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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ppt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1208604 上传时间:2020-02-19 格式:PPT 页数:59 大小:28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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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科技学院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v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新旧公司法条文对照第七十三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2、(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 认购 和 募集 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 有公司住所。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法律后果v 一种意见认为:该条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所应具备条件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设立公司的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已登记设立的应当撤销登记;v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

3、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了法定条件,但违反本条规定设立公司的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其法律后果是登记机关事先可不予登记或登记后要求其不足条件,对拒不补足,情节严重的,可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v 公司法 第 199条:违反本法规定,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v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4、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内容和步骤v ( 1)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与现向登记机关核准公司名称、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发起人按公司章程规定认购股份缴纳股款、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选任公司董事和监事、 公司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和核发公司营业执照。v ( 2)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与现象登记机关核准公司名称、 制订公司章程、 发起人先行认购不

5、低于公司股份总数 35%的股份、 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影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 获准后通过发起人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和认购书进行募集和认股,并由发起人催缴股款、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在首次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的 30日内召集创立大会选任董事和监事、公司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和发放公司营业执照。三、发起人的限制v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v 关于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则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存在一定的周期,故对发起人活动客观上需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同时也是对在公司

6、设立过程中负有重大责任的发起人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必要措施。四、发起人的义务v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特有责任v一是发起人除了认购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 35%的股份以外,对于其余募集股份中认购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认购的责任;v二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能,发起人依法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以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v三是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因其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v四是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依法应对认股人已认购的股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五、注册资本

7、v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特定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规定v 商业银行法 第 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亿

8、 元。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亿 元。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万 元。v 证券法 第 127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以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万 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亿 元;经营以上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亿 元。v 保险法 第 6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先限额为人民币 2亿 元。六、公司章程v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

9、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七、发起设立的程序v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

10、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八、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协议v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九、募集股份的公告和认股书v第八十六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

11、缴纳股款。十、招股说明书v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十一、股票承销v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v 证券法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

12、止日期;(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六)违约责任;(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证券代销与证券包销v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v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十二、代收股款v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十三、验资及创立大会的召开v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

13、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十四、创立大会的职权v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14、;(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创立大会与股东大会的区别v创立大会是发起人与认股人共同参与决定公司设立与否及有关设立事项的会议。股东大会则为全体股东与会决定公司意愿的必要而常设的最高机关。v1.性质不同:公司是否成立。v2.组成人员:发起人、认股人;股东v3.召集条件、召集人:发起人;董事会v4.权限:公司是否设立;合并、解散等十五、股本的抽回v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

15、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 未按期募足股份 、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 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股份公司设立不能v 证券法 v第 35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刑法修正案(六)v 九、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v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

16、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v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17、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十六、申请设立登记v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十七、出资不足的补充v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

18、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十八、发起人的责任v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例:v甲股份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公司设立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如何承担发生了分歧。下列哪一项费用应当由发起人承担?v A.发起人蒋某因公司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 v B.发起人李某就自己出资部分所产生的验资费用 v C.发起人钟某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 v D.发起人缪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支付的 5万元赔偿金 十九、公司性质的变更v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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