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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测量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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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房产测量规范面积测算解释自房产测量规范出台后,一些开发公司和消费者急切想知道规范所涉及的面积问题,为此本版选登了规范关于面积测量的部分内容。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 米以上(22 米)的永久性建筑。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

2、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设面积系指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后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 001 平方米。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 22 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

3、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22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 22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 22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 22 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

4、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 22 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层高小于 22 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 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

5、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冯亦文江南时报 (2000 年 09 月 25 日第八版) 【政策法规】房产测量规范与房产测绘技术房产测量规范有关技术说明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的条件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6、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计算建筑面积的有关规定和规则,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1、 应具有上盖;2、 应有围护物;3、 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4、 层高在 2.20m 或 2.20m 以上;5、 可作为人民生产或生活的场所。其中:层高系指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的垂直距离。楼板面至屋顶面的垂直高度也包括楼板面至房屋顶平台面的高度,但房屋顶面或平台面都不应包括隔热层的高度。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所指房屋层高 2.2m 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都包括 2.2m 本身,其含意是层高在 2.2m 或 2.2m 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计

7、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这里说明: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这里的多层房屋系指两层或两层以上的房屋。单层房屋层高高于 2.2m 也只能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层高低于 2.2m的房屋都不能计算建筑面积。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 2.2m 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梯间、电梯间是指进出楼梯或电梯的房间,还包括突出房屋屋面,有顶盖、有围护结构、永久性的、层高不低于 2.2m 的、供上升屋顶顶层维修房屋或安全出口的房间,或供停放检修,升降电梯用的房间。夹层、插层、技术层也称附层,是

8、指建筑在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是安插于上下两个正式房屋层中间的房屋。从外表看不出来,这些增加的房屋层,有的是结构层,即属于整个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有的是技术层,是加插进去的。不论是结构层还是技术层,只要其层高不低于 2.2m 都可以计算建筑面积,凡层高低于 2.2m 的部位,均不应计算建筑面积。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层高,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这里所讲的穿过房屋的通道,系指房屋内部的通道。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2.2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因功能需要,其层高较高,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规定的通道、门厅、大厅不论其层高,均按一层计

9、算建筑面积。其含义是指层高不论高于 2.2m 多少,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而层高低于 2.2m 的通道、门厅、大厅是不能计算房屋的建筑面积。门厅、大厅有的因层高很高,一般在沿厅的周边设有楼层式的走廊,我们称其为回廊。这一部分凡高不低于 2.2m 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回廊下边的厅,如其层高在2.2m 和 2.2m 以上部位仍应计算建筑面积。4、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楼梯是指供房屋各层间上下步行的交通通道;电梯是指房屋各层间垂直上下的电动交通通道;提物井是指专供房屋各层间垂直上下提升或放降物品用的通道井;垃圾道是指专供房屋各层

10、倾倒垃圾用的井道;管道井是指房屋各层的各种管道(如:上下水管、暖气管、电缆、通讯线等)上下集中通过的井道。由于这些井道,有的并不构成明显的层,但又都占用了房屋的建筑面积,因此应跟随房屋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作为房屋自然层面积的一部分,一起计算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自然层数是指按房屋的楼板和地板结构分层的层数。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平线以上计算。地平线以下为地下室,按负层数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平线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不低于 2.2m 的计算自然层数;层高在2.2m 以上的架空层也计算自然层数。有关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这两个名词,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没有明确界定其含义;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11、对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有以下术语和解释,可供参考: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一半者;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三分之一,但不超过一半的地下室。当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超过房间净高的三分之一者,则不能算作地下室,也不算半地下室。假层、附层(夹层) 、插层、阁楼(暗楼) 、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由于现代房屋设计的多样化,楼梯、电梯等井道到达的部位不同,有的直达地下室各层、有的服务于不同类型的楼层,服务对象和使用功能也不相同,因此在对这些共有建筑面积进行认定和测算时,还是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5、 房屋天面

12、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 2.2m 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 2.2m 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以上所指层高在 2.2m 以上是指层高在 2.2m 或 2.2m 以上的房屋。天面是指房屋顶面上,四周有围护结构的,可供人民正常活动的平台,也叫天台。房屋天面上的楼梯间是突出房屋屋顶,有顶盖,有围护结构,供人民出入屋顶面进行维修或作为安全出口的步行通道的建筑物。房屋天面上的水箱间是突出房屋屋顶,有围护结构的蓄水装置的建筑物。电梯机房是突出房屋屋顶,供电梯升降、或停放、或检修电梯的电梯专门用房。斜面屋顶的房屋是指在房屋屋顶或天面上另有一永久性的、可供人民居住用的

13、或储存物品用的斜面屋顶房屋,对这类斜面房顶的房屋,按其层高达到 2.2m 的部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上述规定包括房屋天面上或房屋屋顶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以及斜面屋顶的房屋。上述有关斜面屋顶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斜面屋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即所有斜面屋顶的房屋,都按层高达到 2.2m 的部位计算房屋的建筑面积,以保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的一致和统一。6、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挑楼是楼房向外悬挑出底层的封闭楼层房屋,层高不低于 2.2m,按楼房处理。阳台是供人民休憩及晾晒衣物用的房屋设施,是户内与户外的过渡空间。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不封

14、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封闭与不封闭以设计图纸或其他批准文件为准。所谓封闭阳台,系指阳台采用实体栏板作围护,栏板以上用玻璃等物全部围闭的阳台。7、 属于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室外楼梯是位于房屋外部的、供人民生产或生活的、上下各层的步行通道之用的、有围护结构的永久性建筑物,属房屋的附属设施。当上层楼梯设计为下层楼梯的顶盖,且可以完全遮盖的,可视为该层室外楼梯有顶盖。 室外楼梯的面积按实际层数各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8、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此处所指和房屋相连,是指走廊的顶盖和柱与房屋的结构

15、相连,即两者的梁、柱、墙相连,走廊的柱为承重的结构柱。此处所指走廊是指此廊是供人民在生产或生活中,出入或经常通行用的走廊。9、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架空通廊是指两建筑物之间供人民通行用的空中走廊。封闭的架空通廊,系指架空通廊采用实体栏板作围护,栏板以上采用玻璃等物全部围闭的,有的架空通廊和房屋一样,是由墙体全部围闭,并有门和窗,这都是封闭的架空通廊。架空通廊的层高低于 2.2m 的也不计算建筑面积。10、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 2.2m 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采光井是指为地下室提供光线和通风用的

16、地下室墙体外的地下空间。防潮层是指一种用于防止地面上各种流体和地下水渗透地下室和地下室墙体的隔离层。保护墙是指和防潮层作用相同的隔离墙体,地下建筑物为抵抗周边的压力,外墙的厚度随着掩埋地下的深度而增厚。增厚的这一部分墙体也是保护墙,它起着防潮和抗压的双重作用。上述这些增厚的墙体都不计算建筑面积,故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按上口,即以地上部分的墙体为准计算。11、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门廊和门斗是指房屋门前有顶盖,有支柱或围护结构的进出通道,支撑顶盖的是柱称门廊,支撑顶盖的是承重墙体时称门斗;门廊和门斗时房屋门外的房屋附属设施,它主要起防雨、

17、防尘、避晒、挡风、防寒、隔音等缓冲作用和分隔作用的建筑物。门斗在主墙体以内的部分的建筑面积,可包含在底层房屋建筑面积之中。门廊和门斗必需具备与房屋相连的永久性的、结构牢固的顶盖。这个上盖可以是独立的顶盖,也可能是房间或挑廊的地板,或挑楼或阳台的地板,也可以是屋檐。门廊和门斗的层高不低于 2.2m。门斗的维护结构应为结构墙体,可能是房屋承重墙体的一部分,也可以是自己具备的独立的与顶盖相连的墙体。门廊和门斗都是进出大门的主要通道。独立柱和单排柱的门廊,应按其上盖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柱或无围护结构或围护结构残缺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12、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这里

18、所指的玻璃幕墙,是指这一部分的房屋没有砖石等结构的外墙体,而是以玻璃幕墙直接作为房屋的外墙体。13、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这里所指的柱是指承重的结构柱。装饰性的柱、非承重柱,以及柱的装饰性部分应除外,不能据以计算房屋的建筑面积。这些车棚、货棚的层高不应低于 2.2m,低于 2.2m 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和单排柱的车棚、货棚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14、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架作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 2.2m 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这里指的是依坡地建筑的架空房屋的下方,利用吊脚做架空层的房屋。吊脚是指利用打桩、筑柱等

19、承重结构来承托架空房屋底板的一种建筑结构,这一部分建筑物如果加上围护物,而且围护物有一定的高度,并且是永久性的牢固的建筑物,架空层内再整修有底板,就可以作为人民生产和生活的场所而加以利用,也就可以对层高不低于 2.2m 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如果架空层未整修有地板,也未利用,仅作为堆积余土,或作为架空防潮之用时,则可以不计算建筑面积。15、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同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伸缩缝是指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设置在基础以上的竖直缝,未使相邻两建筑物分离而形成的空隙,以适应温度变化时所引起的建筑物的伸缩,避免建筑物由于伸缩运动而危害建筑物出现拱裂。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沉降缝,伸缩缝与沉

20、降缝通称变形缝。沉降缝也是设置在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竖直缝,沉降缝常设置在负荷或地基承载力差别较大的部位,以及新旧建筑物之间,以避免两建筑物下沉速度不匀时使房屋出现裂缝。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定规定,不论伸缩缝的宽度,只考虑是否与室内相同,能否利用,作为伸缩缝是否计算建筑面积的标准。因此,伸缩缝、沉降缝等变形缝,不论其宽度,只要其与两边房屋中任一边相通,具有房屋的一般条件,又能正常利用的,则可以计算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走廊是房屋墙体外有顶盖的、作为人们进出和行走的通道。与房屋相连的上盖,可以是挑楼或

21、挑廊的底板,也可以是自备的专制顶盖。顶盖是由屋檐延伸而构成的底层无柱走廊,称檐廊;顶盖由楼体或挑廊或挑楼底板构成的,底层无柱走廊,也是檐廊。有和房屋相连的顶盖,有永久性的牢固的围护结构的檐廊,按围护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檐廊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作为围护结构的,视为有围护结构的檐廊。有围护结构的檐廊还应是房屋进出的通道,或作为生产或生活的场所,层高不低于 2.2m,才计算建筑面积。没有顶盖或没有围护结构,或生产和生活都无法使用的,或层高低于 2.2m 的,均不宜计算建筑面积。2、 未封闭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挑廊都应该有永久性的

22、、结构牢固的围护结构,且层高不低于 2.2m。围护结构还应有一定的高度。阳台与挑廊都必须具有顶盖,并且与室内相通。其中顶盖可以是上层阳台或上层挑廊,或上层挑楼,或房屋的底板,也可以是屋檐的延伸或自备顶盖。3、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单排柱是指排列成一行的柱。4、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该室外楼梯应该是永久性的、结构牢固的、人民生产和生活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有关解释见 7.4.3 的 g)有顶盖的室外楼梯。5、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不封闭的架空通廊应该是永久性的、结构牢固、层高

23、不低于 2.2m 的,并有结构牢固的围护物。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 层高小于 2.2m 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 2.2m 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为统一标准,所有层高低于 2.2m 以下的房屋、房间、房层、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走廊、檐廊、阳台、挑廊、挑楼、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都不宜计算建筑面积。这也是作为人民生产和生活空间的最基本的需求。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构件是组成房屋结构的各单元,如房屋的梁、柱等,这里指的是突出房屋墙面的梁、柱等构件。配件是组成房屋的零件或部件,这里指的是突出房屋墙面的部件,例如砖和瓦等部件。装

24、饰柱是指为装饰或点缀房屋而用的非承重柱,承重柱是指对房屋起承重作用的结构柱。承重柱有时在外表附有装饰性的部分。装饰柱或承重柱,以及承重柱的装饰性部分的认定,以设计图纸为准。装饰性的玻璃幕墙是指附在或架在房屋外墙面上起装饰作用的玻璃幕墙。垛是指房屋墙上,向上或向外突出的部分,如突出房屋墙面的砖、瓦以及水泥构件。勒脚是位于房屋外墙面下部,突出房屋外墙面的,为保护墙基和墙体的、防水浸蚀、防腐蚀的、附在房屋外墙面下端的表面构筑层,它由砖或混凝土或三合土等材料构成。不是所有房屋都有勒脚。台阶在这里是指室外台阶,室外台阶是房屋的辅助设施,不单独计算建筑面积。室外台阶是房屋室内外地面联系的过渡构件,是根据室

25、内外地面之间的高差而设置的。无柱雨蓬这里指的是无柱的、位于门上方或窗上方的为防雨和防晒用的顶盖。顶盖一般由混凝土构件(板)构成,与房屋的墙体或房屋的梁柱相连接,顶盖的下方无承重柱或承重墙支撑,顶盖下方可能是房屋的进出口或人行通道,没有围护结构或围护物。3、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这里还应包括无上盖的挑廊。4、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房屋的天面是指房屋屋顶面上,四周有围护结构的,可供人民正常活动的平台,也称天台。挑台是指挑出房屋外墙或伸出屋面,有围护结构无顶盖的平台。这里的天面上的花园、泳池都是指房屋天面上无顶盖的花园和游泳池。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

26、空间安置的箱、罐的平台。这些平台是指安置于建筑物内部的,供操作、上料、安放物品用的平台。这些平台的特点是没有自己的顶盖,也没有围护物。6、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这里指的是骑楼或过街楼的底层,又是社会性公用通道的道路或街巷的那一部分。7、 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这里指的是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下面建造的房屋,而房屋的顶盖是利用引桥桥面,或是利用高架桥路面、或利用高架路路面的房屋。但有些地方,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下面建造的房屋,没有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而自备顶盖的房屋,不在此条规定之列。8、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不是

27、永久性的房屋都不应计算建筑面积。9、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沉降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2000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

28、B696219861:500、1:1000、1:2000 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GB/T1798622000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 CH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房产面积测算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311 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M 以上(含 220M)的永久性建筑。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

29、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 001。3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

30、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 220M 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e) 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 220M 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a)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

31、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b)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c)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d)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e)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f)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g)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 2.20m 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h)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

32、算建筑面积。3.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a)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b)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c)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d)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e)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2.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a) 层高小于 2.20m 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 2.20m 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b)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

33、、无柱雨篷等。c)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d)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e)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f)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g)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h)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i)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j)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3.3 用地面积测算3.3.1 用地面积测算的范围用地面积以丘为单位进行测算,包括房屋占地面积、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积测算,各项地类面积的测算。3.3.2 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a) 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

34、隙地。b) 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c) 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沟、排污沟。d) 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e) 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3.3.3 用地面积测算的方法用地面积测算可采用坐标解析计算、实地量距计算和图解计算等方法。3.4 面积测算的方法与精度要求3.4.1 坐标解析法A)根据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上数据,按下式计算面积。1nS=Xi(Yi+1-Yi-1) (18)2i=1 或 1nS=Yi(Xi-1-Xi+1)(19)2i=1式中:S面积,;Xi界址点的纵坐标,m;Yi界址点的横坐标,m;n界址点个数 i界址点序号,按顺

35、时针方向顺编。B)面积中误差按下式计算。1nms=mj8D2i-1,i+1i=1(20)式中:ms面积中误差,;mj相应等级界址点规定的点位中误差,m;Di-1,i+1多边形中对角线长度, m。342 实地量距法A)规则图形,可根据实地丈量的边长直接计算面积;不规则图形,将其分割成简单的几何图形,然后分别计算面积。B)面积误差按 326 规定计算,其精度等级的使用范围,由各城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343 图解法图上量算面积,可选用求积仪法、几何图形法等方法。图上面积测算均应独立进行两面次。两次量算面积较差不得超过下式规定:S=0 0003MS.(21)式中:S两次量面积

36、较差,;S所量算面积,;M图的比例尺分母。使用图解法量算面积时,图形面积不应小于 5cm2。图上量距应量至 02mm。4、变更测量41 一般规定411 变更测量的分类变更测量分为现状变更和权属变更测量。412 现状变更测量内容A)房屋的新建、拆迁、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结构、层数的变化;B)房屋的损坏与灭失,包括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和烧毁;C)围墙、栅栏、篱笆、铁丝网等围护物以及房屋附属设施的变化;D)道路、广场、河流的拓宽、改造,河、湖、沟渠、水塘等边界的变化;E)地名、门牌号的更改;F)房屋及其用地分类面积增减变化。B1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B11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

37、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B12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a) 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b)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c)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d)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B13 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

38、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B14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 82 的规定计算。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B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B21 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B2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a)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b)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B23 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

39、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Si=KSiSiK=Si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B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B3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共有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

40、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B32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B3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a)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 B2 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b)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

41、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 B2 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c)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

42、行分摊00感谢参与,系统额外奖励 5 个地产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一般规定 l.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 2.20 米(含 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 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 、插层、阁楼(暗

43、楼) 、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

44、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 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

45、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 2.20 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

46、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 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 2.20 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7、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 2.20 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他材料幕墙。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7.建筑物

48、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8.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 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1.广场式室外楼梯。 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3.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五、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 永久固定,层高 2.20 米(含 2.20 米)以上的房屋及与

49、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 。 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 2.20 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挑阳台、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 。 六、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 l.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 2.20 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高度高于 2.20 米时,按其外墙高度 2.20 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内凹高度低于 2.20 米时,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墙体外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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