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 、 名 词 解 释1、 经 济 意 义 上 的 国 际 重 复 征 税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国 家 依 据 其 税 收 管 辖 权 对 具 有 某 种 经 济 联 系 的 不同 纳 税 人 , 在 同 一 征 税 期 间 就 同 一 所 得 征 收 相 同 或 相 类 似 的 税 种 。2、 国 际 投 资 法是 调 整 国 际 私 人 直 接 投 资 关 系 的 国 内 法 规 范 和 国 际 法 规 范 的 总 称 , 是 国际 经 济 法 的 一 个 分 支 。3、 国 际 债 券指 一 国 政 府 机 构 、 金 融 机 构 或 工 商 企 业 为 筹 集 资 金 而
2、 向 国 外 投 资 者 发 行的 可 自 由 流 通 的 责 权 证 券 。4、 国 际 税 法是 指 调 整 各 国 基 于 税 收 管 辖 权 在 对 跨 国 纳 税 人 进 行 征 税 过 程 中 所 形 成的 国 际 税 收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5、 国 际 银 团 贷 款不 同 国 家 的 数 家 银 行 联 合 组 成 银 行 团 , 按 照 贷 款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条 件 , 统一 向 借 款 人 提 供 贷 款 。 可 分 为 共 同 式 银 团 贷 款 和 参 与 式 银 团 贷 款 。6、 倾 销一 国 的 产 品 低 于 正 常 价 值 的
3、 价 格 进 入 另 一 国 市 场 的 行 为 。7、 避 税 的 概 念一 般 指 纳 税 人 采 用 不 违 反 税 法 的 手 段 来 规 避 或 减 轻 其 纳 税 义 务 的 行 为 。8、 逃 税 的 概 念又 称 偷 税 , 一 般 指 纳 税 人 采 用 违 反 税 法 的 手 段 来 规 避 或 减 轻 其 本 应 承 担的 纳 税 义 务 行 为 。9、 国 际 证 券 市 场各 种 国 际 直 接 金 融 工 具 交 易 的 过 程 与 行 为 。10、 国 际 金 融 法是 调 整 国 际 金 融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12、 投 资 环 境 是
4、指 伴 随 投 资 活 动 整 个 过 程 的 各 种 周 围 境 况 和 条 件 的 总和 。 概 括 地 说 , 包 括 影 响 投 资 活 动 的 自 然 要 素 、 社 会 要 素 、 经 济 要 素 、 政 治要 素 和 法 律 要 素 等 。13、 国 际 项 目 融 资 的 概 念是 一 种 特 殊 的 融 资 方 式 , 是 指 以 境 内 建 设 项 目 的 名 义 在 境 外 筹 措 资 金 ,并 以 项 目 自 身 的 收 入 资 金 流 量 、 自 身 的 资 产 与 权 益 , 承 担 债 务 偿 还 责 任 的 融资 方 式 , 也 是 无 追 索 或 有 限 追
5、索 的 融 资 方 式 。融 资 者 对 一 个 大 型 工 程 项 目 贷 款 或 投 资 , 该 工 程 项 目 建 成 后 , 再 用 项 目生 产 的 产 品 进 行 销 售 , 换 回 现 金 来 偿 还 融 资 者 的 投 资 或 贷 款 。14、 国 际 重 复 征 税 的 概 念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国 家 , 依 据 其 税 收 管 辖 权 对 同 一 纳 税 人 就 同 一 征 税对 象 , 在 同 一 时 期 课 征 相 同 或 类 似 的 税 种 。1、 经 济 意 义 上 的 国 际 重 复 征 税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国 家 依 据 其
6、税 收 管 辖 权 对 具 有 某 种 经 济 联 系 的 不同 纳 税 人 , 在 同 一 征 税 期 间 就 同 一 所 得 征 收 相 同 或 相 类 似 的 税 种 。17、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重 复 征 税国 家 间 税 收 管 辖 权 冲 突 和 重 叠 的 结 果 。15、 税 收 管 辖 权是 一 个 主 权 国 家 在 税 收 管 理 方 面 所 行 使 的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征 税 权 力 , 属于 国 家 主 权 在 税 收 领 域 中 的 体 现 。16、 国 际 贸 易 法是 调 整 不 同 国 家 之 间 商 品 交 易 关 系 及 附 属 于 这
7、种 交 易 关 系 的 其 他 关 系 ,即 国 际 商 品 货 物 运 输 、 保 险 、 支 付 与 结 算 、 调 解 与 仲 裁 等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总 和 。18、 保 函又 称 保 证 书 , 是 指 银 行 、 保 险 公 司 、 担 保 公 司 或 个 人 应 申 请 人 的 请 求 ,向 第 三 方 开 立 的 一 种 书 面 信 用 担 保 凭 证 。19、 国 际 贸 易 术 语是 在 国 际 贸 易 长 期 实 践 中 形 成 的 用 于 确 定 卖 方 和 买 方 在 交 货 中 的 责 任 、费 用 及 风 险 划 分 的 一 种 国 际 贸 易 惯
8、例 。22、 不 清 洁 提 单指 承 运 人 对 货 物 表 面 状 况 加 有 不 良 批 注 的 提 单 , 如 注 明 “ 包 装 箱 损坏 ” “ 渗 漏 ” “ 破 包 ” 等 。23、 国 际 经 济 法广 义 的 国 际 经 济 法 概 念 , 国 际 经 济 法 是 调 整 国 际 经 济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总 称 。狭 义 概 念 , 国 际 经 济 法 是 调 整 国 家 之 间 、 国 际 组 织 之 间 、 国 家 与 国 际 组织 之 间 , 以 及 其 他 国 际 公 法 主 体 之 间 经 济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24、 卡 尔
9、 沃 主 义 属 于 国 际 投 资 争 端 解 决 的 一 种 方 法 。 属 于 一 国 领 域 内的 外 国 人 同 该 国 国 民 有 同 等 受 到 保 护 的 权 力 , 不 应 要 求 更 大 的 保 护 。 实 质 是维 护 国 家 主 权 原 则 , 提 倡 外 国 人 与 本 国 人 待 遇 平 等 的 原 则 反 对 外 国 人 特 权 地位 , 坚 持 国 家 属 地 管 辖 权 的 完 整 性 。 事 实 上 , 该 条 款 也 不 是 旨 在 反 对 外 国人 的 本 国 正 当 行 使 外 交 保 护 权 , 而 是 旨 在 限 制 外 国 人 倚 仗 本 国 的
10、 外 交 压 力 ,藐 视 当 地 法 院 和 法 律 , 满 足 其 过 分 要 求 的 行 为 。 拉 美 国 家 也 承 认 在 构 成 “ 司法 拒 绝 ” 的 情 况 下 , 外 交 保 护 是 允 许 的 。 因 此 , 卡 尔 沃 主 义 的 积 极 意 义 基本 上 为 国 际 社 会 所 肯 定 。 25、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的 概 念是 外 国 公 司 、 企 业 和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或 个 人 同 中 国 的 公 司 、 企 业 或 其 他 经济 组 织 在 中 国 境 内 共 同 投 资 举 办 的 企 业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国 籍 的 投 资 者
11、 , 根 据 中 国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 共同 经 营 , 共 负 盈 亏 , 担 当 风 险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6、 国 际 最 低 待 遇 标 准发 达 国 家 主 张 的 公 平 公 正 的 最 低 标 准 。27、 根 本 违 反 合 同 根 本 性 违 约 一 方 当 事 人 因 违 反 合 同 的 结 果 , 使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受 到 损 害 , 并 实 际 上 剥夺 了 他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有 权 期 待 得 到 的 利 益 , 即 为 根 本 违 反 合 同 。 除 非 违 反 合同 一 方 并 不 预 知 , 而
12、 且 一 个 同 等 资 格 、 通 情 达 理 的 人 处 于 相 同 的 情 况 下 也 没有 理 由 会 预 知 会 发 生 这 种 结 果 。28、 MIGA多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Multination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MIGA)。 宗 旨 是 向 外 国 私 人 投 资 者 提 供 政 治 风 险 担 保 , 包 括 征 收 风 险 、 货 币转 移 限 制 、 违 约 、 战 争 和 内 乱 风 险 担 保 , 并 向 成 员 国 政 府 提 供 投 资 促 进 服 务 ,加 强 成 员 国 吸 引 外 资 的 能 力 ,
13、从 而 推 动 外 商 直 接 投 资 流 入 发 展 中 国 家 。29、 根 本 违 约指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违 反 合 同 的 行 为 , 致 使 该 合 同 的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根 本违 约 的 构 成 要 件 是 一 般 违 约 的 构 成 要 件 , 加 上 因 违 约 行 为 导 致 的 合 同 目 的 不能 实 现 , 其 法 律 效 果 是 当 一 方 根 本 违 约 时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并 要求 对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30、 国 际 经 济 惯 例指 进 行 诸 如 国 际 贸 易 、 国 际 营 销 、
14、国 际 投 资 、 国 际 技 术 贸 易 及 国 际 经 济技 术 合 作 等 国 家 经 济 活 动 中 所 必 须 遵 行 的 一 些 规 范 。2二 、 判 断 及 单 项 选 择1. 海 事 运 输 提 单 的 四 个 公 约 ; 统 一 提 单 的 若 干 法 律 规 定 的 国 际 公 约 亦 称 海 牙 规 则 、 维 斯 比 规 则 、 联 合 国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公 约 亦 称 汉堡 规 则 、 鹿 特 丹 规 则 2、 反 倾 销 、 反 补 贴 、 保 障 措 施 ;反 倾 销 指 当 产 品 以 低 于 正 常 价 值 的 价 格 进 口 , 并 对 进 口
15、国 已 建 立 的 相 关产 业 造 成 实 质 损 害 或 实 质 性 损 害 的 威 胁 , 或 对 国 内 建 立 相 关 产 业 造 成 实 质 阻碍 时 , 进 口 国 为 消 除 或 减 轻 这 种 影 响 而 采 取 的 救 济 措 施 。 反 倾 销 是 国 际 贸 易中 最 常 用 的 贸 易 救 济 措 施 。反 补 贴 指 当 进 口 产 品 直 接 或 间 接 接 受 出 口 国 给 予 的 有 关 补 贴 , 并 由 此 给国 内 已 建 立 的 相 关 产 业 造 成 实 质 损 害 或 实 质 性 损 害 威 胁 , 或 对 国 内 建 立 相 关产 业 造 成
16、实 质 阻 碍 时 , 进 口 国 为 消 除 或 减 轻 这 种 影 响 而 采 取 的 救 济 措 施 。 保障 措 施 指 在 公 平 贸 易 条 件 下 , 由 于 进 口 产 品 数 量 的 激 增 , 对 本 国 的 国 内 产 业造 成 严 重 损 害 或 严 重 威 胁 时 , 进 口 国 为 消 除 或 减 轻 损 害 而 采 取 的 紧 急 救 济 措施 。3、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渊 源 ;国 际 经 济 条 约 、 国 内 经 济 立 法 、 国 际 经 济 惯 例 、 重 要 国 际 组 织 规 范 性 决议 4、 1980年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17、合 同 公 约 公 约 第 1条 第 1款 明 确 规 定 : 本 公 约 适 用 于 : 营 业 地 在 不 同 国 家 的 当 事人 之 间 所 订 立 的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 当 事 人 有 多 个 营 业 地 时 , 如 何 处 理 ?(a)如 果 当 事 人 有 一 个 以 上 的 营 业 地 , 则 以 与 合 同 及 合 同 的 履 行 关 系 最密 切 的 营 业 地 为 其 营 业 地 (b)如 果 当 事 人 没 有 营 业 地 , 则 以 其 惯 常 居 住 地 为准根 据 公 约 的 第 1条 第 2款 的 规 定 , 当 事 人 的 营 业 地 在 不 同 国
18、 家 的 事 实 ,如 果 从 合 同 中 , 或 者 从 订 立 合 同 之 前 的 任 何 时 候 或 订 立 合 同 时 当 事 人 之 间 的任 何 交 易 或 当 事 人 透 露 的 情 况 均 看 不 出 来 的 话 , 则 不 予 考 虑 。 案 例 : 代 理商 A和 卖 方 S均 在 中 国 设 有 营 业 所 , A通 知 S 说 他 被 授 权 为 某 买 主 购 买 货 物 ,但 并 未 告 诉 S实 际 买 主 的 公 司 名 称 和 地 址 。 A和 S 签 订 了 合 同 。 事 后 , 发 现A是 德 国 某 代 理 公 司 的 代 理 人 , 而 且 德 国
19、的 公 司 就 是 这 批 货 的 实 际 买 主 , 营业 所 设 在 德 国 。 后 因 货 款 问 题 发 生 纠 纷 , 卖 方 S在 中 国 法 院 起 诉 买 方 。 问 :该 案 应 适 用 的 法 律 是 ?5、 提 单 性 质 内 容 及 分 类 、 与 海 运 单 的 区 别提 单 是 指 证 明 海 上 运 输 合 同 和 货 物 由 承 运 人 接 管 或 装 载 以 及 承 运 人 保证 凭 此 交 付 货 物 的 单 证 。 3提 单 的 作 用 : 货 物 收 据 ;运 输 合 同 的 证 据 ;所 有 权 凭 证 , 物 权 凭 证提 单 的 种 类 : 已 装
20、 船 提 单 与 收 货 待 运 提 单 (是 否 装 船 );记 名 提 单 、 不 记名 提 单 与 指 示 提 单 (提 单 上 收 货 人 的 抬 头 );清 洁 提 单 与 不 清 洁 提 单 (是 否 在提 单 上 对 货 物 外 表 状 况 加 以 批 注 );班 轮 提 单 与 租 船 提 单 提 单 的 内 容 , 分 为正 面 条 款 (关 于 货 物 状 况 最 基 本 、 最 重 要 的 记 载 )与 背 面 条 款 (通 常 规 定 承 运人 与 托 运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海 运 单 不 是 物 权 凭 证 , 不 能 流 通 转 让 ;与 提 单 的 主 要
21、 区 别 : 根 据 托 运 人的 指 定 交 货 。6、 避 免 国 际 双 重 征 税 的 方 法免 税 制 (全 额 免 税 法 、 累 进 免 税 法 );抵 免 制 (分 国 抵 免 限 额 法 、 综 国 抵 免限 额 法 );扣 除 制 和 减 税 制7、 税 收 管 辖 权 的 概 念 及 内 容指 一 国 政 府 对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人 或 物 所 拥 有 的 征 税 权 力 。 属 人 性 质 和 属 地性 质 。8、 国 际 投 资 法 的 概 念是 调 整 国 际 私 人 直 接 投 资 关 系 的 国 内 法 规 范 和 国 际 法 规 范 的 总 称 , 是
22、 国际 经 济 法 的 一 个 分 支 。9、 “ 汉 城 公 约 ” “ 多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 的 内 容汉 城 公 约 指 建 立 多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公 约 ;(1、 承 保 条 件 (1)合 格 的 投 资 者 ;(2)合 格 的 投 资 ;(3)合 格 的 东 道 国 。(2、 承 保 险 别 A.货 币 汇 兑 险 ;B.征 收 或 类 似 措 施 的 险 ;C.东 道 国 政 府 违 约险 ;D.战 争 和 内 乱 风 险 。(3、 代 位 求 偿 权 (4、 再 保 险 与 倡 议 保 险是 指 依 国 际 条 约 建 立 的 一 个 国 际 保 险
23、机 构 (具 有 国 际 组 织 的 性 质 ), 承 保向 发 展 中 会 员 国 投 资 的 政 治 风 险 。10、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的 内 容 (只 承 保 向 发 展 中 会 员 国 的 投 资 )(1)承 保 机 构 : 为 政 府 专 门 机 构 (德 、 日 )或 国 家 控 股 的 专 业 保 险 公 司 (美为 海 外 私 人 投 资 公 司 ) 具 有 国 家 (政 府 )保 证 的 性 质(2)承 保 险 别 : 政 治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四 种 : 外 汇 禁 兑 险 、 征 收 征 用 险 、 战争 内 乱 险 、 政 府 违 约 险 等(3)
24、合 格 投 资 者 : 要 求 投 资 者 和 保 险 机 构 所 在 国 有 密 切 的 关 系日 、 德 : 国 籍美 国 : 控 股 比 例 (合 格 投 资 者 必 须 是 其 资 产 至 少 51%为 美 国 人 所 有 的 美 国公 司 或 其 资 产 至 少 95%为 美 国 人 所 有 的 外 国 公 司 )(4)合 格 投 资 : 经 东 道 国 批 准 的 海 外 新 项 目 的 股 权 投 资 (一 般 排 除 并 购 和合 作 )(5)合 格 东 道 国 : 日 、 德 无 要 求 ;美 国 规 定 必 须 是 与 美 国 有 双 边 投 资 保证 协 定 (核 心 内
25、 容 是 确 保 美 国 私 人 海 外 投 资 公 司 的 代 位 求 偿 权 )的 发 展 中 国家 。 (6)保 险 金 额 (90%)、 保 险 期 限 (1520年 )和 保 险 费 (0.55%1.5%)(7)索 赔 (前 提 是 投 资 者 用 尽 当 地 救 济 )和 代 位 求 偿 (因 保 险 机 构 性 质 不同 , 代 位 求 偿 的 依 据 不 同 ) 4日 、 德 : 以 政 府 名 义 出 面 向 东 道 国 求 偿美 、 加 : 双 边 投 资 保 证 协 定11、 补 贴 分 类禁 止 性 补 贴 (红 色 补 贴 )、 可 诉 补 贴 (黄 色 补 贴 )、
26、 不 可 诉 补 贴 (绿 色 补 贴 )12、 国 际 税 收 的 概 念 及 征 税 对 象各 国 基 于 税 收 管 辖 权 对 跨 国 纳 税 人 进 行 的 征 税 。 对 象 : 跨 国 的 收 益 或 所得 、 跨 国 的 一 般 财 产13、 保 护 国 际 投 资 的 双 边 条 约 的 类 型友 好 通 商 航 海 条 约 、 投 资 保 证 协 定 、 促 进 与 保 护 投 资 协 定14、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和 世 界 银 行 集 团 的 主 要 宗 旨 和 决 策 机 制主 要 宗 旨 : 为 了 实 现 共 同 的 经 济 目 标国 际 货 币 基 金 决
27、策 机 制 : 投 票 权 实 行 加 权 投 票 制15、 了 解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机 构 有 哪 些16、 了 解 国 际 税 收 与 国 内 税 收 的 关 系 国 际 税 收 与 国 家 税 收 的 联 系 和 区别 : 1.它 们 都 是 以 政 治 权 力 为 后 盾 所 进 行 的 一 种 特 殊 分 配 ;2.国 家 税 收 是 一国 政 府 与 它 政 治 权 力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纳 税 人 之 间 所 发 生 的 征 纳 关 系 ;而 国 际 税收 讲 的 是 国 家 与 国 家 之 间 在 税 收 分 配 方 面 所 发 生 的 双 边 或 多 边 关 系
28、 。 当 这 种关 系 反 映 为 有 关 国 家 政 府 之 间 财 权 利 益 分 配 的 矛 盾 时 , 就 超 出 了 某 一 国 的国 家 税 收 范 围 , 不 可 能 由 一 国 政 府 独 自 解 决 , 必 须 由 有 关 国 家 政 府 共 同去 求 得 解 决 。 因 此 , 国 家 税 收 就 衍 化 为 国 际 税 收 。 ?国 际 税 收 与 国 家 税 收 的区 别 主 要 表 现 在 :(1)国 家 税 收 是 以 国 家 政 治 权 力 为 依 托 的 强 制 课 征 形 式 ,而 国 际 税 收 是 在 国 家 税 收 的 基 础 上 产 生 的 种 种 税
29、 收 问 题 和 税 收 关 系 , 不是 凭 借 某 种 政 治 权 力 进 行 的 强 制 课 征 形 式 ;(2)国 家 税 收 涉 及 的 是 国 家 在 征 税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国 家 与 纳 税 人 之 间 的 利益 分 配 关 系 , 而 国 际 税 收 涉 及 的 是 国 家 间 税 制 相 互 作 用 所 形 成 的 国 与 国 之 间的 税 收 分 配 关 系 和 税 收 协 调 关 系 ;(3)国 家 税 收 按 课 税 对 象 的 不 同 可 以 分 为 不 同 税 种 , 而 国 际 税 收 不 是 一种 具 体 的 课 征 形 式 , 所 以 没 有 自 己
30、 单 独 的 税 种 。17、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概 念 和 特 征为 了 实 现 共 同 的 经 济 目 标 , 通 过 国 际 条 约 建 立 的 具 有 常 设 组 织 机 构 和 经济 职 能 的 国 家 联 合 。特 征 :第 一 , 明 确 的 目 的 或 宗 旨 ;第 二 , 以 条 约 为 基 础 ;第 三 , 是 国 家 间 的 联 合 , 而 不 是 凌 驾 于 国 家 之 上 的 组 织 ;5第 四 , 在 各 成 员 国 内 享 有 特 权 和 豁 免 。第 五 ,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的 成 员 一 般 是 国 家 , 但 在 某 些 特 殊 情 况 下 ,
31、 非 主 权的 政 治 实 体 也 取 得 了 一 些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的 正 式 成 员 或 准 成 员 资 格 。 如 香 港 目前 是 亚 洲 开 发 银 行 、 WTO等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的 正 式 成 员 。第 六 、 调 整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间 关 系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国 家 主 权 平 等 原 则 ,各 成 员 国 无 论 大 小 、 强 弱 , 法 律 地 位 是 平 等 的 。18、 国 有 化 及 补 偿是 将 私 人 企 业 的 生 产 资 料 收 归 国 家 所 有 的 过 程 。国 有 化 的 补 偿 :给 予 补 偿 被 视
32、为 是 实 行 国 有 化 一 项 最 为 重 要 的 条 件 , 它又 是 发 达 国 家 与 发 展 中 国 家 有 关 国 有 化 问 题 争 议 的 焦 点 所 在 : 发 达 国 家 历 来主 张 , 东 道 国 对 外 国 投 资 者 的 财 产 实 行 国 有 化 , 必 须 给 予 “ 充 分 、 及 时 、 有效 ” 的 补 偿 ;广 大 发 展 中 国 家 一 贯 坚 持 , 对 外 资 实 行 国 有 化 , 将 给 予 “ 适 当 ”补 偿 。19、 海 牙 规 则 、 维 斯 比 规 则 、 汉 堡 规 则 的 异 同 及 特 点 维 斯 比 规 则 : 只 对 海
33、牙 规 则 进 行 了 非 实 质 性 修 改 ,(1)明 确 规 定 提 单 对 善 意 受 让 人 为 最 终 证 据 , 承 运 人 不 得 反 证(2)提 高 责 任 限 额 , 并 将 责 任 限 制 的 主 体 适 用 范 围 扩 大 至 承 运 人 的 雇 佣人 和 代 理 人(3)诉 讼 时 效 仍 为 1年 , 但 双 方 协 商 可 以 延 长 。 汉 堡 规 则 : 对 海 牙 规 则 的 实 质 性 修 改注 意 : (1)汉 堡 规 则 的 责 任 基 础 实 际 上 是 推 定 的 完 全 过 失 责 任 制 , 举 证责 任 在 承 运 人 ;(2)对 于 “ 四
34、 个 关 于 ” , 海 牙 规 则 无 规 定 , 但 不 意 味 着 可 免 责 , 承担 责 任 还 是 免 责 取 决 于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提 单 中 的 约 定 , 汉 堡 规 则 的 规 定 为强 制 性 规 定 , 当 事 人 的 约 定 与 之 冲 突 的 无 效 ;(3)延 迟 责 任 : 延 迟 的 赔 偿 限 额 为 迟 交 部 分 货 物 运 费 的 2.5倍 , 但 不 超过 应 付 运 费 的 总 额 ;(4) 汉 堡 规 则 只 承 认 善 意 保 函 在 托 运 人 和 承 运 人 之 间 有 效 。20、 国 际 税 法 的 主 体 、 客 体 、 内
35、 容6主 体 : 国 家 、 自 然 人 、 法 人 、 非 法 人 和 国 际 组 织 ;客 体 : 跨 国 的 收 益 或所 得 、 跨 国 的 一 般 财 产 ;内 容 : 指 国 际 税 收 关 系 主 体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 国 家 (征税 权 、 税 收 调 整 权 、 税 务 管 理 权 等 ;限 额 征 税 义 务 、 税 收 减 免 义 务 、 税 务 合作 义 务 等 )、 纳 税 人 (依 法 纳 税 和 限 额 纳 税 权 、 税 收 减 免 权 等 ;纳 税 的 义 务 、接 受 税 收 调 整 的 义 务 、 接 受 税 收 管 理 的 义 务 等 )
36、21、 三 资 企 业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 外 商 独 资 经营 企 业 三 类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称 为 三 资 企 业 。22、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主 体 、 基 本 原 则主 体 : 国 家 、 法 人 、 自 然 人 、 其 他 组 织 ;基 本 原 则 : 国 家 经 济 主 权 原 则 、公 平 互 利 原 则 、 合 作 发 展 原 则23、 中 国 参 加 的 主 要 国 际 经 济 条 约(1)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投 资 措 施 协 定 (TRIMS), 1995年 生 效
37、 , 2001年 对我 国 生 效 (2) 多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公 约 (汉 城 公 约 或 MIGA), 1988年 生 效 ,我 国 为 创 始 会 员 国(3) 解 决 国 家 和 他 国 国 民 间 投 资 争 端 公 约 (华 盛 顿 公 约 或 ICSID), 1965年 签 署 , 我 国 1993年 正 式 加 入24、 平 安 险 、 水 渍 险 、 一 切 险 、 实 际 全 损 、 推 定 全 损 等(1)平 安 险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的 最 低 险 别 。 即 包 括 意 外 事 故 导 致 的 风 险 、 自 然 灾 害 导 致的 全 损 和 共
38、损 三 种 。 (2)水 渍 险 : 海 上 风 险 造 成 的 全 部 和 部 分 损 失 。 即 平 安险 + 单 纯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的 单 独 海 损 。 (3)一 切 险 : 水 渍 险 +11种 一 般附 加 险 。 三 种 基 本 险 别 的 承 保 范 围案 例 分 析 1: 中 国 A公 司 与 泰 国 B公 司 签 订 CIF合 同 进 口 泰 国 香 米 。 在约 定 的 装 船 日 期 , B公 司 如 数 将 符 合 合 同 质 量 要 求 的 香 米 交 与 承 运 人 。 但 在海 上 运 输 的 途 中 遭 遇 恶 劣 天 气 , 因 海 浪 过
39、 大 , 部 分 大 米 被 海 水 浸 泡 质 量 降 低 。请 问 保 险 公 司 是 否 应 当 赔 偿 该 批 货 物 损 失 ?(属 于 自 然 灾 害 导 致 的 单 独 海 损 ,而 CIF条 件 下 , 双 方 没 有 约 定 , 卖 方 只 有 义 务 投 保 最 低 险 别 的 平 安 险 , 所 以保 险 公 司 不 赔 )案 例 分 析 2: 中 国 某 钢 铁 公 司 与 日 本 一 公 司 订 立 了 从 中 国 出 口 一 批 钢 锭的 合 同 , 并 准 备 通 过 海 运 将 货 物 运往 日 本 。 为 了 防 止 钢 锭 锈 损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40、 可 以 成 为 正 确 的 投 保 安 排 ?(BC)A、 可 以 单 独 投 保 锈 损 险 B、 可 以 投 保 水 渍 险 , 附 加 锈 损 险C、 可 以 投 保 一 切 险 D、 可 以 投 保 平 安 险(1)实 际 全 损 :(2)推 定 全 损 :A、 概 念 :三 、 简 答 及 论 述1、 倾 销 的 概 念 及 应 该 具 备 的 条 件指 商 品 倾 销 , 一 国 产 品 以 低 于 该 产 品 的 正 常 价 值 销 往 另 一 国 。倾 销 差 额 =正 常 价 值 -出 口 价 格确 定 正 常 价 格 有 三 个 标 准 : (1)国 内 市 场 销 售
41、价 格 (2)专 供 出 口 产 品 销 往第 三 国 的 价 格 (3)推 定 价 格 (构 成 价 格 ), 即 估 算 该 产 品 的 生 产 成 本 加 合 理 费用 和 利 润 , 构 成 的 价 格 。2、 避 税 的 概 念 及 纳 税 人 进 行 国 际 避 税 的 主 要 方 式一 般 指 纳 税 人 采 用 不 违 反 税 法 的 手 段 来 规 避 或 减 轻 其 纳 税 义 务 的 行 为 。国 际 避 税(1)概 念 : 跨 国 纳 税 人 利 用 各 国 税 法 的 差 异 或 国 际 税 收 协 定 的 漏 洞 , 通过 各 种 形 式 上 不 违 法 的 方 式
42、 , 减 少 或 躲 避 其 跨 国 纳 税 义 务 的 行 为 。(2)方 式 :A、 纳 税 主 体 的 跨 国 移 动B、 纳 税 对 象 的 跨 国 移 动 :(a)跨 国 联 属 企 业 转 移 定 价(b)在 避 税 港 设 立 基 地 公 司 , 将 避 税 港 外 的 所 得 和 财 产 汇 集 在 基 地 公 司帐 户 上C、 跨 国 纳 税 人 弱 化 股 份 投 资 以 避 税国 际 逃 税 与 国 际 避 税 的 主 要 区 别 : 在 于 减 少 税 负 的 手 段 合 法 或 非 法3、 ICSID概 况 、 ICSID行 使 管 辖 权 的 要 件 。 解 决 国
43、 家 和 他 国 国 民 间 投 资 争 端 公 约 (华 盛 顿 公 约 或 ICSID)公 约 的 基 本 情 况 : 1965年 在 世 界 银 行 的 主 持 下 通 过 , 1966年 生 效 。 中国 于 1990年 2月 9日 签 署 该 公 约 , 1993年 2月 6日 对 我 国 生 效 。中 心 管 辖 的 条 件(1)主 体 方 面 : 受 理 的 争 端 限 于 一 缔 约 国 政 府 (东 道 国 )与 另 一 缔 约 国 国民 (外 国 投 资 者 )的 争 端 ;但 是 , 在 争 端 双 方 均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也 受 理 东 道 国和 受 外 国
44、 投 资 者 控 制 的 东 道 国 法 人 之 间 的 争 端 。(2)争 端 性 质 方 面 : 受 理 的 争 端 必 须 是 直 接 因 国 际 投 资 而 引 起 的 法 律 争端 。 (3)主 观 条 件 方 面 : 争 端 双 方 出 具 同 意 中 心 管 辖 的 书 面 文 件 。(ICSID扩 大 解 释 , “ 同 意 ” 包 括 : a、 事 后 双 方 同 意 ;b、 双 边 投 资 条 约的 约 定 ;c、 东 道 国 国 内 法 的 规 定 ;d、 其 他 可 能 解 释 为 同 意 的 情 形 )行 使 管 辖 权 的 后 果 : 排 除 了 其 他 争 端 解
45、 决 方 式 , 但 东 道 国 仍 有 权 要 求 争端 对 方 用 尽 东 道 国 当 地 救 济 ;裁 决 具 有 终 局 性 。4、 提 单 的 概 念 与 作 用 、 提 单 的 分 类提 单 是 指 证 明 海 上 运 输 合 同 和 货 物 由 承 运 人 接 管 或 装 载 以 及 承 运 人 保证 凭 此 交 付 货 物 的 单 证 。 提 单 的 作 用 : 货 物 收 据 ;运 输 合 同 的 证 据 ;所 有 权凭 证 , 物 权 凭 证提 单 的 种 类 : 已 装 船 提 单 与 收 货 待 运 提 单 (是 否 装 船 );记 名 提 单 、 不 记名 提 单 与
46、 指 示 提 单 (提 单 上 收 货 人 的 抬 头 );清 洁 提 单 与 不 清 洁 提 单 (是 否 在提 单 上 对 货 物 外 表 状 况 加 以 批 注 );班 轮 提 单 与 租 船 提 单 提 单 的 内 容 , 分 为正 面 条 款 (关 于 货 物 状 况 最 基 本 、 最 重 要 的 记 载 )与 背 面 条 款 (通 常 规 定 承 运人 与 托 运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海 运 单 不 是 物 权 凭 证 , 不 能 流 通 转 让5、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概 念 与 特 征广 义 的 国 际 经 济 法 概 念 , 国 际 经 济 法 是 调 整 国 际
47、 经 济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总 称 。狭 义 概 念 , 国 际 经 济 法 是 调 整 国 家 之 间 、 国 际 组 织 之 间 、 国 家 与 国 际 组织 之 间 , 以 及 其 他 国 际 公 法 主 体 之 间 经 济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特 征 : 1、 主 体 的 多 元 性 ,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主 体 包 括 自 然 人 、 法 人 、 国 家和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2、 调 整 对 象 的 特 定 性 ,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是 国 际 经 济 关 系 , 包 括国 际 经 济 统 制 关 系 和 国 际
48、经 济 流 转 关 系 , 前 者 指 国 家 、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依 据 国际 条 约 或 国 内 立 法 对 国 际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管 理 和 调 节 的 关 系 , 是 一 种 纵 向 的 关系 ;后 者 指 国 家 、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 法 人 、 自 然 人 、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相 互 之 间 发生 的 超 越 一 国 国 境 的 商 品 、 服 务 、 贸 易 等 经 济 交 往 关 系 , 其 实 质 是 双 方 当 事人 在 平 等 民 事 地 位 基 础 上 建 立 的 横 向 的 国 际 经 济 交 流 与 合 作 关 系 。3、 法 律
49、 规 范 构 成 的 多 样 性 , 国 际 经 济 法 是 各 种 法 律 部 门 、 各 种 法 律 形式 的 综 合 体 , 包 括 国 际 法 和 国 内 法 、 公 法 和 私 法 、 实 体 法 与 程 序 法 , 以 及 冲突 规 范 。6、 税 收 管 辖 权 的 概 念 和 特 点是 一 个 主 权 国 家 在 税 收 管 理 方 面 所 行 使 的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征 税 权 力 , 属于 国 家 主 权 在 税 收 领 域 中 的 体 现 。 属 人 性 质 和 属 地 性 质 。7、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的 概 念 、 特 征 、 承 保 的 各 个 险 别 。概 念 : 是 指 资 本 输 出 国 对 本 国 的 私 人 海 外 直 接 投 资 依 据 国 内 法 所 实 施 的一 种 对 政 治 风 险 进 行 保 险 的 制 度 , 旨 在 鼓 励 本 国 投 资 者 向 境 外 投 资 。 美 国1948年 创 立 , 现 主 要 的 发 达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有 此 项 制 度 。 形 成 美 、 日 、 德三 种 模 式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的 内 容 (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