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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是否应该合法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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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A.同性恋是指以同性为性取向的性爱行为。B.合法化是指法律所规范的、所允许的。C.在任何时代,同性恋是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本属合理,不需要通过法律使其合法。D.把一种非主流的行为变为合法,会与社会伦理观发生冲突。(一)一、官方:同性婚姻的制度困境中国同性恋者大多寄希望于官方,希望通过政府主导立法自上而下地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然而目前的制度设计和官方对同性恋的态度足以说明同性恋群体的期盼只是一厢情愿。那么,同性婚姻合法化面临怎样的制度困境?笔者选取官方的电影审查机构-国家广电总局作为了考察对象。2008 年 3 月 7 日,国家广电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这份通知内

2、容将“同性恋”列为“应删剪修改”的电影片情形之一。在该通知所列出的“应删剪修改”的电影片情形中,第(三)条内容为“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同性恋、自慰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 ,其中包含“同性恋” 。从该通知中可以看出,国家广电总局将同性恋与淫秽色情和变态行为等同起来,可见是对同性恋的不了解和歧视。国家传媒机构对同性恋文化有意的忽视以至于“符号性灭绝”仿佛发生了种族灭绝似的惨案。官方对同性恋文化还是本能地排斥和回避,在官方正式文件找不到任何关于同性恋的蛛丝马迹。从 1995 年陈凯歌导演的

3、霸王别姬在戛纳电影节斩获金棕榈奖之后,同性恋题材的华语电影成为世界影坛引人瞩目的现象。然而也就是从霸王别姬之后,同性恋题材的影片在国家严格的电影审查机制下基本上无法在国内影院公映,除如霸王别姬 、 银饰等少量电影因为其超越了同性恋本身,反映的是更加宏大的人性、历史、文化主题所以能在有限的范围上映之外,其他电影无法上映的真正原因是它们涉及到了同性恋这样一个在国内依旧敏感的话题。作为政府推进型法制建设国家从官方的角度探索制度对同性恋的态度显得尤为重要,同性婚姻合法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立法机关能够正视同性恋这种人格和身份。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司法和执法机关的后续工作,更重要的它是同性婚姻的基础。然而官方

4、对同性恋现象还是保持沉默,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同性恋进行合法化的确认,也没有反对的迹象。制定法视野下同性恋没有成为法律的主体,同性恋的法律适用也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同性恋“制度性真空”的直接结果就是官方可以“避免承认他们的存在进而避免应对他们的权利诉求。 ” 4这些都真实地反映了同性恋在官方、在公共话语中被边缘化和话语权缺失的状态。与西方相比,中国同性恋者面临的制度困境远比前者深刻和严酷。在西方,同性婚姻作为一个后现代色彩甚浓的词语登上历史舞台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之后美国人权运动、女权主义、政党之争和发达的司法审查制度等等推动了美国本土价值观的多元化,西欧同性婚姻合法化也

5、是政治斗争和政党竞争的结果。反观中国,以上所述与中国大一统的意识形态和颇为稳健严谨的政治风格是格格不入的。尽管国家通过同性婚姻立法是来自于宽容而非支持,就如同国家颁发驾驶执照并不意味着鼓励每一个人去驾车一样,法律给予权利并不意味着鼓励大家都这么去做。但同性婚姻合法化对社会稳定发展到底有多大的影响和冲击?在国家强调社会稳定和社会处于急剧转型的当下也是很难以估量的。尽管每年“两会”同性婚姻合法化在网络公众投票中一路领先,仿佛白菜地里突然冒出了一棵葱,如此的咄咄逼人并且势头强劲,但是官方对此却缄口不言,视而2不见。李银河教授近年来在“两会”提出同性婚姻提案遭遇的尴尬就说明了这一点。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

6、提案权主体并不存在公民联合提出立法议案的机制,这也消除了同性恋群体向立法机关提出议案的可能性。政府主导立法的体制忽视了民众尤其是少数人权益的表达,当某一群体的利益诉求因为与政府的价值观或者目标背离时往往被搁浅或忽视。所以,当同性恋不再被划为病态,并不意味着大众和官方正式承认了其法律地位,同性恋从病态的黑名单中去除与同性恋在官方和法律视野中的“正名”还有不小的距离,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道路更是遥不可及。不论西方同性恋运动在 20 世纪取得了怎样的辉煌成就,还是如今同性婚姻诉求在中国刚刚呈现。毋庸置疑的一点是,同性恋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其命运与整个社会制度休戚相关。只有推动社会制度的变迁,同性恋者真正

7、掌握制度上的话语权,才有可能真正解决同性婚姻问题。否则,理解不过是一句漂亮的口号,宽容也不过是一种廉价的施舍。二、当事人:沉默的大多数同性恋一出生就陷入了异性恋制度的汪洋大海中。在异性恋霸权强化的当下,国家没有为同性恋者打开同性婚姻这扇门的时候,只能依靠同性恋群体自身有所作为。然而不幸的是,作为当事人的他们却是沉默的大多数,而且即使在同性恋社区内部对于其自身权利和同性婚姻的观点也存有争议。除少量激进的反叛者以外,更多人选择在制度的汪洋大海中随波逐流。“只要看到当今欧洲仍有新纳粹分子迫害犹太人和其他少数民族, 美国仍有三 K 党残余分子迫害黑人,仍有人对同性恋者咬牙切齿,到处都有容不得异类的小人

8、,同性恋者就不应幻想短期内会有充分宽松的容忍同性恋的社会氛围。同性恋者们本无意于招惹什么、反对什么、显露什么,只企盼社会容许他们能按自己的性定顺顺当当地生活下去”。“我不希望曝光。我听说过有人搞同性恋聚会,不是让人们理解同性恋,倒像是在推广同性恋,这么做就过头了,超出了政府能容忍的范围。” 我国历史上不曾有过类似于英美国家同性恋迫害运动,加上传统文化对其漠视性的宽容更加滋生了中国同性恋者苟且偷安的心态。中国同性恋者温和保守的心态不仅与国人传统的中庸处事哲学和个人权利意识淡薄有关,更是因为他们的生存环境毕竟不同于西方同性恋在漫长的欧洲中世纪被认为是违反人类天性的罪行而受到极端的对待,直到20世纪

9、50年代人们对于同性恋群体的歧视和迫害还普遍存在,正是因为这些迫害式的处境使他们走上街头,争取权利。反观中国的同性恋者,他们则希望永远躲藏着阴影中、与世无争,不愿也不敢发起激烈的改造,可以预见这种情况还会持续很长的一段时间。同性恋争取权利的另外一个障碍就是他们给公众的印象普遍不佳。在大众的印象中,同性恋社区就仿佛是充斥着堕落、犯罪与艾滋病等阴暗现象的“地下世界” ,同性恋群体对公众这些片面的想象充满不解甚至抱有很大成见。然而任何偏见的形成都不是空穴来风,公安司法实践中查处的同性性关系的案件大多是简单发泄性欲,突出地表现在同性恋者尤其是男同性恋者滥交现象。同性恋者之间频繁地更换伙伴更是提高了艾滋

10、病传播的几率。这些背离社会基本规范和道德标准的行为难免要遭到社会的谴责。魏伟教授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同性恋者都存在“游戏”的心态,甚至有人将“搞同性恋和打麻将提并论” 。 游戏而已,不必当真。过程是美好的,未来是迷茫的,分手是必然的,很多人已经内化了“圈子”里面的潜规则,为数不少的人对于其生存的边缘状态持无所谓的态度,对于同性婚姻认为没有必要的大有人在。同性恋社区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争议也构成了同性婚姻权利意识层面的障碍。三、社会与传统:作为公共问题的同性婚姻一个人具有怎样的性倾向,选择怎样的生活方式完全是个人私事。的确, “国家不应该3禁止一个仅仅因普遍被视为不道德或邪僻,但实质上对他人却全然不造

11、成伤害的行为” 5 同性恋者认为他们自己有权利过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社会大众和政府不应该干预他们的生活,这完全是正当的。然而人难免不是社会的产物,是在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之间戴着枷锁的舞者。当同性恋进入公共领域,同性婚姻合法化也就成了公共问题。同性恋者的命运并不能完全由他们自己决定,对同性婚姻的理解也必须深入到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中。在我国,尽管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诉求已经出现,并不表明中国传统婚姻观念已经发生巨大的变革,社会大众对同性恋产生了普遍的宽容。相反在广大农村、中小城市、甚至在大城市传统婚姻传宗接代、生儿育女的观念仍然相当浓烈。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每年的“两会”期间总成为网络热点,并一度赶超

12、高房价、教育和医疗改革等民生问题,也并不表明民众对同性婚姻的关注和支持超过了其切身利益。网络上的“人气”与现实生活中大众的同性恋恐惧症(homophobia)出现了冰火两重天的境况,其原因来自于中国同性恋者大多寄存于网络的现实,也来自于一亿多网民与一般民众的差别。因为网民不成比例地分布在比较年轻,教育程度较高和经济发达的地区。近年来,同性婚姻合法化网络调查动辄显示过百的支持率,然而有学者在农村调查发现“能够接受子女为同性恋的为 8.1%,而不能接受的占到 91.89%。 ” 6如此大的数字偏差也足够提醒学者们和同性婚姻的支持者对社会现实深入考察。同性婚姻合法化往往伴随着巨大的争议。即使在强调个

13、人权利至上的美国,同性恋者将其权利类比为黑人民权运动和妇女运动中已经形成的少数族群或妇女的权利,以此谋求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平等保护条款”的支持的做法也受到了广泛的争议。黑人和妇女认为他们这是在搭人权运动的顺风车。他们担心“民权宣传车已经装的东西太多了以至于走不动了” 7法官们也不得不承认对于同性婚姻而言“仅仅依靠法律推理本身就在公共政策方面做出重大变革,并非易事” 8,更有滑坡理论(Slippery slope)认为如果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那乱伦可不可以被允许?近亲是否可以结婚?跟幼童是否可以结婚?一旦婚姻陷入无政府主义的状态,也给多偶制,乱伦等社会失范行为以口实。这些争论在我国已经出现

14、,为数不多的文字在谈及同性婚姻时,往往将其与人权、平等、启蒙等同起来。然而多数人并不这么认为, “那部分受腐朽文化影响的人,用他们貌似科学的标准代替了道德标准。同性恋的文化遗传将给人类道德发展带来退化和堕落。如果同志们的生存价值观占据了社会的主流,将是人类最大的悲哀” 。 9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同性恋者也并没有像酷儿理论所鼓吹的那样激进和反叛而是进入了传统婚姻。 “早在 2002 年李银河就指出中国同性恋和西方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大多数人会结婚,这种状况依然存在。智行基金会在一次设计 2600 多名同性恋者的问卷调查显示 57.3%的同性恋者已经或将要接受异性婚姻 只有 25.0%的同性恋

15、者表示一定不会结婚。 ”10主流婚姻家庭生活对人心态的影响和熏陶是很多未经人世,以为“恋爱大于天”的年轻人所难以想象的。的确,中国没有保守的宗教势力,也没有持枪对同性恋的迫害者,但同性婚姻面临更大的压力却是温情脉脉的传统文化和孝道生育观念。面对社会和传统这块坚冰,法社会学家提醒“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而在社会本身。 ”当同性婚姻的支持者期望通过立法来塑造他们所理想的生活秩序时,必然要面对生活身边那些默默起作用的规则和传统观念,立法应当是一项审慎的事业,尤其是婚姻家庭这样关乎人类社会文明的基础结构,我们更有理由对其保持最基本的敬畏之心,三思而后变。四、结语“上帝创造了亚当

16、和夏娃,而不是亚当和史蒂夫!” , “我们就是同性恋,你们受不了也得受,需要改变的不是我们,而是你们!” ,也许再也没有哪个问题能像同性婚姻合法化4这样引发社会主流与同性社区如此热火朝天的争辩,也没有哪个问题能像同性婚姻合法化这样引起同性恋者如此持久的热情和支持。尽管李银河教授每年提交的同性婚姻议案在巨大争议声中屡遭挫折,也尽管面临如此沉重的压力,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道路之漫长已成定局。但毕竟同性婚姻诉求在中国这个古老的国度已经出现,并且已经开始起步。(二)困 境 之 一 、强大的传统观念法律是人为理性设计的制度还是社会自然演进的结果?法律能否以革命者的身份出现以此作为社会变革的先导?法社会学家

17、作出的回答是“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而在社会本身。 ”1同性婚姻倡导者希望通过立法消除社会歧视进而推动社会变革,这无非是本末倒置的立法万能主义在作祟。传统的力量有多大?我们的立法应该有多大的审慎?新中国第一步婚姻法的实施或许能给我们启发。1950 年 4 月 13 日国家正式颁布婚姻法 ,这部最具有现代意义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启发了妇女的平等意识,越来越多的妇女开始掀起离婚高潮,反抗封建婚姻的束缚。但这只是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深入进行,新的婚姻制度受到猛烈的冲击,出现了大量妇女死亡的现象。各地妇女因婚姻不能自主,受家庭虐待而自杀或被杀的,中南区一年来有

18、一万多人,山东省一年来有一千二百四十五人,苏北淮阴专区九个县在一九五年五月到八月间有一百一十九人。 婚姻法的本意在于解放妇女,保护妇女,但对于许多家庭来说,它不仅没有带来幸福,反而是家破人亡这使得党和政府不断地从婚姻法的原则后退,以缓和与传统婚姻习俗的矛盾。1953 年春,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有关部门指出过去的重婚,纳妾和童养媳一概不予追究。1953 年以后,随着运动的退潮,乡村社会中的传统在某种程度上又得以回归。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再次成为男女成就婚姻的主要形式;聘礼曾被当作变相的买卖婚姻也依然存在,这表明那看似轰轰烈烈的社会改造运动,在表面的热闹过后,沉寂下来的仍然是传统社会的根基。昭

19、示我们,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任何社会改造都将可能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律尤其是婚姻家庭法是一国传统伦理道德和传统文化沉积的产物。法律绝不是立法者意志和理性化的规范,立法者对传统习俗视而不见甚至做出彻地的改变,必然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尽管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诉求已经出现,并不表明中国传统婚姻观念已经发生巨大的变革,社会大众对同性恋产生了普遍的宽容。相反在广大农村、中小城市、甚至在大城市传统婚姻传宗接代、生儿育女的观念仍然相当浓烈。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每年的“两会”期间总成为网络热点,并一度赶超高房价、教育和医疗改革等民生问题,也并不表明民众对同性婚姻的关注和支持超过了其切身利益。网络上的“人气

20、”与现实生活中大众的同性恋恐惧症(homophobia )出现了冰火两重天的境况,其原因来自于中国同性恋者大多寄存于网络的现实,也来自于一亿多网民与一般民众的差别。因为网民不成比例地分布在比较年轻,教育程度较高和经济发达的地区。近年来,同性婚姻合法化网络调查动辄显示过百的支持率,然而有学者在农村调查发现“能够接受子女为同性恋的为 8.1%,而不能接受的占到 91.89%。 ” 2如此大的数字偏差也足够提醒学者们和同性婚姻的支持者对社会现实深入考察。 “早在 2002 年李银河就指出中国同性恋和西方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大多数人会结婚,这种状况依然存在。智行基金会在一次设计 2600 多名同性恋者的

21、问卷调查显示 57.3%5的 同 性 恋 者 已 经 或 将 要 接 受 异 性 婚 姻 只 有 25.0%的 同 性 恋 者 表 示 一 定 不 会 结婚 。 ”3 也说明了中国当下社会的现实并不是如他们想象的那么乐观。同性婚姻合法化往往伴随着巨大的争议。即使在强调个人权利至上的美国,法官们也不得不承认对于同性婚姻而言“仅仅依靠法律推理本身就在公共政策方面做出重大变革,并非易事。 ”4更有滑坡理论(Slippery slope)认为如果同性恋合法化,那乱伦可不可以被允许?近亲是否可以结婚?婚姻陷入了无政府主义的状态,也给多偶制、乱伦等社会失范行为以口实。这些争论在我国已经出现,为数不多的文字

22、在谈及同性婚姻时,往往将其与人权、平等、启蒙等同起来。然而多数人并不这么认为,甚至更有人在李银河教授提出同性婚姻提案之后说“我想和狗结婚,能否帮我提交一份议案?” 5立法是一项审慎的事业,我们每个人都深深地镶嵌在自己所生活的文化中。离开信仰、道德等文化传统任何人都无法生存。面对社会一脉相承和传之久远的伦理、信仰、道德、家庭观念和生活模式,每个生命个体都是无计可施的。而一个社会离开这些,也将陷入秩序的混乱中。尤其是婚姻家庭这样关乎人类社会文明的基础结构,我们更有理由对其保持最基本的敬畏之心,三思而后变。困境之二、制度设计的缺失我国同性恋者大多寄希望于官方,希望通过政府主导立法自上而下地推动同性婚

23、姻合法化。然而目前的制度设计和官方对同性恋的态度足以说明同性恋群体的期盼只是一厢情愿。同性婚姻合法化面临怎样的制度困境?官方对同性恋群体的态度如何?作为政府推进型法制建设国家,从真正的立法者的角度探索制度对同性恋的态度显得尤为重要。在官方正式法律文本同性恋制度性真空的当下,笔者选取了两个最有可能与同性恋“打交道”的机构作为考察对象,一个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一个是官方的电影审查机构-国家广电总局。新中国成立后,同性性行为并没有进入立法者的视野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即使在1979 年刑法流氓罪这一“口袋罪”存在时,同性性行为是否入罪也存有很大争议。在现有的制定法视野中,同性恋并没有被建构为法律主体。同

24、性性行为的法律适用也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然而时间到了 2003 年,一件轰动全国的同性卖淫案在深深触动官方神经末梢之后,官方不得不回应,但这一回复如今看来也是具有相当的模糊性的。 检察机关在接到警方的提请批捕后,对其情节的定性有过一些争议。我国刑法第 358 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活动”并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按照“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律原则,李宁等人的行为应当“无罪释放” 。于是检察院起初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当时李宁等人的拘留时间已满 30 天,警方在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同时,将李宁等人释放。可检察院复议的结果仍然维持原有意见。鉴于案件的特殊性,检察院、警方将此案向上级部

25、门汇报,江苏省政法部门召开了案件研讨会。会议决定立即由江苏省高院向最高院请示,最高院接到请示后,随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汇报,最终人大常委会作出口头答复: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比照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的“他人”是否单只“妇女”?同性卖淫是否包含其中?尽管在中国成文法体系和法治建设的大环境下,官方一再强调法律规范的明确性以防止司法官员的司法擅断。但这个极具争议性的案件在请示呈送到最高人民法院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像往常一样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而是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许感觉到了案件的特殊性而是采取了口头答复这一罕见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的谨慎,司法解释

26、的模棱两可与其说是模糊性策略倒不如说是漠视。模糊性策略的结果就是同性恋身份主体在制定法中的缺失,从而也消解了同性恋者与立法者对话进而向其提出权6利诉求的可能性。如果说司法机关对同性恋的态度是模糊性策略的话,那么作为官方电影审查机构机构的国家广电总局的态度则是相对明确的那就是符号性灭绝。 2008 年 3 月 7 日,国家广电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这份通知内容将“同性恋”列为“应删剪修改”的电影片情形之一。在该通知所列出的“应删剪修改”的电影片情形中,第(三)条内容为“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同性恋、自慰等情节及男女性

27、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 ,其中包含“同性恋” 。从该通知中可以看出,国家广电总局将同性恋与淫秽色情和变态行为等同起来,可见是对同性恋的不了解和歧视。从 1995 年陈凯歌导演的霸王别姬在戛纳电影节斩获金棕榈奖之后,同性恋题材的华语电影成为世界影坛引人瞩目的现象。然而也就是从霸王别姬之后,同性恋题材的影片在国家严格的电影审查机制下基本上无法在国内影院公映,除如霸王别姬 、 银饰等少量电影因为其超越了同性恋本身,反映的是更加宏大的人性、历史、文化主题所以能在有限的范围上映之外,其他电影无法上映的真正原因是它们涉及到了同性恋这样一个在国内依旧敏感的话题。

28、一方面同性恋题材的电影被大众媒体排斥在外,另外一方面,官方对于同性恋群体的现实,应当允许他们以怎样的形象呈现在人们面前呢?那就是充满隐喻的刻板形象(stereotype) 。无论是冯小刚 2008 年贺岁片 非诚勿扰中由冯远征扮演的画着淡妆、皮肤粉白、瞄着红色的指甲、带着硕大戒指、还特地跑到韩国做了双眼皮手术的爱茉莉,还是 2009 年春节联欢晚会小品不差钱中说话细声柔气、身着女装、被赵本山讽刺为“屁精”的小沈阳,这些符合大众想象、被刻板化的形象不用指出其背后代表的群体,人们也会明白他们指代了哪些人。 “制度化的异性恋构成合法的和符合人们期望的社会和性关系的标准。 ”6在这些刻板形象遭到大众娱

29、乐性嘲笑之后,异性恋霸权再一次得到强化,人们再一次深谙同性恋违反社会规范被丑化的下场:父母们告诫自己的孩子千万不要变成他们那样,异性恋者告诉同性恋者:“看,这就是你们的丑态” ,同性恋者也在内心告诫自己:“千万不能让别人知道我是同性恋”模糊性策略也好,符号性灭绝也罢,它真实地反映了同性恋在官方、在制度设计上被边缘化和话语权缺失的状态。同性恋不再被划为病态, 并不意味着官方正式承认了其法律地位,同性恋从病态的黑名单中去除与同性恋在官方和法律视野中“正名”还有不小的距离,而同性婚姻的道路更是遥不可及。所以同性婚姻合法化不可能“空降” ,不可能指望由政府主导立法自上而下地颁布推行。更不可能在没有人为

30、此付出努力的情形下实现,而是需要同性恋群体的觉醒和努力。然而作为利益攸关的当事人,他们的声音却是虚弱的。困境之三、同性恋群体的自我屈从在异性恋霸权强化的当下,同性婚姻合法化只能寄希望于当事人有所作为,然而如上文所述,绝大多数同性恋者并没有像酷儿理论所鼓吹的那样激进和反叛而是进入了传统婚姻。主流婚姻家庭生活对人心态的影响和熏陶是很多未经人世,以为“恋爱大于天”的年轻人所难以想象的。在 2005 年的一份调查报告中刘临达和鲁龙光教授指出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同性恋者迟早要结婚,所有这些都使得后现代主义对同性恋所寄予的“厚望”大打折扣。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并不仅仅如后现代主义所批判的那样他们内化了主流的意

31、识形态、中了异性恋霸权的毒。除了巨大的传统力量使他们深陷其中难以自拔以外,还有许多因素是当事人“理性所不及的” ( non-rational) 。中国大量的同性恋者进入传统的异性婚姻也来源于他们对现实的无奈。 “养儿防老” 、“拉帮过日子”并不是观念问题,也是对现实无奈的选择。国家处于转型期与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完善也牵制着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在一个充满变数的社会中,在充满变数的同7性恋爱后,异性婚姻被赋予了特别的意义,当同性恋者对未来感到不确定时往往就会寄希望于婚姻。与其说同性恋者期盼同性婚姻合法化,倒不如说他们在寻找一种稳定性和安全感。而这种稳定性在他们进入异性恋婚姻或者形式婚姻的殿堂之后,

32、同性婚姻的诉求被弱化和消除了。在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为同性恋群体的形成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等特点使他们更乐于寄生于网络虚拟世界,通过网络为自己争取权利。 “网上” 、 “网下”冰火两重天,网络上空喊支持,现实行动中少有作为,正如一位网友评论的,网络对于中国同性恋人群而言,是一个深不见尽头的黑洞,只有现实生活地平线上升腾的希望才是充满生命活力的曙光。我国历史上不曾有过类似于英美国家同性恋迫害运动,加上传统文化对其“漠视性”的宽容更加滋生了中国同性恋者苟且偷安的心态,这不仅与传统的中庸处事哲学和个人权利意识淡薄有关,更是因为他们的生存环境毕竟不同于西方同性恋在漫长的欧洲中世纪被认为

33、是违反人类天性的罪行而受到极端的对待,直到 20 世纪 50 年代人们对于同性恋群体的歧视和迫害还普遍存在,正是因为这些迫害式的处境使他们走上街头,争取权利。反观我国,同性恋者则希望永远躲藏着阴影中、与世无争,不愿也不敢发起激烈的改造,可以预见这种情况还会持续很长的一段时间。总之,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还远不到提上立法议程的时候,与其制定一部争议较大的同性婚姻法倒不如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为他们争取更多的空间和包容。推动文化与社会的变迁,创造立法环境比法律创建更为根本。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同样权利也只垂青于为此付出努力和做出准备的人们。对于同性恋群体来说,不要幻想着一步登天,也不要因为一步登不上天就不敢迈开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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