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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YA070307定金管理规定 第2版.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11313047 上传时间:2020-03-1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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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1 页 共 6 页 济南宝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BGYA070307 第 2 版 签发:吴 健定金管理规定1 目的与适用范围1.1 为确保公司销售业务正常运转,开展风险可控的贸易,规避资金风险,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特制订本规定。1.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销售业务。2.职责分工2.1 营销部负责在签订合同后及时催讨定金。2.2 业务部负责审核定金的锁定及释放。2.3 财务部是实际定金锁定及释放的执行部门。3.文件内容3.1 定金的定义3.1.1 本制度所称定金是指公司对外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在销售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依照一定的比例而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货币资金。3

2、.2 定金的收取及调整3.2.1 定金的收取时间(款项到帐):期货销售定金应于采购合同(或草约)确认前收取,特殊情况必须由营销部经理签字后可确认采购合同(或草约);现货销售定金到帐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3.2.2 定金收取范围及标准(根据宝钢股份销售中心工作联络(2009)第 14 号要求):内部资料,注意保密第 2 页 共 6 页 3.2.2.1 对前期没收定金的用户再订货必须采取全额预付。3.2.2.2 所有定金用户(包括直供以上用户代理) 定金比例必须以 20%为底线。3.2.2.3 对一般代理商用户原则上全额预付。若需定金订货,则余款必须确保在厂内(股份)发货前到帐,不能因此形成定金库存

3、。3.3 定金收取及控制操作流程:3.3.1用户在电汇或转账的备注栏中应说明该笔资金用途为“合同定金”;如用 户不说明的,营销人员应主动回函 说明“ 某年某月某日某款为某合同项下定金,请予以确认”等。若用户要求以其自由款充当某合同定金,应取得 书面文件。3.3.2 业务部向财务部提供当月销售合同定金清单,财务部根据合同定金清单将客户货款在 MIS 系统中进行定金锁定。定金的锁定应具体跟踪到每份销售合同。3.3.3 财务部依据销售合同规定的定金释放方式释放定金。3.3.4 定金应在最后一次付款提货时冲抵货款,如需按比例释放或定金的释放超过销售合同规定的定金比例,营销人员应填写工作联络单(见附件

4、2),经 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释放定金,联络单必须注明定金何时收回,并由营销部负责按节点收回,否则,取消相应用户以后此种操作权限。3.4 定金退款及没收3.4.1 若用户需退还定金,营销人员应在付款申请单上详细说明此笔合同是否已生效,若生效还应说明对库存的处理意见,经公司领导签字第 3 页 共 6 页 后方可退款。3.4.2若要罚没用户的定金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3.4.2.1用户不履行付款提货义务,经书面催告(格式见附件3)后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不少于30日)仍不履行; 3.4.2.2用户明确表示(发出书面通知或声明)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转移财产、玩“ 失踪”等)表明不履行付款提货义务。 3.

5、4.2.3 罚没定金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格式见附件4)。将催告书和罚没定金告知书送达通知用户4、相关文件无5、附件无6、 相关记录6.2 附件 1 定金变动工作联络单 (BGYA070307-01A)6.3 附件 2 催提货通知书 (BGYA070307-02A)6.4 附件 3 罚没定金通知书 (BGYA070307-03A)制 订:李洁 审核:张兆存 实施日期:2008 年 1 月 1 日第一次修订:吴鹏飞 修订日期:2010 年 3 月 26 日审 核:李建华 审核日期:2010 年 3 月 29 日2010 年 04 月 20 日 发布 2010 年 04 月 26 日实施第 4 页

6、共 6 页 附件 1 表格编号:BGYA070307-01A定金变动工作联络单申请人: 日期:客户名称:变动金额 合同号/订单号 已销售结算量 何时补回原因说明:本部门意见:业务部意见:财务部意见:公司领导审批:第 5 页 共 6 页 附件2 表格编号:BGYA070307-02A公司 催提货的用户通知书 尊敬的客户: 贵公司(以下简称需方)与 公司(以下简称供方)签定的销售合同,部分钢材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仍未提货(具体清单见附表)。现供方特向需方发出催提货通知,请需方在收到通知书后 个工作日内签字盖章书面回复供方付款提货计划, 个工作日内实施付款提货安排。对于超过 个工作日仍不履

7、行付款提货义务的需方,供方将采取罚没定金、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保留追究需方违约责任权利。附表:未提货清单:销售合同号 资源号 规格 钢种 订货量 交货月 最后付款日 未提量 第 6 页 共 6 页 附件3 表格编号:BGYA070307-03A公司 关于罚没定金的用户通知书 尊敬的客户:贵公司(以下简称需方)与 公司(以下简称供方)签定的销售合同,部分钢材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提货期限仍未提货,供方经多次催提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需方仍未履行付款提货义务。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供方将在本通知发出后 日内将需方未提货合同项下的定金予以罚没,具体清单如下: 销售合同号 资源号 订货量 交货月 最后付款期 未提量 罚没定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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