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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1089252 上传时间:2018-06-10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1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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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中介是大家都熟悉的名词,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欢迎阅读!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1】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 年 1 月 8 日建设部令第 50 号发布 根据 2001年 8 月 15 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

2、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精力相关的初

3、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第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 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

4、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讲话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 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 、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遗失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 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 、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第十条

5、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第十一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二)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 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四)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中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

6、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 1 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 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三) 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四) 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五) 依法交纳税费;(六)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

7、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第十六条 经委托入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 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三) 合同履行期限;(四) 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五)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六) 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

8、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支出等费用,以及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二)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三)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四) 与

9、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五)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二十三条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一)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以

10、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力谋私、贪财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

11、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199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2】11 月 2 日,记者从南昌市房管局获悉,该局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按照相关要求,南昌市将进一步完善存量房交易管理平台,优化交易合同网签、交易资金监管流程,推行房源信息核验服务,发放房源核验二维码。南昌市拟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网签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服务合同,在发布房源信息中须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确保真实房源、真实委托。此外,各中介机构要建立档案管理等制度,设

12、立档案库、档案柜,规范使用房屋出售(出租)委托合同 存量房买卖(居间) 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履行书面告知义务,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资料归档备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 5年。据悉,南昌市将严格落实中介从业人员实名挂牌服务制度。中介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职位、联系电话等信息。从业人员在服务时要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在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方面,南昌市要求中介机构要履行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和资金托管流程,引导交易当事人到房管部门设立的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办理资金托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经手交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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