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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慧泉精选对冲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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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国金慧泉 精选对冲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二 一 三 年 八 月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合同当事人 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6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9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4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5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6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6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7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7 十二、集 合计划的估值 18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3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7 十五 投资理念

2、与投资策略 . 28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 31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5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6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38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39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0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1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45 二十四、风险揭示 47 二十五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2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2 特别约定 : 本国金慧泉 精选 对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

3、(即国 金慧泉 精选 对冲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1 一、前言 为规范 国金慧泉 精选对冲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 )运作,明确 国金慧泉 精选对冲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 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4、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 自律性文件的规定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 国金慧泉 精选对冲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 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

5、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 指 国金慧泉 精选对冲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 书、说明书: 指 国金慧泉 精选对冲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 指 国金慧泉 精选对冲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

6、和补充; 2 托管协议: 指 国金慧泉 精选对冲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及对该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风险揭示书: 指 国金慧泉 精选对冲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管理办法: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细则 :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业务规范: 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于 2012年 10月 19日正式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指

7、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也简称为“ 国金证券 ”;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 指 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分行 ,也简称 为“ 工商 银行”; 推广机构: 指 国金证券 以及 与管理人签订 国金慧泉 精选对冲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代理协议的其他证券公司 、商业银行或者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 注册登记机构 、份额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8、; 期货公司: 指 国金 期货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金融公司: 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 合格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 指具备相应风 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 3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 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集合计划成立日:

9、 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 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封闭期: 特指成立日后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退出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为集合计划成立日起 6 个月的期间; 开放期: 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分为参与开放期和退出开放期。参与开放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后 的 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在参与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集合计划参与业务。退出开放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满 6 个月后的每

10、 月第 4 和第 5 个工作日,在退出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集合计划退出业务 ; 开放日: 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存续期、管理期限: 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 5年, 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合同约定条件后 可以展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办理本集合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n 指任意正整数): 指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 天: 指自然日; 存续 届 满日: 指本集合计划成立满 5 年的最后一日,如果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存续 届 满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投资本金: 指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

11、的净参与金额,即参与金额扣除参与费用后的余额。对于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的集合计 划份额,其投资本金还包括参与金额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即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本金为净参与金额与推广期产生的利息之和,也即推广期参与份额与计划单位面值之积;集合计划开放期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本金为委托人开放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净参与 金额,也即开放期参与份额与有效参与申请日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之积; 4 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参与: 指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首次参与: 指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 追加参与: 指除首次参

12、与外的其他参与情形; 退出: 指 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巨额退出: 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计划总份额 10%的情形; 计划收益: 指 本集合计划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 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 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 元: 指人民币元; 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 指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 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

13、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 、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累计净值: 指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计划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股指期货: 指沪深 300 股指期货合约或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其他股指期货合约; 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加上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减去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的净额 ;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不能

14、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5 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 电力中断、 互联网故障 、 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 或期货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 指 ,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 邮箱 : 机构填写 :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

15、子邮箱 :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电子签名 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管理人 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冉云 注册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6 层 电话: 021-60935697 传真: 021-60935645 托管人 6 机构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分行 主要负责 人: 成善栋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大道 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9 号 电话: 021-58885888 传真: 021-68499477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 国金慧泉 精选

16、对冲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二)类型: 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 和存续期 规模上限为 10 亿份。 本集合计划 参与人数不超过 200 人 。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 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2、资产配 置比例 ( 1)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计划

17、资产 净值 的 0-95%,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 到期日在 1 年以上的 政府债券 、 央行票据 , 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型基金、分级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的优先级份额、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中期票据等。 ( 2)权益类资产 :占计划资产 净值 的 0-95%,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指数基金和交易所交易型基金( ETF)等。 ( 3)现金类资产 :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 5%;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不超过 7 天的债 券逆回购、到期日在 1 年内的 政府债券 、7 到期日在 1 年内的央行票

18、据等。 ( 4) 股指期货投资:在任一时点,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35%,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1 倍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的投资须依从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5)在任一时点,本集合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应不超过计划资产 净值 的 95%。 (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和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 值的 5%。 ( 7) 集合计划 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本 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19、定的除外 。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但 交易完成 5 个 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同时,管理人应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

20、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管理期限 管理期限为 5 年 ,可展期 。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封闭期为 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 ,封闭期内不办理退出业务。 2、开放期: 参与开放期为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 月前 3 个工作日 ,参与开 放期8 内可以办理参与业务。退出开放期为集合计划封闭期满后的每 月第 4 和第 5 个工作日,退出开放期内可以办理退出业务。 3、流动性安排 现金类资产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 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21、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本集合计划持有的 现金 和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 5%。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5,000 元 (含参与费) ,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5 元 (含参与费) 。 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属 混合型 产品 ,属于中低风险收益品种。 适合 追求资产稳健增值、同时具有 相匹配的 风险承受能力且法律法规允许的 合格投资者 。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 1) 国金证券

22、股份有限公司 同管理人。 ( 2)与 管理人签订国金慧泉 精选对冲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代理协议的其他证券公司 、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 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

23、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9 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 。 本集合计划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 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认购 /申购费 : 0.5%; 2、退出费 : 委托人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时须按退出份额的持有期限缴纳退出费,具体退出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24、 D) 退出费 率( %) D 1 年 1% 1 年 D 2 年 0.5% D 2 年 0% 3、管理费 : 1.5%/年 ; 4、托管费: 0.2%/年 ; 5、业绩报酬 : 对每笔参与份额的正收益部分提取 2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 6、其他费用 :除 证券 交易费、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费用,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确认、清算由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 1、参与的办理时间 (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 划。 推广时间由管理人公告确定。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 不迟于结束推广期当日 15:00 前 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 ( 2)存续期参与 10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 参与 开放期内的工作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2、参与的原则 ( 1) 推广期以 面值参与,推广期参与价格为集合计划份额 面值; ( 2)“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3)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 4)在推广期内,当集合

26、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 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 ( 5)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在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并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方可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 /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 申请; (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

27、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当日办理业务 申请 仅能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内 撤销 ; ( 5)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 6)当参与申请合计超过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所有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并以最高募集规模为上限,按“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来确定参与成功的份额,即首先按照参与金额,金额高者先确认,对于同等参与金额的委托人参与申请,先参与先确认,超过规模上限后的所有参与无效。参与规模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8、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1 ( 1)参与费率: 0.5%。 (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a)推广期参与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 1+参与费率)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 推广期 利息净参与金额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计划单位面值 b)开放期参与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 1+参与费率)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净参与金额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 T 日计划单位净值 T 日为参与申请日。 委托人参与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 其中利息以 注册登记机构

29、的记录为准 。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退出在 退出 开放期 内的工作日 办理。 2、退出的原则 (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 T 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 ( 3)“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 1) 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在 退出 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机构网点提出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份额数量超过委托人持有份12 额数量时,申请无效。 退出申请仅可以在当日业

30、务办理时间内撤销。 ( 2)退出申请的确认 委托人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之后到推广机构网点取得 T 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 推广机构 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 3)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 T+2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 4、退 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 1)退出费用 委托人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时须按退出份额的持有期限缴纳退出费,具体退出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D) 退出费率( %) D 1 年 1% 1 年 D 2 年 0.5% D 2 年 0% (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本集合计划退出时以 退出 申请日 (

31、T 日) 计划单位净值作为计价基准,按扣除 退出费、 业绩报酬后的实际金额支付。 退出费和 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出总额 T 日计划单位净值退出份额 退出费(退出总额业绩报酬)退出费率 退出金额退出总额 业绩报酬 退出费 T 日为退出申请日 。 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退出费由委托人承担,不 计 入集合计划资产。 ( 3)收取方式 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机构,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账户,退出款项将在 T+2 日内从托

32、管账户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13 每次退出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委托人可将其部分或全部集 合计划单位退出。 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500,000 份时,则管理人 有权 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大额退出是指,单个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单个退出开放日一次退出份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份(含)的情形。 ( 2)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

33、式 发生大额退出的,委托人需在退出日的前 2 个工作日提出预约,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其退出申请。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 理方式 (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数的 10%时,即为巨额退出。 (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 出 :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

34、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14 (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 部分顺延退出 时,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

35、理方式 (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 1)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 或期货 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

36、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 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 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中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六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一 ) 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 与比例 管理人承诺在本集 合计划推广期间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 参与比例 不低于 推广期结束 时 本集合计划总份额(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 10%。 因利息折算份额导致自有

37、资金参与比例低于 10%的,不受限制。 15 存续期,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 (二) 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和责任承担方式 管理人持有计划份额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也承担与计划份额相对应损失的责任。 管理人投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三) 自有资金 参与、退出的条件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管理人 自有资金可以 参与、 退出本集合计划: 1、管理人投入的自有资金参与份额持有期限满 6 个月 后,可以退出本计划; 2、管理人自有资金 参与、退出 本集合计划 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 但在

38、发生以下特殊情形时,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事后管理人应 及时 将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情况 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 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 ( 1) 因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比例被动超限 (即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 20%)。 管理人在发生 上述 超限情 形之日( T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出超限部分的参与 份额, T+5 个工作日退出后仍超限的,管理人将在 其 后 5 个工作日顺延处理。 ( 2) 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 本集合计划 。 (

39、四) 风险揭示 ( 1)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享有与其他委托人份额相同的收益分配权,且不对集合计划委托人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2) 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可能遭遇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 集合 计划损益。管理人将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关注 集合 计划规模变动情况,控制流动性 风险。 七 、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 不 进行分级 。 16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管理人通过 设立集合计划,对 集合计划专用账户 内的 客户资产进行集中运营管理。 (二)管理权限 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40、 九 、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3 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 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 注册 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 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41、(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 本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并完成验资,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 2、日期: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后 5 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 管理人 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17 十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 国金慧泉 精选对冲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工行托管) ”,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 国金证券 中国 工商 银行 国金慧泉 精选对冲 1 号 集合资产管

42、理计划 ”。 以上账户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相关账户开立机构的业务 规定,经管理人与托管 人进行协商后进行办理。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 管理人 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孳息 。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 按照托管协议 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 、

43、托管人 和份额登记机构 的自有资产及 管理人、托管人 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 、 托 管人和份额登记机构 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 一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 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分行 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 ,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签订的托管协议已经明确了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在计划资产的保管、资金归集和划转、会计核算责任、清算交收流程、最终交收责任、集合计划档案资料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互相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44、系, 以确保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18 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本集合计划参与期货交易过程中的交易结算 、 数据发送 、期货资产账户下委托资产的保管 由期货公司负责。为明确本集合计划参与期货交易过程中的 资金划拨、资金清算、 数据传输与接收 、保证金 保管 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管理人与托管人及期货公司另行签订协议或操作备忘录进行约定。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期货)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 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十 二 、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

45、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 ) 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 集合计划投资所形成 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 (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集合计划份额的价值 。 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

46、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六)估值日 估值日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 交易 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七)估值 方法 19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的估值原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 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资产 托管 人的估值数据应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47、(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5以上的,参考证券 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地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划管理人可以与计划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48、首次发行的股票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送 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 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20 FV=C+(P-C) (Dl-Dr)/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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