 租赁 合 同 中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29、管 理 职 责 , 或 者 未 对 承 包 、 承 租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统一 协 调 、 管 理 ;14 两 个 以 上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在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 进 行 施 工 作 业 可 能 危 及 对 方 生产 经 营 活 动 安 全 , 未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或 者 未 指 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行 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 ;15 未 对 新 员 工 进 行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 未 对 转 岗 员 工 进 行 教 育 培 训 ;16 使 用 新 设 备 , 采 用 新 工 艺 、 新 技 术 、 新 材
30、 料 , 未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专 门 安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17 项 目 开 工 前 未 组 织 全 体 员 工 进 行 工 程 交 底 、 危 害 识 别 并 制 订 有 效 削 减 措施 和 应 急 预 案 ;18 未 按 要 求 对 施 工 项 目 制 定 HSE“两 书 一 表 ”或 “两 书 一 表 ”未 有 效 运 行 ;19 安 全 设 备 设 施 的 安 装 、 使 用 、 检 测 、 改 造 和 报 废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标 准 ;20 非 因 设 备 、 设 施 正 规 改 造 致 使 设 备 控 制 台 、 操 作 台 、 控
31、 制 阀 、 开 关 等 安全 防 护 设 施 或 关 键 部 位 变 形 、 移 位 、 缺 失 ;21 钻 修 井 泥 浆 材 料 等 化 学 药 剂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上 盖 下 垫 ;22 存 放 原 油 、 成 品 油 储 罐 的 呼 吸 阀 、 阻 火 器 、 避 雷 、 防 静 电 设 施 及 其 他 消防 设 施 未 按 期 检 验 、 超 期 使 用 ;23 举 办 焰 火 晚 会 、 灯 会 等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 未 按 规 定 申 报 检 查 审 批 ;24 未 经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外 雇 驾 驶 员 , 私 自 出 租 、 租 用 单 位 或
32、 个 人 车 辆 ;25 以 单 位 名 义 为 外 单 位 或 个 人 办 理 车 辆 落 户 或 出 具 年 检 证 明 ;26 未 组 织 班 前 检 查 、 未 召 开 班 前 会 进 行 当 班 作 业 风 险 辨 识 并 制 定 风 险 削 减措 施 ;27 不 按 规 定 要 求 使 用 吊 卡 安 全 销 子 ;28 未 在 存 在 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有 关 设 施 、 设 备 上 设 置 明 显 安全 警 示 标 志 ;29 施 工 现 场 用 电 线 路 未 按 规 定 铺 设 的 , 电 器 、 活 动 板 房 、 配 电 柜 、 铁
33、 壳 开关 箱 等 未 进 行 有 效 接 零 、 接 地 ;30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HSE 应 急 设 施 ;31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应 急 演 练 , 或 者 演 练 未 如 实 记 录 和 评 估 ;32 未 按 消 防 技 术 规 范 配 置 消 防 器 材 , 消 防 器 材 失 效 或 者 超 期 使 用 ;33 消 防 器 材 未 实 行 定 人 、 定 位 、 定 期 检 查 和 保 养 ;34 生 产 生 活 区 域 无 安 全 通 道 或 安 全 通 道 不 符 合 要 求 ;35 占 用 防 火 间 距 、 堵 塞 消 防 通 道 , 或 者 损 坏 和 擅
34、自 挪 用 、 拆 除 、 停 用 消 防设 施 和 工 用 具 ;36 自 动 消 防 系 统 、 固 定 消 防 设 施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使 用 ;37 油 气 生 产 、 储 存 场 所 的 地 面 、 沟 池 等 有 油 气 积 聚 ;38 不 落 实 重 大 隐 患 报 告 制 度 ; 39 未 对 安 全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 保 养 并 保 持 完 好 。第 八 条 对 员 工 的 违 章 实 行 记 分 管 理 。( 一 ) 公 司 对 员 工 违 章 实 行 记 分 管 理 。 各 单 位 和 基 层 队 分 别 建 立 违 章 记 分 台帐 , 计
35、 分 管 理 时 限 为 每 半 年 一 个 周 期 。 凡 累 计 分 值 达 到 10 分 的 员 工 , 给 予 待 岗 学习 一 个 月 的 处 罚 。( 二 ) 公 司 实 行 三 级 违 章 累 加 计 分 , 凡 在 公 司 、 各 单 位 和 基 层 单 位 HSE 检 查中 的 违 章 记 分 , 都 在 累 加 计 分 之 中 。( 三 ) 对 每 半 年 周 期 内 违 章 记 分 累 计 达 到 10 分 的 , 由 检 查 人 员 通 知 各 单 位HSE 主 管 部 门 对 违 章 人 员 实 行 待 岗 处 理 。( 四 ) 各 单 位 基 层 队 对 员 工 违 章 记 分 实 行 月 度 累 计 并 定 期 公 布 。第 九 条 导 致 事 故 的 违 章 处 罚 按 照 事 故 处 理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章 附 则第 十 条 各 单 位 应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公 司 质 量 安 全 环 保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附 表 : 长 城 钻 探 工 程 公 司 HSE 监 督 检 查 违 章 处 罚 通 知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