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目录国际经济法总论 1国际货物买卖法 8国际商业惯例 19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2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34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制度 40世界贸易组织法 48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 55国际税法 .62国际金融法 .67国际保险法律制度 72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国 1际经济法的有关学说: 1、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主要是欧洲的一些学者。 2、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美国较为盛行。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概述三、国际经
2、济法的调整对象法的对象是指其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它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的国际经济关系的。1、国际经济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应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理由:第一,从国际经济关系产生和发展来看,个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第二,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来愈占有重要地位;第三,国际经济关系是一个统一体,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三、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有横向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国际经济关系之分
3、 1)纵向国际经济关系:是国家依据国际条约及国内立法对法人及自然人的国际经1 声明:本文件根据老师课件整理,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排除有个别疏漏,文件内容仅供参考。2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节的关系,如投资保护、市场准入等,这是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实施行政管理的统制关系。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处于从属地位,他们与国家并不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2)横向国际经济关系 包含以下两类不同性质的横向关系: 第一,主权国家及/或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的关系, 如各国通过订立条约而形成的经济贸易关系和国际经济机组织与成员国为协调贸易货币等国际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关系。 第二,各种国际经济法主体间的经济流转关系。这是一
4、种当事人在平等有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流转关系。不论交易主体为法人、自然人,抑或国家,经济实力不同,但都应遵循平等有偿的原则处理相互关系。 四、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主要是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其包括的法律规范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范畴,而是既保含国内法规范,也保含国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保含私法。其包括以下几个层次:1、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包括合同法、保险法等。2、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如关税法、反倾销法等。3、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如有关的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惯例等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哪项不是国际经济法的
5、渊源: A、1980 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B、中国交通安全法规 C、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下列哪项不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A、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B、国家实行有关经济对外扩大开放的法律制度 C、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与制度 D、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 3、下列哪项不属于国际商业惯例 A、 华沙牛津规则 B、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C、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D、 统一托收规则 4、认为国际经济法仅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也作为国际法的主体的学说认为: A、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 B、国际经济法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C、国际
6、经济法属于一国涉外商法的范畴 D、国际经济法属于一国涉外经济法的范畴 5、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是指: A、国家间的国际经济关系 B、跨国的国际经济关系 C、国家间纵向的和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D、国家间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6、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 ”是指: 二、多项选择题3 1、下列哪些属于国际商业惯例的特点? A、国际商业惯例是强制性国际经济法律渊源 B、国际商业惯例是任意性规范,只有当事人明确选择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C、当事人在选择国际商业惯例时不得对该商业惯例的内容进行任何修改; D 当事人选择适用商业惯例时,可对该商业惯例进行增、删、改 2、下列哪些是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关
7、系? A、营业地位于甲国的维达公司和营业地位于中国的彩虹公司之间的贸易关系;B、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中国甲公司与营业地位于美国的中国乙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关系 ; C、甲国家与乙国家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D、中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 3、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的陈述正确的是: A、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成文规则 B、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为确定其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C、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公认的对国际经济法的各领域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 D、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4
8、、下列哪些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A、联合国海洋法公约B、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C、中国某高校著名的国际经济法学者撰写的有关国际经济法的著作在国内外均得到高度的评价; D、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4、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正确的为:A、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交叉和融合的地方B、两者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有相同之处C、国际商业惯例都是两者的法律渊源D、最能区别两者之间的关系最主要的是调整主体的不同。5、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正确的有:A、国际经济法主要是实体法规范,国际私法主要是冲突法规范B、两者的调整主体完全相同,没有任何区别C、两者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的调整的对
9、象要广泛得多D、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范畴,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范畴。 6、以下的表述正确的有: A、美国学者杰塞普提出的“跨国法”体系构成了当今国际经济法的体系;B、美国学者杰塞普提出的“跨国法”体系在内容和性质上不同于国际经济法这一体系;C、商人习惯法是国际经济法最原始的渊源;D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逐步发展成熟。 7、以下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表述正确的有: A、国家为调整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 B、联大决议旨在宣告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和规范的应是国际经济法的国际法渊源; C、国际仲裁依据仲裁协议,因此,其裁决具有创立法律的功能;D、国际经
10、济法4渊源的国内立法,特别具有“公法”性质的经济法,不应具有域外效力。 三、论述题 1、主张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其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法规范、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私法规范。这是否无视法律功能统一性而将二者混为一团,混淆了不同法律体系的界限。 2、为什么说把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排除在国际经济关系主体之外是对统一的国际经济关系人为的割裂开来,是违背科学的。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的创立方式和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 一、国际经济条约 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为确定彼此间权利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国际经济条约对缔约国有约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
11、主要渊源。 二、联合国大会决议及联合国机构的法律文件 根据国际法,国际组织并无立法权,国际经济组织所通过的决议一般不对其成员国产生必须遵守的强制力,按照联合国宪章 ,决议仅具有建议的效力。而建议的本质在于,他们不创设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因此,国际组织的决议不同于经国家签署或批准而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但是联合国大会就国际经济关系所通过的一系列决议,旨在建立新的国际秩序,并提出若干具有规范性的意见,对这些决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学者们存在不同见解。但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文件为最终发展成为国际公约奠定了基础。 三、国际商业惯例 (一)概念 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贸易
12、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反复适用而逐步形成的习惯性规范和原则。 (二)特征 1、国际商业惯例一般是不成文的。然而,一些民间性的国际组织出于便利交易、促进国际经济发展的考虑,对许多不成文的惯例进行整理和编纂,使之成为成文的国际商业惯例 2、国际商业惯例是任意性规范。 2.1 只有在当事人明确表明援引某惯例的规定时,该惯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2.2 当事人有权对国际商业惯例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国内立法 (一)概念 国内立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各国制定的关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调整涉外经济有关得民商法规范等。 (二)主要得立法形式: 1、统一
13、制: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既适用于国内经济关系,又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采用。 2、分流制:分别制定不同得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得经济关系。实行涉内涉外分流得国内立法主要是经济法,而不包括民商法。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采用 五、其他辅助性渊源 (一)判例5 1、国际判例:包括国际法院判例和国际仲裁机构得裁决。 国际法院规约第 59 条规定,国际法院判决只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有拘束力;而各种形式得国际仲裁依赖于仲裁协议,裁决效力也只限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因此这些国际判例既没有创立法律得功能,也不能作为“先例”予以遵循。但是国际法院在适用和解释国际法时要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
14、制度加以认证和确定,这种认证和确定在一般国际实践中受到尊重。因此其是国际法得辅助性渊源,也是国际经济法得辅助性渊源。 2、国内司法判例:1)在国际上也被认为是“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 2)在一些普通法系国家,判例也被视为法律渊源之一。 (二)学说:权威法学家学说对法律的解释、适用有很大影响,因而对确定法律原则很有帮助。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 (一)概念 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可以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二)自然人 除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承认自然人具有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当然,参加这种经济活动,还必须具
15、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1、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必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不仅具有一般权利能力,而且应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和资格; 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中国公民的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仍受严格的限制; 中国公民不得以私人身份参加国际经济活动。中国自然人可以成为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加大,应逐步放松此类限制。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 (三)法人 法人是当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主体,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取决于其属人法。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并不区分法人的国内和国际经济活动的资格,就自动取得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资格,除特种行业外,不施加特别限制。
16、(四)国家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国家是国际经济法上的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政治和经济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另一方面,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有权与另一国自然人和法人签定各类商业合同。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国家主权及其财产豁免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以及新加坡、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奉行限制豁免的理论,并通过了相应的国内法。而其他一些国家则一贯坚持绝对豁免理论。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 (五)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基本上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新情况。凡是具备一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国际经济组织,都可以
17、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源于成员国的授权。国际经济组织必须在设立该组织的条约以及组织章程的范围内履行职责,进行活动,否则便为无效。国际经济组织要在非成员国进行活动,其法律人格和法律能力必须得到非成员国的承认 (五)国际组织6 1、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 1) 国际经济组织主要的参加者是国家; 2)是国家之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的机构,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得组织; 3)是以国家间得正式协议为基础的。 2、国际经济组织得基本法律能力包括: 1)缔约能力; 2)取得和处置财产得能力; 3)进行法律诉讼得能力。 二、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又称多国
18、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得实体组成得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得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2、特征: 1)跨国性 跨国公司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但一般仍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得控制、管理和指挥。跨国公司在国外经营可采取子公司、参与公司、分公司等多种形式,但母公司和总公司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手段对这些实体行使决定性的控制。 2)战略得全球性和管理得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跨国公司具有企业得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但它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肯德基 肯德基 华尔街电讯评测:商品和服务质量 诚信度 社会责任消费者评价 公司用人制度美滋滋地利用中国消费者的慷慨信任
19、,对中国消费市场表现出商业歧视。肯德基在其产品被查出含有“苏丹红”后, “背着牛头不认赃” ,仍然大言欺世,宣布其它产品并未“涉红” ,但迅速被消费者和媒体揪往了“狐狸尾巴” ,致使自身名誉一时扫地。肯德基事先应该知道自己的产品里含有苏丹红,应该知道这对人体会产生危害,应该知道产品中这些危害健康的元素一旦被曝光,很难给公众一个满意的解释,但他们佯作不知。为什么敢如此? 丰田 丰田 华尔街电讯评测:商品和服务质量 诚信度 社会责任消费者评价 公司用人制度自诩最了解中国市场的日本企业,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日本的代表性企业,在世界上声名显赫,但是它执行的高压员工管理策略会使其职员流血、流汗
20、、流泪。从去年的“霸道”广告中就可以清楚看到其所谓的了解中国市场就是表现在对中国员工的无视和对中国市场的蔑视上。丰田,你凭什么如此放纵? 沃尔玛 沃尔玛 华尔街电讯评测:商品和服务质量 诚信度 社会责任消费者评价 公司用人制度7沃尔玛,它在全世界有一个绰号 “怪兽” ,以它的快速发展,成为侵袭其他零售企业的洪水猛兽;以它的特立独行,在全球范围内,拒绝组建工会,它就是沃尔玛。高效管理让沃尔玛成为雄霸世界的零售巨头,但员工是否都真正从高效管理里获益?我们不得不看到,沃尔玛在全球制造各种的员工问题,比如组建工会的抗议浪潮,超时工作的诉讼不断,还有歧视、员工不断流失这样的问题。沃尔玛全世界的连锁店都采
21、用相同的模式,即提高劳动生产率,压低工资福利,禁止工会,所有商品价格都低于竞争对手。这种经营模式已经固化为“沃尔玛化”这样一个专有经济名词一个残忍剥削的代名词。 (二)跨国公司得法律地位 1、在国内法(母国)上得地位 1)跨国公司得母公司和总公司在其母国,是根据母国得法律成立得,其法律能力也是由母国得法律决定。 2)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设立子公司时,子公司与母公司时公司与股东的关系; 3)采用得是合伙等投资形的,其权利义务主要是取决于合同; 4)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设立的子公司,子公司地位属于外国公司; 5)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设立的分公司,其地位相对母国来说仍是本国公司。 (二)跨国公司得法律地位 2、
22、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 国际法主体应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得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这种能力可能是原生的、也可是派生的跨国公司是国内法的产物,只是国内法人,不是国际法人。因而他们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取决于国内法得规定,不能超出国内法得规定之外。因此:1)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得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得能力;2)他们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得能力。因此,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三)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1、各国的态度与对策 从目前各国实践和学者们得意见来看,主要有三种不同得做法和观点: 1)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的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公司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2)整体
23、责任说 母公司应对其全部所有或受其控制的子公司的债务负责任: 第一,通过代理得概念,即母公司把子公司作为其代理人,让母公司负责任; 第二,在立法中规定,让母公司对其子公司得债务负责任 但是目前国家实践来看,有限责任仍是各国公司法得一般原则; 3)特殊情况下得直接责任: 第一,以传统得有限责任原则得某些例外为根据来追究母公司得责任;第二,专门得公司集团法作出直接规定。 2、母公司责任的根据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该与子公司所享有的自主性程度相联系,视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具体来说: 1)在子公司具有足够的或必要的自主性,是一个独立的自治体,能独立作出决定从事各种民事活
24、动,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有限责任的原则应占有优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负责任;8 2)当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干涉和支配,母公司应对此造成得特定损害承担责任; 3)当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时,应让母公司对子公司得债务直接负责任。 中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25、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其应当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切领域,并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国际经济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和规范的建立及其运用都必须受到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和制约。根据 1974 年 12 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各国间经济关系的十五项原则可以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归纳如下: 一、
26、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其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利。其包括三方面得内容: 一、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一)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各国境内得自然资源是该国民族生存和发展得基础,国家对其境内得自然资源得永久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得核心内容。 (二)各国对境内得外国投资者和跨国公司得活动享有管理和监督权 (三)各国有权对境内得外国资产实施国有化或者征收措施。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一)概念 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得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
27、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地充分地由此产生的利益。 (二)要求 1、各国在经济交往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 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经济交往中,更应当承担一定的历史责任和义务。 三、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这一原则要求: (一)首先是承认和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二)在确认发展权的基础上,应加强各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领域的合作。9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1、1964 年 4 月在荷兰海牙的外交会议上通过
28、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法公约 ,他们分别于 1972 年 8 月 18 日和 1972 年 8 月23 日生效。 2、1980 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 62 个国家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 Convention No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公约 ) 。1988 年 1 月包括中国、美国、法国、意大利在内的 11 个国家完成了该公约的批准手续,公约正式生效。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一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于 1980 年 3 月在
29、由 62 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99 条的规定,公约在有 10 个国家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以后生效。自 1988 年 1 月 1 日起,该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 11 个成员国生效。 到目前共有 71 个缔约国,但英国、日本不是。 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公约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 101 条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二、我国的国际货物买卖立法 1、有关货物买卖
30、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只有原则性规定。 2、1999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可以适用于涉外经济合同。 3、1988 年我国参加的 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我国公司企业通过合同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主要受我国合同法调整,如果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条件,则要受该公约的支配。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销售合同公约 的合同。 1.1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性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代表机构所在地不是该公约意义上的营业地。 1.2 这些国家都是缔约国。
31、 1.3 有两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的,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销售合同公约 。 案例分析 1 A 公司是美国商人在杭州的独资公司,03 年与在宁波的中国 B 公司签订 100 台电10脑的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后双方因合同纠纷诉至杭州法院。 问:1、合同中对适用法律的约定是否有效? 2、如果 A 公司是美国公司,那么双方约定的合同纠纷适用公约解决是否有效? 案例分析 1 3、如果 A 公司是美国公司,双方约定合同纠纷解决适用
32、纽约州的合同法,此约定是否有效? 4、如果 A 公司是美国公司,双方在杭州签订合同并履行完毕,后来因为电脑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应该适用何国法律呢? 5、如果 A 公司是美国公司,但双方在杭州谈判签约及履行时中方根本不可能看出对方是美国公司,试问发生纠纷后适用何种法律? 案例分析 1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 的买卖。 3.1 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3.2 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3 根据法律执
33、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 3.4 股票、公债、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3.5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 3.6 电力买卖 3.7 供应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 3.8 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4、 销售合同公约不涉及的事项 4.1 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 4.2 买卖合同对所出售的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问题; A 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B 买卖合同能否切断第三人对已出售的货物固有的权益问题 4.3 出售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的责任问题。 5、公约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 5.1 当事人在合同中
34、约定不适用公约,则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 5.2 当事人并未明确地约定法律适用问题,则公约自动适用 5.3 当事人有权部分地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以合同条款改变公约中任何一条规定。但当事人地自主权受到其所在国批准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保留的限制。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二) 销售合同公约对我国的适用问题 1、我国对销售合同公约 的保留 公约于 1988 年 1 月 1 日起对我国生效 1.1 依据国际私法规则而导致适用该公约的中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国家的当事人(该国未参加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1 1.2 销售合同公约对合同形式的规定的保留。固我国当事人所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
35、形式。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2、合同法生效后我国涉外买卖合同形式 2.1 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 合同法不区分国内合同及涉外合同,对合同形式适用同一标准。而合同法并未规定买卖合同必须采用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我国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也可采用口头方式以及用口头方式进行变更。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2、合同法生效后我国涉外买卖合同形式 2.2 合同法生效与合同形式保留声明的关系。 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时,仍然必须采用书面方式。 B、与非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依据国际私法适用我国法律时,则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C、如果今后我国政
36、府撤消对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则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在该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的货物买卖亦可采用口头形式。 D、阿根廷、白俄罗斯、智利、匈牙利、乌克兰等也对销售合同公约合同形式作了保留,因此我国当事人在与营业地位于这些国家的当事人进行货物买卖时,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买卖双方就某一货物买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要约(Offer) (一)要约的含义 销售合同公约第 14 条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构成发价。 ”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
37、约人( Offeror) ,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Offeree) (二)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要约人必须清楚明白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3、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 3.1 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为要约必不可少的内容,否则就为要约邀请。 3.2 要约的内容不能含有保留条件,否则就为要约邀请。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二)构成要件 中国山东某公司于 2003 年 6 月 14 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 3560台,每台 270 美元 CIF 青岛,7 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 年 6 月 22 日前复到
38、有效。 ”中国山东公司于 2003 年 6 月 17 日复电:“若单价为 240 美元 CIF 青岛,可接受 3560 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国公司于 2003 年 6 月 18 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 2003 年 6 月 21 日复电:“接受你 14 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 ”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甲12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消 1、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 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
39、,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将该项要约取消,使其失去作用。 2、撤回要约的条件 2.1 要约人已经发出要约,但该要约尚未到达受要约人。 2.2 撤回要约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3 即使要约人发出的是一项不可撤消的要约,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也可以撤回。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消 甲国 A 公司于 2001 年 10 月 2 日向乙国 B 公司以平信的方式发出一出售羊毛的文件,该文件载明有效期为 10 日,并要求乙国 B 公司以传真的方式承诺,发出该文件后,甲国 A 公司马上以传真的方式发出撤回该文件的通知,乙国 B 公司
40、同时收到了文件和通知,并于第二天以传真的方式发出了承诺,甲国 A 公司收到后并未理会,并把羊毛销售给丙国 C 公司,请问甲国 A 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3、要约的撤消 3.1 概念:要约人在其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3.2 条件:第一,要约已经生效; 第二,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撤消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3.3 不可撤消的要约:第一,要约载明承诺的期限;第二,要约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第三,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消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第四,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通知。 3、要约的撤消 香港甲商行于 10
41、月 20 日来电向上海乙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上海乙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 22日上午 10 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 22 日下午 1时送达香港甲商行。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甲商行于 10 月 22 日上午 9时 15 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商行于 10月 20 日电发盘撤消。 ”甲商行的电报于 22 日上午 11 时 20 分送达乙公司。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香港甲商行未能撤消其发盘 B、乙公司的回电构成承诺 C、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 D、香港甲商行 10 月
42、20 日的来电属于要约邀请 4、要约的终止及失效 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消的要约也将于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终止。实践中要约失去效力的情形可以归纳出以下的原因: 4.1 要约因超过有效期限而失效; 4.2 要约因要约人撤消而失效; 4.3 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明示或默示的拒绝而失效。 二、承诺(Acceptance ) 二、承诺(Acceptance ) (一)承诺的含义:被发价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13 (二)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与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保持一致; 3、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 4、承诺必须用口头或书面
43、语言向要约人表示出来; 5、若依据要约或当事人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或者惯例,受要约人可以以作出某种行为来表示同意。 (三)承诺生效的时间及撤回 1、时间:各国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问题法律规定的不尽一致,基本上分为两种:第一种为“投邮生效”原则,由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第二种为“到达生效”原则,被大陆法系国家采用。 销售合同公约采纳了大陆法系的“到达生效”原则。 2、撤回:第一,撤回通知应于承诺生效之前送达要约人;第二,撤回通知应于承诺生效之同时送达要约人。 (三)承诺生效的时间及撤回 中国某公司向国外调购某商品,不久接到某外国公司 5 月 10 日的发盘,有效期至5 月 16 日。中国某公司于 5
44、月 14 日电复:“如能把价格降低 5000 美元,可以接受。 ”对方没有反应。后因该商品行市看涨,中国某公司随即于 5 月 25 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 5 月 10 日发盘所提的各项条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对方没有反应,表示默示同意B合同已经成立,但以我方第二个发盘为准C合同没有成立D公司的第二个去电是承诺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 一、卖方义务 (一)交付义务 1、交货地点 1.1 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向买方交付货物; 1.2 合同未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却涉及到货物运输,当买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即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同时风险也转移于买方。附属义务: 第一,将货
45、物特定化; 第二,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买方能够办理保险。 (如果卖方无义务办理保险)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 1、交货地点 1.3 合同未涉及到交货地点也未涉及到卖方办理货物的运输,则卖方应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的存放地点和他们将在某地生产或制造的地方将货物交于买方处置。 1.4 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 2、交货时间 2.1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卖方交货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 2.2 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交货时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期间,则除情况表明
46、买方有权选择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14 2.3 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则应在订立合同的一段合理期间内交货。 (二)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的义务 1、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相或包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1.1 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1.2 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1.3 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1.4 货
47、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相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相或包装。 (二)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的义务 2、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售出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不得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卖方主张任何权利。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2.1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2.2 卖方应确保其交付的货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 第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第三方因此而主张权利和要求的,卖方应承担责
48、任; (二)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的义务 2、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第二,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法律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要求,应当承担责任; 2.3 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第一,若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和要求; 第二,第三方提出知识产权的权利和要求的原因,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则应由买方自己承担责任; 第三,买方擅自将货物销往卖方不知道的国家或地区而引起侵犯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卖方不负责; 第四,买方在获悉第三方的权利要求时,没有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权利和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 练习题 二、一营业地位于中国的日本 A 公司与一营业地位于新加坡的美国 B 公司签订了从中国出口一批服装到新加坡的 CIF 合同(买卖合同受1980 年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