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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民事代理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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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典民事代理词经典民事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人根据本案上诉人丁XXX 的委托 ,担任本上诉案的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二审诉讼活动。现根据庭审情况,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以便法庭在评议本案时兼听则明。一、 一审法院违背客观事实,主观臆断 ,认定事实错误 ,责任划分严重不公1、 任意推翻两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毫无根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法院应以其查明的事实为依据,确定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院仍然应当查明事实 ,确定赔偿责任 ; 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

2、有异议 ,法院可以作为证据 ,以此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瞧出 ,法律允许法院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的责任划分之外进行赔偿责任认定的前提就是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均有异议。在本案中, 一审原告与被告对第一份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 因为第一份事故认定书就是原告起诉的依据), 且原告之后并未举出有利的证据推翻第一次的事故认定 (第二份事故认定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能被采信 ,不足以推翻第一份事故认定书 ) 。另外 ,根据证据规则 ,当事人应当证明其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法院应当以具备该三性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一审原告先后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冲突的认定书证明其

3、主张,这两份认定书中只有且必有一份就是真实与合法的。就第二份而言 ,其作出的主体并非本次事故勘察员、出现场交警且不符合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 ,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均存在疑问 ,那么根据证据规则该证据不应当被采纳 ,应当以第一份认定书作为认定的依据。然而 ,一审法院却认可第二份责任认定书 ,并以其作为推翻第一份认定书的依据 ,这显然违背了证据的三性原则。因此,法院也应当依据第一份事故认定书来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划分。,更不可理解的就是,一审法院在认可了第二份认定书后,又不以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既然以第二份来推翻第一份, 那么前提就是第二份必须就是真实的、合法的 ; 既然认定了第二份的真实性与合法

4、性 ,那么就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 ,就是以一份非真实合法的认定书来否定另一份的真实合法性 ,这显然违背了基本的逻辑规则。同时 ,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也就是对行政权的极度不尊重与蔑视。综上所述 ,一审法院推翻两份责任认定书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2、 只认定对被上诉人有利的主张 ,对上诉人主张的事实拒不认定 ,严重违背居中审判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官法第七条第二项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居中审理 ,不得徇私偏袒。然而,在本案的一审中,法官严重违背了该审判原则,法官应,只认定对被上诉人有利的主张,对上诉人主张的事实拒不认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典民事代理词(1) 歪曲事 ,

5、定受害 停靠在 急 道上。事 上 ,成雅高速公路双流段就是四 道 ,从左至右第三条 道就是 用 道 ,最右面的 ( 即第四条 )才就是 急 道。无 就是交警出具的两份 任 定 就是事故 都表明受害 停在 用 道上而非 急 道上。(2) 的 笔 作 一 原告有利的 性 定。2008 年 7 月 4日 01时 55 分到02 时 23 分成雅高速交警一大 受害人石XXX 同 行了 。根据 笔 ,上 人在一 中已 提出 承 石XXX 出事前曾喝 两次酒的主 ,然而一 法院 此不予 定。相反, 指称的石 XXX 停 后打开了 急灯的 法却予以 定。事 上事故 , 本人也喝了酒 ,在停 到事故 生 一分

6、 的 内,其如何能 就是否开了 急灯 深刻?如果真的打开了 急灯,在 后的余 斌不比她瞧的更清楚?如果在 种情况下 的 法就是真 的,那么作 与石 XXX 关系密切的 在与石 XXX 相 的几个小 内 生的事情以及其 石XXX 喝酒的事 的清晰 尽的叙述 ,更 当被 就是真 的。可 何一 法院就就是不予以 定呢?!可见,一 法院的事 定存在明 的偏向性,明 背了居中 判的 判原 。3、 造成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分析及主要原因分析 重 背常理、常 本案就是汽 碰撞事故 ,要 定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首先 当 各方行 与本次事故的 法性、关 性与危 性 行分析。(1) 被撞 石 XXX 的行 具有

7、法性与 重的危 性 ,与本次事故的 生具有直接关 性 ,就是事故 生的主要原因。根据中 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定: “机 在高速公路上 生故障 , 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 定 理 ; 但就是 ,警告 志 当 置在故障 来 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 , 上人 当迅速 移到右 路肩上或者 急 道内 ,并且迅速 警。”根据中 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 的 定 : “机 在高速公路上行 ,不得有下列行 :( 一 ) 倒 、逆行、穿越中央分隔 掉 或者在 道内停 ”国家制定 制性 定的原因在于 , 在高速公路行 的速度极快 ,任何存在于 道上的障碍都会 正常行使的 的安

8、全行 造成巨大威 ,极易 生 碰撞 , 成重大事故。本案事故 生 石XXX 反法律与行政法 的 制性 定 , 法将机 停放在 道上,已 形成 正常行 的安全造成威 ,具有很大的危 性。同 ,将 停在 道上即形成主 接受被其她 碰撞的态势 ,就是一种将自己至于危 境的故意行 。在白天正常 条件下尚且危 ,更何况在夜 。在 的情况下 ,避免 生事故的唯一条件就是要求正常行 条件下的司机 刻保持如同在非正常条件下行 的高度警惕, 然就是不合理的,也就是根本不 的。因此 , 在 种情况下 , 生事故的可能性极大,就是有很大的必然性;而避免事故的 生 具有相当的偶然。因此 ,被撞 石XXX 的行 具有

9、法性与 重的危 性 ,与本次事故的 生具有直接关 性,就是事故 生的主要原因。(2) 上 人 正常行 ,与事故 生不存在必然 系。经典民事代理词首先 ,上诉人车辆在货车专用行车道上正常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 ,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20 公里 ,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 60 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20 公里 ,其她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 100 公里 ,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 80 公里。事故发生时 ,上诉人车辆的行驶在第三条车道即货车专用车道上且速度在 60 70 公里 / 小时 ,属于正常行

10、驶速度。其次 ,事故发生时的客观条件使得上诉人余XXX 采取任何措施都就是不可能避免事故发生 ,上诉人余 XXX 面临不可抗力。根据交警对余XXX 的询问笔录可知 ,事故发生时余 XXX 距离石 XXX 车辆之间的距离大约为100 米,其左面有车辆在行驶,因此 ,如果其立即向左变换车道,那么她必定会跟第二条车道上的车辆发生追尾或者碰撞。同时,其不可能选择立即停车,因为这就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如果立即停车她后面同方向高速行驶的汽车会对她追尾。在这种紧急情况下, 她至少需要5 6 秒钟的反应时间来考虑如何应对这种突发局面。然而,她本人驾驶的汽车时速为60到 70公里 , 也就就是 1719 、5

11、米每秒 ,这就就是说在5 6 秒的反应时间内汽车已经行驶了85 米 117米。等到她反应过来立即将汽车进行完全制动时,其与离被撞车辆最多只有15米的距离。根据测试表明 ,空车在每小时60 公里与70 公里的速度行驶时 ,从完全将刹车踩死到制动器起作用需要 18 米与 24米的距离 ,而将汽车完全停下来需要30、48 与 39 米的距离。可见 ,即使就是空车情况下,在余 XXX 反应过来应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仍需要30 、 5到 39 米的距离才能将车子完全停下来。事实上余XXX 驾驶的汽车满载货物,因此 ,在惯性的作用下 ,其需要的有效停车距离应该就是在40米以上。根据前面的分析,余 XXX

12、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距石XXX 仅约 15 米,根据交警绘制的事故现场图表明石XXX 的车被向前推进 26 米 ,二者相加为41 米。可见 ,事实与我们的分析相互印证。由此分析可知,上诉人余 XXX 在正常驾驶时面对了自己根本无法克服的力量,纵然如何努力也不能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时余 XXX 面临不可抗力情形。(3) 漏油与超载不就是事故发生的根本与直接原因。车检报告显示,上诉人车辆“该车第三轴承油封损坏,摩擦片局部被油污染,这将对该车制动效能产生不利影响”。然而事实上,该车的摩擦片仅仅就是小局部的污染,其对制动效能的影响力相当的小; 同样 ,该车超载百分之三十也不就是事故发生的根本与

13、直接原因。即使这两个因素对汽车制动有影响,其作用与前面的因素相比也就是微乎其微。可就是 ,一审法院却以这两个因素作为认定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这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4、 综上所述 , 一审法院违背审判中立原则,偏袒一审原告 , 主观臆断 ,认定事实违背常理且明显错误,责任划分严重歪曲事实、严重不公。二、 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1、一审法院违反程序对一审原告逾期增加的诉讼予以审理经典民事代理词本案一 中,被上 人的 期限截止到2008年 9 月18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据的若干 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 定,其 当在 个 点前提出增加或者 更 求的 求,然而其直到2008 年 9 月 3

14、0 日才提出增加精神 害 与 的 求。根据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的 定,被上 人提出的 求已 逾期院 当不予 理。但就是,一 法院不 其 行了 理,而且判决支持了 方增加的 ,法 求。2、一 法院 法重新指定 期限在本案一 中 ,被上 人于 期限 2008 年 9 月 18 日届 且一 开庭完 后向法院提交第二份交通事故 任 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据的若干 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 当在 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据材料,当事人在 期限内不提交的, 放弃 利。 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 据材料,人民法院 理 不 。但 方当事人同意 的除外。未 的 据,不能作 定案件事 的依据。”第四十二条:“当事

15、人在一 程序中提供新的 据的, 当在一 开庭前或者开庭 理 提出。”第四十七条:“ 据 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 。”然而 ,一 法院 被上 人的做法 法重新 原告指定 期限,并将其作 本案的 据予以 定。 种做法明 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据的若干 定的 定,明 偏向于被上 人。三、 一 法院适用法律 本次事故 生,余XXX 的 同 受到 失。其中 修复 花去1500元修 , 因事故 生 被迫停运期 的停运 失22491元, 些有上 人提交的养路 、运管 等支付凭据以及 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 失就是否包括被 停运 失 的批复 定,在交通事故 害 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 正用于 物运 或者旅客运 活 ,要求 被 修复期 的停运 失的 ,交通事故 任者 当予以 。然而一 法院却置事 于不 ,断然拒 上 人的 求。本案被上 人系XXX 从事房地 开 的 企 主,而上 人 一 主 ,二者无 从 力 就是其她方面比 都差距 殊。一 法院不 客 事 与法律的 定 ,肆意作出裁判 , 上 人承担 33 万多元的 任 , 不 与案件的客 事 不符 ,也与法律的 定相 背 ,更没有充分考 当事人之 的 力差距与 承受能力 比 ,就是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因此 , 求二 法院依法予以 正。此致成都市中 人民法院代理人 : 宇二 00 七年一月十日王海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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