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一、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变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包括: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所有国家主权平等;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公平互利;和平共处;各民族平等权利和自决;和平解决争端;对以武力造成的、使得一个国家失去正常发展所必需的自然手段的不正义情况,应予补救;真诚地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不谋求霸权和势力范围;促进国际社会正
2、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内陆国家在上诉原则范围内进出海洋的自由。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CISG 适用的范围:CISG 是 198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我国是成员国之一。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适用条款,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第三部分规定了货物买卖,第四部分规定了最后条款。*介绍 CISG 的适用范围,讨论其不涉及事项并分析其原因。公约适用于: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由国际司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货物买卖;货物,通常是指有形财产,包
3、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电力的买卖;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公约不适用于: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凡公约为涉及的问题,可依照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不适用的原因:各国法律上不能调和的问题因为各国对不适用的事项在
4、国内法上的规定都不相同,公约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各国具有不同的社会制度等原因,将不涉及公约的事项交由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而非对所有的问题都进行统一规范,这样公约的灵活性都大大提高了,而且也易于各国普遍接受。二、我国对 CISG 公约的适用保留: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我国只同意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营业地是位于不同国家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中国来说,公约仅适用于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以我方当事人与其他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特别说明外,公约将自动予以适用);二是对公约的合同形式规定的保留。依据该项保留,我国在合同形式条款
5、上可以不受公约的约束(虽然我国合同法现在的规定已经和 CISG 该条规定没有区别,但我国政府仍然没有撤回对该条的保留,当合同适用公约作为准据法时,第 11 条的保留仍旧有效) 。三、贸易术语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巴黎国际商会首次于 1936 年公布 目的在于提供一套具有国际性通用的解释,使从事国际商业的人们在这些贸易术语因国家不同而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历史发展:6 次A、1953 年对 1936 年的版本:对 9 种贸易术语做了解释工厂交货、铁路交货-火车上交货(指明启运地点) 、船边交货(指定装船港) 、船上装货(指定装运港) 、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
6、)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内地运输危险)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 (指定港口)B、1967 年补充本增加了 2 个:边境交货、完税后交货,1974 年并入 Incoterms。C、1976 年补充本增加了启运机场交货。D、1980 年补充本增加了 2 个: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和运输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并对 1953 年版本中运费付至(目的地)作了修改。E、1990 年版本:1989 年 11 月通过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比 1980 年的有变化对 1980 年文本中的术语进行了修改、增加、合并修改:C&FCFR、
7、FRCFCA、DCPCPT、EXSDES、FXQ-DEQ增加了: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U合并:将 1980 年版中铁路交货、卡车(敞车)交货和机场交货统一归于货交承运人 FCA。规定了电子单证:在买方必须提供商业发票或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单证时,可以提供“相等的电子单证” 。把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相对应,分 10 项说明。分类:1980 年版本按内陆交货、装运港交货和目的地交货分三类;1990 年版本按卖方承担义务大小,把 13 个贸易术语分 E、F、C、D 四组。F、2000 年版本:1999 年 7 月修改了 1990 年版本FAS 船边交货,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的义务由买方办理改
8、为由卖方办理;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的义务由卖方办理改为由买方办理;按 2000 版的规定,在 FCA 货交承运人 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则卖方负责装货,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义务;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当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即完成交货。检验费用:2000 版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方应承担检验费用。但如果检验目的是为了使卖方履行在其本国适用于出口货物的任何强制性规定,则卖方应支付检验费用,除非双方使用的是 EXW 工厂交货
9、(指定地点) 术语,这时仍由买方负担检验费用。风险和费用的转移。在双方都没有过失,且货物已正式划拨归合同项下时,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以及负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从卖方转移到买方。2000 版在引言中提醒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添加的词语的含义做出明确解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适用于有形货物买卖,不包括无形货物(如计算机软件)买卖。2000 版 Incoterms 内容:E 组: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卖方的责任最小,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Ex work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工场、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履行交货义务;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自备运输工具将货
10、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等(当买方无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不应选用这一术语) 。F 组: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海运和内河运输 Free Along-side Ship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海运和内河运输 Free On Board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任何运输方式 Free Carrier卖方: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费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等。C 组:
11、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海运、内河运输 Cost and Freight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海运、内河运输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任何运输 Carriage Paid To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任何运输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卖方: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在 CIF、CIP 中,卖方按照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 C 条款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在 CFR 和 CIF 种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在 CPT、C
12、IP 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在 CFR 和 CPT 中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在 CFR 和 CIF 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在 CPT 和 CIP 中,承担货物提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的结关手续。D 组: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livered At Frontier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livered Ex Ship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elivered Ex Quay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elivered
13、Duty Unpaid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Delivered Duty Paid卖方:除 DEQ 外,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在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承担货物交货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交纳费用,在 DDP 中,卖方不但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还要办理货物进口的海关手续买方:承担货物在目的地(港口)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 DDP 外,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四、要约与承诺*分析要约与承诺的要件。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2、要约成立的条件: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我国合同
14、法第 15 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人必须清楚明白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撤回:指在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要约还没有正式生效前,要约人发出的收回要约的通知。撤销:指一项要约已经送达到受要约人,即要约已经开始生效以后,要约人才发出的要收回该已生效的要约的通知。CISG 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送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
15、是如果在要约中写明要约允许受要约人在一段既定的时间里承诺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则该要约不能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该信赖行事,则该要约也不能撤销。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2、承诺成立的条件: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产生效力;承诺要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承诺必须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要约人才产生效力,若存在习惯做法或惯例,可无须发出通知。3、承诺的撤回通知于该承诺送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时生效。CISG 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于要约人时生效。我
16、国合同法第 33 条规定,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一方要求签订确定书时,则合同不是在收到承诺的函件、数据电文时成立,而是在确认书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立。五、卖方与买方的义务*对卖方承担的义务进行介绍。1、卖方的义务: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提交货物及单据以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对货物承担担保义务。第三十条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A、提交货物与单据:交货地点:卖方营业地、特定地点(货物存放或生产地点) 、第一承运人第三十一条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
17、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第三十二条()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
18、定地点。()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交货时间: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若合同没有约定,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第三十三条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单据的交付:实际交付、象征性交货第三十四条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
19、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卖方应保证单据的完整和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B、担保义务:第四十一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
20、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货物适
21、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否则由于货物瑕疵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卖方还要依法承担产品责任。CISG 第 5 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追夺担保或权源保护: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CISG 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违反他对货物所有权担保义务;卖方应担保货物上
22、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的留置权、抵押权等他人的权利要求;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所有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例如卖方出售的货物及其使用不得侵犯第三者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第三者如果要根据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提出要求,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卖合同预期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取得的。若卖方在订立合同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者权利的存在,则要承担责任;若第三者专利权尚未取得或未经公告,或者买方把货物运往合同预期销往或使用的国家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卖方不知道依据该国或该地区法律,货物的销售或使用会侵犯他人权利的,则不承担责任。第二、第三者的权利是根据买
23、方营业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取得的。则卖方要承担责任。 (明知会侵犯买方营业地第三者的权利)*卖方责任的免除: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者的权利和要求;上述权利和要求发生在由于卖方要遵守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当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卖方,如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2、买方的义务:支付价金;收取货物A、支付价金:及时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第五十四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对货物价格的确定。付款地点:卖方营业地;在凭移交货物或凭单据付款时,则为提
24、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第五十七条()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卖方的营业地;或者()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付款时间:合同约定,若无约定则在卖方提交货物或单据的时间付款,无需卖方催告或办理任何手续。第五十八条()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可把货物或
25、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第五十九条买方必须按合同和本公约规定的日期或从合同和本公约可以确定的日期支付价款,而无需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手续。公约也规定若买方在没有机会检验货物前,可以拒绝付款,但这一程序不得与双方协议的交货或支付程序想抵触。B、收取货物: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接收货物第六十条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和接收货物。六、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1、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者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
26、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方法有:卖方实际履行(买方不得采取抵触的救济办法;买方给予宽限期;当卖方的行为根本违反合同时,及时通知;法院依据国内法判断) ;减少价金(买方丧失减少价金权利的情况:卖方已近补救;未在合理时间内答复) ;宣告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况: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损害赔偿。*讨论损害赔偿救济的原则及范围。原则:赔偿要将造成的预期利润的损失考虑在内;赔偿额要与损失额相等,要具有补偿作用;赔偿要能用金钱来衡量;赔偿针对的是可以确
27、定的损失责任范围:CISG 第 74 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付的损害赔偿额应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2、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实际履行;货仍在卖方手里,卖方有保全货物义务;若货物是易腐烂或保全货物要支付不合理费用时,卖方可在通知买方后转售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再要求实际履行。第六十二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项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救办法。损害赔偿;公约规定,损失赔偿额
28、应与买方违约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与可得利润相等,即赔偿额为合同价与转售额之间的差价。此外,卖方为保全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都可从转售额中予以扣除。宣告合同无效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况: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约定中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不在卖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 买方已支付价金,卖方则不能宣告合同无效。对于未收货款的卖方,可以行使:停止交货权;留置权;停运权;再出售权。七、先期违约的补救方法: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在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某些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一方履行义务
29、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在买方有先期违约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停止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在卖方有先期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停止付款。另外的义务: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当对方提供履行合同的充分保障时,则应继续履行合同;假如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而中止合同履行,则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八、分批交货下的解除权利:解除违约部分、解除未履行部分、解除全部合同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对该批货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
30、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行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九、风险的转移:货物风险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分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原则。风险分担的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CISG 第 69 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过失划分原则;CISG 第 66 条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遗失
31、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国际惯例优先原则;CISG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风险转移的时间:涉及运输的交货:卖方没有义务在制定地点交货,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卖方必须在某一特
32、定地点交货,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在途货物的交货:订立合同时,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假如卖方通过向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损坏或遗失,如不降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 上述风险转移的原则不予适用。不涉及运输的交货: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到无理拒收时起转移给买方;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则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才开始转移给买方。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一、提单:1、概念: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
33、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2、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受到货物的凭证;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提单可买卖和自由转让)3、提单的种类: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集装箱运输)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记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 、不记名提单(不经背书即可转让)和指示提单(可背书转让)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船公司签发并承担全程责任)和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租船提单4、清洁提单: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不清洁提单:附
34、有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 (除非信用证有规定可以接受的以外,银行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也不能作为物权凭证自由转让。只接受已装船清洁提单)*比较海牙规则、汉堡规则中清洁提单的性质。由于海牙规则规定的问题,在实际中,因为承运人的怀疑或无法核对事项并不能如实反映在提单的批注中,所以一张由承运人签发的所谓表面状况良好的提单并不一定就是一张清洁提单;而汉堡规则则是将因为怀疑或无法核对的事项都考虑进去了,即不论确知有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来核对这些项目,承运人或上诉其他人必须在提单上做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综上:由海牙规则开出的清
35、洁提单,真实情况具有不确定性;而汉堡规则开除的清洁提单,则一定是为货物状况良好。 (如果汉堡规则中承运人没有在提单上注明外表状况,则是为已在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5、清洁提单的取得:保持货物良好的状态或更换不良货物;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其出具清洁提单;保函:对善意的轻微的缺陷或短缺,一般认为有效;但恶意的串通出具保函,则是欺诈,无效。汉堡规则将保函合法化,规定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提单受让人,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无效。在发生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无论是托运人或承运人欺诈) ,承运人均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不能享受公
36、约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利益。6、承运人的责任:海牙规则第 3 条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于航行;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承运人责任豁免:18 种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海难;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战争;公敌行为;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扣押;罢工;暴动和骚乱;海上救助和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货
37、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货物包装不良;唛头不清、不当;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实际过失或私谋造成的其他原因;合理绕航。承运人可以在提单中明确规定放弃某项权利和豁免或加重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钩到钩、舷到舷原则 托运人或收货人就货物灭世或损坏在一年内起诉托与人义务:保证义务、通知义务7、提单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31 年生效 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和义务,实行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 我国没有加入维斯比规则 1977 年生效 没有解决海牙规则中的权益失衡问题,对承运人的责任和豁免、责任起讫、托运人义务等问题据未作实质性改变。汉堡规则1992 年生效 将海
38、牙规则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即承运人要证明他本人及雇员等为避免事故及后果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否则承运人要负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时,承运人对全程负责,如双方都有责任,在此限度内负连带责任。*喜马拉雅条款的起源、内容及合法化问题。维斯比规则下的喜马拉雅条款:(维斯比和汉堡都承认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和抗辩理由,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对承运人所提出的任何诉讼,不论该诉讼是以合同为根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承运人的这种责任限制和抗辩理由,同样适用于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和代理人(如果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不是独立的缔约
39、人) 。-使第三人获得运输法下承运人享有的抗辩权和免责权。起源:1953 年英国阿德勒诉迪克逊一案中,法院判决阿德勒夫人胜诉,后来船公司为避免此类似事件的发生就在合同中增加了喜马拉雅条款,规定承运人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同样适用于雇佣人员和代理人。合法化:英美等国家的法院开始对载入提单中的“喜马拉雅条款”并不认可,理由是:它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很快大部分国家都承认了,原因又是因为,一是出于衡平的考虑,二是航运政策上的考虑)八、承保风险与损失:1、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由于这些原因造成的货物的损失可分为两类:货物本身遭受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以及为营救货物支出的费用。2、全部
40、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价值。部分损失: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共同海损: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分摊都给予赔偿。单独海损:货物因承担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保险公司是否补偿取决于险别
41、及保单条款。单独费用: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九、代位与委付1、代位: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条件: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遭受保险标的的损失后未向加害人索赔;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在赔付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的追偿所得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多出部分应返还给被保险人。在赔付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权的同时还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即使残存的货值大于保险公司的赔付额,超出部分仍归保险公司所有。2、委付: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条件: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整体性为条件;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方能生效。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但委付已经接受则不能撤回。接受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当损失由第三者过失引起时,同时取得向有过失的第三方代位追求的权利。如追偿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额,也不必将超过部分退还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