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条 1 条 为加强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和 广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 号)的 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广州市建设科
2、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委办)负责建立专家库及管理工作。专家库全市共享,各区原则上不再建立专家库,确有需要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立。第三条 对专家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有利于提高论证工作质量的原则。第四条 市建设科技委办应履行以下职责:(一) 制定专家管理细则;(二) 聘任和解聘专家;(三) 建立专家库以及专家随机抽取平台,并及时更新专家信息;(四)将专家信息开放给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五)对专家进行考评;(六)适当控制专家库专家总量,自专家库建立后,从次年起每年一次性补充新的专家,对当年任期届满、考评分数
3、较低的一定数量专家不予继续聘任;(七)协调处理专家对专项方案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八)组织专家学习交流。第五条 专家库按岩土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模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拆除和爆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方案、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安全监测方案 6 个专业类别设置,各专业类别论证范围对应如下:(一)岩土工程专项施工方案1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3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
4、桩工程;4地下暗挖工程、盾构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岩土工程。(二)模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支撑高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 总荷载 15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 及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4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5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6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7施工高度
5、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8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等;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模架工程。(三)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 设备的拆除工程;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四)拆除和爆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和拆
6、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和爆破工程。(五)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方案1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六)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安全监测方案1开挖深度超过 5m(
7、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3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地下暗挖工程、盾构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各专业类别的专家可以参加属于本专业范围工程专项方案的论证。对于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其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中应有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专业类别的专家。第六条 市建设科技委办可以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聘任专家。申请聘任,是指市建设科技委办在网上发布通知,对申
8、请报名的人员集中评审后选聘为专家。通过申请聘任的专家,任期 3 年,可连聘连任,专家聘任专业不超过 2 个。特邀聘任,是指市建设科技委办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特定(某项)工程专项方案的论证专家。第七条 市建设科技委 办以申请聘任方式选聘专家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建设科技委办在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网上发布通知;(二)申请人按通知要求向市建设科技委办提交申请材料;(三)市建设科技委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必要的核实,在征求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督机构意见后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名单在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网公示7 天;(四)市建设科技委办确定聘任的专家名单,并在广
9、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网公布。第八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经验; (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四)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是否接受委托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二)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时,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论证、咨询等服务报酬;(四)论证会召开 3 天前,取得方案论证资料,并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五)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自愿退出专家库。第十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办法及相应专家管
10、理细则的规定;(二)按时参加专项方案论证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论证工作的,应至少提前 2 天请假;(三)认真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和专项方案,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提出论证意见,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专项方案应在论证前进行现场勘踏,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并进行方案预审;(四)对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应对是否符合专项方案情况进行验收;(五)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在参加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生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六)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七)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参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活动;(八)工作单位
11、或联络方式变动的,15 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建设科技委办的;(九)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人提出申请,予以办理解聘手续:(一)因个人健康不能胜任论证工作的;(二)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工作的;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论证工作的;(四)要求退出专家库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专家给予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予以网上公告:(一)弄虚作假,伪造个人资料申请成为专家库专家的,应取消专家资格;(二)不履行专家义务,1 年内无故缺席 3 次,或找人替代论证的,暂停专家资格 6 个月;(二)论证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
12、际情况,暂停专家资格 3 个月;(三)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 过” ,修改意 见不明确的,暂停专家资格 3 个月;(四)论证结论为“通 过” 或“修改后通过”,但专项方案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暂停专家资格 6 个月;(五)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将不合格的专项方案按照合格专项方案验收,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取消专家资格;(六)本项目参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否则暂停专家资格 3 个月;(七)工作单位或联络方式变动,未在 7 日内告知市建设科技委办,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市建设科技委办等 3 次联系仍联系不上的,暂停专家资格 6个月;(八)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应取消专家资格。被取消专家资格的,3 年内不得聘任为专家;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专家资格。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其发现的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不诚信记录、约谈、通报。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