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徽省商务厅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安徽省商务厅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六条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6、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7、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8、典当管理办法第五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全国人大 2004.7.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全国人大 1997.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 2001.3.15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 2001.10.31法律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全国人大 2001.10.312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 2002.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 2001.1.13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1.6.16行政法 规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 2004.7.1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商务部 2004.7.1 2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办法(暂行) 商务部 2005.4.13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5.1.14
3、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1.15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1.16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 2005.3.17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商务部 2004.11.18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 2002.1.19 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2005.4.110 拍卖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5.1.111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5.10.112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商务部 2004.10.1规 章13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6.1.1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 1 项)
4、31、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进口合同审批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以下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共 5 项)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法律依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2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法律依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5、第四条:“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代企业备案手续。 ”3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法律依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四条:“ 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4门(以下简称“省级商 务主管部门” ),核准中央企 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第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向下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事宜及增加核准环节、申报材料和核准内容。 ”4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的许可或初审法律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
6、理办法第五条:“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5 劳务人员出境证明出具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一)经营 公司外派 劳务人员凡须持劳务人员出境证明出境的,应由经营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出具劳务人员出境证明前,须查验经营公司项目送审情况,按规定严格把关。具有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派出的劳务人员如需开具出境证明,应由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项
7、目审查后出具。 ” (二)行政处罚(共 41 项)1、典当行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5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二)、 (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 (二)、 (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 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2、典当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二)、 (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
8、第(一)、 (二)、 (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 为:(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3、典当行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二)、 (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 (二)、 (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 为:6(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9、;” 4、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从商业银行贷款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二)、 (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 (二)、 (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
10、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 5、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7的 25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典当行违反本办
11、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二)、 (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 (二)、 (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25。 ” 6、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 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 1000 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超过 100 万元。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超过注册资本的 10%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典当
12、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二)、 (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 (二)、 (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五)典当行财产权 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 1000 万元8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 100 万元。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10%。” 7、典当当金利率,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
13、行机构 6 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 6 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8、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 42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
14、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 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 42。”9、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 27的9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 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 27。”10、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 24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
15、第六十一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典当 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 24。”11、特许人、被特许人不具备特许法定条件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10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
16、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第八条:“被特 许人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12、未按本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
17、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3、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1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拍卖企业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14、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的
18、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委托人和买受人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15、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不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不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公告不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12法律依据: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
19、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 ” 16、拍卖企业不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不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展示时间应少于两日的(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
20、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拍卖企 业应当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 展示时间应不少于两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 1317、拍卖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违反拍卖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处罚种类:撤销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设立许可法律依据: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可以撤销有关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设立的许可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设立决
21、定的; (二)违反拍卖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18、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种类: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19、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处罚种类: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14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成品油经营
22、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二)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20、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处罚种类: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三)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21、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
23、售的成品油的处罚种类: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15(四)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22、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种类: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23、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
24、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处罚种类: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24、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处罚种类: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法律依据: 16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
25、进成品油的; ”2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处罚种类: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26、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27、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
26、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处罚种类: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法律依据: 17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28、申请成品油 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 ”29、买卖或
27、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种类:吊销资格认定书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 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 30、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 “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18处罚种类:吊销资格认定书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
28、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 “五大总成” 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 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 “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 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不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第六条:“
29、从事酒 类批 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19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32、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30、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 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33、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 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 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31、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20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
32、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 34、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酒类经营 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21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
33、其联系电话。 ” 第十七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 35、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不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 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36、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批发、零售、
34、储运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储运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储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批发、零售、储运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商品、罚款法律依据:2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35、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8、鲜茧收购单位转让、倒卖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其收购,接受无鲜茧收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业务挂靠的处罚种类:取消收购资格法律依据: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鲜茧收购单位,由省级经贸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收购资格。”:“鲜茧收购单位不得转让、倒卖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鲜茧收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业
36、务挂靠。”2339、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40、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 )未按照 规定履行市 场异常波动报 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 )未按照 规定 报送监测资料的; (三 )购进 、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及囤积 居奇、哄抬物价的; (四 )未按照 规定及 时采取组织货源等 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 )拒
37、 绝服从商 务行政主管部门调 遣的; (六 )拒 绝、阻碍或者不配合 现场调查 、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法律依据: 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一 )未按照 规定履行市 场异常波动报 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 )未按照 规定 报送监测资料的; (三 )购进 、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及囤积 居奇、哄抬物价的; (四 )未按照 规定及 时采
38、取组织货源等 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 )拒 绝服从商 务行政主管部门调 遣的; (六) 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41、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种类:吊销资格认定书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 五大总成” 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 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 五大总成” 、拼装 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 五大总成” 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 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或者没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