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贺兰县农村公路日常养管工作考核办法一 总 则第一条 为 了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沿线环境卫生整治承包工作顺利开展,把责、权、利充分落实到管理过程中,通过实行合同管理和计量支付,不断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公路服务水平,全面改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创建“畅、洁 、绿、美、安 “的公路,特制订本考核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与公路段签订日常养护及卫生保洁承包合同的农村公路养护保洁承包片区。二 考核组织第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考核小组由主管生产副段长、路政所、生产技术室、各养护保洁承包片区相关人员组成。第四条 考核小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原则,以实事求是、认 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次
2、的检查考核工作,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三 检查考核方法和时间第五条 检查考核按照平时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平时检查结果计入当月考核分内。平时检查由生产技术室及路政所不定期进行平时日常巡查和抽查,根据各养护保洁片区平时工作完成及整改情况进行考核。定期检查由考核小组于每月月末组织对各养护保洁片区当月养护生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各养护保洁片区养管里程的80%作 为 月末受 检里程。2第六条 生产技术室将平时检查和月末检查考核结果进行汇总,综合形成当月检查考核结果,并以此作为各养护保洁承包片区当月养护保洁经费拨付的主要依据。第七条 段部将根据养护生产季节具体情况,相应制定月、季、
3、半年、年终养管工作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第八条 考核形式采用行车目测与步行实测相结合的办法。四 考核办法 (150分)(一)精神文明建设 (10 分)第九条 每月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养护人员召开不少于两次的站务会议,站务会议主要以业务、安全培训学习、养护保洁工作会议为主, 经检查发现不组织学习或不召开站务会议的每次扣 3 分。第十条 成立片区养护保洁考核小组,制定本片区养护保洁考核细则和责任书,合理制定站文娱活动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实施,没有成立考核小组、没有制订考核细则和责任书的缺 1 项扣 2 分、没有开展活动的缺 1 次扣 2 分。第十一条 片区发生赌博、失窃、打架等现象 1 次扣
4、 2 分。第十二条 公路站室内外卫生不清洁发现 1 处扣 1 分。第十三条 在年中、年末检查中养护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不着装者1 人 1 次扣 1 分。(二)站务管理 (10 分)第十四条 不及时配合段部进行公路各项调查统计工作的 1 次扣2 分。第十五条 自检及各种报表资料填写上报不及时或有误的,每发现1 处扣 0.5 分。3第十六条 养护保洁作业机具归置不整齐的每处扣 1 分。第十七条 损坏或丢失公物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发生 1 次扣 1 分。第十八条 每月月末,承包人应组织对本片区当月养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做简明的工作小结,不按规定执行的发现 1次扣 2 分。第十九条 片区考
5、核小组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不按照考核结果兑现养护保洁人员工资,由此发生养护人员上访事件的每发生 1 次扣 5 分,连续发生 3 次与承包人解除承包合同。第二十条 不落实值班制度的每发现 1 次扣 2 分。第二十一条 拨付的月度养护保洁经费管理规范,使用合理。无帐簿记录,无原始单据的发现 1 次扣 1 分。(三 )养 护 生 产 (50 分 )第二十二条 在季度、半年、年终养管工作检查中,各项指标及指令性工作不按时完成或完成不好的、以及在养护生产中不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者,根据情况每次扣 5 分。第二十三条 日常巡查,养护人员不在岗 1 人 1 次扣 0.5 分;月
6、末检查时,养 护保洁人员不在岗 1 人 1 次扣 1 分。第二十四条 桥面、弯道、陡坡、平交道口处的积雪不及时清理每处扣 2 分。第二十五条 路肩与路面错台或路肩反超高单侧累计每 10 公里不得超过 300m,超出 300m 扣 1 分,以次类 推。第二十六条 路肩不整齐,有车辙、冲沟,平常检查每 5 处扣 1 分;每月月末检查时每 10 公里不得多于 1 处,每多于 1 处扣 1 分,以此类推。4第二十七条 边坡不整齐、有冲沟、缺口,平时检查每 5 处扣 1 分;每月月末检查时每 10 公里不得多于 2 处,每多于 1 处扣 1 分,以此类推。第二十八条 路基边坡坍塌时,没有及时组织养护人员
7、进行修复的每处扣 3 分。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每处扣 5 分。第二十九条 涵洞排水不良每处扣 1 分,桥面泄水孔堵塞每处扣0.5 分, 桥涵刷新不标准的 1 处扣 0.5 分。第三十条 桥栏杆(涵洞帽)有缺损的,在规定时限内没有进行修复的每处扣 2 分。第三十一条 里程碑、百米桩、警示桩、标志杆栽设不标准,刷新不鲜明、不规范、字迹不清晰的每处扣 1 分;标志杆倾斜、标志牌面扭转倾斜、 污渍每处扣 1 分;标号志断裂、缺损后自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没有修复的每处扣 2 分。第三十二条 路树管护不善、修剪不美观每处扣 1 分,对影响行车安全和遮挡标志的树 木没有及时进行修剪的每发现 1 处扣 1 分
8、,刷白不标准、不整齐每处扣 1 分,病枯死树回收不及时每处扣 1 分。(四 )安 全 生 产 (20分 )第三十三条 要成立以承包人为负责人的养护保洁片区安全生产工作小 组,落实上路前5分钟安全讲话制度,加强对养护人员安全作业知识的培训学习,认真组织对本片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积极落实整改,如发现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公路站每次扣 2 分。第三十四条 定期对养护作业设备、机具、安全作业设施、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严禁养护作业机械、设备带病作业,发现机械带病作业一次扣5分。5第三十五条 上路进行作业时养护保洁人员必须整齐穿着安全标志服,不穿标志服发现一人一次扣3分;穿着不整齐者1人1次扣1分,公
9、路养护旗帜不悬挂者发现1人1次扣1分;集中养护作业现场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作业标志的,发现1次扣2分。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在养护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并遵照公路法中关于养护机械上路作业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发现 1 次扣 5 分,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段部概不负责。第三十七条 不按养护生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操作及在作业过程中打闹嬉戏或酒后作业造成事故者,段部概不负责,并扣除5分。(五)路政管理(60 分)第三十八条 路政宣传和学习(5 分)(一)、每月应组织学习 2 次路政法规及管理知识,缺学或记录不齐全的一次扣 2 分。(二)、不积极配合路政所开展路政宣传工作的1次扣3分。第三十九条
10、 路政巡查 (8 分)(一)、对辖养路段严格按路政管理规定每日巡查一次。缺巡一次扣 2 分,无记录或不真实的一次扣 1 分。(二)、发生路政案件,未及时报告的一次扣 1 分;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而造成路产损失、情节严重的扣 4 分。第四十条 清理路障、堆积物 (5 分)(一)、路肩以内的路障及路面污染行为未及时清除和制止,路障1 处扣 2 分,路面污染 1 处扣 1 分。第四十一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27 分)对以下违法侵权行为未及时发现,造成事实的,扣分如下:6(一)、在公路红线控制区内建房、建围墙、建坟一处扣 5 分。(二)、在公路红线控制区内栽设电杆一根扣 3 分。(三)、在公路红
11、线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管线穿越公路一处扣 5 分。(四)、开设平面交叉道口一处扣 5 分。(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地坪一处扣 2 分。(六)、在公路两边设置非公路标牌,一处扣 2 分,龙门式一处扣 5分。(七)、对可预见的路政案件,未及时处置,发现 1 次扣 2 分。第四十二条 路产及设施管理 (10 分)各种路产:1、百米桩、里程碑、警示桩丢失损坏 1 处扣 1 分;交通标志丢失损坏 1 处扣 3 分,并按照设施原价的 30%进行赔偿。2、路面、桥涵附属设施损坏,按破损程度扣 12 分。第四十三条 内业管理及其他(5 分)(一)、不及时上报各种路政统计数据、缺报或数据不准确的 1次扣 2 分。(二)、不积极配合段部及路政所开展路政执法活动,缺一次扣 2 分。(三)、不认真监督经局、段、路政所批准的路政事宜一次扣 1 分。五 奖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日常管养与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实行统一考核、统一奖惩、同步进行。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日常管养与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月度检7查考核按照总分 200 分的标准进行综合考评。月度综合考核得分高于180 分,不奖不罚;低于 180 分,按照 10 元/分的标准进行处罚,直接从当月申报经费中扣除。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 2013 年 3 月起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贺兰县公路管理段负责解释。贺兰县公路管理段20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