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集 团 下 属 企 业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一 ) 总 则一 、 为 使 集 团 公 司 能 及 时 了 解 集 团 各 下 属 企 业 发 生 的 各 类 重 大 事 件 , 确 保 集 团 公 司 在有 关 管 理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重 大 决 策 方 面 有 足 够 的 信 息 支 持 , 防 范 和 控 制 集 团 的 各 类经 营 风 险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二 、 重 大 事 项 指 对 下 属 企 业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有 重 大 影 响 、 且 该 事 项 的 报 送 未 在 集 团 正常 信 息 沟 通 范 畴 内 的 例 外 事 项
2、。 具 体 指 : 对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的 突 发事 件 、 需 报 集 团 公 司 管 理 部 批 准 的 重 大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三 、 本 制 度 适 用 范 围 为 集 团 公 司 下 属 的 全 资 企 业 、 控 股 企 业 以 及 未 控 股 但 由 集 团 公司 承 包 经 营 的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为 “下 属 企 业 ” ) , 其 他 企 业 可 参 照 执 行 。( 二 ) 组 织 保 证四 、 下 属 企 业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的 责 任 人 为 下 属 企 业 总 经 理 或 主 持 日 常 工
3、作 的 常 务 副 总 经理 。五 、 集 团 公 司 企 业 管 理 部 为 集 团 下 属 企 业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其 主 要 职 责是 负 责 或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对 重 大 事 项 的 处 理 以 及 对 有 关 报 告 资 料 的 收 集 、 传 送 及 存档 工 作 ; 并 负 责 有 关 处 理 意 见 的 反 馈 及 执 行 情 况 的 跟 踪 等 工 作 。( 三 ) 重 大 事 项 的 范 畴 及 报 送 程 序六 、 突 发 事 项 的 内 容 及 报 送 程 序 :1、 事 项 内 容 涉 及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对
4、企 业 经 营 情 况 的 突 发 性 审 计 或 调 查 ; 受 到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重 大 行 政 或 经 济 处 罚 , 且 处 罚 金 额 达 人 民 币 10 万 元 以 上 ; 将 或 有 可 能 发 生 的 、 涉 及 金 额 达 人 民 币 10 万 元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由 于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或 监 控 不 力 而 导 致 的 有 关 个 人 涉 及 金 额 达 人 民 币 1 万 元 以 上 的 重大 违 规 违 纪 事 件 ;2 因 自 然 灾 害 、 人 为 事 故 导 致 企 业 资 产 损 失 金 额 达 人 民 币 8 万 元 以
5、上 的 重 大 事 项 ; 发 生 因 工 死 亡 或 伤 愈 后 致 残 而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 发 生 各 类 原 因 导 致 的 产 品 损 失 、 或 产 品 遭 到 客 户 拒 收 的 情 况 , 损 失 金 额 达 人 民 币10 万 元 以 上 的 重 大 事 故 ; 其 他 对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有 ( 或 可 能 有 ) 重 要 影 响 的 事 项 。2、 报 送 程 序 及 时 间 要 求 :凡 出 现 上 述 突 发 性 事 件 , 下 属 企 业 须 于 事 发 当 日 口 头 向 集 团 公 司 管 理 部 或 有 关 职
6、能 部 门 汇 报 , 并 于 事 发 2 日 内 填 报 集 团 下 属 企 业 突 发 事 项 快 报 ( 见 附 件 一 ) , 事 项完 毕 后 须 将 处 理 结 果 按 集 团 下 属 企 业 重 大 事 项 汇 总 简 表 ( 见 附 件 二 ) 填 报 集 团 公司 , 有 必 要 报 送 详 细 说 明 资 料 的 事 项 应 另 文 上 报 。七 、 需 报 集 团 公 司 管 理 部 批 准 方 可 实 施 的 重 大 事 项 。1、 事 项 内 容 企 业 发 生 经 营 范 围 以 外 的 经 济 业 务 ; 企 业 作 为 仲 裁 申 请 人 或 诉 讼 原 告 的
7、 仲 裁 及 诉 讼 事 项 ; 未 纳 入 集 团 信 贷 计 划 或 未 得 到 集 团 授 权 的 融 资 行 为 ; 企 业 未 能 清 偿 、 金 额 达 该 企 业 净 资 产 的 10%以 上 的 到 期 债 务 ; 涉 及 金 额 达 人 民 币 10 万 元 以 上 的 赠 与 、 承 包 、 租 赁 、 特 许 权 等 合 同 的 订 立 ; 企 业 内 部 出 台 重 大 福 利 政 策 ( 住 房 、 购 车 等 免 息 贷 款 或 员 工 中 长 期 培 训 等 ) ; 其 它 需 经 集 团 批 准 事 项 。2、 报 送 程 序 及 时 间 要 求上 述 事 项
8、须 经 集 团 公 司 批 准 后 方 能 实 施 , 下 属 企 业 须 于 事 前 向 集 团 公 司 报 送 集团 下 属 企 业 重 大 事 项 请 示 报 告 , 集 团 公 司 应 在 收 到 有 关 请 示 报 告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以 答 复 ; 如 属 较 为 紧 迫 的 重 大 事 项 , 集 团 公 司 应 指 派 专 人 进 行 实 地 调 研 分 析 , 在 6 个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 事 项 完 毕 后 须 将 处 理 结 果 按 集 团 下 属 企 业 重 大 事 项 汇 总 简 表 ( 见 附 件 二 ) 填 报 集 团 公 司 ,
9、有 必 要 报 送 详 细 说 明 资 料 的 事 项 须 另 文 上 报 。八 、 其 它 重 大 事 项1、 事 项 内 容 可 能 发 生 的 、 给 企 业 经 营 带 来 金 额 达 其 净 资 产 5%以 上 的 各 种 潜 在 亏 损 风 险 ;3 企 业 的 其 他 股 东 方 或 重 要 客 户 有 可 能 发 生 重 大 诉 讼 或 面 临 倒 闭 等 重 大 风 险 ; 其 他 股 东 方 将 持 有 的 本 企 业 股 权 转 让 和 股 权 质 押 行 为 ; 对 资 产 、 负 债 、 权 益 和 经 营 成 果 将 会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 涉 及 金 额
10、达 该 企 业 净 资 产 总 额5%以 上 的 合 同 订 立 、 变 更 或 终 止 的 行 为 ; 非 集 装 箱 企 业 中 , 由 于 产 品 市 场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 导 致 生 产 能 力 利 用 率 不 足 70%的情 况 ; 企 业 待 料 停 工 天 数 或 因 主 要 设 备 事 故 导 致 的 停 工 天 数 达 5 天 以 上 ; 企 业 所 在 地 发 生 重 大 政 策 变 动 ( 税 务 、 外 汇 、 海 关 、 劳 动 人 事 政 策 等 ) 或 企 业 政 策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由 此 而 导 致 的 对 企 业 经 营 的 正
11、面 或 负 面 影 响 ; 已 列 入 地 方 政 府 财 政 、 税 收 等 支 持 的 项 目 , 每 一 项 目 涉 及 获 取 优 惠 金 额 达 人 民 币20 万 元 以 上 ; 受 省 级 及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表 彰 、 或 取 得 权 威 机 构 认 证 的 项 目 或 个 人 ; 企 业 组 织 架 构 的 重 大 变 动 及 重 大 人 事 任 免 ( 总 经 理 助 理 级 以 上 ) : 在 新 产 品 开 发 、 新 材 料 运 用 以 及 技 术 、 工 艺 等 方 面 的 重 大 突 破 或 革 新 ; 开 发 并 申 报 成 功 的 专 利 、 工 业
12、产 权 等 项 目 ; 其 他 重 要 事 件 。2、 报 送 程 序 及 时 间 要 求上 述 内 容 属 于 仅 须 知 会 集 团 公 司 的 事 项 , 下 属 企 业 须 于 次 月 5 日 前 按 附 表 二 集 团 下 属 企 业 重 大 事 项 汇 总 月 报 的 有 关 要 求 填 报 。 如 集 团 公 司 有 关 部 门 须 进 一步 了 解 详 细 情 况 , 下 属 企 业 再 另 文 详 报 。( 四 ) 有 关 要 求九 、 如 出 现 本 表 未 列 明 的 、 可 能 对 下 属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下 属 企业 责
13、 任 人 须 根 据 事 项 性 质 予 以 上 报 。十 、 集 团 公 司 有 必 要 在 事 项 进 程 中 进 行 跟 踪 了 解 的 事 项 , 可 指 派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处 理 , 下 属 企 业 有 责 任 提 交 事 件 进 展 、 分 析 和 有 关 统 计 报 表 等 资 料 。十 一 、 直 接 受 表 部 门 : 凡 出 现 本 制 度 规 定 的 重 大 事 项 , 下 属 企 业 须 直 接 报 送 集 团 公司 企 业 管 理 部 , 并 根 据 事 项 性 质 抄 报 集 团 公 司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4十 二 、 须 报 经 下 属 企
14、 业 董 事 会 的 重 大 事 项 , 下 属 企 业 须 知 会 集 团 公 司 管 理 部 后 方 可报 送 。十 三 、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应 以 书 面 报 告 的 形 式 提 交 。 若 情 况 紧 急 或 事 态 较 为 严 重 , 必 须于 事 件 发 生 当 日 直 接 向 集 团 公 司 管 理 部 或 集 团 公 司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作 口 头 汇 报 。同 时 按 上 述 规 定 程 序 向 集 团 公 司 企 业 管 理 部 补 交 书 面 报 告 。十 四 、 下 属 企 业 提 交 的 突 发 事 项 快 报 、 重 大 事 项 汇 总 简 表 ,
15、如 需 附 有 相 关 说 明性 或 附 注 性 资 料 , 下 属 企 业 应 及 时 、 全 面 地 予 以 提 供 。十 五 、 下 属 企 业 责 任 人 应 确 保 报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 准 确 和 完 整 , 不 得 隐 匿 事 件 的 真 相和 全 貌 。( 五 ) 罚 则十 六 、 若 出 现 违 反 本 制 度 的 行 为 , 将 由 集 团 公 司 管 理 部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企 业 责 任 人 予以 处 罚 或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者 集 团 公 司 将 对 企 业 责 任 人 进 行 撤 职 处 理 。十 七 、 作 为 集 团 委 派 的 重
16、 要 干 部 , 企 业 财 务 经 理 有 责 任 督 促 企 业 总 经 理 按 照 本 制 度要 求 报 送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 若 企 业 总 经 理 对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按 住 不 报 或 隐 匿 有 关 事实 , 企 业 财 务 经 理 在 知 情 并 催 促 总 经 理 无 效 后 , 有 责 任 单 独 向 集 团 公 司 管 理 部或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予 以 汇 报 , 否 则 , 一 旦 出 现 违 反 本 制 度 的 行 为 , 企 业 财 务 经 理将 要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六 ) 附 则十 八 、 本 制 度 解 释 权 归 集 团
17、 公 司 企 业 管 理 部 。十 九 、 本 制 度 自 总 裁 签 发 之 日 起 生 效 , 试 行 期 为 半 年 。编 制 :签 发 :日 期 : 5集 团 下 属 企 业 突 发 事 项 快 报上 报 企 业 发 生 日 期事 件 名 称事 件 的 简 要概 述 ( 能 够 造成 未 来 的 经 济收 入 、 损 失 的应 充 分 估 计 )对 下 属 企 业 或集 团 可 能 存 在的 影 响 概 述上 报 企 业 初 步意 见 和 建 议需 集 团 公 司 提供 任 何 形 式 的支 持 和 帮 助涉 及 的 企 业 内部 部 门 或 个 人( 职 务 或 工 作岗 位 )涉
18、及 的 政 府 部门 、 单 位 或 个人说 明 1、 填 报 单 位 可 根 据 事 项 性 质 摘 要 填 写 本 表 内 容 ;2、 需 附 有 要 说 明 性 资 料 的 , 请 另 页 附 后 。企 业 负 责 人 : 填 报 人 : 上 报 日 期 :6集 团 下 属 企 业 重 大 事 项 汇 总 简 表报 出 企 业 : 时 间 : 受 表 部 门 : 企 业 管 理 部要 求 报 出 日 期 : 月 后 5 日 内类 型 事 项 名 称 事 项 过 程 描 述 涉 及 企 业 内 外 部人 员 和 部 门 涉 及 金 额 处 理 结 果本 月 发 生 的 突 发 事 项 1、
19、2、本 月 之 前 发 生 的 突 发事 项 处 理 结 果1、2、突 发事 项本 月 之 前 发 生 的 尚 在处 理 中 的 突 发 事 项1、2、本 月 发 生 的 批 准 事 项 1、2、本 月 之 前 批 准 事 项 处理 结 果1、2、报 批事 项本 月 之 前 集 团 已 批 准的 尚 在 处 理 中 事 项1、2、其 他 重 大 事 项 1、2、说 明 为 便 于 集 团 公 司 集 中 了 解 所 有 重 大 事 项 及 其 执 行 情 况 和 结 果 , 已 填 报 突 发 事 件 快 报 、 重 大 事 项 申 请 的 突 发 事项 和 报 批 事 项 , 须 在 本 表 中 一 并 上 报 反 映 。企 业 负 责 人 : 填 报 人 : 报 出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