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 施 办 法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推动我院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理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与参与的领导体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党要管党,集本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2、。把党风廉政建设同其他业务紧密结合,做到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三条 学院党委、行政及党支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工如下:(一)党委对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负总责;党委书记对党委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班子成员和支部书记的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党- 2 -委副书记和党委成员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学院行政对行政职能部门和系、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院院长负总责;院长对行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班子成员,调研员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副院长、调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所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系
3、处部门负责人的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系、处部门负责人对所管范围内的干部负教育管理责任。(三)支部委员会负责本 支部所属范围内的党风廉政 建设。支部书记对支部所属党员负有教育管理责任。第四条 学院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内廉政建设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解决的措施;认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意见,每年不少于两次专门研究讨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学院全局统一安排、部署、落实、检查。(二)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
4、监督机制,做到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和不正之风。- 3 -(三)开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廉政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提高党员、干部、青年学生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筑牢反腐倡廉思想基础。(四)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党、政组织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办法和措施,健全制度,依法从严治教规范管理,并认真组织落实,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令的贯彻。(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和引进人才,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第五条 学院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纳
5、入业务工作统筹安排,进行具体部署,并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二)认真解决和反映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支持、帮助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三)对分管的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批评教育,督促其及时纠正。(四)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 4 -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一)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的考核,由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组织考核;对各支部的考核,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纪委牵头负责,政治部、学院办公室、监察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协同组织进行;考核的
6、办法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要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三)领导干部、系、处负责人参加民主生活会,年终工作述职、要对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汇报,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四)各支部年终要向党委、纪委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的情况写出自查报告。党委每年要向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教育工委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报告。第七条 积极运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一)对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要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执行责任制年度考核情况,要归入本人党风廉政档案。(二)干部贯彻执行党内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物质奖励等形式的表彰。- 5 -(三)干部贯彻执行责任制不得力,不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四)在考核和检查中出现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的问题,要及时认真解决,对构成违纪的,要严肃查处。第八条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干部,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第九条 学院纪委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本办法自二 00 六年九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