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 事 代 理 词,11法一班 男二组 组长:黄晟 组员:覃杨代 杨夏林 潘运龙 蒋自强,司法文书教程,授 课 目 录,1、民事代理词概念2、民事代理词基本格式3、民事代理词正文书写注意事项4、民事代理词实际运用,民事代理词概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是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内容。,民事代理词概念,民事代理词含义:是指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接受民 事纠纷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法律规定和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2、而在法庭辩论阶段所作的陈述己方意见、反驳对方观点的系统性发言,民事代理词概念,民事代理词的作用:(法定)民事诉讼代理词是对民事诉讼委托人主张的事实进行全面而又系统的论证是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而又系统的反驳是代理律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文书,对民事诉讼的进行有重要意义,民事代理词概念,民事代理词的作用: (实际)首先,代理词通过对案件和诉讼请求进行深入分析论证,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认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为当事人接受人民法院裁判奠定基础;其次,代理词有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认清是非责任,进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民事代理词概念,民事
3、代理词的分类: 1、按诉讼程序划分(1)一审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代理词(2)二审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代理词 2、按被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划分(1)一审原告方代理词 (2)一审被告方代理词(3)二审上诉人方代理词 (4)二审被上诉人方代理词,民事代理词概念,注:民事诉讼代理词应根据案件的性质、适用程序及被代理人 地位等因素确定其制作内容。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做好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代理意见的准备工作,写好民事诉讼代理词,确定代理意见的中心内容和要点。,民事代理词基本格式,民事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我依法接受XXX 的委托,担任 XXX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
4、。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_ 二、 _ 三、 _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民事代理词基本格式,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民事代理词基本格式,2.正文。 (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3)诉讼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5)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民事代理词基本格式,3.尾部。 (1)代理律师署名;(2)代理词
5、发表日期。,民事代理词基本格式,民事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我依法接受XXX 的委托,担任 XXX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_ 二、 _ 三、 _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民事代理词正文书写注意事项,第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民事代理词正文书写注意事项,第二: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民
6、事代理词正文书写注意事项,第三:代理词应当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代理词中的漏洞。,民事代理词正文书写注意事项,第四: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点明确,逻辑性强;客观、全面,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用词恰当,又留有余地。,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津市德利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桂芝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李桂芝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刚才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我就案件事实,对本案理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被告主体资格适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天津市分公司确为2002年4月9日与原告李桂芝签订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该事实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打印单、变更企业名称申请及企业名称核准变更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二、原告李桂芝与被告签订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后至2002年12月2日家中财产被盗期间,按照合同的规定尽到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和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原告李桂芝在朋友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朋友王振铎的介绍下,分别于2002年4月9日及2001年5月12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宋书盟签订了两份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并分别交纳保费人民币50万元、20万元,共计人民币70万元整。并在签
8、署第二份财产保险合同前,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宋书盟强调了其第一份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中包括其于2001年5月12日在香港东方钟表珠宝首饰行购买的价值168000元的劳力士18K金表和价值288000元的劳力士18K金钻表,在宋书盟未提出核实保险标的的异议的前提下与其签订了第二份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在原告李桂芝与被告签署两份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原告的朋友王振铎均在场。2002年12月2日原告家中被盗,原告的丈夫张义发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损失清单,损失物品总价值共约377813元。随后李桂芝电话通知其友王振铎,通过其友通知宋书盟其家被盗,要求宋书盟到
9、现场处理问题,并向其提交了张义发提交给公安机关的损失清单,和部分被盗物品的购物发票,这其中包括两块劳力士手表的购物发票和一套西装的发票,并提出理赔要求。以上事实由证人王振铎的证人证言、公安局立案告知书和受理回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国际部出险通知、劳力士手表购物发票两份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国际部赔偿通知信函一份等证据予以证明。,民事代理词正文书写注意事项,三、被告未尽按照合同规定赔付原告损失的义务。在原告李桂芝尽到上述义务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拿到原告提交的损失清单及劳力士手表等物品的发票后,以对劳力士手表的购物发票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为理由拒绝赔付原告的损失。被告称
10、原告于2001年5月12日在香港东方钟表珠宝首饰行购买的编号为16233#价值168000元的劳力士18K金表和编号为18238#价值288000元的劳力士18K金钻表的购物发票的开票商行所在的地址不存在,及这两块手表的价格明显与市价不符。但原告是于2001年5月12日再香港购得的这两块劳力士手表,原告收到被告拒赔付损失的信函是2004年2月2日,此时距离原告的购买日期已过去两年九个多月,购买时的手表的价值与现在市场存在差额是不可避免的。再者香港作为一个繁华的国际购物城市,其发展变化是日新月异的,店址的变更也不可避免,不能以现在店址与当时不符推断原告购买手表时的香港东方钟表珠宝首饰行不存在,这
11、是不符合逻辑的。四、原告在其财产遭受损失后,为理赔积极提供损失财产的证明,且其不存在伪造劳力士手表购物发票的主观意图。首先,由于原告李桂芝平时购物并没有索要购物发票或者购物小票的习惯,仅对一些贵重物品的购物发票注意保存,被告不能以原告不能提供全部被盗物品的发票为由拒绝赔付。由于被告在于原告签订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之前并未对保险标的进行核查,不能仅以前述理由就推断原告被盗物品的真实性。其次,原告不存在伪造劳力士手表购物发票的主观意图。原告与被告签署第一份财产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付被告现金人民币50万元整,合同约定的总保险金额为375万元整。但原告被盗物品的总价值仅为377813元,还未达到其交付的保
12、险费用,因此称原告损失物品中不包括两块劳力士手表的推断是不符合逻辑的。综合上述理由,被告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原告被盗物品的损失377813元,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 :刘春田,民事代理词正文书写注意事项,民事代理词正文书写注意事项,审判长:我受被告小明委托,参加小明与xxx市xx水利水电建安工程队、小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诉讼,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本案存在三个方面焦点问题:一、本案侵权责任问题。二、本案赔偿适用标准问题。三、第三方侵权责任问题。现就以上三个方面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本案侵权责任问题。(一) 我们认为本案原告xxx存在重大过失,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1、原
13、告在施工准备阶段,没有产生施工事实。2、整个工程施工接近尾声,操作面有一米多宽,高一米五高,按照所有施工人员说法,不可能坠落。3、整个事故,没有事实证明,被告小明提供安全设施存在瑕疵。4、被告施工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规范。故本案侵权责任应由原告方承担。(二)关于原告方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一条解释,我们认为,综合本案事实,应原告侵害结果可认定为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符合解释第二条规定,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民事代理词正文书写注意事项,二、本案赔偿适用标准问题。原告提供证据来看,1、原告系农村户口,长期生活农村。2、原告以农业生产
14、收入为主要收入。3、原告提供证词也说明事实。4、原告曾在xxx第一装潢公司上班,既提不出证人,也提供不出相关证据,事实也不存在xxx第一装潢公司这一企业,说明原告参照照农村标准赔偿符合事实。三、第三方侵权责任问题。本案原告方对xxx人民医院医疗过错解决,事实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委托其弟xxx与人民医院一次性调解,侵害被告方得权利。我们认为,原告方对于xx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及伤害补偿中的部分费用,应由原告方承担。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无限放大自己诉求,形成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按照农村标准和责任大小承担责任;原告对马鞍山市人民医院过失解决不当,实
15、际侵害被告权利。故被告可在合法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认真研究代理人意见。,民事代理词实际运用,母亲将自住房产“卖”给了儿子却又将儿子告上了法庭,原来是不孝子利用母亲不识字蒙骗其签了买卖合同。上海市徐汇法院今日披露,该院判处该买卖合同无效。家住徐汇区的李阿姨与郭老先生是一对夫妇,都已年近八旬。去年当二老准备处置自己房产的时候,却发现本该登记在李阿姨名下的房屋不知为何产权人竟然变成了自己的大儿子。后来他们发现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早在2005年的时候,大儿子就利用母亲不识字,私自与母亲签订了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作价18万后把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对于这18万元,老两口也从来没曾见过。二老得知事
16、实后大为生气,并将大儿子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两位老人认为,儿子以虚假买卖的形式,将房屋私自过户到自己名下,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利益,要求法院判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李阿姨名下。大儿子却辩称系争的房屋是动迁安置房,房屋的使用权只是以母亲的名义登记产权,实际是自己花费4万元取得了系争房屋的承租权。另外,购买公有住房的费用也是他出资的。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郭老先生和李阿姨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属于的夫妻共同财产,郭老先生也应为系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之一。此外,李阿姨长期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被司法鉴定机关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代理词实际运用,下面请观看视频:http:/ 男二组 组长:黄晟 组员:覃杨代 杨夏林 潘运龙 蒋自强,司法文书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