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纪发2017 5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补充通知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党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省领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九项规定情况的通报(湘办2017 10 号)中关于“ 省内公务接待中禁止 饮酒。除外事接待和招商活动外,省内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的要求,现对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通知(娄纪发2016 6 号)“具体规定” 中的第一款进行 调整,其他规定不 变。现将调整后的规定通知如下:2严禁公务活动(含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公务活动)饮酒(包括白酒、红酒、黄酒、啤酒以及其他酒精类饮料),外事(国、境外)接待和招商引资活动除外。违者一律依纪依规严肃处理。调整后的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中共娄底市纪委娄 底 市 监 察 局2017 年 7 月 14 日中共娄底市纪委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14 日印发3(共印 13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