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960023 上传时间:2020-01-28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 1 页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一一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及其它房产管理等所涉及的房产面积测算。第三条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一一一 一般规定第四条 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房 屋 面 积 测 算 包 括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使 用 面 积 、产 权

2、 面 积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等 的 测 算 。第五条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 屋 的 建 筑 面 积 系 指 房 屋 外 墙 (柱 )勒 脚 以 上 各 层 的 外第 2 页 围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包 括 阳 台 、挑 廊 、地 下 室 、室 外 楼 梯 等 ,且层 高 在 2.20 米 以 上 (含 2.20 米 ,下 同 ),有 上 盖 ,结 构 牢 固的 永 久 性 建 筑 部 分 。第六条 房屋的使用面积房 屋 使 用 面 积 系 指 房 屋 户 内 全 部 可 供 使 用 空 间 的 面 积 ,按 房 屋 的 内 墙 面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第七条 房屋的产权

3、面积房 屋 产 权 面 积 系 指 产 权 主 依 法 拥 有 房 屋 所 有 权 的 房 屋建 筑 面 积 。房 屋 产 权 面 积 由 市 、县 (区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门 登 记 确 权 认 定 。第八条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 屋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系 指 产 权 主 共 同 占 有 或 共 同 使 用 的建 筑 面 积 。第 三 章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测 算 范 围第九条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 久 性 结 构 的 单 层 房 屋 ,按 一 层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多 层第 3 页 房 屋 按 各 层 建 筑 面 积 的 总 和 计 算 。2、房

4、屋 内 的 夹 层 、插 层 、技 术 层 及 其 梯 间 、电 梯 间 等 ,其 层 高 在 2.20 米 以 上 部 位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3、穿 过 房 屋 内 部 的 通 道 ,房 屋 内 的 门 厅 、大 厅 ,均 按 一层 计 算 面 积 。门 厅 、大 厅 内 的 回 廊 部 分 ,层 高 在 2.20 米 以 上的 ,按 其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4、楼 梯 间 、电 梯 (观 光 梯 )井 、提 物 井 、垃 圾 道 、管 道 井等 均 按 房 屋 自 然 层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5、房 屋 天 面 上 ,属 永 久 性 建 筑 ,且

5、 层 高 在 2.20 米 以 上的 楼 梯 间 、水 箱 间 、电 梯 机 房 及 斜 面 结 构 屋 顶 高 度 在 2.20米 以 上 的 部 位 ,按 其 外 围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6、挑 楼 、全 封 闭 阳 台 按 其 外 围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建 筑面 积 。7、属 永 久 性 结 构 的 室 外 楼 梯 ,按 其 在 各 楼 层 水 平 投 影面 积 之 和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8、与 房 屋 相 连 的 有 柱 走 廊 ,两 房 屋 间 有 上 盖 和 柱 的 走第 4 页 廊 ,均 按 其 柱 的 外 围 水 平 投 影

6、面 积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9、房 屋 间 永 久 性 的 封 闭 的 架 空 通 廊 ,按 外 围 水 平 投 影面 积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10、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及 其 相 应 出 入 口 ,层 高 在 2.20 米以 上 的 ,按 其 外 墙 (不 包 括 采 光 井 、防 潮 层 及 保 护 墙 )外 围水 平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11、有 柱 或 有 围 护 结 构 的 门 廊 、门 斗 ,按 其 柱 或 围 护 结构 的 外 围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12、玻 璃 幕 墙 、金 属 幕 墙 及 其 他 材

7、料 作 为 房 屋 外 墙 的 ,按 其 外 围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同 一 楼 层 外 墙 ,既 有主 墙 ,又 有 玻 璃 幕 墙 的 ,以 主 墙 为 准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墙 厚 按主 墙 体 计 算 。各 楼 层 墙 体 厚 度 不 同 时 ,分 层 分 别 计 算 。13、属 永 久 性 建 筑 有 柱 的 车 棚 、货 棚 等 ,按 柱 的 外 围 水平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14、依 坡 地 建 筑 的 房 屋 ,利 用 吊 脚 所 做 的 架 空 层 ,有 围护 结 构 ,层 高 在 2.20 米 以 上 的 部 位

8、计 算 建 筑 面 积 。第 5 页 15、有 伸 缩 缝 、沉 降 缝 的 房 屋 ,若 该 缝 与 室 内 任 意 一 边相 通 ,具 备 房 屋 的 一 般 条 件 ,并 能 正 常 利 用 的 ,计 算 建 筑 面积 。16、全 封 闭 的 阳 台 、挑 廊 、架 空 通 廊 的 外 围 水 平 投 影 超过 其 底 板 外 沿 的 ,以 底 板 水 平 投 影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17、对 倾 斜 、弧 状 等 非 垂 直 墙 体 的 房 屋 ,层 高 (高 度 )2.20 米 以 上 的 部 位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房 屋 墙 体 向 外 倾 斜 ,超 出底 板 外 沿

9、 的 ,以 底 板 投 影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18、房 屋 其 承 重 柱 突 出 在 墙 体 外 围 的 ,按 墙 体 外 围 连 线计 算 建 筑 面 积 。19、房 屋 内 天 蓬 (指 房 屋 内 屋 面 整 体 设 计 为 永 久 性 透 明顶 蓬 覆 盖 的 部 分 ),按 其 水 平 投 影 计 算 面 积 。20、立 体 书 库 、立 体 仓 库 、立 体 车 库 ,无 结 构 层 的 按 一层 计 算 ,有 结 构 层 且 层 高 在 2.20 米 以 上 的 应 按 其 结 构 层 面积 分 别 计 算 。21、跃 层 房 屋 内 的 楼 梯 以 其 水 平 投 影

10、 面 积 乘 以 自 然 层第 6 页 数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中 空 部 分 按 一 层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22、房 屋 的 落 地 窗 ,具 有 使 用 功 能 ,按 外 墙 的 外 边 线 与落 地 窗 围 护 之 间 的 水 平 投 影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第十条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 房 屋 相 连 的 有 上 盖 无 柱 的 走 廊 、檐 廊 ,按 其 围 护结 构 外 围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的 一 半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2、独 立 柱 、单 排 柱 的 门 廊 、车 棚 、货 棚 等 属 永 久 性 建 筑的 ,按 上 盖 水 平 投 影

11、 面 积 的 一 半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3、未 封 闭 的 阳 台 、挑 廊 ,按 其 围 护 结 构 外 围 水 平 投 影面 积 的 一 半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4、有 顶 盖 、不 封 闭 的 永 久 性 的 架 空 通 廊 ,按 外 围 水 平投 影 面 积 的 一 半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5、不封闭的入户花园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第十一条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第 7 页 1、层 高 小 于 2.20 米 的 夹 层 、插 层 、技 术 层 和 层 高 小 于2.20 米 地 下 室 和 半 地 下 室 。2、突 出 房 屋 墙 面 的 构 件 、配

12、 件 、空 调 室 外 机 搁 板 (箱 )、装 饰 柱 、装 饰 性 的 玻 璃 幕 墙 、垛 、勒 脚 、台 阶 、无 柱 雨 篷 等 。3、房 屋 之 间 无 上 盖 的 架 空 通 廊 。4、阳 台 、无 柱 廊 其 上 盖 设 在 隔 层 ;阳 台 顶 盖 水 平 投 影 面积 小 于 阳 台 围 护 结 构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的 未 封 闭 阳 台 ,均 不 计算 建 筑 面 积 。5、房 屋 的 天 面 、挑 台 、天 面 上 的 花 园 、泳 池 、有 柱 雨 蓬 、走 廊 等 。6、建 筑 物 内 的 操 作 平 台 、上 料 平 台 及 利 用 建 筑 物 的 空间

13、安 置 箱 、罐 的 平 台 。7、骑 楼 、过 街 楼 、临 街 楼 房 、挑 廊 下 的 底 层 作 为 公 共 道路 街 巷 通 行 的 ,不 论 其 是 否 有 柱 ,是 否 有 围 护 结 构 ,均 不 计算 建 筑 面 积 。8、架 空 层 不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9、利 用 引 桥 、高 架 路 、高 架 桥 路 面 或 坡 面 作 为 顶 盖 建第 8 页 造 的 房 屋 ,室 内 或 室 外 楼 梯 、斜 坡 道 下 方 再 利 用 的 空 间 。10、活 动 房 屋 、临 时 房 屋 、简 易 房 屋 。11、独 立 烟 囱 、亭 、塔 、罐 、池 及 地 下 人 防

14、 干 、支 线 。12、与 房 屋 室 内 不 相 通 的 房 屋 间 伸 缩 缝 。13、自 动 手 扶 电 梯 、自 动 人 行 道 。14、地 坑 。15、用 做 通 风 采 光 的 天 井 、地 下 室 主 体 墙 以 外 的 风 井 。16、与 房 屋 相 连 的 、有 上 盖 无 柱 无 围 护 的 走 廊 或 檐 廊 。17、与 室 内 不 相 通 的 类 似 于 阳 台 、挑 廊 、檐 廊 的 建 筑 。18、楼 梯 已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的 ,其 下 方 空 间 不 论 是 否 利 用均 不 再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19、其 他 不 符 合 技 术 规 范 的 建

15、 筑 物 。第 四 章 成 套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测 算第十二条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成 套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由 成 套 房 屋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和 分 摊 所得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两 部 分 组 成 。第 9 页 第十三条 成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成 套 房 屋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由 套 内 使 用 面 积 、套 内 墙 体 面积 、套 内 阳 台 面 积 三 部 分 组 成 。1、套 内 房 屋 使 用 面 积套 内 房 屋 使 用 面 积 为 套 内 房 屋 使 用 空 间 的 面 积 ,以 水平 投 影 面 积 按 以 下 规 定 计 算 :(1)套 内 房

16、屋 使 用 面 积 为 套 内 卧 室 、起 居 室 、过 厅 、过 道 、厨 房 、卫 生 间 、厕 所 、储 藏 室 、突 出 墙 体 外 的 壁 柜 等 空 间 面积 的 总 和 。(2)套 内 楼 梯 按 自 然 层 数 的 面 积 总 和 计 入 使 用 面 积 。(3)不 包 括 在 结 构 面 积 内 的 套 内 烟 囱 、通 风 道 、管 道 井均 计 入 使 用 面 积 。(4)内 墙 面 装 饰 厚 度 计 入 使 用 面 积 。2、套 内 墙 体 面 积套 内 墙 体 面 积 是 套 内 使 用 空 间 周 围 的 围 护 或 承 重 墙 体或 其 他 承 重 支 撑 体

17、 所 占 的 面 积 ,其 中 各 套 之 间 的 分 隔 墙 按第 10 页 墙 体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的 一 半 计 入 套 内 墙 体 面 积 ;套 与 公 共 建筑 空 间 的 分 隔 墙 以 及 外 墙 (包 括 山 墙 )等 共 用 墙 ,均 按 该 建筑 物 标 准 层 套 与 套 之 间 的 隔 墙 (高 层 建 筑 为 最 小 厚 度 的 套间 隔 墙 )一 半 厚 度 的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计 入 套 内 墙 体 面 积 。套 内自 有 墙 体 按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全 部 计 入 套 内 墙 体 面 积 。3、套 内 阳 台 建 筑 面 积套 内 阳 台

18、 建 筑 面 积 均 按 阳 台 外 围 与 房 屋 外 墙 之 间 的 水平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其 中 全 封 闭 阳 台 按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全 部 计算 建 筑 面 积 ,未 封 闭 的 阳 台 按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的 一 半 计 算 建筑 面 积第十四条 共有建筑面积测算1、应 分 摊 的 共 有 建 筑 面 积包 括 :楼 梯 间 、电 梯 井 、管 道 井 、垃 圾 道 、变 电 室 、设 备间 、公 共 门 厅 、过 道 、值 班 警 卫 室 等 ,以 及 为 整 幢 房 屋 服 务的 公 共 用 房 和 管 理 用 房 的 建 筑 面 积 ,以 水 平

19、投 影 面 积 计 算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还 包 括 套 与 公 共 建 筑 之 间 的 分 隔 墙 ,以第 11 页 及 部 分 外 墙 体 。2、不 计 入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的 范 围(1)建 筑 物 内 机 动 、非 机 动 车 库 、车 棚 。(2)作 为 独 立 使 用 空 间 的 地 下 室 。(3)为 多 幢 服 务 的 警 卫 室 、管 理 用 房 、公 共 用 房 、设 备用 房 。(4)设 计 要 求 为 设 备 用 房 ,现 场 丈 量 时 无 设 备 的 空 房间 。(5)消 防 连 廊 及 室 外 消 防 楼 梯 。(6)设 备 管 道 转 换 层 、

20、结 构 转 换 层 、避 难 层 。(该 层 中 的有 固 定 围 护 结 构 的 设 备 间 除 外 )3、共 有 建 筑 面 积 的 计 算 方 法整 幢 房 屋 的 建 筑 面 积 扣 除 整 幢 建 筑 物 各 套 套 内 建 筑 面积 之 和 ,并 扣 除 以 上 第 二 款 所 列 六 种 建 筑 面 积 。第十五条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1、共 有 建 筑 面 积 分 摊 原 则 及 基 本 规 定第 12 页 ()产 权 各 方 有 合 法 产 权 分 割 文 件 或 协 议 的 ,按 文 件 或协 议 规 定 执 行 ;无 合 法 产 权 分 割 文 件 或 协 议 的 ,可

21、 依 相 关 房屋 的 建 筑 面 积 按 比 例 进 行 分 摊 。()房 屋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分 摊 以 幢 为 单 位 ,仅 限 于 分 摊 本幢 房 屋 内 的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与 本 幢 房 屋 不 相 连 以 及 为 多 幢房 屋 服 务 的 变 电 室 、设 备 间 、水 泵 房 、门 卫 房 等 房 屋 面 积 ,不 得 分 摊 到 本 幢 房 屋 内 。()房 屋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分 摊 后 ,不 划 分 各 户 分 摊 面 积 的具 体 部 位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一 经 分 摊 ,任 何 人 不 得 侵 犯 或 改 变其 原 始 设 计 的

22、 使 用 功 能 。2、共 有 建 筑 面 积 分 摊 计 算 公 式按 相 关 建 筑 面 积 进 行 共 有 面 积 分 摊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为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的 分 摊 系 数 ;-为 参 加 分 摊 的 各 单 元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总 和 ,m2;第 13 页 -为 需 要 分 摊 的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总 和 ,m2。3、住 宅 楼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的 分 摊 方 法住 宅 楼 以 幢 为 单 元 ,依 照 第 十 五 条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公 式 ,根 据 各 套 房 屋 的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求 得 各 套 房 屋 应

23、 分 摊 的 共有 建 筑 面 积 。4、商 住 楼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的 分 摊 方 法首 先 根 据 住 宅 和 商 业 等 的 不 同 使 用 功 能 按 各 自 的 建 筑面 积 将 幢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分 摊 给 住 宅 和 商 业 两 部 分 ,即 住 宅部 分 分 摊 得 到 的 幢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和 商 业 部 分 分 摊 得 到 的 幢共 有 建 筑 面 积 。然 后 住 宅 和 商 业 部 分 再 各 自 进 行 分 摊 。住 宅 部 分 :将 分 摊 得 到 的 幢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加 上 住 宅 部分 本 身 的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24、 ,依 照 上 述 方 法 和 公 式 ,按 各 套 的 套内 建 筑 面 积 分 摊 计 算 各 套 房 屋 的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商 业 部 分 :将 分 摊 得 到 的 幢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加 上 商 业 部分 本 身 的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根 据 各 套 房 屋 的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按比 例 分 摊 至 各 套 ,求 出 各 套 房 屋 分 摊 得 到 的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第 14 页 5、多 功 能 综 合 楼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的 分 摊 方 法首 先 按 使 用 功 能 划 分 成 不 同 的 功 能 区 ,再 进 行 多 级 分

25、摊 。贯穿全楼的楼梯间、电梯间若与某功能区相通,则位于该功能区的楼梯间、电梯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该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若与某功能区不相通,则将位于该功能区的楼梯间、电梯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幢共有建筑面积。由室外入口通达楼梯间、电梯间的门厅、大堂,以及电梯机房计入幢共有建筑面积。第 五 章 测 算 精 度 及 要 求第十六条 测算精度房 屋 建 筑 面 积 测 算 中 误 差 s 不 超 过 下 式 计 算 结 果 :s (.4 S+.3)式 中 :s-房 屋 建 筑 面 积 测 算 中 误 差 ,m2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m2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测 算 的 限 差 为 两

26、倍 中 误 差 。第 15 页 第十七条 测算要求量 距 应 使 用 经 过 检 定 合 格 的 钢 卷 尺 、激 光 测 距 仪 或 其他 能 达 到 相 应 精 度 的 仪 器 和 工 具 。各 类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测 算 必 须 独 立 测 算 两 次 ,其 较 差 应在 规 定 的 限 差 以 内 ,取 中 数 作 为 最 后 结 果 ;商 品 房 销 售 面 积计 算 及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分 摊 计 算 过 程 中 ,以 “米 ”为 计 算 单 位 。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测 算 以 平 方 米 为 单 位 ,运 算 时 保 留 四 位 小 数 ,结 果 保 留

27、两 位 小 数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分 摊 系 数 保 留 六 位 小 数 。 第 六 章 附 则第 十 八 条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对 房 屋 面 积 有 异 议 时 ,可 向 房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请 复 核 。第 十 九 条 房 屋 面 积 测 算 结 果 ,须 经 房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进 行 认 定 ,方 可 作 为 房 产 管 理 的 依 据 。第 二 十 条 本 规 定 由 石 家 庄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房产 管 理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规 则 有 效 期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至第 16 页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2006 年 9 月 1 日 施 行 的 关 于 印 发 石 家 庄 市 房 屋 面 积 测 算 规 定 的 通 知 (石 房 200664 号 )同 时 废 止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