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政府及其 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第三条 本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 职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 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2、 ”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 检查,一起考核。第六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 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二)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四)谁主管, 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
3、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六)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七)责任追究的原则。第二章 责任范围第七条 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 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党委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八条 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党 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政府正职
4、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二)政府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九条 各级人大、政协党组对本机关的党 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党组书记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条 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组对 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指导和监督。(一)党组书记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一条
5、 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领导 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部门可能影响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的业务工作,负有整顿、改革、建章立制、加 强管理、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的直接领导责任。(一)正职领导干部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二条 各人民团体党组对本单位的党 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党组书记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二)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
6、上级纪检监 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第三章 责任内容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认真履行全面领导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二)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三)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完
7、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六)领导、 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系 统 、本行业的廉洁自建、 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使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防止不廉洁或者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干部进入各级党政
8、领导班子。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 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安排。(二)领导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工作、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有效治理部门、行业不正之风,清除腐败现象。(三)加强对大案、要案、典型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采取有力措施,为查办案件提供保障
9、。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四)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的行为,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纠正。(五)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六)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七)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的其他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认真履行直接领导
10、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协助党政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定。(三)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大案、要案、典型案件要亲自组织查处。(五)严格执行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第十七条 各级人大党组应把党风廉政建 设作为依法监督的重要内容。要支持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廉政监督。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第十八条 各级政协党组应把党风廉政建 设作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注意收集、转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批评和建议。第十九条 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 组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依法履行审判、检察职能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内部监督,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司法腐败。第二十条 各人民团体党组应充分发挥监 督作用,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执纪执法机关反映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