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餐 饮 服 务 管 理 协 议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地 址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地 址 :鉴 于 甲 方 实 际 发 展 的 需 要 , 甲 、 乙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 在 本 着 平 等 、 自 愿 的 原 则下 , 就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管 理 甲 方 餐 饮 事 项 达 成 合 作 协 议 , 确 定 甲 方 将 餐 饮 服 务 委 托 给乙 方 进 行 管 理 , 以 达 到 加 强 甲 方 餐 饮 管 理 、 提 高 餐 饮 品 质 。一 、 服 务 项 目根 据 甲 方 的 需 求 , 合 作 期 间 , 乙 方 为 甲 方
2、 提 供 职 工 餐 (早 、 午 、 晚 、 夜 宵 )、 接 待餐 、 自 由 餐 等 社 会 化 经 营 和 服 务 项 目 。二 、 餐 费 标 准职 工 餐 : 乙 方 应 提 供 多 种 套 餐 供 员 工 选 择 , 标 准 为 _元 /人 , 如 市 场 环 境变 化 较 大 , 套 餐 标 准 可 由 双 方 再 行 协 商 。自 由 餐 、 接 待 餐 标 准 为 : 。三 、 合 作 期 限1、 自 _年 _月 _日 起 至 _年 _月 _日 止 。 期 满 后 , 在 同 等 条件 和 要 求 下 , 乙 方 应 有 优 先 合 作 权 。2、 甲 方 给 予 乙 方
3、三 个 月 的 考 核 期 , 若 乙 方 的 服 务 无 法 达 到 甲 方 的 要 求 , 甲 方有 权 随 时 终 止 协 议 。四 、 甲 方 权 利 义 务1、 甲 方 免 费 向 乙 方 提 供 目 前 属 于 甲 方 所 有 的 厨 房 、 食 堂 场 地 和 用 具 的 使 用 权 。甲 方 负 责 现 有 基 础 设 施 及 厨 房 、 食 堂 用 品 的 维 修 保 养 , 符 合 使 用 要 求 后 交 付 乙 方 使用 。2、 甲 方 有 权 检 查 , 监 督 乙 方 管 理 工 作 的 实 施 及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可 提 出 整 改意 见 , 监 督
4、 乙 方 工 作 中 的 不 足 并 要 求 乙 方 及 时 整 改 ;3、 甲 方 指 定 为 联 络 人 , 负 责 与 乙 方 进 行 工 作 的 监 督 、 协 商 及 沟 通 ;4、 甲 方 应 在 作 息 时 间 发 生 变 化 时 ,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提 前 三 日 通 知 甲 方 。5、 厨 房 、 食 堂 的 设 备 设 施 出 现 故 障 或 无 法 正 常 运 转 的 , 乙 方 需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由 甲 方 负 责 联 系 维 修 工 作 , 维 修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6、 甲 方 应 协 助 乙 方 维 持 厨 房 、
5、食 堂 工 作 秩 序 并 加 强 员 工 的 教 育 , 督 促 其 员工 自 觉 维 护 公 共 卫 生 ;7、 服 务 期 内 , 水 、 电 、 煤 气 等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但 甲 方 按 每 月 _元 标 准 给 予 乙 方 水 、 电 、 煤 气 补 贴 , 超 出 部 分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8、 甲 方 负 责 提 供 水 、 电 、 煤 气 以 及 场 地 合 格 的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以 及 环 保 系 统 ;9、 如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要 求 申 领 卫 生 经 营 许 可 证 等 , 甲 、 乙 双 方 均 应 予 积 极配
6、 合 。五 、 乙 方 权 利 义 务1、 乙 方 对 其 承 包 的 厨 房 、 食 堂 享 有 自 主 经 营 权 。2、 根 据 甲 方 餐 饮 标 准 及 需 求 , 配 合 甲 方 员 工 作 息 、 用 餐 时 间 , 提 供 适 合 甲 方员 工 口 味 , 符 合 能 量 消 耗 的 餐 钦 服 务 , 做 到 准 时 供 应3、 乙 方 指 派 一 名 现 场 经 理 管 理 厨 房 、 食 堂 日 常 工 作 , 该 人 员 与 甲 方 协 调 、 沟通 , 听 取 意 见 积 极 配 合 甲 方 做 好 厨 房 、 食 堂 管 理 工 作 、 及 时 处 理 好 日 常
7、事 务 , 每 周至 少 一 次 跟 甲 方 联 络 人 进 行 深 入 的 沟 通 ;4、 厨 房 、 食 堂 工 作 人 员 包 括 厨 师 、 厨 工 等 相 关 人 员 由 乙 方 自 行 招 聘 、 培 训 与管 理 。 全 体 厨 房 、 食 堂 工 作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 健 康 证 原 件 交 甲 方 审 查 并 复 印 由 甲 方备 案5、 厨 房 工 作 人 员 持 健 康 证 上 岗 , 定 期 体 检 , 当 班 人 员 需 着 工 作 服 , 戴 工 作 帽 、口 罩 , 手 套 , 要 求 每 位 工 作 人 员 仪 表 仪 容 , 必 须 整 洁 大 方
8、, 举 止 言 谈 文 明 得 休 服务 态 度 热 情 周 到 ;6、 乙 方 应 确 保 水 电 、 燃 气 的 使 用 安 全 , 保 证 不 会 出 现 危 及 人 身 、 财 产 安 全 事故 ;7、 如 遇 厨 房 设 备 无 法 使 用 等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迟 开 餐 时 间 , 乙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甲方 并 由 双 方 协 商 处 理 ;8、 乙 方 负 责 对 甲 方 移 交 的 厨 房 设 备 、 设 施 进 行 维 护 保 养 , 做 好 日 常 管 理 及 保管 工 作 , 如 属 于 设 备 设 施 正 常 损 耗 或 报 废 其 维 修 和 处 理
9、由 乙 方 通 知 甲 方 办 理 ,费 用 由 甲 方 支 付 。 如 属 乙 方 人 为 损 坏 则 由 乙 方 负 责 维 修 并 承 担 费 用 , 或 按 折 旧 价赔 偿 ;9、 乙 方 需 确 保 蔬 菜 、 水 果 、 肉 禽 新 鲜 , 肉 禽 类 必 须 确 保 质 量 , 保 证 饮 食 卫 生及 安 全 , 青 菜 等 原 料 必 须 是 绿 色 环 保 、 无 污 染 、 无 毒 无 害 ;10、 乙 方 应 做 好 防 火 、 防 盗 、 饭 菜 食 品 的 卫 生 安 全 工 作 , 甲 方 有 权 进 行 监 督 和检 查 。11、 甲 方 在 现 有 的 基
10、础 硬 件 设 施 上 , 不 再 向 乙 方 提 供 , 如 乙 方 需 添 加 餐 具 , 由乙 方 自 行 解 决 。 合 同 终 止 时 , 甲 乙 双 方 按 清 单 交 接 。12、 服 务 期 内 , 乙 方 应 建 立 、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及 有 关 岗 位 责 任 制 和 操 作 规 程 ,并 严 格 按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工 作 。 制 度 建 立 主 要 包 括 : 防 火 、 防 毒 、 防 盗 、 卫 生 管 理 、物 流 采 购 和 供 应 等 方 面 。13、 乙 方 应 教 育 员 工 不 得 进 入 甲 方 生 产 、 作 业 现 场
11、 , 乙 方 员 工 只 能 在 从 事 餐 饮服 务 的 规 定 场 所 内 活 动 , 否 则 , 因 乙 方 员 工 不 遵 守 以 上 规 定 , 擅 自 进 入 甲 方 生 产 、作 业 场 所 造 成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等 由 乙 方 完 全 负 责 , 与 甲 方 无 关 。六 、 餐 饮 供 应 及 有 关 服 务1、 饭 菜 供 应 办 法 : 凭 饭 卡 进 餐 ;2、 凭 饭 卡 进 餐 , 乙 方 应 按 菜 季 提 供 多 种 菜 品 供 员 工 就 餐 选 择 , 每 餐 大 荤 品 种不 低 于 _种 , 素 菜 不 低 于 _种 , 每 餐 价 格 _
12、元 /餐 标 准 。3、 招 待 餐 和 自 由 餐 标 准 另 议 , 需 要 时 甲 方 可 预 先 提 出 新 标 准 , 乙 方 则 按 标 准操 作 , 力 求 做 到 客 户 满 意 。4、 菜 式 品 种 每 餐 应 经 常 轮 换 一 周 内 尽 量 做 到 不 重 复 。 乙 方 做 到 提 前 公 布 一 周菜 谱 , 无 特 殊 情 况 , 不 得 更 改 。5、 膳 食 供 应 时 间 :早 餐 :午 餐 :晚 餐 :夜 宵 :若 甲 方 作 息 时 间 及 供 餐 模 式 调 整 时 , 则 双 方 另 行 以 书 面 形 式 约 定 用 餐 时 间 。七 、 费 用
13、 结 算日 常 就 餐 : 刷 卡 记 费 , 付 款 方 式 为 月 结 。 当 月 28 日 对 账 , 应 在 次 月 7 日 前双 方 核 对 上 月 实 际 发 生 的 餐 饮 服 务 费 , 由 乙 方 出 具 服 务 发 票 , 甲 方 汇 到 乙 方 账 户 ;甲 方 根 据 双 方 汇 总 确 认 的 餐 饮 服 务 费 , 甲 方 于 收 到 发 票 ( 以 发 票 日 期 为 准 )7 个 工 作 日 由 甲 方 转 账 至 乙 方 指 定 账 号 。 如 甲 方 未 按 时 付 款 给 乙 方 , 超 时 7 日 未付 的 , 甲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滞 纳 金
14、 ( 按 银 行 逾 期 贷 款 四 倍 处 理 ) ;八 、 违 约 责 任1、 甲 方 无 故 未 按 时 结 算 乙 方 账 款 的 , 甲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滞 纳 金 ( 按 银 行 逾 期贷 款 四 倍 处 理 ) ;2、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乙 方 未 能 按 约 定 供 应 餐 饮 的 , 如 故 意 切 断 乙 方 的 水 电 供应 等 而 造 成 乙 方 经 济 损 失 , 由 甲 方 负 责 赔 偿 ;3、 除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或 停 水 、 停 电 外 ,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中 途 停 止 营 业 指 停止 向 员 工 供
15、 餐 饮 , 若 乙 方 实 施 了 上 述 行 为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与 乙 方 的 合 同 ;4、 因 乙 方 提 供 不 洁 食 物 造 成 甲 方 人 员 食 物 中 毒 的 ,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并 承 担 相应 的 法 律 后 果5、 甲 方 或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以 及 任 何 一 方 单 方 面 终 止 本 合 同 , 应 向 对 方 赔 偿 一切 损 失 ;九 、 其 他1、 本 协 议 履 行 过 程 中 若 发 生 争 议 的 ,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双 方 均 可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2、 本 协 议 如 有 遗 漏 和 未 完 善 之 处 , 在 补 充 协 议 中 明 确 , 补 充 协 议 作 为 本 协 议的 组 成 部 分 ,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3、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 协 议 正 本 一 式 二 份 ,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甲 方 : 乙 方 : 授 权 人 : 授 权 人 :联 系 地 址 : 联 系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 联 系 方 式 :日 期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