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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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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 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精神,按照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 党政同责”和“ 四个最严” 的指示要求,落 实食品安全 责任,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提升我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有关食品安全的总体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村(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省、市、区有关要求以及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责任。第三条 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

2、管发展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体系。第四条 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纪检监察机关会同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 2 -内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二章 党委、政府职责第六条 镇党委(党工委)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一)贯

3、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二)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三)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把食品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四)组织对镇食品安全成员单位和村(居)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进行督察,加大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 ”制。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一)承担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赋予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

4、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制定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3 - 安排,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督促落实;及时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部署提出具体举措,组织推动实施。(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监管组织网络和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以及村(居)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做到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切实做好食品安全隐

5、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和统筹协调等工作。(三)层层建立政府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严格落实。将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四)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组织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责任。第三章 督促检查第八条 镇党委和政府应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的落实,把- 4 -食品安全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奖励惩戒制度。第九条 镇党委和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加大专项督促检查力度,推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第四章 奖励与问责第十条 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对镇食品安全成员单位和村(居)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考核,对食品安全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镇党委和政府建立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警示通报、约谈。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试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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