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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提供.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105872 上传时间:2018-06-1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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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形及依据一、开设某种企业、单位或担任某种职务1.担任特种行业、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典当业管理办法第 16 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 10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并提供下列材料:(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5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 4 条: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第 13 条 保安培训机构招录的学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五)没有故意犯罪记录。2.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 6 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

3、民,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三)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少于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3.担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董事、执行董事、经理(厂长)、监事,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 14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4、期满未逾五年。4.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商业银行法第 2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5.担任到境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 112 条: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6.担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校长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9 条: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

5、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二、从事某种职业1.证券、期货、金融、基金、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证券法108 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第130 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 9 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保险法第 82 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15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公司法第 14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2.保安人员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 1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 3 次以上行政拘留

7、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 9 条:保安押运公司的守护、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没有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和刑事处罚记录。3.律师律师法第 7 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4.会计会计法第 40 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拍卖师拍卖法第 15 条: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

8、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6.法官、检察官,人民法院书记员法官法第 10 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 4 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检察官法第 11 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7.中国人民银行行员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第 14 条:报考行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为行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8.民爆业从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6

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9.民用航空安检工作的人员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 13 条: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未受过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分。10.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 4 条:煤矿安全监察员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公务员法第 24 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11.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 3 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

10、)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12.校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 72 条: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 12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三、申请某种职业、执业资格、资质的考试、考核、注册、核准1.报名参加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 9 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

11、件:(四)品德良好,无欺诈行为,申请前 5 年无犯罪和严重行政处罚记录。2.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3.有刑事犯罪记录。3.教师资格认定教师法第 14 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4.申请新闻记者证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 10 条: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四)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并在处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5.报名参加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申请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相

12、关执业资格注册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 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6.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教师法第 13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7.申请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 10 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8.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 1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9.报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试或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 11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10.申请公证员执业证公证法第 20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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