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年 月 日论文题目: 论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学 院: 法学院年 级: 2007专 业: 法学姓 名: 张弛学 号: 20075237指导教师: 杨振宏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同性恋者已经变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外国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众多立法也表明,承认同性恋者双方的婚姻家庭,是未来国际上的一个发展趋势,我国也不能例外。 “中国的一个现实国情”是我国有个 5000 万左右的同性恋者。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给予同性恋者必要的保护,我们对于如此庞大的同性恋群体的需要,不应该再视而不见。同性婚姻合法化虽然受到中国的历史传统以及社会主流价值观等因素的阻碍,但是同性婚姻合法
2、化在中国还是有其可行性。本文从立法的基本原则、社会观念的更新、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转变、国际立法环境与中国现有的立法水平等角度探讨了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并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了笔者认为适合我同性婚姻的具体立法构想,及登记伴侣模式。登记伴侣是法律为了同性恋者创造出的新的法律身份,法律通过赋予同性伴侣间这种准婚姻关系来保护和规范同性恋者的权利与义务。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不仅是我国众多同性恋者的需求与权力,更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引导社会主流价值观,使社会与大众以更加宽容、尊重的眼光对待同性恋者进而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关键词同性婚姻;可行性;立法构想IAbstractAbstract abstract
3、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英文摘要内容必须与中文摘要完全对应。英
4、文摘要采用 Times New Roman 小四号字书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行与行之间、段落和层次标题以及各段落之间均为1.5 倍行距。)Key wordssame-sex marriage ; feasibility ; legislative idea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前言 1一、同性恋在国外的司法发展及我国的现况 1(一) 同性恋的历史发展 .1(二) 同性恋在国外的发展 .1(三) 同性恋在我国的现况 .1二、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主要障碍 9(一) 传统伦理的束缚 .9(二) 主流价值观的影响 .10三、 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 15(一) 从立法的基本原则角度
5、看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其法理依据 .151. 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152. 立法应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前提,并充分兼顾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 153. 立法应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15(二) 社会观念的更新,使同性婚姻合法化有了群众基础 .16(三) 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转变使同性婚姻更容易被理解 .17(四)国际立法环境与我国现有立法水平使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具有可操作性 .18四、 同性婚姻在我国的立法构想 21(一) 立法模式的选择 .21(二) 登记伴侣关系 .22(三) 登记伴侣关系的相关权益 .231. 财产关系 232. 收养关系 233. 继承关系 23(四) 登记伴侣关系的
6、终止及效力 .24五、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积极意义 27(一) 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对中国几千万同性恋者基本权利的维护 .27(二) 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28(三) 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可以使中国在人权方面步入世界先进行列 .29(四) 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对我国计划生育大有裨益 .30结论 33参考文献 34附录一 35致谢 36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0前言同性恋是一种性取向,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除了性取向的不同外并没有更多的区别。不论同性恋是先天还是后天形成的,一旦真正的性取向形成了,人们就很难改变它。我国是世界上同性恋人数最多的国家,如果同性恋已经是不能改变的事实,我们
7、是不是到了应该正视这一庞大人群的时候了呢?在全球化的今天,随着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我国 5000 万的同性恋者的权利也应该被保护,他们的行为也应该被规范,他们也有想要合法结合的要求。正视我国同性恋者的需求正是我写作本文的初衷。一、 同性恋在国外的司法发展及我国的现况( 一 ) 同 性 恋 的 历 史 发 展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的行为模式。在当今社会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同性恋有了更加真实和深刻的认识。在现代的性医学和精神医学中早已经不把同性恋当作性变态来对待,更多的学者会把同性恋看作当事人的“性爱好”或性取向来对待,甚至将它看成
8、是一种个人选择的生活方式。世界卫生组织和精神病学会也不再把同性恋看作精神障碍 , 而只是性取向的不同。我国也于 2001 年中国精神病学会颁布的第三版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 二 ) 同 性 恋 在 国 外 的 发 展虽然同性婚姻在很多世界上很多国家备受争议,但是伴随着同性恋者解放运动的发展,丹麦、荷兰率先通过了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随后欧洲大部分国家都以登记伴侣模式调整了同性之间的结合。2010 年 7 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约瑟夫-托洛周四在波士顿裁决, 婚姻保护法中有关禁止联邦政府承认在州的层次上的合法同性恋婚姻的禁令违宪。( 三 ) 同 性 恋 在 我
9、 国 的 现 况我国的同性恋的情况则不尽乐观,青岛大学医学院教授张北川说,从 20 世纪初,到 20 世纪末,世界上所有的调查都印证了一个结果:有 2%-5%的成年男性喜欢同性,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1它不因历史时代、社会制度、文化背景、社会阶层和经济状态的不同而明显不同。据此推算,我国的男同性恋者、男双性恋者和变性者的数量在 2000 万左右。如果算上曾经有过男男性行为的异性恋者,这个群体可能达到 1 亿人。除此之外,还有近 1000 万女同性恋者。同性恋者的人数已经到了一个我们不能忽略的地步,众多的同性恋者面临的不是严酷的迫害和极端的仇视,而主要是主流社会的忽视和蔑视。这种“中庸”的
10、处世哲学深种于中国人的传统文化和心态之中。也因此使中国的同性恋者滋长了一种苟且偷安的心境,希望永远躲在阴影中生活。由于社会的不理解或歧视,同性恋者一般生活压抑,又因为我国法律没有具体的关于同性恋者行为的规范与他们权益的保护,同性恋者之间到的关系也难以维持,甚至有些不是感情而是赤裸裸的性,又因为性乱和肛交的易出血性而导致艾滋病高发,早在 2004 年,男男性行为者的 HIV 感染率已经超过暗娼,成为仅次于静脉吸毒者的第二大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综合上述同性恋者在我国的生存现状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司法实例,我认为我过对同性恋采取规范保护性的立法十分必要的。二、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主要障碍( 一 ) 传
11、 统 伦 理 的 束 缚在中国的传统伦理里,一向尊崇天父地母,阴阳互补之说,男为阳,女为阴,认为阴阳并济才是治身之道,这样的思想留存于婚姻中,当然就会认定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中国另一项更要命的伦理观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这样的传统思想对于同性恋者来说是最深的心灵枷锁。这些流传了千年的观念早已在人们心里植下了根深蒂固的理念,没有人会去怀疑这样的天下一统在否认世界的多样性。同性恋人群是真实存在的,虽然现代科学对于同性恋的成因是先天还是后天尚未有明确说明,但是统一看法是,如果同性性取向已经形成是很难改变的。伦理的观念是社会意识形态与社会历史的产物,既然是历史的,那么它就可能是会改变的,到
12、了 21 世纪的今天,我们难道还要继续被早已被证明是封建残留的东西所束缚吗?历史上很多传统都已经被打破了,中国的传统婚姻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现在的人们不也都接受了一夫一妻制么?为什么还要用那些传统伦理去束缚同性恋者呢?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2( 二 ) 社 会 主 流 价 值 观 的 影 响家庭一直被看作社会的基础细胞,是社会稳定的重心。在人们的观念里,似乎只有男女两性结合才能产生家庭,但实际上,家庭就是以婚姻为纽带,产生血缘关系(包括法律拟制关系)所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社会细胞。从这个定义上分析,同性恋者完全可以组成与异性恋者社会功能相同的家庭。同性恋者遍布于社会各个行业,他们同异性恋者一样
13、作为社会的成员在为这个社会做着自己的贡献,他们不能因为性取向的不同而被社会冷漠甚至是歧视。社会主流价值观应该更加宽容和理解的对待同性恋者。三、同性婚姻在中国合法化的可行性( 一 ) 从 立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角 度 看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化 有 其 立 法 依 据1. 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经过法的创制产生出来的法的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规范。同性婚姻合法化最重要的依据是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同性婚姻合法化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因此,同性婚姻合法化与立法必须从宪法为依据的这一首要原则相一致。2. 立法应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前提,并充分兼
14、顾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虽然关于同性婚姻合法话的立法只是关于同性恋者这一社会少数人,但是却能够让同性恋者感受到巨大的关怀和帮助,能给他们带来稳定,同性恋者分布于各行各业,各个阶级,各个民族,他们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带动社会的稳定,保护他们的权益和规范他们的行为会为社会和同性恋群体带来好处。3. 立法应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虽然同性恋者在我国所占整个人口的比例不是很高,大约为 3%4%。 但是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3由于人口基数过大,同性恋者的人数已经到了一个我们不能忽略的地步,加之很大一部分的同性恋者已经结婚,所以造成的具有直接影响的人数已达人口的 10%。他们的生存、权利问题已经不再是
15、少数人的事情,必须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同性恋是社会的客观存在,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同性恋者的要求也是他们的客观需要,同性婚姻合法化是符合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要求的。( 二 ) 社 会 观 念 的 更 新 , 使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化 有 了 群 众 基 础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对人的个体的尊重在中国达到了新的的高度,对他人生活方式选择的理解程度也越来越高。新浪网(http:/)早在 2002 年 10 月关于同性爱的调查中就显示,75.94%的人认为这是一种生活方式的选择,不值得大惊小怪。诚然去做网络调查的大多数都是一些年轻人。笔者于 2010 年 11 月到 12
16、 月之间对周围以及网络上的朋友进行过随机调查,绝大多数的 80、90 后对待同性恋的态度十分理解,对于同性婚姻合法化也表示支持,或至少表示不反对,然后对于 70 年代以前出生的人态度就不那么乐观,中老年人多数表示不能理解,甚至还有人在调查中问我“同性恋不就是变态么?”但是就算是问出这种问题的人,对于同性婚姻合法化也表示那是同性恋的事情跟我没关系。媒体的报道也充满了人情味, 成都晚报曾经报道了一对已在一起生活了 17 年的同性“夫妻“ ,他们领养的儿子已经成年并交了女朋友。媒体的报道直接反映出了人们对同性恋的关注,从报道的方向我们可以看出社会的理解与尊重。( 三 ) 婚 姻 家 庭 社 会 功
17、能 的 转 变 使 同 性 婚 姻 更 容 易 被 理 解婚姻的功能主要有: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组织经济生活功能和教育功能。婚姻有心理上的需要、情感上的需要、生理上的需要和生活上的需要。婚姻的首要功能便是生育。无可否认,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婚姻的存在已经不再是人口再生产的要求,人们也越来越认识到真正需求的是爱与幸福。婚姻是否美满幸福也成了人们的焦点问题。因此,在未来婚姻心理和情感上的需要将变得更重要。以往的婚姻是为了家族的延续和国家的人口,而现在,婚姻当事人的个人幸福与快
18、乐成为婚姻的首要动机,婚姻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4基础在于爱情而非性别,消解掉了婚姻的性别基础,就可以为同性婚姻做正当性论证了。同性婚姻就是基于对爱和幸福的追求,这也是对婚姻最本质的追求。实际上,同性婚姻除了不可以生育之外,其他的与异性婚姻没有什么不同。同性恋者在合法结合后一样可以为社会实现经济价值、一样可以赡养老人。在婚姻的决定因素从生育变为感情之后,我们已经没有理由反对一对相爱的人想要结婚的要求了,即使这两个人是同性。( 四 ) 国 际 立 法 环 境 与 我 国 现 有 立 法 水 平 使 我 国 同 性 婚 姻 合 法化 具 有 可 操 作 性目前,世界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在不
19、同社会意识形态、不同信仰、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都存在,它们可谓是各具特色。中国是一个在立法上善借鉴的国家,在立法原则上即有“ 吸收借鉴本国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这一条,而事实上我国在立法中尤其是民事立法中特别注意借鉴国外的立法,像民法、证券法、合同法都是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法成果,再结合中国的国情而制订的。而现在各国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足以使我们在比较中弃糟粕,取其精华,制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同性婚姻法。同时,从我国的立法水平看,我国的立法涉及国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不管从立法思想还是立法技术都能娴熟驾驭,我国也成功制订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保护少数群体的法律,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我国
20、有能力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操作,并且能够很好的操作。四、同性婚姻在我国的立法构想在我国,虽然同性恋已经得到了一定的认可,但是社会公众并没有作好赋予同性恋者同等法律权力与婚姻名义的准备, 所以为了协调社会主流和同性恋者之间的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结合国外的立法方式,我们应该选择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与实行方式。( 一 ) 立 法 模 式 的 选 择考察世界各国以有的法律文本。同性恋成文法的立法模式概括出来有三种:一是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5给予同性结合以“婚姻”的法律地位,不仅给予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高度相似的法律保障,并且法律身份也是一样的,这种结合与传统婚姻拥有相同的名字:婚姻(mar
21、riage);二是创设一种新的法律身份,如同性伴侣、登记伙伴、民事结合、公民结合或家庭伴侣等身份;三是并不创设新的法律身份,而是通过特殊的法律程序,保护同居者之间的协议,通过保护个人之间的协议,达到权利保护的目的,如法国的 PACS。我认为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最适合的方式是第二种创立新的法律身份的登记伴侣方式。登记伴侣的立法技术,实质是创立一种类似于婚姻的准婚姻的法律地位,法律为这样的一种身份设立了一些权利义务以规范相互之间的行为。由于同性伴侣与异性婚姻毕竟不同,因而在具体立法技术上,可称“伴侣”与婚姻对称。需要注意的就是登记伴侣关系作为不可达到的婚姻关系的替代仅适用于同性伴侣,不适用于异性伴
22、侣。因为异性如果严肃对待他们的关系他们是可以结婚的,而没有必要给他们一个结成“ 次要婚姻”的机会。( 二 ) 登 记 伴 侣 关 系伴侣一词在此处泛指同性之间以永久生活在一起为目的的双方当事人。不难看出,作为伴侣,须要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共同意识,并且该意识贯穿于整个关系存续的始终。 “登记伴侣”即指同性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以伙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结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应该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伴侣关系应该赋予双方伴侣与婚姻等同的身份效力,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应赋予双方等同的配偶权。北京大学副教授马忆南就说过:“配偶权的实际意义是强调夫妻间、配偶间身份意义的权利,比如姓名
23、的权利,同居的义务,忠实的义务,相互协助的义务,日常家庭事务的代理等权利义务” 。 ( 三 ) 登 记 伴 侣 关 系 的 相 关 权 益登记伴侣当事人的结合依旧与婚姻法有所不同,有些权利如日常家事代理权、对老人的赡养权等可以比照异性婚姻关系沿用并且不受影响,但是有些权利却需要做出适当的修改使之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61. 财产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当事人有财产约定时从其约定,无财产约定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为共同所有制,约定财产制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形式中选择其一。法律对于登记
24、伴侣财产制的规定,相较于夫妻财产制,宜多给与自由的空间,以强调登记伴侣对于彼此自我负责的能力。因而伴侣财产制的法定财产制宜采分别财产制,而以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共同制为可选择的约定财产制形式。2. 收养关系关于同性婚姻能否收养子女各国法律不尽相同,多数持反对意见的都是担心儿童在这种父母同性的环境下成长影响其身心发育。本人却不能赞同此观点,首先对于那些在孤儿院生活没有父母来的孩子来说,即使这对父母与普通父母有些许不同,但是也比没有父母的关爱要好的多。其次有报告表明由同性配偶所抚养的孩子在身心成长的各方面完全健康正常,与异性配偶所抚养的孩子没有差异。具体关于登记伴侣的收养问题应该分两种情况
25、讨论,一种是两个单身同性恋者结合后的收养,另一种是其中一方当事人由于离婚等原因带着孩子再次结合的。对于第一种情况,我认为只要符合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基本上只要年满 30 周岁的同性恋个人或合同伴侣都能收养。对于第二种情况,应当建议登记伴侣在进行登记后办理收养程序。因为继父母需要对继子女有实质上的教育抚养权,继子女长大后才对继父母有赡养权。如果登记伴侣中一方的孩子已经年满 18 周岁,继父母没有教育抚养事实,但为其读大学读研出钱出力,但是在将来可能依然得
26、不到赡养。所以,笔者认为,同性恋群体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更应该加强法律意识,与继子女之间结成收养关系,以保障将来得到继子女的赡养,享受晚年。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73. 继承关系登记伴侣之间继承可以通过立遗嘱和全部或部分遗赠的方式进行。因为婚姻结合中存在一方当事人意外死亡未来得及订立遗嘱或遗赠合同的情况存在,为了保障同性家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可在我国的继承法 ,在第 10 条“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中添加“登记伴侣” ,将第 12 条改为“丧偶儿媳、女婿、登记伴侣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四 ) 登 记 伴 侣 关 系 的 终 止 及 效 力登记伴侣关系
27、的终止即合法有效的伴侣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引起登记伴侣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两种,一是伴侣一方死亡;二是双方解除登记伴侣关系。解除登记伴侣关系又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协议解除,二是一方要求解除伴侣另一方不同意的。对于伴侣一方死亡和协议解除登记伴侣关系的情形,依据的是死亡的事实或者双方个人主观意愿,与婚姻的解除一样。对于诉讼解除登记伴侣关系应对应的是诉讼离婚。伴侣关系终止后,双方基于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各自为无法律上身份关系之独立个体;对于双方的财产,按照缔结伴侣关系时公示的财产制进行分割。五、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积极意义( 一 ) 实 现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化 是 对 中 国
28、几 千 万 同 性 恋 者 基 本 权 利的 维 护根据盖格农的调查显示:在自然人群中,有 3-4%的人是绝对的同性爱者,这个比例不分阶层,不分社会经济状况,不分社会意识形态,一直是以一个比较稳定的比例存在着。中国是一个有着 13 亿人口的大国,有专家测算,中国的同性恋人口以超过5000 万。那么受同性恋者影响的家庭人数就会过亿。目前,中国同性恋者已经自觉进入法制规范和律政保障的诉求时代,作为社会生活的成员,同性恋者组成同性婚姻家庭的期望日益提高。在本人调查过的同性恋人群中几乎所有同性恋者都支持和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大部分人说如果同性婚姻合法化后他们愿意与自己的伴侣去通过法律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
29、国的可行性8手段得到认可。专家认为:人们对婚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需求,它包括:心理上的需要、情感上的需要、生理上的需要、生活上的需要。同性恋已被证明非医学疾病,它作为人类情感的一部分,与异性爱同样存在上述四个方面的需求,它的存在与规范发展理应同样受到国家的保护。( 二 ) 实 现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化 有 利 于 构 建 和 谐 社 会据专家调查,在中国,高达近百分之九十的成年同性恋者因受到传统压力,被迫与不爱的异性结婚,而他们的异性伴侣却并不知道实情这就产生了多方面的不良后果:当同性恋者进入传统婚姻,对夫妻双方、子女、两个家庭都是悲剧。 另据,张北川先生对 1100 名男同性爱者的调查表
30、明,77的同性恋者经历过严重痛苦,34有过强烈自杀念头,10有过自杀未遂行动,66孤独压抑,50严重影响工作,38的人遭到诸如侮辱、性骚扰、殴打、敲诈勒索、批判和处分等伤害。如此高比例的同性恋公民长期生活在压抑和痛苦中,与和谐社会的理想诉求是绝不相称的。( 三 ) 实 现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化 可 以 使 中 国 在 人 权 方 面 步 入 世 界先 进 行 列中国是一个国际化的国家,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在世界上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是一个文明开化的标志,在全球化的今天,同性婚姻已经不是一种潮流或是新现象。然而,中国作为一个泱泱大国,直到现在在对待同性恋的问题上还是不够重
31、视。如果同性婚姻合法化那么对于同性恋者这个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族群的保护将使我国的形象更为开明、进步,造成一种各社会群体之间更为宽容、和谐的气氛。在某些西方国家,特别是天主教国家,在同性恋立法上受到宗教方面的压力,中国如果把握好这个时机,那么不仅是维护了同性恋者的人权,更是将本国的文明程度提升了一个层次。( 四 ) 实 现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化 对 我 国 计 划 生 育 大 有 裨 益计划生育在中国是一个所谓“永恒”的主题,这条基本国策已经实施了几十年,中国的人口依然在增加。出现这种局面的根本在于中国传统的生育观念和中国现代经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9济水平不高。只有从根本上转变中国
32、人的生育观念,才是真正减少中国人口的有效途径。同性恋者不得不面对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那就是他们的性行为并不具有生育的功能。因此他们之间的结合不会对中国人口造成负担,并且能有效抑制现今大部分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结婚生子的情况,减少这种本不应该出现的人口。同性恋人群可以起到一个很好的榜样作用,向传统观念证明即使不能生育,人们依然可以幸福地度过晚年。从而改变人们的传统生育观念。当然最立竿见影的就是,允许占人口总数 3%-5%的同性恋者合法结婚,就会使 3%-5%的家庭自动放弃了生育,这无疑是世界上最快速也最有效的计划生育措施。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10结论当伟大的性学先驱赫希菲尔德环游世界到达日
33、本时,初次见面的日本帝国大学研究精神病学的宫术教授对他说,亲爱的赫希菲尔德,请告诉我,在德国,爱尔兰,意大利,人们怎么会听到这么多的同性恋,而在我们之间就没有呢?赫希菲尔德回答,我亲爱的朋友,那是因为我们允许而你们却是禁止的。同性恋人群在各个国家都是存在且不可忽视的,特别是我国这个世界上同性恋人数最多的国家。我们现在首要做的事情不是再去遮掩和忽视这个庞大群体的利益要求而是应该正视他们,与他们进行交流和对话,理解和尽量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 “文明消失于对话的死亡” ,保持对话、倾听呼声并保持理性的思考是我们应该有的最基本的姿态。那些需要婚姻和有条件的同性恋者已经飞到国外那些诸如德国、夏威夷、荷兰
34、等地去结婚了。那么他们回国之后,我国法院依照“认定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显然也无法拒绝承认该同性恋婚姻的法律效力。我们无法阻止同性恋者追寻自己幸福的权利,更何况这是它符合宪法、符合立法精神、对他人没有伤害甚至会给我国社会带来很多好处。诚然,我不能保证给予同性恋者合法的婚姻就可以保证他们一生的幸福,可是我知道如果同性恋者不能被平等的对待、如果他们的结合不能被法律肯定、他们的权益不能被法律保护,那么他们一定不会幸福。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11参考文献1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M .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2周安平.解构婚姻的性别基础C .北大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 200
35、5 年.3葛洪义.法理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年.4李银河.关于同性婚姻的提案M .2006 年5王丽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M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6王丽萍.否定、接受还是对话法律、道德与伦理文化的审视 J .文哲史,2004 年第四期7男同性恋者:危险的艾滋桥梁N.南方周末,2006-12-24 总第 1192 期 B16 版8盖格农(Gagnon.J.H).人类性行为M.斯科特和弗里斯曼公司,1977.9A big week for gay marriage N.纽约客(The New Yorker ) ,2010-7-1510Ellen C. Perrin.关于同性配偶抚养的孩子(Children Whose Parents are Gay or Lesbian)R.美国小儿科学会(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AAP), 2006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12致谢致谢要单独成页, “致谢”二字采用黑体小二号字居中书写,隔行采用宋体(英语用 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书写具体内容。行与行之间、各段落之间均为 1.5 倍行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