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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休假管理规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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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各种休假管理规定制度各种休假管理规定一探亲假(一)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已转正)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节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 ,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 30 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假期,每年 20 天(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 ,每年按规定给与报销路费一次,二年中另一次探亲假期需自筹调休解决。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及丧偶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 20 天。文秘站网文章-http:

2、/ 文秘站网帮您找文章(二)职工探亲原则上一次休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休完的,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三)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过 30 天。假期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本人自理;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和职工一方团聚的,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休假和报销往返路费。(四)职工学徒、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定级时间在下半年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生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六)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

3、可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亲。不再另给探望父母家。(七)职工在探亲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因持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人事科申报。(八)在 3 月底以前结婚的职工,可享受当年度探望配偶假;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计3 个月,当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亲假。(九) “五。一” 、国庆、元旦、春节假(法定假)不包括在探亲假之内。二病假(一)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持本院保健医生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科室同意方可休息。非保健医生开的病假条一律无效。(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请病、事假,相应延长见习期。(三)凡探亲、事假、工休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因

4、持当地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化验单到保健科换病假条办理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对待,不给报销医药费。(四)工作人员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出具证明和医务科审批,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不能胜任工作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调入医院连续工作不满一年即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部工资、津贴及一切福利待遇。(五)关于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务院国发(81)52 号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休期间的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三事假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工休假和节假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3天以下由科主任批准,分别报

5、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事科备案,3 天以上由科室报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事科批准。科主任、护士长请事假需经分管院长批准,硬功外出或病休要告诉主管职能科室,以便安排工作。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事假期间的待遇按本院规定执行。翌年内病史假累计超过 6 个月的,扣除工龄一年。四产假、婚假、节育手术假,均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由保健科同意,原计生办审批,人事科备查。五丧假工作人员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 3 天,岳父、岳母、公婆,给丧假 1 天,超过 3 天按事假对待。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六工伤职工因工负

6、伤,因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经技术委员会讨论鉴定。确认为工伤后,写出书面材料,按有关工伤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七职工公休假规定1从工作第二年起,不满六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 5 天;满六年不满十六年的,休假 10 天;满六年不满二十六年的,休假15 天;二十六年以上,休假 20 天。2假期包括星期日,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节、假日。3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发保健费。4职工休假应在本单位工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安排,由本人首先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科室提出意见,报院人事科批准后再作具体安排。职工休假期间如需外出,应向所在科室说明去向。5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休假期满逾期不归者,按无故旷工处理。6各科室每月应将各种休假凭据,同科室考勤一齐月底前报人事科。如发现不安报批程序擅自安排休假者,扣罚该部门科室负责人及负责考勤人员当月奖金。7当年工休假原则上当年休,不提休、不补休。如确应工作需要,该年度不能安排工休假的,由所在科室负责向人事科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院长同意,给于适当经济补贴。8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不安排当年工休假:( 1)当年病、事假或疗养时间累计超过 30 天;( 2)当年已享受寒、暑假待遇者;( 3)当年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工休假者;( 4)当年 6 月底新调入者;9工休假不得相互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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