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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方案.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104964 上传时间:2018-06-1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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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2012 年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管工作,规范全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餐饮消费安全,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 27 号)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依据根据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 25 号),卫生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卫办监督发201082 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二、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依法查处、重点打击、全面规范的原则,继续加强对餐饮具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通过

2、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全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有效控制因餐饮具污染而引发的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三、工作内容21.积极开展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要求,对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餐饮具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工作环境、消毒效果验证、消毒方法、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消毒质量控制、索证索票、生产和自检记录、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包装标识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

3、单位的生产行为,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所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要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附件)。2.狠抓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具抽样检验工作。各地要摸清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底数,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抽检,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的规定执行。3.查处违法行为。各地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消毒餐饮具抽检结果不合格的,要严格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依法查处,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切断源头,杜绝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不合格

4、餐饮具。各地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餐饮服务监管部门。34.加强宣传培训,认真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生产行为。各地要加强食品安全法、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食(饮)消毒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等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安全意识和内部管理水平,严格要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在按照回收、去残渣、洗涤、清洗、消毒、包装、贮存的流程合理布局;使用的消毒器械、消毒剂、洗涤剂、包装材料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消毒餐饮具必须做到每批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未经消毒、检验或消毒效果达不到卫生要求的餐饮

5、具,不得提供给餐饮单位、公共场所使用,并建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健全卫生监督档案,逐步规范我区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四、工作步骤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12 年 5 月)。各地要结合当地餐饮服务监管情况,认真落实、积极组织安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基本信息表(见附表 1)于 5 月 30 日前由盟市卫生局汇总报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2 年 6 月-2012 年 9 月)。各地按照消毒管理办法、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6、-94)等规定,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对餐饮具进行抽检,4对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依法严厉查处,严厉杜绝不合格餐饮具流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单位。第三阶段:督导检查阶段(2012 年 10 月)。各盟市卫生局开展对旗县卫生局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检查。自治区卫生厅将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时对各地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暗访和督导检查。五、工作要求1.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大监督力度。各地要严格落实监督责任,深入分析和掌握当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不断探索有效办法,提高监督效率。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狠抓案件查办工

7、作,凡是监督发现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一律在卫生监督网上公示,并及时通报当地工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2.建立良好的部门协作沟通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各地要继续加强与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同级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工作联系机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工商注册信息、卫生监督信息和餐饮单位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信息的通报制度和具体形式,逐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消除监管空白,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餐

8、饮5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3、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公布案件查处结果。各地要针对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问题,组织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普及必要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认真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报道的违法行为,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调查,并将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达到惩处违法行为的目的。4、加强信息报送,总结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各地要及时报送信息,2012 年 5 月 30 日前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表(见附表 1)报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10月 25 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2012 年餐饮具集

9、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表 2)报送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各地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研究和总结,逐步探索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长效监管机制联 系 人:张 强联系电话:04716920695(传真)电子信箱:附表:1.内蒙古自治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基本信息表2.2012 年内蒙古自治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6附表 1内蒙古自治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基本信息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工商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职工总数: 生产场所面积: 日产量(件): 注:每单位一表填表人: 联系电

10、话: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附表 22012 年内蒙古自治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消毒餐具抽检情况 监督检查情况 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情况监督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数量(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数量(家)抽检餐具数量(件)不合格餐具数量(件)合格单位数(家)不合格单位数(家)不合格原因(序号/单位数量)处罚单位数(家)罚款金额(元)责令整改数(家)出动监督员(人次)向有关部门通报数(家)注:监督检查情况不合格原因序号:1.建于居民楼内的;2.与可能污染餐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 30 米的;3.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 200 平方米的;4.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5.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6.消毒后的餐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14934 )的; 7.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8.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9.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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